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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尹海涛
发布于:2020-09-16 共4373字

  摘要: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如何处理好婚姻关系期间的财产关系,对于维护好婚姻关系的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实际情况是我国离婚率逐年上升,婚姻的稳定程度已呈直线下降趋势,这促使我们必须进一步思考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对维护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积极作用。本文以一个从业者的角度分析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相关法律问题。

  关键词:夫妻财产协议; 公证; 特点; 建议;

目录

  一、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概念和认识.............................................1

  二、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现状.............................................2

  三、我国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特点.............................................3

  (一)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体现.............................................4

  (二)约定行为的合法性.............................................4

  (三)约定财产自由选择.............................................4

  四、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重点事项.............................................5

  (一)夫妻财产协议的对外效力.............................................6

  (二)关于债权债务方面的约定.............................................6

  (三)夫妻财产协议书公证特别注意事项.............................................6

  (四)应提醒当事人的重要事项.............................................6

  (五)夫妻财产协议与社会道德的碰撞.............................................6

  五、完善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建议.............................................7

  (一)加强公权力的参与.............................................8

  (二)增加相关的强制性规定.............................................8

  (三)明确相关的公示制度.............................................8

  参考文献.............................................9

夫妻财产公证

  一、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概念和认识

  夫妻财产协议是指夫妻双方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婚前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协议。夫妻财产协议涉及到夫妻关系中重要的财产关系,主要体现在对婚前和婚后各自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还涉及到家庭基本生活的负担和对外债务的承担,更涉及到婚姻关系结束时,财产的清算和处理问题。这类婚姻财产事务现实生活中矛盾纠纷较多,因此《婚姻法》第十九条专门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的条款,也就产生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而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根据约定的时间,分为了两种:一种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办理的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另一种是结婚登记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公证。

  二、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现状

  我国当前办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当事人因种种原因总量不多,但在少数办理公证的当事人之中大多数系再婚。再婚夫妻经历过婚姻的洗礼,考虑问题更加理性,再婚时考虑子女、家庭等方方面面的事务更多,通过办理公证明确各自的财产,对婚后的家庭稳定更是一种保护。再婚者办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又以老年人居多,老年人再婚往往受到子女和家庭的影响更多,若是财产问题没弄清楚,将是影响家庭关系的极大隐患,如若办理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婚姻不受财产和家庭的影响,婚姻家庭关系将更加和谐;在办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当事人中,双方财产数量相差巨大的情况占有很大的比重,笔者曾经办理过一个类似的公证,男女双方相差十岁,女方前夫生前给其留下了大笔遗产,前夫的家庭担心男方是为了钱跟女方结婚,要求女方再婚前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经济条件差的男方,面对外界的压力不想别人说自己攀富,经济条件好的女方,则担心对方与自己在一起有经济方面的动机,因此把办理公证作为婚姻关系的考验。

  三、我国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特点

  (一)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体现。

  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属于协议双方的自愿行为,并不是法律强制公证事项,订立协议是否申请公证完全出于协议双方的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行逼迫其进行公证活动。当事人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公证机构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并在合理范围内给予其一定的帮助,要积极告知办理公证所需的程序及材料。如果当事人想变更或撤销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协议,这更加能体现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愿,更能充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公证机构应该积极配合并予以办理。

  (二)约定行为的合法性。

  这首先应该考虑协议双方的民事行为能力,要考虑到当事人是否达到了法定婚龄,更要探究协议双方办理公证的真实意图和目的;从实际办理的程序看,要求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办理公证,并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此外,协议双方订立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三)约定财产自由选择。

  协议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在财产的范围之内,任意的进行财产的约定。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婚后所获得的财产本身便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进行财产协议公证的时候,约定财产只有选择性便是因为没有统一规定夫妻财产范围中的标的物,本身是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的。协议双方可以选择就其全部财产办理公证,也可以选择一部分办理。

  四、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重点事项

  (一)夫妻财产协议的对外效力。

  确切的说就是指夫妻财产协议对夫妻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所有的财产清偿".笔者曾经看过一个案例,丈夫创办了一家企业,为预防企业经营出现不良状况,影响家庭生活,夫妻双方办理了夫妻财产公证约定,把二人婚后取得的两处房产给予妻子,而其他的财产则是属于双方共有,后来企业真的出现了经营不善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丈夫需要进行偿债。那么,这种情况下,能不能用妻子名下的两套房产来进行债务的偿还。笔者认为,若是之前已经明确将情况告知债权人并且相关的证据充分,不可以通过妻子名下房产来进行债务偿还。那么在获得充分告知之后,债权人仍与产生民事经济行为,这是一种默认和自愿的意思表现,一旦出现经营失败债权人也应该就出现的后果承担相应的结果。

  (二)关于债权债务方面的约定。

  依据多年办理公证的经验,笔者认为公证员在办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时候应该形成一种思维,就是不仅要对财产的归属、使用、处分等做出约定,更要提醒当事人要对相应财产涉及的债权债务做出约定。如果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约定了婚前的各自财产为夫妻财产共有,但婚前各自又有债务,那涉及的财产既然共有,那债务是否要各自承担,如何承担债务就成了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即使有约定共有的婚前财产足以偿债务,这也显然有失公平的。因此公证人办理此类公证时,应该充分的了解当事人对财产约定的前提是对相应的债务进行了充分的考虑和约定。

  (三)夫妻财产协议书公证特别注意事项。

  一是要谨防当事人借办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之名,行逃避共同债务之实。现实生活中,很多家庭一旦出现重大对外债务,往往会希望天上掉馅饼,想钻法律的空子,夫妻财产协议书成为了很多人逃避债务的方式。由于有逃避债务的心思,很多当事人会隐瞒事实或提交虚假材料,这需要公证人员擦亮眼睛,加以警惕。二是公证人员的相关告知义务。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将婚后财产约定归另一方所有,是合法的,但公证人员有告知对外效力的义务,以防止当事人没将约定情况充分告知,第三人因举证不能而带来的风险。再次,由于公证员无法有效洞悉当事人的办理公证的真实意图,因此,公证人员也有义务告知所有办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当事人,办理公证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否则协议将是无效协议,以此减少公证所带来的风险。

  (四)应提醒当事人的重要事项。

  在办理公证的时候,公证员要提醒当事人约定协议生效、变更和撤销的程序问题,为协议今后的变化提前做出约定。此外,相关公证人员和当事人必须认识到在进行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时候,适用法律是《婚姻法》,这样能够避免公证的时候存在法律引用上的错误。再就是有的当事人想通过夫妻财产协议明确各自遗产的继承人,比如在协议约定将各自财产归各自子女继承,夫妻双方如果有这样的意愿,将本该适用《继承法》的法律问题,通过《婚姻法》的形式进行了处分,遇到这种情况,公证人员有义务引导当事人通过遗嘱公证的形式进行处分。

  (五)夫妻财产协议与社会道德的碰撞。

  近年来,公证行业在办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同时,也面对着夫妻财产协议中有一些奇葩条款,比如说所谓的"忠诚条款"、"净身出户条款"、"不离婚条款"等。包含这种条款的协议,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自由的规定,即为无效条款。公证人员在办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时候要注意筛选并鉴别这些无效条款,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当事人,引导当事人理性面对婚姻。

  五、完善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建议

  (一)加强公权力的参与。

  应当加大公证机构对夫妻财产协议的介入力度。应当立法加强公权力对婚姻关系的保护力度。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是实现国家加大介入的有力手段和方法,同时公证行业也应该与其他行业建立相配套的配合机制,有效维护我国的婚姻制度。

  (二)增加相关的强制性规定。

  如今离婚率逐年上升,离婚案件日渐增多,本可以提前通过公证约定并预防解决的事情,却不得不对簿公堂,既伤害了感情的同时,也极大浪费了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尤其是法院员额制改革以后,这种矛盾更加凸显。如果每一对夫妻都能够有一份公证的夫妻财产协议书,那局面将极大的改观;夫妻财产协议公证能够确保夫妻在财产上的独立性,进而保证了男女在婚姻中的平等人格,对实现男女平等有着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加强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强制性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公民家庭和谐和国家基础稳定。

  (三)明确相关的公示制度。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财产协议的公证的相关程序及法律制度,导致夫妻双方的财产协议很难会给第三人产生效力。所以,以后对婚姻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时候,还需要更进一步的夫妻财产协议对外公示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明确。这种情况下,能够很好的平衡第三方及夫妻的利益,也能够提高财产协议本身的对外效力。这种公示也能够成为证据的一种,能够帮助当事人减轻其举证责任。进而更进一步提高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认可度和执行力度。

  在当前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环境下,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不应该只是一种法律意识,它应该成为一种生活的常识,人们应该更加理性地看待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它将会成为维护婚姻稳定、家庭关系和谐的"生活必需品".

  参考文献
  [1] 邹沛颜,陈卫平,著。婚前财产公证--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16.
  [2] 范俞,著。婚姻家庭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10.
  [3] 周冰,等译。《当代社会问题》第四版[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1.

作者单位:山东省邹平市公证处
原文出处:尹海涛.浅谈夫妻财产协议公证[J].法制博览,2020(25):82-8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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