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职务犯罪调查中,大数据应用样态主要有作为调查线索、作为证据材料、作为调查方法三类。在大数据应用过程中,面临着理念滞后困境,数据及其应用困境,法律规制的困境,大数据与国家安全困境。面对大数据应用过程中出现的困境,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破解,即树立大数据理念、培养数据主导意识;加强数据搜集、打破数据壁垒、加强人才培养;加强大数据立法,加强大数据立法,规范权力、保障权利;加强大数据立法,保护国家主权等方法加以解决。
关键词 : 职务犯罪;大数据;应用样态;困境与破解;
大数据包括海量数据集、数据分析技术以及大数据分析结果[1]。大数据具有4V特征。大数据推动了人类思维方式、方法的革新与进步,为职务犯罪调查提供了新的路径和方法。但是,在职务犯罪调查中,大数据应用也出现了一些亟待破解的困境。因此,对大数据在职务犯罪调查的应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找到破解应用困境的方法,对提高职务犯罪调查中大数据应用的效率与公正性都具有重要意义。
1、 职务犯罪调查大数据的应用样态
在职务犯罪调查中,作为调查线索、证据材料和调查方法应用,是大数据应用的主要样态。
1.1、 作为调查线索
职务犯罪发生后,被调查人、其他相关人员都会留下某些线索,这些线索与职务犯罪的关系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但它们对职务犯罪调查都会起到某种方向引领作用。实际上,职务犯罪调查就是一个通过已知线索查明未知线索,通过对新旧线索的综合分析、判断,还原职务犯罪的过程。
在职务犯罪调查中,大数据本身就是一种线索,通过这种线索可以搜集到与职务犯罪或者被调查人有关的新线索。例如,银行账单作为一种大数据,对于职务犯罪调查,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以及与贪污贿赂犯罪有关的洗钱犯罪调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银行账户使用中会反映出各类数据信息,通过对这些数据信息的挖掘与综合分析,能够发现职务犯罪过程中财产转移支付轨迹,能够知悉被调查人与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能够有效监控被调查人的资金收付行为。通过对银行账单等大数据的关联查询,可以查清被调查人之间的账户资金往来等相关数据信息,从中发现被调查人贪污贿赂犯罪线索和洗钱犯罪线索。
此外,在职务犯罪调查中,被调查人及其家庭成员、独立生活的子女等使用的购物卡、各种会员卡等,存储大量的数据信息,也可以作为职务犯罪调查的线索
1.2、 作为证据材料
2012年3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时,增加了“电子数据”这一法定证据种类。根据有关规定,“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1)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4)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2]从电子数据及其内容来看,大数据是电子数据的重要内容,从职务犯罪调查实践来看,电子数据对职务犯罪,特别是疑难、复杂的职务犯罪的调查与证明,其作用日益显现。
大数据作为证据材料,对职务犯罪调查与证明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在职务犯罪调查中,大数据多以“线索”的形式出现,但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一些线索被查证属实,原来的线索就成为证明职务犯罪的证据材料,对职务犯罪具有直接或者间接证明作用。例如,贪污贿赂犯罪,调查机关通过数据库或者其他大数据平台搜索、查询,往往能够获得职务犯罪线索,即大数据线索。这些职务犯罪线索查证属实后,具有证据属性,能够对贪污贿赂犯罪起到直接或者间接的证明作用时,这些“大数据线索”就成为证明贪污贿赂犯罪的证据材料。
其次,在职务犯罪调查中,大数据作为证据材料应用有两种情形,一是大数据本身作为证据材料证明职务犯罪;二是“大数据分析结果”作为证据材料证明职务犯罪。例如,贪污贿赂犯罪,被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实施犯罪过程中,都会精心策划、伪装,进行反调查处理。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可能会搜集到被调查人的网络数据信息、通讯数据信息、银行交易流水、有关房产数据信息、行为轨迹数据信息等。调查机关可以直接应用这些数据信息证明贪污贿赂犯罪,也可以借助大数据技术,通过不同的数据库或者数据信息平台对这些数据信息进行搜索、挖掘、分析、研判,形成大数据分析结果,用大数据分析结果证明贪污贿赂犯罪。
1.3、 作为调查方法
大数据作为调查职务犯罪方法之应用,主要有以下几种:
(1)数据搜索。数据搜索法包括数据库搜索和互联网搜索。大数据时代,不论是调查机关本身,还是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等,都建立了数据库,这些数据库中存储着大量与公民,特别是与国家公职人员相关的数据信息。在职务犯罪调查中,可以通过各类数据库搜索、查询被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身份、职务、房产、银行存款、银行流水等数据信息。
与数据库搜索相比,互联网搜索获得的数据信息常常杂乱无章,但往往能够从中找到一些关键的数据信息。在职务犯罪调查中,调查人员可以在互联网上对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常用的方法是将与职务犯罪或者被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有关的关键词或者相关信息输入互联网进行搜索,并依据互联网反馈的数据信息多次搜索分析。输入的数据信息越多,搜索结果的范围就越精确。
(2)数据碰撞。“数据碰撞,就是通过专门的计算机软件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数据库或者数据集进行碰撞比对,并对由此产生的重合数据、交叉数据进行深度分析”[1]。在职务犯罪调查中,可以将调查中搜集的数据输入相关数据库,与数据库内存储的相关数据进行碰撞,也可以将不同的数据类型,设置一定的时空条件进行碰撞,关联出相关数据信息,发现案件线索,破获案件。
(3)数据挖掘。“数据挖掘是指在大量的数据中,自动发现有用信息的过程,如果将海量的数据比作矿藏的话,那么数据挖掘技术就是采矿工作”。[1]数据挖掘有多种类型,如话单数据挖掘、邮件数据挖掘、手机数据挖掘等,其核心在于对海量数据进行二次、甚至多次挖掘,然后通过比对、分析,发现海量数据背后隐藏的深层次规律,从中发现案件线索,破获案件。
(4)网络关系分析。当下,话单数据、社交网络数据、即时通讯数据、邮件往来数据等,为犯罪网络关系图的描绘提供了数据来源。职务犯罪,特别是贿赂类职务犯罪,常常以窝案的形式出现,涉案人员比较多。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涉案人员之间的各种网络关系分析,能够厘清涉案人员在职务犯罪中的主次地位,以及是何种关系,如家庭亲属关系、同学关系、同籍关系、战友关系、同事关系等,从中找出调查的切入点或者突破口,发现案件线索,破获案件。
2、 职务犯罪调查大数据的应用困境
随着大数据在职务犯罪调查中应用的不断深入,应用过程中出现或者面临的问题也随之出现,有些问题是体制机制的问题,有些是法律层面的问题,有些问题甚至涉及国家安全等方面。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的问题:
2.1、 理念滞后之困境
实践表明,一项新的技术、方法的运用,理念往往是应用的先导,是否具有与时俱进的理念,是影响新技术、新方法能否应用,如何应用以及应用深度、广度的重要因素。“从本质上讲,大数据不仅是一种技术,更是一种方法论。它从理论到实践两个方面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认识世界的全新视角”[5]。大数据时代,数据理念居于主导地位,在思维方面呈现出全数据、混杂性和相关性等特征,调查人员特别是调查机关的领导人员应当顺应时代潮流,树立大数据调查理念,具有大数据思维。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调查人员,甚至是调查机关的领导人员并没有完全认识到大数据在职务犯罪调查中的重要作用,或者虽然认识到了,但并没有很好地将大数据理念用于职务犯罪调查之中,引导职务犯罪调查。这种调查理念上的滞后性,已经严重影响了职务犯罪调查体制、机制的完善,影响了职务犯罪调查实践。
2.2、 数据应用之困境
在职务犯罪调查中大数据应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职务犯罪调查要求的各类数据;二是存储数据的数据系统或者数据库能够互联互通,不存在“数据孤岛”、“数据壁垒”问题;三是必须具有一批掌握大数据技术的“数据专家”或者专门数据人才。但是,从我国职务犯罪调查实践来看,上述三方面都有所欠缺。
就数据本身而言,监察委员会刚成立不久,短时间无法搜集、存储大量与职务犯罪调查有关的各类数据信息。虽然之前的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也搜集、存储了一定数量的各类数据信息,但这些数据多为结构化数据,数量少,质量也不高。就数据信息系统或者数据库而言,虽然在大数据应用过程中,我国的各类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的职责和业务范围内都建立了各自的数据信息系统或者数据库,搜集、存储了大量的各类数据信息。但是,这些数据信息系统或者数据库主要是为本单位履行职责或者开展业务服务而建立的,不同的数据信息系统或者数据库之间无法互联互通,不能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存在严重的“数据孤岛”、“数据壁垒”问题。
同时,在职务犯罪调查中,还存在一个大数据应用的突出问题,即大数据专家、大数据人才缺乏、大数据技术落后的问题。由于缺乏大数据专家、大数据人才,大数据技术落后,无法在职务犯罪调查中搜集、挖掘、分析大数据,导致大量对职务犯罪调查有用的大数据处于“休眠”状态,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3、 法律规制之困境
法律规制之困境,是指职务犯罪调查大数据应用过程中存在侵权以及如何规制的问题。在职务犯罪调查中,大数据应用侵害的主要是公民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等。“个人信息是指任何能够识别出自然人的信息,既包括直接信息,也包括间接信息”[6]。隐私权则是指公民个人享有的私生活不被干扰,个人秘密不被非法搜集和传播的权利,个人隐私除了以信息形式表现之外,还包括生活安宁和生活秘密领域。
大数据应用包括数据搜索、数据挖掘、数据碰撞、数据分析,以及运用大数据进行的犯罪网络关系分析、犯罪热点分析等方法,可以说,每一种大数据方法在职务犯罪调查应用过程中都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等权利。如数据搜索过程中知悉的公民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数据挖掘过程中知悉的公民个人的指纹数据信息、DNA数据信息、家族遗传病史数据信息等。一方面,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个别条文有所规定,但它们并不是专门针对大数据应用过程中公民个人信息权、隐私权的保护与规制的;另一方面,在职务犯罪调查中,调查人员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权、隐私权后,由于缺乏配套保护机制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或者其他有效途径获得保护。这种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隐私权的法律、机制的缺失或者不健全,既不利于大数据在职务犯罪调查中的深度应用,也不利于公民个人信息权、隐私权的保护,亟待通过立法和构建必要机制加以解决。
2.4 、国家安全之困境。
“大数据直接影响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一个国家数字主权的体现,是关系到国家安全的战略性问题”[7]。大数据时代,人、事、物等都被数据化,成为网络空间或者数据系统中的数据的一部分。在职务犯罪调查中,调查人员既可能通过互联网进行数据信息搜索,也可能通过数据系统或者数据库进行数据信息搜索,之后进行数据信息的挖掘、碰撞、比对与分析。在这一过程中,调查人员可能会接触到或者知悉涉及国家机密的各种数据信息,甚至是重大数据信息,如果调查人员不能严格保守调查过程中接触或者知悉的国家机密,或者在揭露、证实职务犯罪过程中不能正确使用涉及国家机密的数据信息,一旦被西方敌对势力或者敌对分子所掌握和利用,就会影响到我国的国家安全,给我国国家安全带来巨大损害。
3、 职务犯罪调查大数据应用困境的破解
针对职务犯罪调查大数据应用之困境,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破解:
3.1、 树立大数据理念、培养数据主导意识
在职务犯罪调查中,树立大数据理念就是要适应大数据时代的要求,充分认识到大数据在职务犯罪调查中的重要作用,具有相关性思维、整体性思维和预测性思维,并在职务犯罪调查中将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培养数据主导意识就是要在职务犯罪调查中以“数据”为中心,让“数据”说话,充分认识到大数据调查是职务犯罪调查的基础性方法,大数据应用应当贯穿于职务犯罪调查的全过程。解决大数据应用中的理念滞后问题,必须树立大数据理念、培养数据主导意识。这就要求国家和社会层面要不断加强大数据有关知识、地位和作用等方面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调查人员特别是调查机关领导人员对大数据在职务犯罪调查中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和理解。只有这样,调查人员特别是调查机关的领导人员才能更新观念,树立大数据理念、养成数据主导意识,进而破解大数据应用中的理念滞后困境。
3.2、 打破数据壁垒、加强人才培养力度
数据占有程度及其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大数据调查的成败,掌握数据的量越大,质量越高,职务犯罪调查中的数据搜索、挖掘、碰撞与分析就越准确、越有效。因此,调查机关及其他相关机关应当牢固树立“一切数据皆为有用数据”的大数据思维,不断加强各类数据的搜集、存储,以满足职务犯罪调查中大数据应用的需要。同时,应当完善体制机制,树立全行业乃至全国一盘棋的思想,打破数据壁垒,解放“数据孤岛”,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具体做法分为两个层面:一是调查机关内部建设统一、综合、可视化的,集数据搜集、存储、清洗、应用、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数据信息系统或者数据库,实现数据资源快速流动,互通共享。二是打破调查机关与外部其他相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面数据信息系统或者数据库之间的各种壁垒,特别是要打破与公安、金融、房地产、工商、税务、海关、医疗、社保、通讯、交通等行业的数据壁垒,最大限度地实现与各类数据信息系统或者数据库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同时,在推进数据共享的同时,做好程序规制和制度约束,防控数据信息安全风险。
当下,调查机关缺乏大数据专家、大数据人才的问题非常严重,必须加大力度培养大数据专家、大数据人才,切实解决大数据专家、大数据人才缺乏的问题。为此,可以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法,一方面,通过各种渠道和优惠政策从外部引进大数据专家、大数据人才;另一方面,将有大数据潜质的调查人员送到国内外着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修学习,提高他们应用大数据的知识水平和实际能力,培养自己的大数据专家、大数据人才。同时,面对大数据技术落后的现象,可以采取与国内外着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相关数据信息机构联合的办法,开发先进的大数据技术、大数据应用平台系统和大数据技术应用软件,提高调查机关的大数据开发和应用水平。
3.3、 加强大数据立法、保障公民权利
在我国,大数据应用缺乏法律层面的立法规制,应用过程中常常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隐私权等权利。因此,应当加强立法工作,通过立法加强对大数据应用的规制,以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在加强立法工作方面,除了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现行与大数据有关的立法,提高现有大数据立法层次外,应当制定一部专门针对大数据应用的法律、法规(至少是行政法规以上层次),立法中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大数据的应用原则,即在大数据立法中明确规定审查批准原则、公民参与原则、比例原则、相关性原则;二是大数据应用的程序;三是侵权责任人的责任承担及被侵权者的救济措施与救济途径。同时,在应用大数据进行职务犯罪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批准措施等要求,严格规范调查权力的行使,并且在行使调查权力的过程中履行程序性义务,告知被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享有的各项权利,保障其参与权、知情权和救济权的行使,切实保障公民个人权利。
3.4 、加强大数据立法,保护国家主权
大数据时代,“数据是新的石油,是21世纪最为珍贵的财产,是工业社会的‘自由’资源,大数据正在改变各国的综合国力,重塑未来国际战略格局,谁掌握了数据,谁就掌握了主动权”[8]大数据时代,大数据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大数据安全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数据主权”的形式呈现在人们面前。
职务犯罪调查中,调查人员利用的数据存储区域十分广泛。如果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与规制,在应用过程中必然会出现无序状态,造成重要数据信息的流失,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数据主权”,进而危害到实体国家安全。因此,应当进一步加强大数据立法,约束和规制大数据的应用过程,除了大力推动与大数据应用有关的现有法律、法规,如《刑法》、《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等的贯彻实施外,应当制定一部专门针对大数据应用的法律、法规(至少是行政法规以上层次),对包括调查人员在内的大数据应用人员及其应用程序、违法违纪应用大数据的法律后果等加以明确规定,使大数据应用于法有据,保护国家的“数据主权”,进而保护实体国家主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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