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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类上市企业社会责任实施现状与保障措施

来源:财会通讯 作者:敦浩
发布于:2018-12-13 共7303字

  摘    要: 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关乎着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同时也是判断社会整体经济发展程度的有效指标之一, 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外界了解企业相关情况的有效途径, 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合理评价、获悉该企业社会责任实施状况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确定企业社会责任内容、披露形式以及披露评价方法后, 利用GRI指标体系与上市公司年报准则并结合行业特点构建了保险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评价体系, 对我国A股上市的四家具有代表性的保险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进行评分, 进而完成对保险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分析与评价, 提出保障保险类公司社会责任实施的建议。

  关键词: 上市保险类公司; 企业社会责任; 披露;
 

保险类上市企业社会责任实施现状与保障措施
 

  一、引言

  自实行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保险业已随之走过了四十多个年头, 截至目前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其中社会责任履行方面的成绩尤为值得一提。在响应国家“服务保民生”政策方面, 我国保险行业通过积极开展农业保险项目支持“三农”发展, 并主动与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的建设实现对接。另外在响应“服务保稳定”方面, 我国保险行业切实从环保、教育、交通以及医疗等行业全面实施了风险管理。但是, 企业社会责任观念融入保险行业的时间较短, 企业相关报告内容只涉及了公益捐赠、节能减排以及生态环境等传统管理方面, 而对于社区便民支持、贫困员工资助以及伙伴关系维护等新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披露内容不多。整体看, 保险类公司发展水平参差不齐, 以致于实施社会责任的状况不尽相同。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来看, 保险类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而我国保险类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被动性”总体上仍然比较明显, 因而也就无法完全消除保险公司给社会大众造成的负面影响。综上所述, 我国保险类公司整体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视程度还不够, 仍需进一步强化相关观念对企业决策的指导作用, 进而保障保险类公司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稳定器”作用。

  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形式及评价方法的确认

  (一)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的界定“企业社会

  责任”是由美国学者Oliver Sheldon最先提出的, 其内容界定直到现在也未在实务界与理论界形成统一观点。几十年来, 国内外诸多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涉及的内容不断进行补充、完善, 其中由美国学者Archie B Carroll (1991) 提出的四层金字塔模型被普遍认为是对企业社会责任内容较为全面的界定。他认为慈善、伦理、法律以及经济构成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四个层次, 并依次自上而下形成金字塔状模型。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 创新性理论不多, 相关研究通常借鉴国外普遍被认可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因此, 本文基于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理论及其他学者的观点, 对企业社会责任内容进行归纳:现代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应该包括道德、法律以及经济三大方面的内容, 其中道德责任包含慈善与伦理两方面的内容, 即企业自愿承担的社会公益责任, 其目的是维护自身良好形象;法律责任包含纳税义务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员工权益维护以及产品质量保证等内容;经济责任即企业为维持发展而获得利润, 是企业承担所有责任的前提。

  (二)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形式

  由学术界的研究结论可知, 我国上市公司主要采用独立和非独立两种披露方式进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1) 独立社会责任报告。此报告形式又分为非会计基础与会计基础两类, 前者是利用文字表述、说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由于这种报告形式涵盖的内容较为全面、丰富, 能为社会公众、政府机构或外部利益集团提供全面、详细的信息作为决策参考依据, 因而在我国被广为使用。后者则通过会计方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状况予以反映, 即传统财务报表型, 利用三大报表进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报表附注、现金流量、利润表以及负债表的编制。由于现阶段还没有很好地解决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计量与确认问题, 因此该类型的报告并不是企业社会责任披露的常用方式。 (2) 非独立社会责任报告形式。该报告形式是通过在年度报告中单独增设章节或新项目的形式, 披露相关社会责任信息或可用货币计量的企业社会责任项目。其中相关社会责任信息涉及范围较大, 而且能用货币进行计量的项目所占比例较小, 因而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而后者通常与企业的收支状况或现金流直接相关, 且属于强制披露信息, 因此一般会出现在企业财报中。

  (三)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评价方法

  根据相关专家研究结论可知, 现阶段常被用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评价的方法有指数法、内容分析法、社会责任会计法以及问卷调查法, 其中前两种是主要方法。指数法即利用评价指数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进行衡量的方法, 其准确性较高, 因此常被用来评价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第一步, 确定公司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大类型。第二步, 针对每个大类型进一步划分小类别, 并采用定性和定量两种方法对其进行描述, 同时对两种描述指标分别赋值。最后, 汇总各小类的得分, 根据最终计算结果对该公司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进行评价;内容分析法则是简单地根据报告的字数、披露数据以及页数等信息评价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由于该方法需要进行大量的信息统计工作, 而且评价指标相对肤浅, 容易使评价结果产生偏差, 因此本文采用了指数法。

  三、保险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评价体系构建

  (一) GRI指标体系

  全球报告倡议组织 (GRI) 通过《可持续性发展报告指南》的制定与推广, 建立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指标体系, 同时对该类报告的编写框架进行了规范。截至2013年, 该体系已经过四次升级, 不仅能有效保障目标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还促进了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因此被众多机构广泛采用。该指标体系具备三级结构, 其中社会、环境以及经济是一级指标, 其中社会指标中又包含多个二级指标, 具体结构见图1:

图1

  由于仅通过经济、环境以及社会三类指标不能透彻反映企业业绩的真实情况, 因此, 全球报告倡议组织在该指标体系中又增加了第四层指标———“综合业绩指标”, 使其处于三项一类指标的两两交叉处, 此举增加了该指标体系的完整性与综合性。

  (二) 上市公司年报准则

  中国证监会根据企业信息披露制度颁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准则规定了企业定期报告披露格式与内容, 虽然该准则并不是专门为企业社会责任评价而出台, 但仍然被作为评价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衡量标准, 因为我国迄今仍然没有一项成型的针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准则。2016年,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年报2号准则进行了重新修订, 修订范围涵盖了总则、年度报告正文、年度报告摘要以及附则四部分内容。本文对修订版的主要披露要求进行了归纳, 具体见表1:

  表1 2 0 1 6 年修订版年报准则主要内容摘要
表1 2 0 1 6 年修订版年报准则主要内容摘要

  修订后的年报准则尽管在规范企业信息披露方面成果显着, 但仍然存在缺陷,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深度不够, 主要表现为该年报准则的使用对象是面向我国所有行业, 并未结合不同行业自身的特殊性进行明确界定。二是广度不足, 主要体现为该报告准则强调的披露重点侧重于股东利益与公司财务方面, 并未对企业社会公民信息的披露要求进行强化。

  (三) 保险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评价体系

  (1) 指标体系。保险行业发挥着社会管理、资金通融以及经济补偿等重要作用, 是我国金融行业中的重要一份子, 因此通过对该行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评价的方式检查保险类公司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情况是保障金融行业稳定发展的必要手段。然而, 无论是我国年报准则还是GRI体系均不具备行业针对性, 而是面向所有行业的整体标准, 无法准确评价我国保险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因此, 本文参照GRI指标体系与我国修订后的上市公司年报准则要求, 结合保险类上市公司的行业特点, 利用去除不适宜、重复指标的办法重新构建了评价此行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的指标体系。

  表2 保险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指标体系
表2 保险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指标体系

  (2) 评价方法。以上指标体系是由8大类共计67项具体指标构成。本文利用该指标体系对保险类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进行评价时, 设定了指标评分标准:将仅用文字描述或数字统计的指标项得分设定为0.5分;两者都具备的指标项得分设定为1分;未进行描述的指标项定为0分。根据以上评分标准可知, 保险类上市公司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的最高得分为67分, 优秀、及格分数线分别为54分与40分。另外, 我国保险类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率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得出: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率=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各项得分/67*100% (1)

  四、保险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实施现状调查

  (一) 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

  本文从“保险类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以及“信息披露”三个方面对样本公司进行了选择与确认。首先, “保险类上市公司”即在A股上市的保险公司。截止目前, 我国共有四家A股上市保险公司, 分别是在2007年先后登录A股市场的“太平洋保险”、“中国平安”以及“中国人寿”, 另外还有一家即2011年在上交所成功上市的“新华保险”。其次, 由于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界定至今尚未形成统一观点, 本文结合Archie B Carroll提出的四层金字塔模型理论主要考察保险类企业在经济、法律、伦理以及慈善四个方面的责任履行情况。最后, 分别通过以上四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或公司年报获取各自的社会责任履行相关数据 (一个会计年度内的) 。根据以上原则, 本文从我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会计监督委员会公布的报告中选择了太平洋保险、中国平安、中国人寿以及新华保险四家保险公司在2015~2016年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及年报进行了分析。

  (二) 样本公司简介

  在四家保险公司中, 中国人寿成立时间最早, 也是目前为止我国规模最大、员工数量最多的寿险公司;中国平安成立时间仅次于中国人寿, 从保费收入角度来看, 位居寿险类公司第二位;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时间较晚, 截至2016年底, 其总资产已达到9654.52亿元, 员工数量已超过10万人;在这四大保险公司中, 新华保险成立时间最晚, 凭借自身良好的股权结构获得了迅速发展, 截止目前, 其分支机构已遍布全国, 总数多达1800家, 具体情况见表3。

  表3 太平洋、平安、人寿以及新华四家上市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
表3 太平洋、平安、人寿以及新华四家上市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

  (三) 四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数据统计与分析

  (1) 相关数据统计。本文按照上文构建的保险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指标体系, 利用指数法对新华保险、太平洋保险、中国平安以及中国人寿四家上市保险公司在2015~2016年企业社会责任披露相关信息进行评分, 得分情况详见表4。

  (2) 四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分析。由上表统计数据可以发现, 新华、太平洋、平安以及人寿四家保险公司虽然都运用定量、定性相结的方法并通过各自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对自身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进行了披露。披露方法不仅条理清晰, 还具备一定的时政性, 但也存在着不足之处。整体上看, 四家公司披露内容大同小异, 均未详细披露公司负面信息, 未能向外界展示自身的社会责任管理机制, 以致于公司合作伙伴、消费者甚至社会大众根本无法获悉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对于这类公司的重要程度。结合上表数据, 本文从形式、结构以及内容三个方面对我国保险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进行了分析。

  表4 新华、太平洋、平安以及人寿四家保险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得分情况
表4 新华、太平洋、平安以及人寿四家保险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得分情况

  一是披露形式。本次研究中, 本文选取比较有代表性的四家A股上市保险公司为研究对象, 原因是此四家保险公司均通过独立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对自身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披露, 而且披露内容都比较详细。

  二是披露结构。以上四家上市保险公司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结构整体上清晰、条理, 整个框架涵盖了企业社会责任策略、公司基本情况以及董事长等方面的详细信息, 其中企业社会责任策略又进一步划分成了意见反馈、环境、社会、合作伙伴、职工、客户以及股东等方面的细分责任事项。

  三是披露内容。一是综合运用定量、定性分析方法。以上四家公司均采用了综合利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的方式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进行了披露, 主要表现在:社会责任报告以数据作为支撑, 强调了经济责任在社会责任中的重要地位;描述企业社会责任的文字质朴通俗, 同时搭配大量图表使报告更加生动、可读性更强。二是内容的时政色彩浓郁。四家上市保险公司披露内容的时政性主要体现在客户、环境以及社会三个方面:在客户责任方面, 积极响应当代农村开发政策, 不断创新农村保险产品, 并提升了相关的给付、理赔服务质量;在环境责任方面, 四家保险公司均积极投身于国家生态林建设工程项目, 并通过电子化服务、互联网对低碳环保理念进行大力宣传;在社会责任方面, 四家保险公司均对2015~2016年中发生的自然灾害事件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以及人力, 迅速完成了灾区的各项理赔工作。另外, 在积极推动贫困山区教育事业的进步与扶贫等方面也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三是披露内容大同小异, 没有新意。2015~2016年的披露内容几近相同是这四家公司在此次调查中表现出来的共同特点, 这样的披露方式使报告内容缺乏创新性, 不利于企业社会责任在现实中的履行;四是负面信息所占的比例太小。在此次调查过程中发现, 四家保险公司中仅有人寿在这两次社会责任报告中对“负面信息”这项内容进行了披露, 但也只是概念层面的简单描述, 缺乏对详实案例的阐述。

  (四) 四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评价

  根据对四家保险公司在2015~2016年的财务报告相关信息及社会责任报告中各项具体指标的评分情况, 本文对其进行了加总处理, 归纳结果见表5:

  由表5数据可以看出, 四家保险公司连续两年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得分均未达到及格分数线。目前, 四家公司虽然都是我国保险行业的中坚力量、代表企业, 其规模相对都比较庞大, 但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率却都没有达到50%, 充分表明我国保险类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较差, 有待进一步提高。由表5还可以发现, 四家保险公司均在股东信息披露方面获得了较高的分数, 由此表明我国保险类上市公司股东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普遍较好。另外, 伙伴方面信息披露得分较低也是四家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得分情况的相同之处, 该现象表明我国保险类上市公司与同行竞争者、供应商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应得到进一步的改善。除此之外, 通过四家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和年度报告无法找出社会责任履行具体执行组织, 换言之即无法确定公司是通过内部具体职能部门还是第三方机构完成社会责任履行任务。这是本次调查发现的最大问题, 应引起社会公众、政府机构以及外部利益集团的高度重视。

  表5 四家保险公司2015年、2016年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得分比较
表5 四家保险公司2015年、2016年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得分比较

  五、保险类上市公司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保障措施

  (一) 资金方面

  保险类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每个环节都需要资金支持, 不论是前期的宣传工作还是社会捐赠以及突发事件的应对无不需要资金的保障, 而且这种保障是以不影响企业日常经营为前提的。因此, 企业需要从三方面进行筹划:首先, 确保事故或自然灾害等方面紧急应对资金的充足储备, 因为这类资金需求涉及人群广泛, 关系着广大人民的财产与生命安全。其次, 储备充足的捐赠类资金, 因为企业捐赠直观体现了企业的人道与关爱, 是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直接反映;最后, 保证企业社会责任宣传专项资金充足, 以便于进一步推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工作。

  (二) 人员方面

  我国的保险业起步较晚, 相关制度仍然不够完善, 以致于长期以来因为保险人员素质问题而导致的社会对保险业的偏见依然无法被根除。另一方面, 至此仍有许多保险人员未深刻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 而只是肤浅地将其视为简单地向社会捐物、捐钱等慈善举动。为扭转保险类上市公司在社会责任履行方面面临的不利局面, 推进其健康发展, 在保险行业实现健全的人员保障十分必要。首先, 在社会责任履行方面加强对保险经理人的培训力度, 并且在对其进行业务考核过程增加社会责任履行相关考核内容的比重, 以达到避免短期行为、促进保险经理人自觉执行社会责任制度的目的。其次, 将客户经理或管理者的薪酬与社会责任履行制度实施绩效挂钩。为此, 要从思想层面提高客户经理或管理者履行社会责任的主动性, 在其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设定社会责任制度执行目标, 业绩考核的过程中同时参考其社会责任制度执行情况, 使对客户经理或管理者执行社会责任制度的考核充分融入薪酬制度。最后, 制定社会责任履行自我评价机制, 可成立专项小组编制相关实施方案与计划, 提升企业内部反馈效率与质量。

  (三) 组织方面

  针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成立专门的执行部门可以有效推动保险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专职部门可以有效将企业社会责任观念引入企业内部其他部门, 使其在制定决策的过程中充分考量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影响因素;有效监督各部门执行社会责任结果, 承担着将其公之于众的职责;可以借助媒体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状况传达到消费者, 在企业与社会公众之间构建有益的沟通桥梁。针对保险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的不同, 本文对应提出了相关措施:对于处于创业上升期的保险公司而言, 尽管社会责任履行不是企业关注的重点环节, 但为了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必须正确履行社会责任。一方面可以通过行政、市场以及人力资源等传统职能部门履行社会责任, 目的是通过有限的成本实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而带来的社会反响。另一方面可通过公司年轻的公关部门, 基于社会道德平台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交流, 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上实现公司持续盈利。但这种利用其他部门代替专门部门执行社会责任的措施具有一定的被动性, 体现不出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主动性。而对于相对成熟且已具备一定规模的保险公司来说, 成立专门的社会责任职能部门处理一系列企业社会责任相关问题能有效引领社会道德风气的形成, 具有行业带头作用。依靠运行高效、权责明确、层级清晰以及结构完整的专门职能部门, 可以将社会责任理念深入贯彻到公司各组织、部门以及日常工作过程。通过该专门部门不仅将社会责任履行工作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 而且还能充分融入公司日常业务之中, 进而职能化管理保险公司社会责任履行相关工作。

  参考文献:

  [1]叶潇璐:《我国建筑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河南大学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
  [2]郝臣、王旭发等:《我国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状况研究——基于保险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研究》, 《保险研究》2015年第5期。
  [3]张婳晴:《我国国有上市钢铁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问题探析》, 江西财经大学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
  [4]高肖璇:《河南省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 河南科技大学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
  [5]齐丽云、张碧波等:《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质量评价研究》, 《科研管理》2016年第S1期。

作者单位:
原文出处:敦浩.保险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调查分析[J].财会通讯,2018(32):8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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