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有刑事案件警情,需要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的,或者 110 报警服务台指令赶赴现场处置的,根据《公安机关办案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民警应当尽快到达现场,依法、稳妥、果断处置。同时对先期赶赴现场的民警进行现场处置规定了常规处置程序六项: 一是划定保护区域,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 二是抓捕、看管和监视犯罪嫌疑人; 三是救助伤员; 四是进行初步现场调查; 五是核实情况,保全证据,并迅速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六是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严重暴力案件处置程序三项: 一是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目标采取保护和警戒措施; 二是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 三是迅速通知公安检查站点进行堵截。对现场处置的原则,法律及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文件中没有做出明确表述。欲知平直,则必准绳; 欲知方圆,则必规矩。本文拟通过对先期赶赴现场民警进行现场处置的工作及要求分析,概括出现场处置原则,以保障现场处置工作的质量。
一、刑事案件现场处置原则提出的理由
( 一) 公安实践需要有现场处置原则指导现场处置工作
虽然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处置提出了要求,对具体的工作项目规定了程序,公安实践中,民警按照要求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现场处置已成习惯,但是现场处置中延误时机、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威胁继续延续等处置不力的情况间或出现。下面结合某地公安机关对某日发生的街面抢劫案件的现场处置情况进行分析。看一下具体情况:
某时某地公安机关 110 指挥中心接到某公司财物主管王某的报案称: 其从银行取现返回公司途中,在甲地遭到两名驾驶一辆摩托车的犯罪嫌疑人的抢劫,抢走现金10 万元,并致其右手臂剐蹭型损伤。[1]接警民警在接到 110 指挥中心指令后,3 分钟之内赶到案发现场,立即进行现场处置。
首先,接警民警对王某被抢地点,布置警戒,划定现场区域范围,保护现场; 其次,对被害人王某的伤情进行了观察并询问是否需要去医院实施救护;再者,向被害人王某核实抢劫的情况; 接着,对被害人王某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保全证据。就在民警就王某被抢的过程、经过、结果、犯罪嫌疑人情况等进行询问的同时,警情还未履行上报,进行现场处置的民警再次接到 110 指挥中心的指令,在其辖区,距离本处置现场 3 公里范围内的乙地,又有一起街面抢劫警情,需要现场处置。
现场处置民警兵分两路: 一路民警继续在甲地进行现场处置,按照处置程序结束询问,上报核实的情况,同时向随即赶到的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等。另一路民警赶赴乙地进行现场处置。
在乙地进行现场处置的民警,同样按照先前的处置程序进行。在对被害人进行询问时,发现乙地街面抢劫的犯罪嫌疑人特征及案发地的方向与甲地警情相符。把警情上报后,随即赶到的侦查人员,对甲、乙两地的街面抢劫案件决定并案侦查,并对侦查工作进行了部署。负责案件侦查的侦查人员,在案发后 24 小时将甲、乙两地的街面抢劫案件犯罪嫌疑人范某、张某在某游戏厅抓获,并从其临时住所,缴获部分赃款数百元、赃物数件等。
对此案的现场处置情况进行分析,我们认为有两方面令人遗憾: 一是处置程序按部就班的进行,导致延误破案时机。现场处置民警,在接到警情后 3 分钟之内赶到案发现场甲地,立即按照程序逐步进行现场处置,在得知乙地警情后,立即分派警力前往现场处置。现场处置民警,可谓按照要求,做到了尽快到达现场,依法、稳妥、果断处置。但是,现场处置民警如果能够在核实警情后,对被害人先进行初步询问( 而不是制作笔录后) ,掌握犯罪嫌疑人特征及逃跑方向,迅速上报,缩短侦查人员赶来的时间,为侦查人员部署紧急措施提供时机,犯罪嫌疑人或许会在乙地案发现场或逃跑的路途中被抓获( 而不是后来隐藏在某处被找到) ,导致延误破案时机,增加了侦查的工作量等。二是抓捕犯罪嫌疑人等紧急措施没有及时采取,导致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继续延续。现场处置程序中,只规定了抓捕、看管和监视犯罪嫌疑人的工作项目,并没有对“抓捕、看管和监视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表述,因此各地公安机关对其有多种理解。如此案的公安机关认为,“抓捕、看管和监视犯罪嫌疑人”针对的是在案发现场的犯罪嫌疑人; 也有的公安机关认为,还应当包括离开案发现场逃跑不久的犯罪嫌疑人等。现场处置民警如果能够对被害人先采取初步询问( 而不是详细询问后) ,掌握犯罪嫌疑人特征及逃跑方向后,迅速采取追捕抓获( 抓捕) 犯罪嫌疑人的紧急措施,犯罪嫌疑人或许会在乙地案发现场或逃跑的路途中被抓获,而不会又实施了第二起抢夺案件,导致犯罪嫌疑人对赃款进行了大笔的挥霍,所剩无几,致使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继续延续,大部分脏款无法追回等。
综上,公安机关现场处置实践,仅仅依靠规定的现场处置要求及规定的工作程序项目是不够的,需要有新的补充规定或处置的准则,即现场处置原则指导现场处置工作。
( 二) 公安理论研究需要有现场处置原则,以完善现场处置规范
刑事案件现场处置,是公安机关直接与民众接触,展示公安机关执法能力的窗口,是考验公安机关对法律规定的“及时查明犯罪事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等”要求的执行力如何的重要环节。侦查学界认识到刑事案件现场处置的重要性,对“犯罪现场勘查”及子内容“现场保护”
作为重点内容开展了研究。如有观点认为,现场保护的目的为: “保持案发时的原始状态”; 现场保护的工作步骤分为五步: “一是核实情况迅速上报。
即到达现场后,及时向报案人、发现人及其他知情人核实有关案件的情况,初步核查或初步询问后,迅速将警情报告给刑事侦查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 二是划定保护区范围,布置警戒。防止人为、动物、自然条件等破坏现场; 三是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紧急措施。
如救助被害人,抢险救灾,布置查控犯罪嫌疑人的措施等; 四是收集对案件的反映,登记在场的证人; 五是向侦查人员报告案件的发现经过及现场保护的情况”等。学界也有对现场处置的专门阐述,如在刑事案件的受案理论研究中,补充了现场处置的相关内容,认为现场紧急情况处置应放在优先位置,现场保护是重要任务。关于“抓捕、看管和监视犯罪嫌疑人”的要求,不仅包括在场的犯罪嫌疑人,还包括离开案发现场逃跑不久的犯罪嫌疑人等。虽然学界的理论与观点有助于现场处置工作的优化,但是根据目前公安职责划分,首先进行现场处置的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所民警、巡警而不是专职刑警,侦查学研究的理论较难对其达到指导意义,需要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对现场处置有关规定作出补充或制定处置原则,完善现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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