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管理学论文 > 行政管理论文 >

增强种子行政许可事后监管的措施

来源:未知 作者:傻傻地鱼
发布于:2014-05-30 共3443字
论文摘要

  1、种子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概述

  1.1种子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的定义和内容

  种子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根据农业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对那些审核通过并已经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资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的定期监督和检查活动,这种监督检查还包括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及上级农业行政主管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六十条至第七十条的条例中针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责任有着十分明确的约定,这些条款同时也是对相关权利内容的深化。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二十条、第十六条和第五十五条中对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做出了规定。在《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二十条中也明确给出了相关规定,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种子管理机构所应具体负责的一系列事项,此外,还特别对农作物种子经营实行备案许可制度。种子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阐释。

  1.1.1对从事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首先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及农业部新颁布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的规定,对已获得“两证”的企业,根据其申办的类别,检查注册资本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虚报资本的情况;其次,对种子企业设备进行核查,针对已经获批办理“两证”应当依照农业部的相关规定进行设备方面的核查工作,查看其设备与办证时有无出入,尤其是办理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固定资产占注册资本比例是否改变,有无虚假套用或损坏,以及时全面了解设备使用运转情况等;再次,还应当对企业内部的人员配备、工作场地进行严格的审查。充分了解企业员工的整体概况,着重对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报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的在岗情况、人员变动情况以及劳动合同的有效性、有无生产或经营场地及产权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查。另外还应查看企业是否履行法定义务,是否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记载内容是否详细、真实。

  1.1.2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的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而言,对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中是否存在确定准予许可之外的违法行为,对实施行政许可程序上检查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及经营备案许可的办理条件、程序是否在办公场所公示而不履行告知义务等行为;最后要检查种子行政许可文书的合法合理性。

  1.1.3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此项工作的核心是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检查。检查事项主要包括对种子生产经营的合法性,种子备案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种子行政许可能否在原定的法律规定范围之内进行操作的行为,依法核查有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另外还应当核查是否有超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放大权力和私设门坎,刁难服务对象的行为。

  1.2进行种子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的必要性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种子行政许可,对有效地确保种子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问题有着积极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种子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的实施,可以促进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有效避免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乱作为和不作为现象的发生,积极树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从这一层面上讲,加强种子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监督的需要。同时,种子行政许可的事后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可有效防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重许可、轻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有关企业通过投机取巧来骗取“两证”和杜绝经营行为未经备案许可或超越备案许可的违法行为。因此,这项工作的开展对种子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更加有助于推动种子企业的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并且更重要的是,上下级之间的监督检查使得行政管理更加透明、公开,还有利于加强种子管理部门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迅速地采取相应的可靠应对措施来解决及时发现的问题,不断规范种子行政许可行为,建立健全高效的种子行政许可机制。

  2、加强种子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的措施

  2.1扩大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对种子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的认知度

  行政许可不仅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还关乎到政府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与威严。这就需要相关主管部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通过多样化的渠道如大众媒体平台来向群众宣传种子行政许可事后监督的重要性,不断提升人们对这项工作的认知度,提高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促进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有序、高效和透明的行政许可制度。

  2.2加强制度建设,为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制度建设是政府一切工作开展的重要保障,种子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也不例外。具体措施需要各级农业行政相关主管部门积极实施行政许可公开公示制度,需要将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期限和法律依据等规定和要求通过公告栏、大众媒介等方式进行公示,以使得种子行政许可得到及时有效的监督。在此基础上积极完善档案核查制度,对种子行政许可事项的档案备案和卷宗实施定期地审查核对,以免出现疏漏,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同时还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给予那些蓄意违反相关规定并擅自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许可证件的行为进行追究,严惩不待。

  2.3实现多层面监管,加大对内部和已办证企业检查力度

  种子行政许可要做到公平、有序和透明,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诚信社会的需要,更是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因此,农作物种子行政许可要实行多层面监管,加大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和已办证企业检查力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其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实施,将申请办理事项内容及流程公示,做到合法、高效和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已获准办证的企业,要按照农业部新颁布的“两证”发放办法及《条例》要求,对已获得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登记证的企业应对其进行逐项核查,检查其是否弄虚作假骗取行政许可,查看其条件是否发生改变,是否还达到相应行政许可的条件。

  作为地区级种子管理部门,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应把内部监督检查机制作为对下级种子管理部门全年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各级种子管理部门的制度建设,提高责任心,为确保当地农业生产安全起到积极有效作用。对境内获准取得“两证”的种子企业进行资产核查,对办证条件发生改变的,责令其及时整改,以强化企业守法意识,维护行政许可的严肃性。

  2.4与时俱进,创新工作思路,牢固树立服务意识

  创新工作思路,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国务院关于加快推动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中提出的,建成有特色的现代农作物种业管理体系,推动现代农作物种业健康发展,是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新的工作要求,《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农作物组织管理的具体工作。作为地区级种子管理机构,做好内部机构和辖区种子企业的服务工作意义重大。一是要指导督促下级种子管理机构做好对种子企业法律法规的培训,帮助企业了解行政许可的内容和程序,让企业清楚自身的责任和权力,知法、懂法,不仅要守法经营,而且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适时了解并指导帮助下级种子管理机构在行政许可的集体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提高部门业务水平,提升管理能力。

  二是积极打造种子企业之间信息交流平台,做好新品种展示、新品种介绍,着力向企业推荐本辖区适销对路的主推品种,主动了解企业生产和经营中的困难,力求为企业排忧解难,培育壮大成长性好、综合实力强且有发展潜力的种子企业,为当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3、结语

  种子行政许可的事后监督检查能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能强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提升监管能力;能让种子行政许可事项公正、高效和透明,树立国家工作人员的良好社会形象;能搭建政府与企业间的平等交流平台,让企业明确知道自身责任和权力,强化种子企业守法经营意识,维护种子行政许可的严肃性。

  参考文献:
  [1]杨海粟,高群革,张丽霞,等.强化种子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之我见[J].种子科技,2010(10):5-7.
  [2]钟婉霞,周倩钧.浅议如何做好种子行政许可工作[J].种子,2010(7):123-124.
  [3]查春宏.浅析如何进行种子行政复议[J].种子科技,2009(4):5-6.
  [4]刘树新.谈谈种子行政执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种子科技,2012(5):23-24.

作者单位: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行政管理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