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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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公司如何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来源:西部法学评论 作者:刘倚源
发布于:2019-07-30 共12121字

  摘    要: 企业社会责任是20世纪以来众多学科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随着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逐步渗透, 互联网企业作为网络空间的重要平台, 在其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对社会应承担的责任。企业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助于实现其可持续发展目标, 提升企业社会形象和整体竞争力。文章通过结合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和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特点和现状, 探讨中国互联网企业应如何有效履行其社会责任。

  关键词: 互联网企业; 社会责任; 实现; 路径;

  一、前言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类早已踏入信息社会, 互联网的产生为人类社会创造了一个全新的网络空间领域, 它的出现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网络空间是信息技术与社会信息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网络空间将所有与信息有关的领域进行了整合, 各类信息系统分布于全球各地并且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承载着复杂多样、层出不穷的海量信息活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 在2019年2月28发布了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截至2018年12月, 我国网民规模为8.29亿, 互联网普及率达59.6%;网购用户规模达6.10亿, 占整体网民比例73.6%;网络支付用户规模达到6.00亿, 使用比例由68.8%提升至72.5%。互联网起源于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局组建的阿帕网 (ARPA net) , 最初主要是用于军事研究目的, 其发展经历了研究网、运行网和商业网三个阶段。互联网自1996年以来进入了飞速发展阶段, 这主要归功于其商业化发展道路, 当诸多商事机构进入互联网这一全新的领域和空间后, 便很快发现了它在通信、资料检索以及客户服务等方面的巨大潜力, 全球范围内的诸多企业纷纷涌入互联网, 并带来了互联网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飞跃, 同时, 由于互联网企业拥有着互联网运作突出的控制能力, 因而被认为是承担互联网治理任务的重要主体之一。

  2005年的《突尼斯议程》1 前瞻性地提出:“互联网的国际管理必须是多边、透明和民主的, 并有政府、私营部门、民间团体和国际组织的充分参与。它应确保资源的公平分配、促进普遍接入, 并保证互联网的稳定和安全运行, 同时考虑到语言的多样性”。2《突尼斯议程》在第35段中强调:互联网的治理包含技术和公共政策两个层面的问题, 并呼吁包括私营部门、民间团体、政府间以及国际组织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方的积极参与。在会议中, 工作组并未对互联网治理框架中互联网企业的具体职责与定位提出明确的建议。在互联网治理过程中互联网企业不仅活跃且承担了重要的角色, 这不仅是企业自觉自愿承担其社会责任的行为, 更是作为商事主体营利性特征的表现。作为从事特定商业交易行为的市场主体, 互联网企业具有独特的意识与文化属性, 而在这些企业特质中最主要的就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与执行。互联网企业因其规模和行业特点不同导致在承担社会责任时存有诸多差异, 但已形成的社会共识则要求互联网企业为用户提供健康、诚信的服务与产品。

  互联网是重要的信息发布、使用、交互以及交易平台, 其基本属性包括媒体属性、社交属性和商品交易等多样化特征, 随着网络边界的不断扩大, 这些社会属性也在影响着每一个人的生活。在我国, 互联网市场的巨大潜力还有待开发, 但相比传统商业模式, 互联网企业的商业模式还有待完善与成熟, 这不仅与互联网技术与架构、市场发展水平以及消费方式等方面密切相关, 更与交易中诚信缺失、网络信息安全得不到有效保护等问题联系密切。互联网企业在管理并约束自身行为的同时, 还应积极履行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建立互联网企业良好声誉和社会形象, 营造互联网行业稳定、有序发展的环境, 只有这样, 我国互联网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才能顺利实现。互联网技术具有天生的社会属性, 这就要求互联网企业要更加重视履行其社会责任, 互联网企业都花费了大量的资金用于企业社会责任 (CSR) 活动, 消费者在做出购买决策时考虑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活动, 增加了购买意愿且愿意为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支付更高的价格。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与正当性

  (一) 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历程

  19世纪末, 随着企业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因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诸多学者开始关注并提出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美国钢铁集团公司创始人安德鲁·卡耐基最早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 的观点, 认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应承担起社会利益委托人的角色。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与可能受到企业影响的社会、环境和其他实体相联系, 同时认为道德因素也应包含在社会责任之中。利益相关方理论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 该理论认为企业本质上是一类受到社会与市场影响的组织, 企业不应当只考虑出资股东的盈利需求, 还应当全面综合考量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理需求, 企业的利益相关方包括股东、供应商、雇员、消费者、竞争者、社区以及社会团体等, 而这些利益相关方在对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作用的同时, 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对象, 该理论突破了传统的公司所有权理论, 将股东利益最大化这一传统公司目标进行了修正, 也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理论基础。

互联网公司如何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 在国际各方共同推动下, CSR局面开始出现, 联合国号召并倡导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遵守行业标准和准则;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公司先后制定了其内部的社会责任制度, 诸多非政府组织和行业自律组织先后制定了有关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为了减少不便, 并便于具体执行以及量化考察, 国际社会责任组织将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进行整理汇总并统一标准, 共推出400多个企业社会责任标准, 较有代表性的就是SA8000与ISO26000。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 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也把履行社会责任作为其义务、使命和理想, 企业在追求商业利润的同时还应承担社会责任的主张, 已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

  (二) 企业社会责任之概念与内涵

  企业社会责任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 是指企业在追求利润并对股东负责的同时, 还应当承担起对员工、消费者、环境以及社区的责任, 应当超越以利润为企业经营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 强调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社会、环境、消费者的贡献, 负有关注社会民生、遵守基本道德准则等义务。1979年, 阿奇B·卡罗尔在其《企业与社会——伦理与利益相关者管理》中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在一定时期对企业提出的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期望。”各国学者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不尽相同, 主要代表性观点有:美国着名学者米尔顿·弗里德曼认为:“在自由经济中, 企业仅具有一种而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 利用它的资源从事旨在增加它的利润的活动。”4《商人的社会责任》的作者霍华德·鲁本认为,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商人按照社会价值与目标, 向有关政府靠拢, 作出相应的决策, 采取理想的行动义务。”美国佐治亚大学教授卡罗尔认为, 只有那些力争营利、遵守法律、重视伦理并乐善好施的企业, 才能称为是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美国管理学家:里基·W·格里芬认为,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提高自身利润的同时, 对保护以及增加社会福利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斯蒂芬·P·罗宾斯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超过法律与经济要求的, 企业为达到对社会发展有利的目标而承担的责任;哈罗德·孔茨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需要全面地考虑公司的一举一动对于社会的影响。美国经济学家玛格丽特·M·布莱尔指出:“企业并不仅仅是简单的实物资产的集合, 而是一种法律框架, 这种框架的作用是对所有在企业财富创造活动中做出特殊投资的主体间的关系进行治理。”我国学者卢代富认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 指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5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 诚实守信, 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立法中首次出现社会责任的用语, 这一法条以原则性的规定从整体上规范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 虽然该条款的规定过于笼统, 也并未明确说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 但该条款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企业需要承担其社会责任, 是我国迈出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的重要一步。

  (三)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之正当性

  在当今社会, 基于法律法规的健全以及社会诚信体系的不断完善, 形象与信誉在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时, 也是提升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优势。在占有和使用社会资源时自觉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有助于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消费者会更加信赖和支持积极践行社会责任的企业, 企业也会因此获得良好口碑与尊重, 有助于立足市场、获取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鼓励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 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并推动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企业恰当履行其社会责任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权益。从法律层面规范社会责任, 可以为企业提供健康和适宜的发展环境, 并推动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还能较好地协调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在处理好与社会关系的同时, 企业可以根据其外部环境和整体社会规范调整其营销战略, 有效发挥企业的营利职能, 促进企业的持久发展。企业产品与服务的升级, 内部治理结构的优化, 能够有效推动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同时, 社会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与完善的制度措施又是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在利益相关者理论中, 企业通过开展社会活动来平衡利益冲突或缓解来自利益相关者的竞争压力, 企业要么更加谨慎, 减少不负责任的活动, 要么承担战略性的社会责任。6事实上,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从长远角度考虑也确实能带来经济利益, 并对企业提升竞争力产生深远且有益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投入更多资源来证明他们在本行业社会责任方面的承诺, 同时体现出道德观以及承担社会负责的行动力。7

  三、我国互联网企业发展现状与社会责任内容

  (一) 互联网企业涵义与特征

  互联网企业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 从事网络资源搜集, 进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利用、生产、传递及营销, 利用网络平台提供服务并获取经营收入的企业。按照协作关系, 又可以将互联网企业分为基础层互联网企业、服务层互联网企业以及终端层互联网企业三类。基础层互联网企业主要以提供网络设备、通信环境以及接入服务等互联网运营必需的基础设施为主, 这类企业包括基础网络设备提供商与电信网络运营提供商;服务层互联网企业主要从事网络应用设施的生产与开发, 并提供技术层面的咨询与创新服务;终端层互联网企业主要通过互联网平台, 提供相关的免费及增值信息服务, 通过建立企业网站, 提供搜索引擎、网络接入、门户站点和电子商务等业务, 以此吸引用户访问并获得商机。

  互联网企业作为基于互联网技术产生的新型企业, 与传统企业相比在客户群体、运营方式、盈利模式等方面均有不同。首先, 互联网行业依托于网络技术, 无论在空间还是时间上都突破了对传统行业的限制, 其客户群体更为广泛。互联网企业为了增强客户的稳定性, 在前期运营过程中会投入较大, 努力抢占客户资源, 力争达到感染效应, 以实现客户群体的稳定增长。无论对于哪种服务产品, 各平各、论坛、网站, 互联网企业都在不断地完善用户系统, 调动用户的使用兴趣和积极性;通过持续改进产品、加速平台升级、提升客户体验, 打造健康的产业生态系统, 构建互联网企业顺利发展的前提与基础。其次, 我国互联网行业呈现出规范化发展方向, 并加速向各领域渗透, 服务支撑作用越发明显。互联网企业不仅提供服务的方式有别于传统企业, 其资产结构与传统企业也不同, 互联网企业固定资产比率相对较低, 资产流动比率较髙, 部分互联网企业并不生产和销售商品, 而是运用其掌握的信息技术, 搭建网络平台并促成服务与交易, 同时及时更新升级信息技术资源。

  (二) 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断增强

  互联网生态环境的改善客观上需要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增强。***同志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指出:“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建设好这个精神家园, 互联网企业是重要主体, 既要讲发展, 也要讲责任。互联网企业生存在社会之中, 不能只讲经济责任、法律责任, 还要讲社会责任、道德责任。”网络早已渗透到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 互联网企业作为网络空间的主要节点与重要平台, 应当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并推动数字经济的持久快速发展。作为在互联网时代逐步发展并壮大的企业类型, 互联网企业打破了传统媒体传播信息的区域限制, 其提供与发布的信息具有较强时效性和数量上的快速增长特性, 并且能够根据其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及时与客户进行交流和反馈。网络信息技术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在向传统产业加速渗透, 不同来源的信息间传播具有交互性特点, 企业能够在诸多方面对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相较于传统企业, 互联网企业面临的社会责任内容又有其特殊性。从社会发展角度分析, 互联网企业更应当积极履行其社会责任, 网络安全关乎各主体的切身利益, 无论网络哪个层级的安全出现问题, 都会危害国家信息安全, 引发社会动荡, 侵害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互联网企业需要对无处不在的网络风险保持关注并加大技术投资, 明确对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并有效履行, 保障数字经济的稳定运行, 构建民主、和谐、有序、透明的网络生态环境。

  (三) 互联网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主要内容

  互联网企业恰当地履行其社会责任, 这不仅是维持网络空间秩序的客观要求, 更是企业保持自身平稳运行的要求。互联网企业的经营依赖于网络基础设施与信息的互动与传播, 因而与传统企业相比较, 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也具备了全新的内容与特点, 具体表现为:第一, 保障信息安全。互联网是信息化社会的重要基础, 互联网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着重要地位。在加强互联网治理这个国际议题背景下, 互联网企业作为网络空间中重要的节点与平台, 对于本网站产生与发布的信息内容负有安全责任, 企业不仅要从思想上强化信息安全责任意识, 还应当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建立起与之配套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互联网企业应依据自身业务活动特点与规律, 专项研发更为先进的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手段, 实时掌握网站资源与信息状态, 达到对信息安全问题及时监控的目的。第二,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来侵害其他同行的利益, 会阻碍互联网基础技术的创新, 互联网企业不能利用其在某个领域的技术优势影响或损害其他企业获取合法利益, 抵制垄断是互联网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同时, 自由与平等是市场正常运行的前提和基础, 互联网企业应当在这个基础上参与市场活动, 反对和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 维护网络秩序。互联网企业通过自身的网站与软件开展经营活动, 用户再依托这些网站和软件来获取、交流以及发布信息, 在海量信息产生和流转的过程中, 互联网用户也面对着多种信息的辨别与筛选, 网络秩序得不到有效规制将不利于网络社会的稳定, 互联网企业应积极推动网络社会的诚信建设和自律活动, 有效规范并及时清理各类网络信息, 维护网络空间秩序, 为用户打造健康、绿色的互联网服务。第四, 加强网络舆论监督。互联网用户通过网络发布的各类信息及时了解国家各项社会事务, 能够通过互联网平台自主发表意见与建议, 但有时极端或异样的言论在网络平台出现也会影响或引导社会舆论导向, 在这时就需要互联网企业及时反应、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对网络言论进行正面引导, 使互联网用户能够以正确理性的方式开展舆论监督。第五, 开展公益事业。互联网企业作为网络空间的重要主体, 担负着更多的社会责任, 随着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推广, 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也意识到, 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可以打造良好的企业公众形象, 扩大知名度, 提高社会影响力, 推动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自2007年起, 国内诸多互联网企业都先后发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报告, 这为构建并完善互联网规则与秩序, 更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做出重要贡献。

  四、我国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的现实审视

  (一) 互联网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互联网雏形于1969年发源于美国, 我国在1994年正式接入互联网, 虽然起步较晚, 但我国互联网行业一直保持着快速的发展势头, 目前在多个领域已经跃居世界前列, 与其它先进国家相比, 我国在用户规模、网络信息资源等方面都保持着旺盛的发展速度, 国内的大型互联网企业也有着较高的国际关注度, 互联网商业模式保持创新、线上线下服务加速融合以及公共服务线上服务步伐加快, 不同行业间的跨界融合不断加速, 互联网作为技术平台带动传统产业进行创新变革, 大型企业的数字化、网络化、服务化水平也在明显提高。互联网企业在其保持自身快速发展, 为世界互联网行业提供独特价值的同时, 也日益体现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离不开各利益相关者的支持, 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也意识到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阿里巴巴集团作为全球领先的互联网企业在2007年发布了第一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报告指出互联网企业正处于大规模应用的发展阶段, 尤其应当密切关注利益相关者的需求, 企业发展战略应当与企业社会责任融为一体。在阿里集团发布互联网企业首份社会责任报告后, 国内大型互联网企业百度、腾讯、京东等也都先后发布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014年由新华网举办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社会责任峰会取得了强烈的反响, 同时也为互联网企业提高社会责任意识、鼓励其承担社会责任起到了示范作用, 参会互联网企业代表共同宣读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社会责任峰会北京宣言, 承诺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保证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 追求阳光利润, 诚实守信, 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2016年7月26日, 由国家网信办网络社会工作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指导, 中国互联网协会主办的2016年中国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论坛在北京召开, 论坛的主题是“责任与使命”, 论坛倡导互联网企业积极履行其社会责任, 共同为建设网络强国与和谐网络社会而努力。履行社会责任是互联网企业保持旺盛发展动力的重要支撑, 也是企业的立身之本, 互联网企业应将履行社会责任融入到互联网企业发展的整个过程中, 完善相应机制、加强自律, 充分发挥组织的行业引导和监督作用。

  (二) 企业社会责任之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从《宪法》到各个部门法几乎都有涉及, 《宪法》中主要是对环境资源保护、社会秩序维护、鼓励创新以及员工权利保障的规定, 《刑法》中规定了对基本经济社会秩序的遵守责任, 《民法通则》中对道德责任和诚实信用责任作出了规定, 《公司法》对股东的基本权利以及债权人利益的维护也都作出了详细说明,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在经营规模与竞争方式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规定了企业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企业对于职工的责任等。

  我国《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 根据体系解释的方法, 该项立法属于宣示性规定, 并未明确如果公司不履行社会责任应当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因而并未构成具有约束力的责任体系;《公司法》中也并未准确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性质与内容, 在《公司法》第十二章“法律责任”中, 并没有具体条款涉及到企业违反社会责任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总体而言, 虽然《公司法》中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原则性规定较为抽象且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法律条文, 但其首先从法律层面上肯定了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 从而为企业具体承担的社会责任相关立法提供了法律支持。明确规定企业社会责任, 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推广进入企业和公众视野, 获得社会更多关注, 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确立与发展而言具有积极推动意义。

  2016年11月7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法案历时三年, 经过了三次审议、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后于201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作为我国网络空间的第一部基础性法律, 《网络安全法》对互联网企业有关网络安全保障方面的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也明确规范了互联网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网络安全法》第九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 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尊重社会公德, 遵守商业道德, 诚实信用, 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承担社会责任。”《网络安全法》明确提出, 企业在创造利润并对股东负责的同时, 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应遵守法律及诚实信用原则, 坚守社会公德与商业道德, 作为网络空间重要平台全力履行网络安全责任。企业不能以追逐利润作为发展的唯一目标, 提出互联网企业在提供商品和服务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用户的利益需求, 同时还强调企业对于网络环境的维护和治理责任。

  五、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实现之路径探索

  网络与数据的安全不仅影响着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更与广大网民的利益密切相关, 网络系统出现安全漏洞将会导致信息的泄露或丢失, 破坏有序的网络环境, 作为网络空间重要平台的互联网企业应尤为加强网络安全与数据的保护;电商交易平台以及网络交易风险的控制与预防, 网络环境的透明和健康都需要互联网企业明确自身社会责任并有效履行。

  (一) 健全法律体系

  我国互联网处于高速发展阶段, 配套法律法规还不健全, 个别领域暂时还无章可循, 还有部分企业逃避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在各层级都有涉及, 从宪法到政府部门的企业行为指引都过于原则性, 体系缺乏系统性, 内容也较为分散, 这不仅无助于推进企业社会责任观念的普及, 也不利于企业社会责任缺位问题的解决, 更无法体现法律对秩序价值的追求, 还削弱了企业社会责任的严肃性, 行业社会责任标准缺乏强制力。法律规定的过于概括和原则、缺乏责任规范, 没有详细的可操作性规则, 有关网络空间与信息安全的法律规范相对滞后, 而互联网企业作为网络空间重要平台与节点, 其行为必须要有先进的规则进行指引和安排, 明确并强化其社会责任范畴, 只有这样, 才能更好地促进互联网健康快速发展并有效维护广大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 因而, 必须尽快构建完整的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

  我国《网络安全法》第九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 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尊重社会公德, 遵守商业道德, 诚实信用, 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承担社会责任。”总体而言, 该法条规定属于宣示性和指引性规范, 并未明确互联网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种类以及履行社会责任方式, 也没有说明企业没有承担社会责任应当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应继续完善和补充相关规定, 形成更为清晰和具体的互联网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则框架, 对于如何履行以及奖惩措施形成确定的规则指引。互联网企业提供的产品与服务技术性特征较强, 因而很可能因某个技术优势在市场中产生垄断, 导致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今后需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互联网新技术在适用中企业抵制垄断, 在平等自由环境中开展经营活动方面的立法, 通过完善法律体系推进互联网经济的稳定有序发展。同时应健全激励机制, 鼓励适度竞争, 打破部分企业对互联网发展核心资源的垄断, 抑制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的排挤。基于互联网发展的天然技术性和风险性特性, 应形成法规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追责制度完备的法规体系, 而在此时就需要一些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互联网企业主动去承担责任, 制定行业标准, 使行业内部普遍适用的惯例逐步上升为法律规范。

  (二) 加强行政监督

  在推进我国互联网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 政府在其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政府的正确引导与督促有助于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互联网企业具有信息交互性、资源共享开放、地域广泛等特点, 而网络空间的高风险性也决定了政府应对互联网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情况进行指导与监管, 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在教育互联网企业提升社会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 为适应虚拟网络特质及时调整监管方式, 通过有力的执法对互联网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进行监管。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完善法规为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的长效治理以及互联网的持续健康发展构建了制度基础, 同时, 各级政府还应设立具体的职能部门, 在其职责范围内监督的同时还可以作为第三方去协调行业内部纠纷, 推动立法部门加快制定相关法规, 对互联网企业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进行监管与规范。通过完善制度实现政府秩序的塑造, 使政府能够全面引导和督促企业, 尽可能避免互联网企业以营利为唯一目标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 引导互联网企业充分重视其社会责任的承担。政府应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体系, 完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外部环境, 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指导和推进作用, 致力于提供全面的政策指导服务, 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保驾护航, 并提供支持与激励机制。

  (三) 强化行业自律

  互联网企业具有较强的信息交互性和资源共享性特征, 目前各国互联网企业都在政府的建议和引导下组建行业自律组织, 通过制定互联网行业内部行为规范、进行公众教育与宣传、受理公众投诉等, 对维护网络空间信息安全以及保护用户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且独特的作用, 通过推行各种行业自律倡议与行动, 为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效果。行业自律是由行业内的领导企业组成行业协会, 制定行业内交易规则并设计相应的制裁措施, 以此推动各会员企业实施这些规则。行业协会比政府相关部门更为熟悉市场, 对于行业内企业的技术、资金、运作和人员等情况较为了解, 因而能够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动向作出迅速反应。通过互联网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中的作用, 互联网行业协会可以引导企业制定行业公约、行业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标准等会员企业共同遵守的规章。中国互联网协会是网络传播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协会还设有专门的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 全国及地方互联网协会对于网络服务与内容提供商、网民个体自律起着指导和协调作用。

  我国互联网行业自律组织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呼吁并督促协会会员遵守规范, 以此达到行业内部自律的目的。作为互联网空间的网络内容提供者, 是否具备社会责任意识, 并能严格履行其社会责任, 将决定其提供的内容与信息的质量。行业协会应制定并不断完善行业准则、评定体系及奖惩办法, 对于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定期公开评估, 以评估结果向社会发布行业公告, 通过这种方式将奖惩机制引入到互联网企业的综合治理中。

  (四) 构建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

  网络空间具有开放性特点, 互联网上自由流动着海量的信息, 尤其随着各类跨平台、跨网络、跨终端的新技术和新应用的不断出现, 更是加快了信息在不同平台间的传播速度, 信息安全问题不仅仅是单个互联网企业面对的问题, 许多互联网企业也会遇到同样或类似的问题, 因此, 为了更好地履行互联网企业信息安全社会责任, 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解决需要互联网企业间的协同配合, 建立起信息共享和交流的机制, 及时发现信息安全问题并防范潜在风险, 实现全网共同应对, 互联网风险防控问题。通过对风险信息的交流以及侵权事件处理的总结, 及时公布最新风险信息及应对手段, 不仅有利于增强用户的风险意识, 减少网络风险带来的影响, 还有利于将风险与损失类型化, 实现对潜在风险的扫描以及对用户安全教育的目的。互联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 需要密切关注信息技术在开发与运用的过程中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并将这些不利影响降到最低。企业员工往往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取最真实最全面的信息, 互联网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自下而上的信息沟通渠道, 鼓励员工及时发现并反映技术与应用在适用中产生的问题, 通过这些信息可帮助企业准确规划未来发展路径。企业内部信息传递与共享的同时, 互联网企业还应充分利用其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的优势, 与外部利益相关者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与共享, 了解用户的真实需求并做好信息反馈和售后服务, 倾听来自社会各界的诉求, 以期塑造更好的网络平台。

  (五) 接受舆论监督

  公民与社会团体利用网络媒介, 表达和传播特定的观点、讨论及看法, 建议企业以改进其不足, 对企业无视其社会责任或不恰当履行社会责任行为进行舆论制约。社会舆论监督可以促进互联网企业与公众、社会组织的联系与沟通, 有助于推进互联网企业承担其社会责任, 广大媒体应加强舆论导向力度, 宣传企业社会责任并引导社会关注, 对重视社会责任的企业进行积极评价, 营造推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氛围。在形成社会舆论监督体系的同时, 通过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宣传方式, 对互联网企业的社会责任建设先行者的行为进行宣传、对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互联网企业进行披露, 企业同样应密切关注社会舆论对其履行社会责任的综合评价。对于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的治理需要公众高水平的广泛参与, 以普遍交流和互惠性为准则的企业与社会公众间的交往加强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意识, 促进了企业与公众之间的相互信任。在推进社会责任治理过程中, 要允许不同利益方代表开展广泛的沟通、交流以及协商, 以充分表达各方意见。舆论监督行为有助于企业根据各利益相关方需求调整其承担责任的内容与方式, 协调各方利益冲突, 企业也将获取良好的口碑, 立足市场并获取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注释

  1 Second Phase of the WSIS (16-18 November 2005, Tunis) .available at:〈 http://www.itu.int/net/wsis/documents/doc_multi.asp?lang=en&id=2267|0〉 last accessed 15 Sep.2018.
  2 Second Phase of the WSIS (16-18 November 2005, Tunis) .available at :〈http://www.itu.int/net/wsis/documents/doc_multi.asp?lang=en&id=2331|2304〉 last accessed 15 Sep.2018.
  3 Pradeep Bhardwaj、Prabirendra Chatterjee、Kivilcim Dogerlioglu Demir、Ozge Turut, When and how is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profitable?Journal of Business Research , 2018 Vol.84 , pp.206-219.
  4 [美]米尔顿·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 张瑞玉译, 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第128页。
  5 楼建波、甘培忠、郭秀华:《企业社会责任专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第5页。
  6 Hoje Jo , Moon H.Song , Albert Tsang,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stakeholder governance around the world, Global Finance Journal, 2016 .vol.29, pp.42-69.
  7 Kareem M.Shabana, Ann K.Buchholtz, Archie B.Carroll,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ing, Business & Society, 2014.vol.46, pp.198-212.
  8“CNNIC召开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发布会”, 载“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网”, http://www.cnnic.net.cn/gywm/xwzx/rdxw/20172017_7056/201902/t20190228_70651.htm。2018年12月10日最后访问。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
原文出处:刘倚源.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之实现路径研究[J].西部法学评论,2019(03):11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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