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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发展精神养老的主要障碍因素探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7-04-05 共8363字
  摘要

        一、引言
  
  养老是为老年群体在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目前我国老人们在物质方面的需求逐步得以满足,其对精神养老的需要日益强烈。他们的精神需要难以得到满足,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对于精神养老的概念,目前学界尚无明确定义,本文把它界定为:养老服务提供主体通过制度化和非制度化的服务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满足其精神需求的一种养老服务模式。具体来说,服务提供主体包括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等。服务提供方式既包括非制度化方式,也包括制度化方式。服务的对象是指希望得到精神服务的老年群体。服务对象的精神需求主要表现在亲情、人文关怀、文化娱乐、知识教育、人际交往、社会参与等方面。
  
  目前我国学界围绕精神养老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关精神养老的概念。陈昫认为,不同于精神赡养,它不仅包含精神服务的接受者与提供者的关系、提供的方式,也包括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与满足;[1]马可、张丽华等把其定义为通过社会和子女给予父母精神关爱并且父辈们自我充实精神世界,使他们获得高质量的老年生活。[2]二是重视其精神需求问题。施鸣骞 , 周希喆指出城市老年群体尤其希望得到精神方面的关爱,有必要为他们提供精神服务;[3]韩振燕,李东林认为,不同于一般年轻人的精神需求,老龄群体对此方面的需求主要基于他们生理衰老特征,其主要表现在主观心态平衡、尊严需求等方面。[4]三是老年人精神保障机制的构建。周绍斌认为精神保障机制是指重视、引导他们的精神需求,并尽量对其愿望需求予以合理满足;[5]并且他提出在对其建构时要遵循全面性、差别性、多方参与、增权等原则。[6]四是注重文化在精神服务中的作用。胡爱敏提出共享文化发展的成果是老人们的权利,要大力推动老年文化产业发展,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7]陈昫赞同它具有浓厚的文化内涵,其特征主要体现在:“老有所乐”、“老有所敬”、“老有所用”、“高质量的老年生活”等方面。[8]这些文献大多侧重于对城市老龄群体的精神服务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为本文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但是他们对农村精神养老涉足不多,对老年群体精神自养方面重视不够。
  
  二、农村精神养老面临的困境
  
  当前由于我国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不均衡,以及家庭结构日趋缩小,使得农村精神养老较之于城市面临更多的困境,农村老年人的精神生活状况堪忧。其面临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精神养老支持力削弱
  
  在传统家庭养老模式下,其家庭成员对老年人无论是在物质赡养还是精神慰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配偶、子女一直都是老年群体精神养老的主力军,四世同堂、儿孙绕膝是长辈们精神上的最大满足。有配偶健在的,夫妻双方是相互的精神依赖,失去配偶的只能把精神寄托在孩子们身上,子女们看望和照顾长辈,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照料,使他们感受到家的温暖,这种亲情方面的精神慰藉不可替代。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年轻人大都较早加入打工“浪潮”,一定程度上使他们的物质生活得以改善,却在农村产生了大量的留守儿童和老人。陈铁铮通过对湖南省 258 位农村留守老人进行调查,发现 35% 的农村留守老人对自己目前生活不太满意,有 78% 老人认为单独生活没有和子女一起生活更幸福,[9]这在我国其他省份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儿女们忙于在外面打工,空间距离的加大使他们对父母上门看望、言语交谈次数减少,相互之间交往互动次数下降,他们一般在逢年过节或者农忙时节回家看看。与老人们最常用的沟通方式大多数是打电话,或者视频聊天,这些削弱了家庭对精神养老的支持力度。
  
  (二)政府精神养老服务供给不足
  
  政府本应当在农村精神养老服务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受财力和物力方面的限制,他们相对重视老年人在物质方面的需求,对其精神需求认识有所不足,支持力度也相对较低,健身设施、图书馆和老年大学、活动室、心理咨询室等一些基础设施数量不足。再者,在制度层面对精神养老缺乏完善的法规支持和相应的政策保障。例如,2012 年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开始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精神赡养受到重视,并把“常回家看看”写进法律,但该法对精神赡养只是做了原则上的规定,缺乏具体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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