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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与完善策略

来源:未知 作者:学术堂
发布于:2014-10-23 共4214字
论文摘要

  一、引言

  企业社会责任应该有固有的道德因素包含在内,并有责任满足产业内外各类人群的需要 (Sheldon,1924),这个定义充分体现了社会责任的第一要素即"道德性".但学者对于企业是否该有 "道德"来承担社会责任,争议颇多,其中有学者认为企业最重要的的社会责任就是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Freedman,1962).追逐利益最大化就是企业的道德,因而,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待和理解企业的最终目标,一般给出的答案是利润最大化,但在利润最大化实现的同时,追逐利益背后所产生的负面问题也让社会甚忧,甚至危害到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企业之所以要承担社责任是因为企业的资源来自于社会,所以企业也要回馈于社会,包括投资人、债权人,也包括所生产的产品在服务和安全方面要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和需求.企业通过社会责任年度报告进行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可以提高企业的社会影响力,而决定这个影响力的便是企业更高程度的社会责任的承担 (Edwin Mirfazli,2008).企业通过社会责任报告的信息披露可以提高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调整利益相关者之间正向的积极关系,这种影响力反过来会激励企业更好的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Edwin Mirfazli,2008),学者研究表明企业社会责任会影响消费者对本企业产品的质量感知 (周延风、罗文恩、肖文建,2007).因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对于企业未来成长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

  法律法规建设参差不齐、信息披露没有统一标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报喜不报忧"、政府干预过多等问题是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中共性比较多的问题.

  (一) 法律法规建设方面

  2002 年 1 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经由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颁布,除了常规性的上市公司要保证股东利益的同时,强力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承担起社会公益事业、资源和环境保护、所在社区及所属员工的福利等社会责任.2006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 "总则"第 5 条要求上市公司要有 "两德",即 "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在这里正式的将社会责任和道德结合在一起.

  在证券市场,深交所和上交所分别在 2006 年和2008 年发布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敦促上市公司积极参与保护环境的实践中承担应有的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上交所曾在2008 年创新性的提出了 "每股社会贡献值"的概念,其目的在于尝试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进行量化,以便能够对上市公司的贡献进行量化考评,为投资者和社会提供更加客观的决策依据.综上所述,对于社会责任信息在某些领域如环境方面的披露按照自愿性披露收效甚微,但国内目前对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为非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企业也会实行 "按需披露",强制性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建设迫在眉睫.

  (二) 政府插手过多,政企边界模糊

  对于紫金矿业水污染案例,事故发生九天后,才公布于众,但在事故发生之后的第二天,紫金矿业就向当地政府提交了水污染事故报告,但政府以 "维稳"为托词,并没有及时进行信息发布,直到事件再也无法隐瞒.上杭县国资委是紫金矿业的控股股东,占紫金矿业的股权比例为 28.96%,另外,上杭县70% 的税收来自紫金矿业,甚至紫金矿业内部机构的设置就如同微型版的上杭县政府,企业高管只负责日常经营,但涉及到人事等多项关键决策,多数都是由政府来拍板决定的.由以上紫金矿业水污染事件的引陈中可以得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中,政府的权利和企业的资本相互交织在一起,为彼此共谋利益提供了土壤,因此二者的关系在本质上就是权利和资本的联盟现象.二者的利益共谋导致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上难以做到及时、准确和充分,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值得深深反思.

  (三)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报喜不报忧"

  信息披露在资本市场当中最重要的目的是让内外部的投资者更好的了解企业运营情况,以便做出更为客观合理的投资决策,但企业在信息披露时一定会考虑到披露之后的风险收益状况如何.如果在信息披露之后会给企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影响到企业的盈利能力,此时多数企业会选择只 "报喜不报忧",由于企业方和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投资者投资失败的案例比比皆是.

  (四)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标准不统一

  企业经营范围、经营内容和信息披露格式等都是信息披露标准所要体现的,目的是为了便于比较,使得投资者能够根据披露标准进行横向或纵向的对比,从而做出有利于投资的决策.但目前在国内还没有一致通用或完全被认可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批露标准.ISO26000 是联合国国际标准组织制定的,命名为全球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旨在全世界范围内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化程度,由原先的国际物资交流和服务合作扩展到了知识、科学、技术和经济方面等全方位的合作,ISO26000 除了要求企业积极承担本应践行的企业社会责任和遵守相关规范意外,还对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如何践行社会责任提出要求.

  国际上,社会责任国际简称 SAI,主要关注点为企业员工权益保护; 全球契约主要关注点为人权、劳工标准、环境等; 国际劳工组织简称 ILO,致力于员工自由平等权、程序公正、保密和人权,并致力于强调男女应该机会平等.国内最主要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标准则是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导第4 号---社会责任》规定企业社会责任披露内容应该包括员工权益保护、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

  综合以上分析,绘制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正负效应图如图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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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完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对策

  (一) 建立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等级制度

  信息不对称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的最大也是最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与目前的信息披露机制有很强的关联性,因而有学者提出,改变信息不对称局面最好且最直接的办法便是将自愿信息披露和强制信息披露相结合的披露机制转变为强制性信息披露.

  在现阶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企业出于很强的自我保护本能,很少愿意自愿披露自己生产经营状况和公司战略方面的信息,尤其对于影响到自身积极形象的信息,企业往往会选择回避或有选择性的进行披露,这会在一定程度上给资本市场传达错误信息,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判断,甚至会造成内幕信息操控而导致资本市场秩序混乱的严重后果.制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等级对于解决上述问题会有积极作用,通过该等级将企业的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社会责任连接在一起,以便约束上司公司只 "报喜不报忧"的 "自由裁量"的信息披露.

  (二) 推广社会责任指数,建立披露问责机制

  企业社会责任指数是2009 年起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经济研究学部社会责任研究中心研发推出的企业年度综合指数,考评内容包括了企业环境责任、市场责任、责任管理等方面,用来研究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现状和责任信息披露水平,以此来辨析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进程特征.由企业社会责任指数,可以判断某个阶段期内企业承担和践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目前国内的研究机构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指数采用的是百分制的评分方式,80 分以上为优,说明承担社会责任出于卓越水平阶段; 60 -80 分之间处于较为优秀的社会责任承担水平; 40 -60 分处于跟进阶段,说明社会责任承担水平需要继续努力; 20 -40 分表明刚处于起步阶段.在 2010 年的民企 100 强中 33 个行业中,有22 个行业的社会责任指数平均得分在 20 分以下,说明我国企业对社会责任指数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既然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对于企业的成长发展如此重要,因此建议从以下角度加强推行社会责任指数,并建立披露问责机制.一是相关机构督促上市公司在企业运作中更加重视对社会责任的践行,并转变观念将社会责任指数作为一种投资标的,并试着对其进行投资.二是成立相关基金为社会责任指数高的上市公司提供资金支持,鼓励他们继续关注和不断提高社会责任指数,不仅让自己表现出更为有效的社会责任和组织财务绩效,同时也能够作为样本企业提高企业形象和品牌,为其他企业树立典范.三是建立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研究的专门中介机构,进行样本企业试点研究并推广宣传,同时建立对社会责任差的企业的问责机制.

  综合以上分析,绘制屋型 CSR 信息披露对策模型图如图2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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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

  自中国加入 WTO 以来,中国企业境外数量稳步增长,在经济一体化的 "地球村"影响下,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的相互交叉和影响渐深,企业社会责任国际化的趋势渐强.随着资本市场开放程度的全球化脚步加快,国内企业要在国际社会中得到优势和认可,并与外国企业在同一平台上一比高低,企业社会责任的践行和诚信披露是不可或缺的,但由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基础较为薄弱,和国外的企业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需要各方努力不断提高,但努力的主要主体一定是企业自身.

  从图3 中可以看出,披露内容和披露程度存在着正相关的关系,其中的线条 1、2 和 3 分别代表的是法律法规、企业自主披露、激励和惩罚并行不悖的信息披露考核机制.当这 "三驾马车"并驾齐驱时,可以发现,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程度和内容就能够实现一定规模的均衡,均衡点为 O 点,此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达到的正的外部性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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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社会责任的践行和提升是一项复杂、动态化且系统的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政府需要运用手中的权利制定规范、规则和各项法律制度,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企业需要不断提升其道德水准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提升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诚信和自愿水平; 证券交易机构引导、发布、监督、宣传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并建立三方联合的信息披露诚信问责机制,实现企业、政府、社会和相关利益群体的良性互相受益式的发展.

  参考文献:

  周延风、罗文恩、肖文建, 《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与消费者响应---消费者 个 人 特 征 和 价 格 信 号 的 调 节》, 《中 国 工 业 经济》,2007. 3.

  Donaldson,T & T. W. Dunfee.(1994). Toward a UnifiedConception of Business Ethics:Integrative Social ContractsTheory.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19(2):252 - 284.

  Edwin & Mirfazli(2008).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Information Disclosure by Annual Report of Public Companies Listed atIndonesia Stock Exchange(IDX).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slamic andMiddle Eastern Finance and Management,1(4):275 - 284.

  Mahoney,A. H. and J. Huff(1994). Toward a New SocialContract Theory in Organization Science. Journal of Management Inquiry,2(3): 153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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