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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与国外经验借鉴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 作者:贾光兴
发布于:2020-03-10 共2795字

  摘    要: 对我国与发达国家,特别是具有代表性的英美法三国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对比,发现国内外信息披露的差异,并以对比结果为依据,提出我国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 信息披露; 中外对比;

  从当前情况来看,对比学习发达国家在披露方面的制度和规范,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披露环境的规范和现代企业树立责任意识有积极作用。因此,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进行中外对比研究是有其必要性的。

  一、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对比

  (一)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总体情况对比

  通过对2013年、2015和2017年部分国家社会责任披露率的统计,英国、日本和印度是世界目前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例最高的三个国家,均为99%;法国和丹麦的披露比例较高且稳定,基本在96%以上;挪威和印度的披露率变化较大,分别快速增长了17个和27个百分点;美国和中国披露比例呈上升趋势,但变化较小。中国三个年份的报告率均处于在世界平均值的上方,但差距很小。因此,我国披露比例虽然在上升,但仅是达到了平均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差距。

  (二)国外发达国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

  1. 英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

  法律支持方面,英国1985年修订《公司法》,政府正式参与到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进中。2005年,英国ASB正式颁布“报告准则(RSI)”,规定披露的内容,强制企业进行披露。披露形式方面,英国较多元化,一般采用企业单独提供的社会责任报告和依托于年度报告披露的单独一部分社会责任模块,其中依托年报披露是较主要的方式,N100企业披露率在2013年和2015年分别达到90%和92%。

  2. 法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

  法律支持方面,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法律规范的国家,执行其特有的法典体系,对披露的内容、形式均进行规范。2001年,颁布《诺威尔经济管制条例》,对披露进行强制规定。披露方式方面,1977年,法国政府颁布有关社会责任披露的法令和政令,规定职工人数达到或者超过750人的企业,1982年法令修订为超过300人。但2001年之后,社会资产负债表逐渐减少,企业大多采用独立社会责任报告和依附年度财务报告等方式对社会责任进行披露,其中N100企业披露率在2013年和2015年分别达到93%和83%。

  3. 美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

  法律支持方面,美国是世界企业社会责任披露的发源地,美国政府在1934年颁布了S-K管制规则,规定上市公司要披露重要信息,其中包括环境负债、遵循环境和其他法规所导致的成本、环境风险、法律变化等内容。披露方式上,美国的社会报告可分为七类:对内报告、对外报告、描述性报告、定量内容的报告、货币性的报告、部分社会会计报告、全面社会会计报告。
 

我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与国外经验借鉴
 

  (三)我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

  1. 我国社会责任信息报告参考标准。

  2006年,深交所发布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开始规定上市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并对相关社会责任信息予以披露。到2017年为止,通过规定的不断出台,我国的社会责任披露标准逐步完善,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缺乏法律强制性。

  2.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状况。

  披露数量上,我国企业应规披露和自愿发布的数量逐年增加,但应规披露的数量远远高于自愿发布的。因此,我国在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的数量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均存在差距。近三年,我国上市公司对社会责任的披露信息,总体上包含改善生态环境的贡献、人力资源方面的贡献、对社会福利的贡献以及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和回馈等。

  披露方式上,有学者认为应编制独立的社会责任报表,对外报告企业履行的社会责任。谢良安指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设计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对企业履行的法律责任应当强制要求其在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中用货币形式披露。

  二、我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披露的执行缺少法律强制性和独立机构监管

  我国总体的披露比例75%,仅仅在世界水平的“及格线”上,公众和投资者不能够更好地对其报表以外的发展情况做出准确评估。所以,立法和独立监管社会责任的披露执行情况十分必要。

  (二)性别平等、人权和污染防治等内容披露不详

  在我国的披露中,性别平等方面的内容非常少,没有涉及到员工的性别比例和聘用时是否对男女有偏好;人权方面大多也只是介绍了合同和险金的提供,很少具体说明职工享有怎样的权利;污染防治方面进行披露的多为重污染企业,如钢铁、造纸等,其他类型的行业,部分只简单地披露了“三废”排放是否达标,部分甚至没有涉及。

  (三)披露内容缺少量化的货币表示

  国内外对比来看,英国受到政府的支持和监督,规定强制性披露慈善捐赠的具体数额、就业数据、退休金充足性等;美国通过定量内容报告,对外披露各项内容的具体支出数额,并单独进行说明。

  三、国外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对我国的启示

  (一)出台强制性法规并设立独立机构进行监督

  国外市场也逐渐要求我国进入国外市场的企业必须要通过SA8000和S026000等社会责任体系认证,并适应其水平。这种情况下,也就间接强制要求我国企业去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我国现在虽有相关规则制约,但力度没有上升到保证企业完全遵守的层面。因此,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借鉴国外经验,出台相关法律,并成立机构监督社会责任的披露情况,促使我国企业尽快应对国际环境新挑战,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可以说,要促进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强制披露是重要的建设内容。

  (二)披露内容应包含污染防治、性别平等和人权等内容

  我国虽然先后出台了社会责任披露要求、指引一类文件,但大多都是起鼓励和建议作用,强制力和规范性并不强,所以内容水平参差不齐。因此,第一,建议在报告中注明企业中男女职工数量的比例(特殊岗位除外),同时应披露其在帮助残疾人就业上做出的努力,以残疾人就业数量和岗位。披露这些内容,有助于公众和潜在投资者了解其职工的工作环境和满意度,进而对企业的软实力进行评估。第二,建议在报告中注明企业在污染防治方面的具体项目、投入金额以及今后的规划,有助于投资者对企业在环境方面的可持续能力,以及对企业未来的前景进行评估。

  (三)披露时定量信息和定性信息应互相对应

  我国企业披露具体数额的意识不强,大多以定性描述方式进行说明。如果社会责任的情况仅仅通过文字进行阐述,没有数据支持,主观性会大大影响信息使用者对其的判断。因此,建议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时,将定量信息与定性信息相结合,明确指标的量化标准,多以数据、图表形式表现,以货币计量为主,项目具体到金额,互相对应,避免文字叙述的主观性和不可比性,便于使用者进行分析比较。

  四、结语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是一个帮助中国企业提升自身国际地位,改善形象,加强竞争力,塑造具有可持续性发展的长远基础的重要手段。中国企业,特别是领袖型企业已经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竞争,与国际知名企业看齐正在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1] 毛洪涛,张正勇.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及对策思考[J].会计之友,2010,(6).
  [2] 田昆儒,等.中国社会责任会计问题研究[J].会计之友,2007,(12).

作者单位:中铁第六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原文出处:贾光兴.中外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对比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20(03):169+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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