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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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命案的现场勘查分析及反思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10-29 共2215字
论文摘要

  一、案情简介

  2014 年 2 月 2 日 10 时 30 分许,家住 xx 区 xx 镇 xx 村 1 组的刘 x 到派出所报称其堂哥刘 xx 于 2013 年 12 月 26 日失去联系,现要求公安机关与其一起到刘 xx 家中查看具体情况.民警与刘 x 一同前往,请开锁公司破坏性打开房门,发现刘 xx 及其妻王 x 死于家中客厅及卧室,初步断定非正常死亡.随即上报区公安局刑警支队请求勘查现场.

  二、现场勘查

  勘验记录: 现场位于 xx 区 xx 镇 xx 小区 501 房,该小区为一独栋楼房,501 房坐北朝南,为顶楼,房屋为三室两厅一厨两卫结构,防盗门被开锁公司破坏,经检验,门锁呈反锁状.进入防盗门为餐厅,餐厅西北为卫生间,东北为客卧,东面为厨房; 餐厅西墙中部有一门洞通往客厅,客厅南面为次卧,西面为主卧; 次卧西面依次为储物间、卫生间; 主卧北面为阳台.客厅靠北墙沙发上有一具男尸,男尸头朝东,脚朝西,面部朝上.男尸身上盖有一张被子.男尸上身毛衣及下身棉毛裤上均沾有大量血迹.男尸双足底部沾有血迹.沙发西侧有一张茶几,茶几东北角放有一标为"高氧乐果"的瓶子,瓶内残留液体 45 毫升,瓶盖上沾有少量血迹.主卧靠西墙为床,床上东北角有血迹.床边地面上有些卫生纸团.主卧与阳台为两扇玻璃滑拉门隔开,滑拉门西侧玻璃大片破损,在门的下侧碎玻璃及门框上发现血迹两处.东侧滑拉门门框底部发现大量血迹.两扇滑拉门从中间关闭处向北半开启,滑拉门的上面轨道及上面门框均有明显的向北扭曲的痕迹.阳台外有防盗栏,防盗栏无异常.主卧靠北墙东侧有一梳妆台,梳妆台西侧壁上有两处血迹,梳妆台下侧柜体上有一处血迹.主卧东墙靠近梳妆台处有数处抛甩血迹.东墙与床之间地面上有一具女尸,女尸身上盖有两张被子,女尸头朝北,脚朝南,面部朝上.女尸上身穿黑色衣服,下身穿紫色裤子,裤子半退至臀部下缘,未穿内裤.左手抓握床单,右手抓一玻璃碎片.女尸头部处有一滩凝固血泊.

  物证检验: 主卧卫生纸团经检验留有刘 xx 精斑,王 x 阴道提取物发现刘 xx 精斑; 刘 xx 身上所留血迹 DNA 检验与王 x 相符; 标为"高氧乐果"的瓶子内液体检验成分为呋喃丹.

  法医检验: ㈠据尸检见刘 xx 全身未见致死性机械性损伤,排除机械性暴力致死; 颈部皮肤未见损伤及出血,左、右胸锁乳突肌及其深层肌肉组织未见出血及损伤,颈部大血管未见损伤,舌骨、环状软骨未见骨折,排除扼、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颊、食管、胃粘膜不同程度腐蚀,色白,质硬,易脱落; 毒化检验示心血、胃内容物均检出呋喃丹.㈡王 x 颈部见一长 15cm 的切割创伤,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创腔深 11cm,为致死性机械性损伤; 右手掌心见一轻微切割伤;颈部皮下及肌群未见出血,舌骨、环状软骨无骨折; 心血、胃内容物未检验出有机磷农药、毒鼠强、氟乙酰胺、安眠药等毒物成分.

  三、现场分析

  死亡原因: 刘 xx 系呋喃丹中毒死亡; 王 x 系锐器伤致死.

  死亡时间: 根据尸温、尸斑、尸僵结合本地自然气候、现场环境、尸体衣着服饰等分析,刘 xx 和王 x 的死亡时间距案发时间约一个月.

  案件性质: 经走访调查,刘 xx 与王 x 结婚三个多月,之前刘 xx 未婚,王 x 离异,王 x 婚后仍与前夫张 x 保持男女关系,王 x 经常外出不归,回家与刘 xx 发生完关系索要生活费后又出门.刘 xx 生前未与他人发生过激烈矛盾或纠纷,家庭关系正常,为人和睦.现场清理未发现财物丢失情况,现场房门由内反锁,屋顶、窗户无攀爬进入迹象及无预先潜伏作案的可能.结合现场情况,刘 xx 和王 x 尸体未见拖拉挪动痕迹,主卧内玻璃门系外力由内向外造成损坏,王 x 右手上有抵抗伤,未穿内裤,床边地面上卫生纸团和王 x 阴道内检出刘 xx 精斑,王 x 尸体上盖有两张被子,可判断刘 xx 与王 x 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发生打斗,然后刘xx 持锐器杀害王 x,之后畏罪服毒自杀的犯罪事实.

  四、经验与教训

  命案现场重建是以尸体为中心,凭借各种科学技术手段、方法分析犯罪行为,在思维中或在实物模型中去复原、构建或模拟推断犯罪发生过程.在命案的现场勘验中,必须注重对案发现场尸体原始体位及血迹分布的勘验,将尸体原始体位及损伤特征与现场环境条件、现场所遗留的痕迹物证相结合,进行细致认真的分析研究,再现作案的过程、细节.同时,利用 DNA 检验等技术,更可准确判定现场血迹等痕迹物证与受害人、作案人之间的关联,对重建犯罪现场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血迹是现场重要的证据之一,血迹既具有生物学特性,又具有痕迹学特性,同时具有客观性、稳定性、广泛性和实用性的特点,在杀人案件的侦查与审理过程中具有其它痕迹、物证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血迹在现场勘验与分析中具有独特的作用.

  本案前期介入的民警在侦查勘验工作中,将案件性质界定为刘 xx与王 x 在争执过程中,王 x 摔倒撞碎玻璃门后被玻璃划破颈部死亡,定为意外,但在复审过程中发现问题,经复勘现场进行现场重建,发现血迹形态分布与意外不相符,王 x 颈部创腔内未发现碎玻璃等异物,现场也无抢救的行为痕迹,结合刘 xx 自杀身亡,符合杀人后自杀这一作案过程.本案勘验工作中存在许多值得深刻反思之处: ㈠勘验人员的过于主观,没有全面地进行勘验.㈡勘验工作粗糙,责任意识不强,在确定没有外人作案可能情况下,就开始盲目为案子定下基调.㈢没有对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物品、尸体的位移及空间分布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

  因此,案件定性要建立在科学、客观、细致的现场勘查、现场访问以及对相关痕迹、物证的科学检验和现场实验的基础上,重建犯罪活动的过程和作案手段、方法,揭露犯罪分子在现场上进行的各种伪装,揭示作案人的情况,对犯罪过程进行科学的、客观的刻画与再现,从而达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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