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理限制”是遵循犯罪嫌疑人供述基本规律办案的重要环节
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基本规律,更准确地讲就是指在现有条件下,如何使犯罪嫌疑人尽快供述罪行规律。我们都很清楚犯罪嫌疑人在事实和证据面前不得不供述是有一定的心理基础的,而这种心理基础是以心理被限制为条件的。让犯罪嫌疑人在客观的事实和证据面前无法抵赖,没有退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无法否定,直至其心理防线崩溃,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审讯效率,促使其尽快如实交代问题,相反,如果让犯罪嫌疑人开放式思考,就不可能对其产生很大的压力,审讯往往会陷入僵局。
二、“心理限制”是产生供述动机的基础
“心理限制”是指思维对象受到强制性的限制和制约,失去了任意思维的对象。被心理限制后犯罪嫌疑人的思维只能按照审讯人员的指定的方向进行思维,没有任意性,在这个阶段,如果审讯人员能坚持将犯罪嫌疑人的思维控制在这个范围,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将越来越大,产生某种需要和对某一目标的追求,这便出现了供述的动机。“心理限制”是供述动机产生的基础,我们可以通过客观证据的出示,点滴证据的暗示,供述矛盾的揭示,来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限制。另外,也可以通过在审讯中采用谋略和技巧来限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
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限制”,不会导致虚假陈述,具有方法上的正当性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限制”并不存在像精神强制那样使人产生恐惧感而导致虚假口供的问题,它主要是通过侦查人员传递一些极有可能出现或发生的信息给犯罪嫌疑人,使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受到暗示,产生一种侦查人员已经获取证据的 “错误判断”,从心理学的角度而言,对犯罪事实一无所知的人是不会受到这种暗示的,只有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的人,运用“心理限制”方法才会在其心理上发生作用。由此可见,采用“心理限制”的讯问方法是不会导致虚假陈述的。
1.从侦查手段来看。对于职务犯罪的案件,如果不通过讯问活动,即使拥有再高明的侦查措施也可能无法查清事实真相。虽然随着人权思想和侦查技术的不断提高,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口供的重要性已大大降低,但由于侦查手段的局限性,通过合法的讯问获得供述,依然是当前常用的侦查手段。
2.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在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很少会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他们之所以交代问题是迫于审讯人员的强大压力,这就要求讯问人员运用高超的讯问技巧,“心理限制”的方法就是正当的讯问策略的一种。
3.从道德角度来考察。在刑事诉讼中,国家既要保障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核心的公民个人权利免受来自司法的不当侵害;也要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来自犯罪的威胁。为了保障社会免受更大的侵害,犯罪嫌疑人基于普通人所享有的基本人权(如通信自由、人身自由等)有时必须得到相应的克减,当犯罪嫌疑人被用“心理限制”的方式加以讯问时,从表面上看,似乎影响了犯罪嫌疑人对供述的自由决定权,但正如审判前可以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而将其羁押一样,为了实现刑事案件的实体正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限制”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
4.从侦查技巧上看。采用“心理限制”的讯问方法不至于对自白的真实性产生不良影响,因为,被讯问人只有在一定的心理证据的影响下才会得出“错觉判断”,即通过强化了的心理证据才能产生心理限制,客观事实只在和主观记忆相吻合的情况下,才能形成“心理证据”,而淡化了的分散的心理证据却不一定能产生心理限制。
四、在讯问中,巧妙运用“心理限制”获取嫌疑人的供述,可以有效打击职务犯罪
审讯成功的关键是审讯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设法排除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心理障碍,运用讯问策略,使其心理受到限制,从而形成供述决定和行为,最终达到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一般来说,只要控制犯罪嫌疑人的认识、情感和意志,就能保障审讯取得成功。
1.利用供述矛盾和谎言达到“心理限制”。犯罪嫌疑人往往在审讯活动中用谎言和否定掩盖犯罪事实,当审讯人员指出谎言的逻辑矛盾,使犯罪嫌疑人不能自圆其说的时候,就会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产生强大的压力,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短时间内找不到为自己开脱的理由的,这种压力就会不断强化,这种压力达到极限时,就会顺着讯问人员的语言导向,进行供罪交罪。
利用供述矛盾和谎言进行心理限制是审讯人员在讯问中利用嫌疑人因编造谎言使口供出现矛盾或同案犯之间在利害关系上的矛盾,戳穿嫌疑人的谎言和狡辩,离间其与同案嫌疑人之间的关系,打消其抗拒心理,促使其如实供述罪行的一种讯问策略。
在使用时应注意:(1)要有计划、有步骤地使用矛盾;(2)要掌握分寸;(3)要防止乱供。
2.通过客观证据的出示,点滴证据的暗示,以达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限制。灵活运用手头已掌握的证据,调动犯罪嫌疑人的联想心理,巧妙地把零星的证据信息适时的输送给犯罪嫌疑人,围而不攻,点而不破,在其大脑中强化我们已证据在握的心理错觉,促其交代问题。如:一起受贿案件中,线索是从其它案件中发现的,我们事先掌握的一笔受贿事实后来经查是有误的。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后,刚开始态度十分嚣张,侦查人员在对其进行审讯时同步对他家进行了搜查,其马上想到了家里的一台电视机是他人送的,认为收受他人电视机的事情已经暴露,他的心理防线终于崩溃,在传唤12 小时内就交代了收受电视机的事情,进而在第二天,又交代了其它多笔受贿事实。
如果手头证据很少,可以围绕证据从多个角度举例子,列举可能的作案手法,在特定的审讯氛围中也能使犯罪嫌疑人心理产生扩散的刺激作用,使其心理受到限制,从而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讯问中使用证据的目的,不只是为了让犯罪嫌疑人对出示的证据所证明的罪行予以承认,而且还要通过使用证据,给犯罪嫌疑人一种印象,即他的全部罪行已经被证实,从而不得不交代全部罪行。正确使用证据应注意:第一,要做好准备;第二,要选择时机;第三,要留有余地。
3.用语言设定思维范围和方向,通过设立供述范围进行心理限制。某行政执法单位陈某受贿案件,行贿人交代到送给李某一只手机和 20000 元钱。陈某被传唤到审讯室进行讯问时,刚开始态度很傲慢,以曾经有人冒充该单位领导收受他人财物为理由拒绝交代犯罪事实。审讯人员在审讯中采取了信息铺垫的方法,给陈某以已全部掌握了犯罪情况的假象,然后突然抛出问题,此时审讯人员加强对嫌疑人的思维控制,不让其思维越出这个范围,并且控制回答的时间差,被心理限制后,陈某认为自己收受20000元的犯罪事实已完全暴露,在审讯人员强硬的攻势之下,在趋利避害的心理支配下,在走从宽还是从严道路的权衡中,李某很快在传唤 12 小时内交代了收受他人手机和 20000 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
在使用强制语如:“说!”、“讲!”、“怎么回事!”时,一般要连续使用,这种语言控制的时间连续性,一般最好不要超过四秒钟,时间的间隔长了,会给对方提供思维循环的机会,也就达不到“心理限制”的效果。
为犯罪嫌疑人设定思维范围和方向,然后不断进行语言的刺激和维护,以达到对其思维的控制,在使用这种方法时要注意:这种方法是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误认为办案人员已掌握了其犯罪事实的基础上的。
4.在加大法律政策教育力度的前提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限制, 最终摧毁其心理防线。职务犯罪的嫌疑人,都是在社会上具有一定地位的人员,智商高、能力强。在讯问时,审讯人员要充分借助法律政策教育等攻心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作出“坦白有利、抗拒是害”的心理选择,尽力制造条件,引导犯罪嫌疑人“趋利避害”的心理朝正确的方向转化。同时,以攻心为上,利用潜意识生理规律,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限制,将这种意识进一步深入,即化为犯罪嫌疑人的潜意识,对其造成强大的“心理限制力”,迫使犯罪嫌疑人不断地陷于情感、道德、法律等方面的两难境地,使其潜意识与意识时刻围绕“交代不交代”的两难选择挣扎,直到其心志动摇,心里防御体系完全崩溃,最终不得不按照“两害相较取其轻”的原则,认罪服法。
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限制力”实际上包括来自于政策法律和证据两个方面的压力,法律政策教育是前提,心理限制是摧毁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的突破口,两者相辅相成,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要想使犯罪嫌疑人产生强大的压力,并不是凭空能够做到的,这就要求审讯人员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审讯技能,并且在审讯前做好充分的法律政策教育材料和信息的准备工作。如:讲解好刑诉法第46 条,使被审对象意识到没有他的口供也能定罪;宣传宽严政策并举出实例,为被审对象指明出路;彻底打消被审对象想苦熬过关的念头等等,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审讯中自始至终把握主动权,牢牢驾驭被审对象。
让犯罪嫌疑人牢记法律的威严和坦白有利的承诺。一旦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侦查人员在司法程序中也要尽力帮助实现其提出的合理要求,因为侦查双方依然存在着法律和道德约束下的司法诚信,这司法诚信正是提高办案质量、促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有效途径。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的主要方法之一,也是检察机关侦查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的一种基本手段,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虽然讯问犯罪嫌疑人只是侦查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 ,但却是打击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有利武器。正确、充分运用刑事诉讼法赋予的这一手段是检察机关的侦查员必须具备的基本功,特别是提高审讯谋略,加强“心理限制”的攻心作用,这对侦查破案,提高办案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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