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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人体胚胎规制体系研究(3)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0-17 共8901字

  四、规制体系之“双方同意”原则

  在沃诺克委员会的成员看来,存在于母体之外的人体胚胎可能引发一个潜在的问题,即关于胚胎所有权的难题。但成员们认为不宜对人体胚胎使用所有权这个概念,所以他们建议英国议会在立法时应当确保任何人对人体胚胎均无法享有所有权。〔48〕然而,当时委员会没有考虑到,那些储存胚胎以供自己生育使用的男女伴侣应该享有使用和处置这些胚胎的权利,尽管其享有的权利是有限的。委员会的成员们仅在报告中明确表达,希望男女伴侣对如何使用或处置他们共有的胚胎负责任地做出坚定的决定;〔49〕并进一步建议,若男女伴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使用或处置胚胎的决定权应当转移到储存胚胎的机构。〔50〕但在1990 年制定《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时,英国议会在这个问题上没有采纳沃诺克委员会的意见。《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的任何规定均未明确地涉及所有权这一概念,并且储存胚胎的机关对如何使用或处置胚胎也不具有最终决定权。取而代之,《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规定了“双方同意”的基本原则来处理使用和处置胚胎的问题。

  “双方同意”中的双方是指形成胚胎的配子提供者,即精细胞和卵细胞的提供者。同意书必须是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且必须具有法律效力。〔51〕若提供配子的任何一方撤回同意(反悔),则该同意书失去法律效力。本条规定旨在确保,未经基于人工受精治疗之目的捐赠配子的个人同意,其基因物质不得被他人使用。

  人工受精本质上是男女双方基于想一起养育孩子的愿望而共同从事的一件事,而不是意在创造一个胚胎供某一方将来使用。〔52〕如果没有配子提供者的同意,就意味着孩子的出生完全与父或母一方的明确意愿相违背。因此,英国议会在《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中建立“双方同意”的基本原则,目的是在人的尊严和自由的个人意志之间达成一个公正的平衡。〔53〕同意书的格式由人类受精与胚胎学管理局统一设置。〔54〕个人可从管理局的官网上下载同意书的空白表格,也可以从获得许可的医疗中心领取。

  无论是体外受精形成的胚胎,还是从母体中取出的胚胎都不得为任何人基于任何目的使用或接收,除非其拥有合法、有效的“双方同意”书,且严格依据该“同意”书上写明的内容使用特定的胚胎。〔55〕如果人体胚胎是在体外形成,有效的同意书必须由形成胚胎的配子提供者双方做出。同意使用胚胎的“双方同意”书必须明确地指出使用目的,如治疗、培训或研究,并且可以附加一些使用的条件。〔56〕同意储存胚胎的“双方同意”书则必须明确储存的最长期限,以及签署同意书的双方万一死亡应该如何处理这些胚胎。〔57〕只有在一些极为有限的情况下,提供同意书不是法定要求。这些有限情况涉及未成年人经受可能导致其不孕的治疗。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未成年人达到法定年龄后使用或处置胚胎时不要求其提供双方达成的同意书。胚胎被使用前,《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允许配子提供者在告知胚胎持有者的情况下可以改变或撤回同意书。这就与美国一些州所采纳的“合同”路径不一样。美国一些州将男女双方签署的同意书视为一份合同。若双方就合同内容发生争议(如是否同意将胚胎植入母体),则最终由法院根据合同法及普通法做出判决。〔59〕而英国所采纳的“双方同意”的方式促进了男女双方对接受体外受精的确定性,并将是否愿意为人父母的最终决定权交给了男女双方。毕竟成立家庭的长远规划属于个人的私生活,所以应该尽量避免由法院在个案中代替个人做出决定。〔61〕尽管男女双方不确定未来发生什么事情,但双方均清楚解决争议的途径,即男女任何一方都可能通过撤回同意阻止另一方处置胚胎。较之“合同”路径,“双方同意”这种路径的确尊重了个人的意志。此外,从孩子自身的利益和父母对孩子负责任两个方面考虑,“双方同意”的途径也具有优势。如果孩子是父母双方自愿生育的,自然会享受来自父母双方完整的爱;父母双方也自然会主动担负起照顾孩子的责任。

  然而,尽管“双方同意”这条路径有上述优势,但这也是引发争议最多的规定。由于双方都具有同样的否决权,这条基本原则就忽略了个体的特殊情况。〔62〕例如,在“Ewans 诉英国”一案中,女方患卵巢癌,在割除卵巢之前与其男友在医院储存了胚胎。术后因关系破裂,男方撤回之前所做出的使用胚胎的同意,女方因此丧失了生育孩子的唯一机会。虽然英国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都对女方表示了同情,但均认为支持女方成为母亲与迫使男方成为父亲这两种利益是无法比较的。即使在人权维护上较为激进的欧洲人权法院,最终也放弃其惯常采用的比例原则和利益权衡两种方式;反之选择保持司法谦抑的态度,尊重英国国内立法者在这问题上的判断。〔63〕此外,“双方同意”原则下,一方享有绝对否定权还可能导致离婚时一方将撤回同意作为筹码向另一方提出无理条件。

  虽然“双方同意”这种解决男女双方争议的途径有利也有弊,但假若法官根据个案的情况主张正义,由此引发的判决不确定性无疑是令人担忧的。是否决定生育以及孩子本身的利益无论如何关乎的是个人的私生活。如果从实现正义的比率看,这个问题交由男女双方自己决定比交由法官决定可能更大。通常出现争议是因为男女双方个人关系破裂或感情出现问题。这种情况下双方均可能做出不理性的决定。或许当感情危机消解后,双方还是希望生育一个自己的孩子。为了避免男女双方感情复合但胚胎已被销毁的悲剧发生,英国议会 2008 年修改《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时增加一条规定,即如果是为了解决男女伴侣的生育问题而储存人体胚胎,即使提供配子的一方收回同意书,该胚胎还可以继续被合法地储藏 12 个月,以防配子提供者改变主意。

  五、结语

  人体胚胎问题涉及方方面面的专业知识,医学之外、哲学、宗教等学科都不得不加以考虑。整个欧洲对胚胎的科学定义或法律定义还未形成共识。因此,欧洲人权法院在受理诉讼时认为,各成员国在如何规制人体胚胎这个问题上享有宽泛的裁量权。〔65〕在英国,人体胚胎既不享有绝对的生命权,也不享有受限制的生命权。但是,从《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建立的保护型规制体系可见,人体胚胎在英国法律上具有特殊的地位。而这一特殊的法律地位,源于议会立法时确认了胚胎具有发展成人的潜在可能这一观点。总的来讲,使用胚胎生育和研究的自由必须与社会利益相平衡,而不是损害社会利益。因此,一方面国家的法律可以允许使用人体胚胎进行人类繁殖或进行科学研究;另一方面,国家对此行为也应当予以适当的道德监管,使得胚胎的特殊地位不受侵害。〔66〕英国最终建立的规制体系是一种保护型的规制体系,它既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人体胚胎的特殊地位,同时也确保国家能够严格地控制胚胎的使用以及规制这个领域内开展的所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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