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对学校管理创新的意义不言而喻。《学校管理标准》中对制度规定较多,既有对“学生考勤制度”的规定,也有对“教育公平制度”的阐释,既有对“教师管理制度”的建构,也有对“教师培训制度”的描述,既有对“建立图书馆 (室)、实验室、功能教室等的使用管理制度”的说明,也有对“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的要求,更有对“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新规定。且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已经成为学校管理标准最重要的职责之一。现代学校制度是一种建立在新型政校关系以及教育发展与人的身心和谐发展的基础上,关注政府与学校、学校与家庭、社区的有机统一,渗透着公平、民主、法治及质量内涵的一套制度规则体系。《学校管理标准》从“提升依法科学管理能力”、“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和“构建和谐的家庭、学校、社区合作关系”等三个方面作出了建构,现代学校制度的建构与实施是学校管理走向法治与治理的重要保障。
三、《学校管理标准》的价值意义
“从一定意义上说,学校管理标准是一个国家根本性的教育管理制度之一,是一个国家教育管理体制是否成熟和完善的重要标志,反映了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状况和学校‘育人’的价值追求、目标与发展方向。”[2]可见,学校管理标准的建构对于国家教育管理制度的完善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建立国家的学校管理标准不仅能使我国的学校管理、人力资源开发、人才培养等具有客观的评价依据,还将从根本上克服‘凭经验办教育’、‘凭感觉做管理’这一长期存在的历史缺陷。”[3]这又体现出学校管理标准对学校管理的价值。总体而言,《学校管理标准》的价值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 有助于实现从“政府管学校”向“政府办学校”的转变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2010-2020年)》指出,“健全统筹有力、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明确各级政府责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管办评分离,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教育事业,制定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优化学科专业、类型、层次结构和区域布局。整体部署教育改革试验,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开展教育改革试验,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区域内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教育部部长袁贵仁指出:“‘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通过建立‘管办评分离’制度,明确各级政府责任,推进学校分类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发挥社会参与作用,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政府将更多运用法规、规划、标准、政策、公共财政、信息服务等手段引导和支持学校发展。”[4]
可见,《学校管理标准》的研制与实施既是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体现,更是回应对管理转型的诉求。体现了由“政府管学校”向“政府办学校”的转变,其所强化的是政府的责任,而不是权力。只有实现这一管理转型,只有体现政府对教育管理的责任担当而不是权力控制,才可能使教育发展回归正轨,真正按照教育发展规律和人的成长规律办教育、发展教育。
(二) 有助于促进学校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提升
学校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既是国家对学校治理提出的新要求,更是学校管理转型创新的价值追求。学校治理体系是指在校长负责制的领导体制引领下管理学校的制度体系,包括教学、管理、科研、服务社会、文化建设等各方面的体制、机制和法律制度安排。而学校治理能力则是指在既定的学校管理制度基础上,按照制度的内涵与要求管理学校各方面工作的能力。学校治理体系体现着学校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属于制度建设范畴;学校治理能力意味着学校管理者的执行力及管理的深化发展,属于制度执行范畴。二者密切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袁贵仁指出,“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根据教育发展的自身规律和教育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以构建政府、学校、社会新型关系为核心,以推进管办评分离为基本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为突破口,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社会广泛参与的格局,更好地调动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更好地激发每个学校的活力,更好地发挥全社会的作用。”[5]
所以,《学校管理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为学校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提升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助于实现学校的自主发展及内涵式发展。
(三) 有助于促进学校“育人”价值目标的实现
学校管理过去存在着“见物不见人”的现象,人在管理过程中被遮蔽,且在长期的没有标准的学校管理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比如,学校管理缺乏主线,很多管理行为是零散的、碎片化的,办学理念与管理内容、管理内容与环境建设等之间不能形成有效衔接,学校管理既有“形散”,更有“神散”;再如学校管理重点不够突出,很多管理者面对复杂的学校管理是“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分主次,也不知道把握管理中的主要矛盾和矛盾中的主要方面,致使学校管理特色不够鲜明,乏善可陈;还有就是学校管理不够系统,很多管理者在管理实践中凭着经验管理,缺乏顶层设计,一会儿关注教师管理,一会儿关注学生管理;今天关注教学管理,明天关注课程管理,很难或者根本就不知道进行系统的建构等。在“看不见人”的学校管理中,在管理缺乏主线、重点不够突出及管理不够系统等问题的影响下,学校管理的“育人”价值目标很难实现。《学校管理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有助于改进上述问题,能够在“育人”价值理念的引领下,通过人本化、公平化、系统化以及更加安全健康、更加制度化的学校管理手段达成学校“育人”目标的实现。
(四) 有助于保障学校管理行为的“基本底线”
《学校管理标准》是学校管理的基本行为规范,是对学校管理行为的最基本的“底线”规定,比如其中对教学行为、招生行为、考试评价行为、班级管理行为等的规范。这些行为规范本来是学校管理过程中最基本的,是学校领导和教师必须遵守和执行的行为规范,但这些基本行为规范的出台也表明,在现实的学校管理中出现了很多行为失范的现象,出现了诸如教师的体罚或变相体罚、管理主义教育倾向、标准化的考试、片面追求升学率以及学生拒绝上学等等现象。学校教育中的这些失范行为已经偏离了教育本真的价值使命,正如雅斯贝尔斯所言:“在这种情况下,本来是用训练有素的方法来处理广泛的学习资料,现在变成了空洞无聊的尽义务而已;本来学生的学习目的是求取最佳发展,现在却变成了虚荣心,只是为了求得他人的看重和考试的成绩;本来是渐渐进入富有内涵的整体,现在变成了仅仅是学习一些可能有用的事物而已;本来是理想的陶冶,现在却只是为了通过考试学一些很快就被遗忘的知识。”[6]
“如果变得日益严重的教育本质问题,竟被人们如此地忽略,那么教育就会变得丧失根本目标而不稳定和支离破碎。它带给学生的不再是包罗万象的整体教育,而是混杂的知识。”[7]《学校管理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是规避这些失范行为的基本底线,能够促进学校管理更加规范、科学与有序。
[注释]
[1] 坎贝尔。制度变迁与全球化[M].姚伟,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1.
[2][3] 楚江亭。学校管理标准:构建及思考--兼谈 UNICEF 爱生学校标准的主要内容[J].教育科学研究,2008,(11)。
[4] 袁贵仁。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N].中国教育报,2013-11-20.
[5] 袁贵仁。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 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 2014 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EB/OL].
[6][7] 雅斯贝尔斯。什么是教育[M]. 邹进,译。北京:北京三联书店,199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