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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不足与强化措施

来源: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作者:胡小梅
发布于:2019-07-30 共5025字

  摘    要: 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健全, 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劳工权益等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越来越引起重视。在阐述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实践基础上, 以《公司法》第五条为中心, 分析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对策思考。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 《公司法》; 立法实践;

  Abstract: With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our modern enterprise system,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has been paid to the issues of enterprises' social responsibility, such as product qualit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s. On the basis of explaining the legislative practice of enterprises'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China, this paper centers on Article 5 of The Company Law, analys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enterprises'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China, and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to improve enterprises'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China.

  Keyword: enterprises' social responsibility; The Company Law; legislative practice;

  一、企业社会责任

  (一) 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首倡于西方, 在其发展中, 经历了由道德责任向法律责任的转化过程。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 一个社会能够通过市场最好地体现其需要, 企业如果能够高效率地使用资源, 以消费者所愿意支付的价格, 提供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 并销售它们, 那么企业就实现了自身的社会责任。各国政府通过立法对企业的不良行为进行抑制, 客观上对企业履行并承担社会责任在法律层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企业在本质上是一种营利性组织, 是为实现利益而存在的, 不应该对其强加过多的营利目的以外的其他责任, 企业应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 积极为社会承担责任, 用丰厚而持久的利润回报社会。因此, 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应该是:企业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 尊重并维护其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实现社会整体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要求。

  (二) 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实践

  2009年, 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指出:“金融机构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至少应该包括经济责任、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供优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诚信经营, 有效满足金融消费者的需求, 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 包括有效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互信, 充分提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 披露相关信息, 加强客户投诉管理和客户信息保密制度。”

  早在2005年和2007年, 我国分别对《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进行修订时, 就在原则上规定了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2005年《公司法》第5条中的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遵守商业道德、社会公德, 诚实守信, 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 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宣示性规定, 意味着我国立法对传统企业角色定位的修正, 表明我国《公司法》已经接受了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法律理念。在此之后, 《合伙企业法》第7条也规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遵守商业道德、社会公德, 承担社会责任。”上述两部法律关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 为解决我国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不足与强化措施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1 消费者安全权保护问题

  对于企业而言, 承担社会责任的底线就是承担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各自必须承担的产品质量义务, 但我国的产品质量义务没有对产品安全义务用法律条文明示, 无义务之存在, 即无责任之承担。因为立法者在为生产者和销售者设计产品质量义务时, 角度站得不够正确, 忽视了对产品安全性的考虑, 仅仅是在产品合格的角度, 对于产品安全只是一般性的规定, 导致许多企业无视自己的安全责任。

  2 消费者知情权保护问题

  我国企业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不力, 社会责任缺失的主要原因是消费者知情权实现方式的规定不明确, 按照现有规定, 经营者没有义务一定要为消费者提供信息, 就算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 经营者拒绝提供, 消费者仍然对经营者无可奈何。无义务既无责任, 因为法律没有规定经营者不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任, 既然不用承担责任, 企业就不会对不履行提供商品信息的后果有所惧怕, 消费者的知情权保障也就落空了。就算消费者主动询问与商品缺陷相关的问题, 经营者可以答非所问, 可以回答得模棱两可, 或者甚至不予完整回答, 甚至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故意隐瞒商品缺陷的信息, 消费者也根本找不出法律依据去惩罚他。

  (二) 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1 对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的规定不明确

  我国关于企业环境责任的规定不太明确, 在实践中很难操作,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很低。对于公司的决策者而言, 似是而非的法律规定显然会增加他们决策的难度, 且给予了它们逃避责任的空间。因此, 对于企业环境责任的立法规定还有待改进和完善。目前,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实际上依然大多停留在道德宣言层面上, 显然, 仅仅依靠这种非规范的监管方法带有很大的主观性, 很难取得明确有效的成果。

  2 环境监察流于形式

  环境保护不仅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 更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 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 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治在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放射性物质、粉尘以及噪声、振动和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 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 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此外,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 其立法精神都可以认为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依据。

  但现实生活中, 企业的大量掠夺性开发与任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导致了环境质量恶化。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 既要求企业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合理利用资源, 减少或者消除对环境的污染;也要求企业承担由企业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所带来的相关治理费用。企业的发展给国家带来了物质财富增长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但企业拒绝承担对环境的责任和义务, 使人们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可持续发展也无从谈起, 企业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部分, 企业除了积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外, 还应该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从而实现环境法治。环境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共利益, 如果要提高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效力, 不仅取决于企业环境保护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 更取决于环境保护措施的执行力度和实施方式。

  (三) 劳工权益保护相关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来,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发展, 我国劳工权益保护问题也日渐受到重视, 国家逐步采取行政和立法等措施, 敦促企业承担劳工责任, 提高企业劳工的薪资待遇和工作条件。我国《劳动法》第五章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的确定实行政府、企业、工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的原则, 主要根据本地区低收入职工收支状况、平均工资、物价水平、劳动生产率、劳动力供求状况、职工赡养系数、地区综合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 另外, 还要考虑对外开放的国际竞争需要及企业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但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在劳工权益保护立法方面还存在很大的问题, 如法律规制形式化, 相关立法浮于表面等。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进程中, 劳工权益保护问题显得比较突出, 解决企业承担劳工责任的问题也不可能一蹴而就。

  三、强化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对策思考

  (一) 将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有效结合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和一些专门法中对公司社会责任有诸多规定。《公司法》第1条就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列为公司立法的宗旨之一。《公司法》第5条明确指出,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另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经营者义务”及其他相关的规定从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 为规范企业社会责任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而在《环境保护法》中也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相关要求。通过把公司社会责任限定在公共利益层面, 可以把我国《公司法》确立的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起来, 以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虽然将企业社会责任规范为法律规制, 但是不表明其在执行中具有操作性。如果要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可操作, 必须通过“法律原则”指导下的具体法律规范予以规制。因此, 在落实法律原则的具体适用问题上, 应该由具体的“法律规范”加以实现。将具体的部门法律规范与抽象的企业社会责任原则有效地结合, 才是实现责任法律化的最正当理由。但是, 在做出这些法律规范的同时, 必须在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原则的规范和指导下进行完善和修正, 这样才能算是企业社会责任真正的法律化。正是在法律规范的层面上, 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才形成了最低限度的要求。我国《公司法》在原则上规定了企业社会责任, 使企业责任法律具体化在法律上予以规范, 但这并不表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已经完成。在企业社会责任原则指导下, 对相关的各项部门法加以改进和修正, 才能使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道路得到真正的完善。

  (二)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1 将提高产品安全性作为立法宗旨之一

  从保证消费者安全权角度考虑, 我国《产品质量法》应将产品抽查制度围绕安全进行调整, 明确产品抽查的重点对象, 是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的产品, 产品抽查的终极目的不再是确保产品合格而应是确保产品安全。我国政府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的时候, 政府要把监管的重点聚焦到产品质量安全这个核心上, 产品的使用性交由市场自由调节。

  2 明确经营者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及法律责任

  消费者的知情权保障力度大小更多的取决于商品信息的公开程度, 以及这种公开是否被作为强制性义务。要使企业真正承担起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社会责任, 就必须将信息披露行为作为企业的一项义务, 强制性要求经营者披露。因此应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修正, 规定经营者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时, 建议使用命令性的规范, 同时完善《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中有关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

  (三) 完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1 完善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与矛盾, 同时法律规定的过于原则化, 导致其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既定效力重新划分出现矛盾的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消除它们在内容上的重叠与冲突成为目前完善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当务之急。

  2 明确企业承担的环境责任

  加大对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 明确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 增加违反环境保护责任的违法成本, 使企业在权衡利益得失之后能够主动承担保护环境的责任。

  (四) 完善劳工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在社会责任视角下, 企业对员工的责任应该包括: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实行同工同酬, 合理构建奖励与约束机制, 对员工各项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应当把对员工劳动健康与安全保障行为, 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予以重视, 把劳动者的劳动健康安全摆在首位;应加强劳动监察的力度, 确保劳动法律执行和实施的效果。无论从立法精神、立法目的还是立法内容方面, 劳动监察应该是而且必须成为劳动者的“保护伞”。为此, 政府不仅担当着社会公众利益代表的角色, 也承担着“守夜人”的职责。因而, “政府应该充分发挥作用, 加强对企业依法担负社会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监管, 以建立良好的经济运行秩序与和谐的社会环境”。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 法律规制不是保障企业社会责任的唯一措施。因此, 在严格实施法律的同时, 在实现企业社会责任方面, 应更自觉地遵守国际标准、企业自治规则和道德准则等。

  参考文献

  [1] 楼建波, 甘培忠, 郭秀华.企业社会责任专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2] 杨力.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J].法学研究, 2014 (4) :17-25.
  [3] 华忆昕.企业社会责任的责任性质与立法选择[J].南京师大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8 (6) :109-117.
  [4] 朱海珅.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研究回顾与展望——基于1990—2015年相关文献的研究[J].法学杂志, 2018 (11) :92-106.

作者单位:兰州财经大学陇桥学院
原文出处:胡小梅.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17(04):10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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