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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加强林业工作战线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8-12 共702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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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60年代我党对林业政策的调整研究
【第一章】六十年代我国林业政策发展探究绪论
【第二章】林业政策调整的背景
【3.1】确定林权,依法保护和发展林业生产
【3.2】调整林业生产政策
【3.3】大力加强林业工作战线
【第四章】林业政策调整的作用
【第五章】20世纪60年代林业政策调整的经验
【结语/参考文献】大跃进后我国林业政策优化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3.3 大力加强林业工作战线

  除了采取措施确定林权和大力发展建设林场之外,中央也开始在其他方面加强对林业战线的支持,大力支持林业教育,培养专业人才,加大对林业发展的经济支持等,力求让林业生产迅速恢复与发展。

  3.3.1 加强林业教育和科技,充实各林区生产建设力量。

  党和国家领导人一直非常注重林业教育事业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农垦部与教育部于 1950 年联合召开林业教育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大学、农学院招收林业专业学生。自此新中国开始培育自己的林业专业人才,林业生产开始了专业化道路。

  1958 年开始的大跃进运动席卷全国各行各业,教育系统也受到了很大的冲击。

  当时全国各农学院的林学系纷纷独立出来成立林学院,一些林业专科学校或中专学校也纷纷升格为大学,使全国高等林业院校由 1957 年的 16 所迅速增加到了 1960年的 40 多所,中等林业学校数量也迅速增加到了 200 多所,在校生达 4.8 万人,甚至一些县、公社(乡)和林场也开办大量半工半读的林业学校,这类学校的数量达到了 1100 多所,在校生多达 9 万余人。林业院校数量的激增严重脱离了当时的教育发展和林业发展的正常速度,教学所需的基本设施建设和师资力量的发展都跟不上当时林业院校的发展速度,林业教育事业的正常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为了及时纠正林业教育战线的"左"的错误,在高校教育调整的同时,林业部结合林业院校的实际情况,从 1959 年 5 月开始对高、中等林业院校进行了调整,取消了一部分办学条件不具备的高校。1960 年在"反右倾,鼓干劲"口号的号召下,全国又出现了大办教育的热潮。1960 年 11 月,中共中央召开全国文教工作会议,开始纠正被打乱的教学秩序。北京林学院将原拟设的 50 个专业调整为 7 个,东北林学院将 17 个专业调整到了 6 个,南京林学院将 16 个专业调整到了 6 个,中等林业学校由大跃进时期的 100 多所减少到了 26 所。1962 年,各高等林学院校开始试行中共中央下发的"高等教育条例六十条",稳定林业教育教学秩序的发展;林业部提出,林业学院应以教学为中心,正确处理教学与生产劳动的关系,全面安排教学。

  通过三年调整,林业教育得到了巩固和发展,全国仅保留了北京、东北、南京、福建、内蒙古、吉林、四川林学院,浙江温州林学院并入天目林学院,又与浙江农学院合并,成立了浙江农业大学,下设林学系;华南农学院林学系和湖南林学院合并,成立了中南林学院;全国高等林业院校调整为 9 所;同时中央还对中等林业院校进行了大幅度的撤并,只保留了 25 所办学条件比较好的学校,对于半工半读的学校也进行了清理整顿。

  随着林业建设事业的发展,林业科研工作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1958 年 10 月,经国务院规划委员会批准,中央林业研究所改为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下设林业研究所、森林工业研究所和林业情报研究室。从 1960 年到 1965 年,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陆续在北京成立了林业经济研究所、林业机械研究所、木材工业研究所和九龙山林业试验场,并将林业情报研究室扩建为林业情报研究所,在南京成立了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在云南省成立了紫胶研究所,在海南岛成立了热带林业试验站,在浙江省富阳县成立了亚热带林业试验站,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成立了木材采运研究所和木材工业研究所分所,在带岭成立了林业研究所分所,在嫩江成立了森林防火研究所;原有的森林工业研究所被撤销,其业务和人员分别划归木材工业、木材采运和林产化学 3 个研究所。同时,自 1958 年始,除天津、上海和西藏外,各省、市、自治区也陆续成立了林业科学研究机构,科研力量不断扩大,林业科技在生产建设中的作用不断增强。

  在加强林业专业教育、强化林业战线科研力量的同时,中央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扩大和巩固森林工业工人队伍。

  1961 年 5 月 15 日,中共中央同意了林业部党组提交的《关于南方九省(区)当前木材生产问题的报告》,要求各省将中央劳动部分配给森林工业的劳动力尽快地动员上山,还要求将抽去搞中心工作的林业干部调回充实林业基层。同年 8 月 3日,中共中央同意了林业部《关于鼓励人口上山、建设山区林区问题的报告》,《报告》强调,我国山区土地多,森林多,但是人口稀少,劳动力更加缺乏,因此,"吸收城市人口开发建设山区林区,繁荣山区林区经济是十分必要的".林业部为吸引人口上山开发山区生产,要求各级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地奖励劳力上山,具体包括:

  1.妥善安置上山人员;2.各地从国有的荒山荒地,以及通过协商由社、队的荒山荒1自编大队,独立核算,如果只有三五户零散居民,也可以允许他们包产到户,自负盈亏;4.适当提高山区林区的农副产品、林副产品收购价格,刺激山区群众生产热情;5.在山区收购必须从实际出发,实行先留后购原则,订立收购合同;6.国家投资或者民办公助修建山区林区主要交通道路,在主要交通道路修建起来之前,国家应实行义务与补贴相结合的运送方式,以减轻山区林区人民的负担。《报告》同时还建议,各林区企业、事业单位精简下来的人员应当就地安置到各社、队参加农、林生产;城市机关、企业也可以组织被精简人员到山区、林区建立农、林或副业生产基地。10 月,林业部向中共中央提交了《关于第四季度木材生产供应问题的报告》,《报告》中强调,为保证第四季度木材生产计划,各森工企业应当"精简企业机构,压缩非生产人员,加强生产第一线,要把得力的干部和技术人员分配到林场工作,要把一些脱离了生产岗位的技术工人调回到生产岗位".11 月,中共中央再次要求各地造林、营林机构"抽出一部分力量,建立和充实营造速生林的新机构";12 月 5 日,中央正式决定浙江、安徽、江西、湖南等南方九省(区)利用农闲季节组织劳动力上山采集木材。

  虽然中央在 1961 年连发了几道通知要求各地组织劳动力上山、充实林区力量,但是各地执行力度不够,到 1962 年 1 月 1 日上山劳力还只有 32 万人,距离确定的98 万人还相差 60 多万,中央要求南方九省(区)在 1 月 15 日之前"必须坚决按规定人数上足,只能超过,不能减少,而且要挑选精壮劳力",同时要求各省区在完成采伐和集运任务后,还应当"保持常年固定劳力三十二万人,其中除现有十七万国营工人外,再增加基建工人二万人,公社固定木材生产专业队十三万人".

  1961 年,为减少城市粮食供应压力,中央开始精简城镇人口。各大国营林场和社队林场开始接收从城市被精简下来的人员,以便充实林业生产战线。1962 年11 月 7 日,国务院农林办公室向中央提交了《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安置家居大中城市精简职工和青年学生汇报会议的报告》,这个报告总结了各地安置人口情况的。《报告》表示,各省共拟定安置人口达 112 万,新建、扩建农场、林场共开荒 516 万亩。

  林业教育的稳定发展和林业科研机构的大量建立,为我国对林业建设培养了大量的专业人才,促进了中国林业建设由传统型向现代型发展;大量劳动力被充实到林业战线,壮大了林业生产队伍,增强了林业战线的生产力量,促进了林业的发展。

  3.3.2 发展林业机械化建国初期,我国森林采运生产技术和装备都十分落后,伐木基本是用斧头和弯把锯;造材使用双人锯;集材使用人力、畜力和滑道;运材仅有东北、内蒙古林区的部分森工采运企业局采用森林铁路运输,其余大部分林区靠汽运、水运;贮木场的装卸、归楞也主要靠人抬肩扛。

  为了改变木材生产的落后状态,国家先后采取一系列措施,主要包括增加林业机械化投资,建立机械设备制造厂、科研和管理机构,加强林业机械化的组织领导,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培养专门科技人才等。50 年代中后期,按计划开发的国有林区的木材生产作业,在劳动组织、采伐方式、采伐技术、伐区清理、更新造林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改进。1955 年林业部将木材生产机械化和技术改革列为林区建设重点。1956 年,林业部在黑龙江省带岭林业实验局召开全国木材生产机械化现场会,对全面引进国外采、集、运、贮作业方式和技术设备,改革我国国有林区伐区作业方式和生产手段,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1956 年黑龙江省带岭林业实验局试用了苏联制友谊牌油锯技术,取得了好成绩;1957 年东北、内蒙古从苏联进口油锯 174 台,机械伐木比重达到了 3.3%,1958年广西柳州机械厂仿制油锯成功,定型为 051,从此国产油锯取代了进口油锯,我国的伐木事业由手工伐木向机械伐木发展。到 1966 年,手工伐木基本被淘汰了。

  除了伐木以外,集材也开始了向机械化发展的过程。1950 年中国从苏联引进第一批集材拖拉机 50 台,国有林区开始逐渐抛弃过去主要靠畜力和人力集材的历史;接下来的几年,中国陆续从苏联引进集材拖拉机近千台,到 1957 年,机械集材比重上升到了 29.1%;到 1966 年,东北、内鞥过林区已经拥有各种进口和国产的东方红集材拖拉机 4600 台,机械集材比重达到了 80%以上;对于不适合使用集材拖拉机的南方林区和北方坡度较陡的林区,国家大力发展架空索道集材。到 70年代,全国各地的林场基本都实现了机械化集材。

  木材运输是林业事业发展过程中非常关键的一环。"二五"计划期间,中央初步规划在东北的大小兴安岭、完达山和长白山林区修筑公路干线 17 条,支线 28条,总长 9000 公里。同时南方集体林区也兴起了一股"森铁风",仅 1962 年,就有福建、浙江,江西、湖南、广东、湖北、贵州等省计划修筑森林铁路 35 条,总长 1741 公里,施工铺轨 829 公里。但是南方林区由于森林资源分散,木材运输量小,地形又比较复杂,所以不是十分适合发展森林铁路。中央发觉这个问题后,先后有 29 条森林铁路下马停建。从 1958 到 1965 年 8 年内,全国共修筑森林铁路 5587公里,为新中国新建森林铁路里程的 51%;修筑林区公路 25172 公里,为 1957 年以前林区修建公路里程的 18 倍。

  在建设森林铁路的同时,中央同样重视汽车运材的方式,在各地建立和健全了一系列汽车运材的管理制度,林业企业成立了专业汽车队,运材效率不断提高,出现了一些每台年运量上万立方米的包车组。到 1966年,全国共有运材汽车 4700 台。

  林区道路的增加,改善了交通条件,加快了林区开发速度。东北,西南等国有林区都新建、续建了一批林业局和林场,仅黑龙江省就新建林业局 14 个。木材生产能力也有增加,东北,内蒙古林区 1965 年的木材产量比 1957 年增加了 780 万立方米。

  这个时期,木材采运机械发展也很快。贮木场陆续采用架杆起重机、缆索起重机、龙门起重机和桥式归装机等代替人力装卸原木。黑龙江双子河林业局和壮志林场贮木场已全部实现机械化。东北林区 1965 年木材采运机械化水平已从 1957 年的42%提高到 81%.营林机械化发展较慢,但也有进展。东北、内蒙古林区由山上造材的原木生产方式改为原条生产方式,原条常年流水作业发展很快,到 1959 年已全面推广,其比重占东北、内蒙古林区森工企业年生产任务的 90%左右;东北、内蒙古林区森林采运机械化水平从 1957 年的 42%提高到了 1964 年的 81%;南方林区的木材生产也由手工作业改变为部分机械化作业,伐区机械化达 10%,运材机械化达到了 30%-40%.

  1962 年国营机械化林场增加到 110 个,应用于平原地区的植树机、幼林除草机、喷粉喷雾机等已经研制出来,一些林木苗圃开始部分或成套使用机械作业,飞机等现代化交通工具已经用于播种造林和护林,林业机械化逐步扩大到林业生产的各个领域。

  早在 1956 年时,在毛泽东同志"绿化祖国"的口号的号召下,时任广东省省委书记、省长的陶铸就提出了用飞机播撒树木种子造林、加快荒山造林绿化的设想。

  广东省林业厅和广州军区进行合作,在吴川县覃巴乡和对面坡乡率先进行飞播造林实验,拉开了我国飞播造林的序幕。四川省林业厅和中国民航成都管理局,于 1959年在凉山彝族自治州飞播云南松 0.7 万公顷获得成功,建成了我国第一片飞播林,为大规模开展飞播造林创造了经验。从 1961 年起,在广东、浙江、福建、江西、安徽等省(区)继续进行试播。

  到 1965 年,飞播完成 87300 公顷,飞播面积扩大近 10 倍,南方各省也相继进入扩大实验和推广阶段。

  实践证明,飞播造林比人工造林是有许多优势的。比如飞机播种速度快、省劳力。一架飞机一个飞行日可播种 2667--3333 公顷,相当于 5000 个劳动日的造林面积;其次飞机能深入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和高海拔山区、沙区或人力难及的地方进行播种作业;而且飞机播种还可以采用多树种混播的方式,可一次形成混交林,有利于改善当地的生态环境。

  这一时期,林业机械化的作业范围也逐步扩大,林业机械的管理、使用,研究、设计、制造、教学等方面也有发展。

  1961 年,刘少奇、邓小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东北林区,对林业机械化问题十分重视,不但委任了熟悉机械业务的杨天放任林业部副部长,从机械工业部门专门抽调了一批技术人员以增加林业部门的实力,而且还从重点工科院系分配一批机械专业毕业生到林业部门工作,中央也增加了对林业机械化的投资。

  林业部门也加强了对林业机械化的组织领导,从上到下建立了机械设备管理机构,在机械设备的管理、使用、保养,维修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克服了经营管理上的混乱现象。在林业管理局、林业局、林场、工厂分别建立了大、中修理厂或保养车间,形成三级检修网,及时检修机械设备,使之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1962 年林业部组织改建、扩建了一些林业机械制造厂,1963 年成立林业机械研究所,这对于加强林业机械制造和科学研究的力量,增加国产林业机械的品种,提高林业机械的产量具有重要意义。

  3.3.3 加大对林业的经济扶持。

  建国初期,国家为了弥补国家营林资金投入不足,本着"以林养林"的原则建立了育林基金制度。育林基金这一制度对林业的发展有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当时各林区的育林基金征收比例是不一样的,这样不利于管理。为了保证国有林区的迹地更新经费,1961 年 11 月,在南方十省、区林业工作会议上提出"为了确保迹地更新,确保更新质量,更新费一般应占林价的百分之三十左右","采伐国有林,每立方米应提取十元育林费,由省、区林业厅掌握,用于更新造林和森林抚育,专款专用"的建议,这一建议迅速被中央采纳。1961 年 12 月林业部和财政部正式规定,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更新费改为育林基金,每销售 1 立方米原木提取 l0 元作为育林基金,既用于国有林新旧迹地更新,也用于国营造林事业支出。同时,为了发挥南方山区优势,加速木材、竹材生产基地建设,国务院于 1963 年作出建立集体林区基金制度的决定。1964 年 2 月,财政部、原林业部和中国农业银行正式下发了《关于建立集体林育林基金的联合通知》,《通知》规定,森工企业、木材公司、供销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和其他单位,凡收购或直接组织采伐集体林的木材和竹林的,必须按木材每立方米 5 元,毛竹(楠竹)每百根 5 元,缴纳甲种育林基金;社、队向森工企业、木材公司、供销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和其他单位交售木材、竹材所得的林价(山价),都必须按木材每立方米 2 元,毛竹每百根 2 元的标准提取乙种育林基金。其他竹材提取育林基金的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毛竹的标准自行拟定,报省级人民委员会批准。

  1964 年,煤炭工业部、财政部联合颁发了《煤矿企业造林费用和育林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实行每吨煤提取 0.10 元的造林费用和采伐林场实行"育林基金"提取制度,使煤炭造林资金有了一定的保障,促进了煤炭造林的发展。

  为了促进林业发展,中央还加大了对林业战线的财政投入,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林业事业费、农村造林补助费、林业种子周转金、飞播造林补助费等资金投入政策。

  为了发展经济林,繁荣山区经济,中共中央 1961 年发布了《关于收购重要经济作物实行粮食奖励的指示》,对国家收购桐籽、菜籽、松籽、毛竹、核桃、棕片和生漆等主要林产品的奖售粮食标准作了规定。1962 年和 1964 年国家调整了奖售标准,除粮食外,还奖售化肥,发给布票。1963 年 8 月,国家追加了一笔垦复和抚育竹子、油茶、油桐的长期无息贷款。国家采取的这些经济扶持政策和措施,对促进各地经济林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1962 年 11 月,为安置城市精简职工和青年学生,中央给林业系统拨款 2916 万元,为开发建设小兴安岭及长白山林区,追加林业基建投资 201 万元。

  为了帮助人民公社恢复和发展林业生产,迅速增加森林资源,1963 年 3 月 15日,财政部和林业部联合下发《关于社队造林补助费使用的暂行规定(草案)》,《规定》划定的补助对象主要包括:1.杉木林区目前无力进行更新造林和幼林抚育补植的社队;2.开展育苗、造林、抚育幼林和建立采种基地确实有困难的社队林场、苗圃;3.风沙地区的农田防护林、黄河中游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水土保持林和沿海地区的防护林等造林任务大的社队;4.营造和抚育矿柱等用材林和桑杈、柳杆等农用林任务较大的社队;5.重点扶植建立新的竹子生产基地的社队。《规定》对于促进社队林场的发展有重要作用。1964 年,财政部根据原林业部要求,设立了属于流动性质的林业种子周转金,主要用于储备、调拨林木种子。这项资金由财政部无偿拨给原林业部种子公司,由种子公司负责使用管理。

  中央对林业战线的经济和人力支持,大大地稳定和促进了林业教育、科技事业的发展。中国的林业发展在这一时期开始由完全依靠人力和畜力走向了机械化、专业化、现代化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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