摘要:劳动权利作为宪法基本权利,其重要性毋庸置疑。文章从学理的角度通过明确劳动权利的相关概念,建立劳动权利和劳动基本权利的内涵,锚定劳动权利的内在逻辑起点、分析劳动权利的价值逻辑倾向,详细阐述劳动权利的内在性质。通过实践中劳动权利主体和劳动关系中的义务承担者这一对合概念借以阐明实务中不同主体所应当扮演的角色及其核心特质。
关键词:劳动权利;劳动关系;公平正义;国家义务
劳动权利是劳动关系理论研究中十分重要的概念构成,从立法初始就被纳入宪法规制,并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被牢固确立。作为劳动这一社会关系所追求的根本价值目标,权利概念贯穿规范个别劳动关系以及集体劳动关系的始终,并深刻地影响着劳动关系的处理方式及其更迭,因此,深入探讨这一核心范畴并以之指导实践就显现出当然的必要性。
一、劳动权利的相关概念
作为人类的存在方式与根本区别,劳动作用于人类社会的诞生并在社会的时序演变中始终扮演不可替代的角色。劳动是人与自然发生关系的主要途径,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和主导人与客观物质环境完成交换的过程。劳动关系的确定、劳动行为的稳定与持续都以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始终处于被保护的状态下才得以为继。
(一)劳动权利的发展
劳动权利的发展主要经由劳动关系的演变而得以展现出来。学者黄越钦教授将劳动关系在不同时代的孱变分为六个阶段:不自由劳动时代、租赁劳动时代、团体主义时代、雇佣契约时代、劳动契约时代、资讯社会时代。直至今日,国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三方主体共同构筑了较为平衡的劳动关系模型。
不同于民法意义上完全对等的双方主体,劳动关系的独特之处显然在于单方面的身份性附属,而不平等的地位往往导致权力的异化和权利的流失,成为具备社会属性的独特契约,故而劳动权利作为这一模型的基础概念也日渐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同重视。
(二)权利和基本权利的概念
在生活化大生产不断进步发展的时代轨迹中,生而为人并未工具的人权理念逐渐抽象形成权利概念,由于权利概念作为一个很难被完整定义的人文社会科学规制出的描述对象,学界也逐渐形成了不同角度的诠释理解。不论是抽象意义或是规范意义,根据权利的结构体系与内容划分,权利概念都必然涵盖了不可剥夺意志与自由处分行为等等关键属性,由此我们得出最核心的基本权利范畴。
根据上面的理论分析以及现实的反馈,作为词义多元的概念,基本权利很难轻易加以定义赋予,从法律层面讨论的基本权利,主要是指经由宪法确认或赋予的整个体系中的最高地位。这种地位的获取主要基于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因而在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同时获得实施的必然,也基于在整个法律体系之中不可以出现被废止、变更、限缩以及其他一切减损现在状态,而得以维持形态的情形。
(三)劳动权利和劳动基本权利的概念
首先,从法理角度审视劳动权。日本法中的劳动权是以劳动行为要素拆分的形式进行呈现,即法律关于工资、就业时间、休息等维持劳动本身存在的客观条件的基础设置。相较而言,我国国内学者的劳动权利定义则受到市场经济发展的导向影响,指具备相当程度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自由劳动和取得报酬的权利。
其次,从学理角度审视劳动权。通过拆解的方式我们得到以下三个纬度的解读:一是劳动权利可以做“劳动的权利”解读,即以劳动为核心,较为准确的表达应该是从事某一职业的工作权。二是劳动权利可以做“劳动者的权利”解读,即以劳动者为核心,涵盖所有权利领域,是约定权利与法定权利的总和。三是劳动权利可以做“劳动者们的权利”解读,即以社会属性和人权保障为核心,强调集体组织性质。
(四)劳动权利的性质
劳动权利的属性存在从自由化向社会化里程进阶。自由权是相对于“束缚”而称之,社会权则是相对于“脱离匮乏”而称之,当自由权不足以独立实现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尊严维系之时,社会权的出现成为现代国家有效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完美补充,国家保障劳动基本权利的主观态度从消极转变为积极,客观行动也从形式保护转为实质保护。
国内学者从不同的侧面切入分析劳动权利的属性问题,有学者认为,劳动权利当属一项个体的积极权利,权利的实现领域则在于社会群体,旨在认证国家提供相当限度最低保障的必要。也有学者认为,劳动权利的权力基础在于自由权,不论消极自由抑或是积极自由都是劳动者所享有的自由权的组成部分。
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同时表明,基本权利的属性界定均出现多元复合的综合趋势,基本权利涵盖诸多层次的性质表征,与此相对的国家义务也必须逐一满足上述多重属性的共同要求,进而呈现出一对多的理论理解。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也承认劳动权权利应当为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复合,劳动权利属性被认为是在自由权的基础上附加社会权的补强进而形成二者兼具的完整表达。也有学者在研究中表达了超越上述两种属性二分和复合的传统归纳,借鉴了生存权迈向发展权的有机架构,得出劳动权利的属性应当在自由权、社会权的基础上,形成更深层次的理论探索与追求,以发展权为目标导向构建三维立体权利复合结构。
二、劳动权利的内在逻辑
伴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劳动关系及劳动权利也出现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人类社会正在进行深刻结构性变革的现代化进程。新兴产业链和产业结构的出现,突发性事件对社会的影响,以及变革的持续性共同构成了一个新的时代,并使之成为区别于其他一切时代的根本,“永远的不安定”促使理论创新永远在路上。为了契合新的时代特点,必须立足国情,坚持谋求发展,探寻中国劳动权利的内在逻辑。
(一)劳动权利的逻辑起点
探究核心范畴的意义在于,溯源劳动权利的逻辑起点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劳动这一社会关系本质的解释。研究劳动关系与劳动权利是为了实现对劳动者正当权益保护的宗旨,这一点毫无疑问。但是理论与实践的难点在于如何贯彻执行这一理念,学理思路如何转换为实际操作并取得预想效果。
社会变迁和国家任务的变化致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国家形成的三方乃至多方劳动关系日渐紧密也日益复杂。从社会治理的视域考察,劳动权利构成了劳动者参与的社会关系的基础。通过人际关系与组织关系的行为交互,形成独特的社会利益分享结构。庞德曾经赋予利益这样一个定义:人以个体或成组织的方式,希冀实现满足或期待;因而利益也就是以武力为支撑通过社会组织形式政治组织形式干预人际关系和对规范个体或群体行为时加所须考虑的关键因素。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顺应了人生价值追求从自由到生存至发展的历史演进,突出了劳动者美好生活的需要,也凸显了新时代劳动者取得劳动权利的根本价值目标不仅仅局限于重复并持续进行工作的生存层面,还要挖掘劳动者的内在潜力,通过内力驱动实现自我完善和提高,收获有价值和有尊严的人生体验。
(二)劳动权利的逻辑倾向
作为公平、正义的一个显着特征,它将基本结构当作它的主题。这体现在它们要支配权利与义务的分派,在建立社会及经济规划的方面,需要通过对收入的重新分配,以实现权责不统一的调整和权利参差差距弥平的规范制度设计。基于公平平等的正义理论要求,不能够平等分配的东西的不平等分配应该有利于每一个人,特别是最不利者。
劳动关系中的最不利者主要包括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前者主要是受到客观环境因素影响的制约,包括但不限于原始家庭状况、个体天赋差异、环境经济背景等。即便引入法律规制,劳动权利在保有和行使方面存在的差距也难以弥合,故而需要引入政府的特别调平,既包括平等的入口机会提供,也包括特殊的补偿机制设置,以期实现实质上的公平平等。后者主要是受到主观认同因素影响的制约,市场经济发展的领域差异和管理体制的不同。同时,数字时代的来临以及效率至上主义促使组织结构扁平化的迅速兴起,促使合法的非正规经济成为部分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选择。然而,这种自我雇佣的形式由于碎片化、多样化和分散性的特征,很难被统一的行政管理模式接纳,不得不成为游走在制度边缘的缓冲地带。因此,我们需要将更多的关注给予劳动者行列中的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
三、劳动权利与劳动关系
在社会主义劳动关系中,劳动权利以宪法明确规定,即合法公民同时享有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国家致力于辅助条件的架设,包括改善就业条件和劳动条件,提升劳动保护质量,并在致力于经济发展的同时,稳步提升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和就业福利待遇。
(一)劳动权利的主体
通常认为,在劳动关系中,存在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国家这三方主体。国家通常作为旁观者只有在必要的时候予以介入,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需要作为对合概念同时理解,形成对应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应是合法状态下的用人单位。但是在劳动权利的主体认定中,上述对应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形成对应关系的主体一方仍是劳动者,另一方则由国家扮演负有义务的角色。
通常意义上的权利主体是指具备劳动权利保障独立请求权的个人或合法组织。这里的“个人”是相对于“组织”的具备普遍指代性的表述。在现实权利保障中,“个人”通常应当在法律体系中具备相应的身份划定,即“公民”,但在劳动权利的基本保障中非公民的自然人也可以作为主体存在,自然人以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该也享有劳动权利范畴内的基本权利,这也经过了现代各国的实践力证。
(二)劳动关系中的义务承担者
作为权力核心的法律主体,人身与人格是其权利范围的重要表达;从另一个方面来看,权利又使得劳动者主体的人格地位得以巩固和凸显,侵犯劳动权利,其本质直指对劳动者主体尊严的侵犯。也有学者强调,固有性、不可侵犯性和可救济性奠定了权利的属性基础,且权利的可救济性是权利的固有性和不可侵犯性的保障。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具备双重含义,即劳动者个体权利受到侵害时,有可以寻求帮助和保护的组织权威机构去表达诉求,同时也暗示着他所诉诸的组织可以实质上形成对他的合法权利的维护。
保障基本劳动权利是国家毋庸置疑的义务,但是基于对劳动权利属性的不同划分方式,国家的义务及其实现方式也有所不同。随着社会经济现实的变化发展,国家保护手段也在逐步跟进与完善,国家应对复合属性应该具备复合义务已逐渐受到重视。
劳动权利对应的国家义务通常分为三个维度:尊重权利、保护权利和实现权利。第一维度对应尊重必要行动和占有必要资源的自由,以便劳动者得以实现社会关系的交互。第二维度对应保护自由劳动和发挥职能阻断其他侵害。第三维度对应提供辅助以实现劳动者的各项社会权利。一般而言,自由性劳动权所对应的是国家对劳动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而社会性劳动权所对应的是国家对劳动权利的保护和实现。
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劳动权利是国家所负有积极作为义务。根据宪法条文的表述,我们可以看出出于经济发展的目的,国家应该通过激活劳动者的内在潜力、支持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跟进制度设计规范化变革等方式保障劳动权利的最大化实现。国家义务理论已经逐渐进入学术界的研讨范畴,但是针对特定基本权利的理论分析和实践探索仍然鲜见。故而,劳动权利作为一项重要且特殊的基本权利,在劳动关系的整体视域下进行学术探讨为制度完善奠定坚实基础显得尤为重要。
总之,宏观劳动关系的完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要想充分发挥劳动关系管理对社会现代化进程的护航作用,就必须依托对劳动权利的深入思考,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核心价值观基本导向的指引,坚持社会各界、各领域群策群力、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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