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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井小白酒中甜味剂超标的危害及解决措施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作者:李旭
发布于:2020-10-27 共2929字
         2018年1月,荆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所在开展全市散装白酒专项抽检工作中,通过检验发现部分散装白酒检出糖精钠、安赛蜜、甜蜜素、阿斯巴甜等现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允许使用的甜味剂。这些散装白酒均采自荆门辖区街市的小酒坊,系固态发酵的蒸馏酒,按照现行有效的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对于白酒及蒸馏酒允许使用的甜味剂的规定,只有乳糖醇、赤藓糖醇、罗汉果甜苷、木糖醇四种甜味剂,除此之外不允许添加任何甜味剂。
 

 
  一、具体检验情况
 
  本次专项检验的依据是《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7年版)》。检验项目包括甲醇、氰化物、铅、糖精钠、安赛蜜、甜蜜素、阿斯巴甜、三氯蔗糖等八项。总检验151批次,不合格20批次(检出超范围使用的甜味剂):2批次检出糖精钠、2批次检出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19批次检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1批次检出阿斯巴甜。其中2批次同时检出了糖精钠和甜蜜素或安赛蜜和甜蜜素。四种甜味剂的检验方法分别为:GB 5009.2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T 5009.140-2003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GB 5009.9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 5009.2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阿斯巴甜和阿力甜的测定,检出限依据GB/T 5009.1-2003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总则与方法标准确定。
 
  二、小白酒检出超范围使用甜味剂原因
 
  湖北荆门位于江汉平原北部,是全国重要商品粮基地之一,水稻产量居全省前列,用稻谷酿酒是当地的传统。这种当地俗称的“粮食酒”以稻谷为主要原料,以纯种小曲或传统酒药为糖化发酵剂,经培菌糖化、地缸发酵、蒸馏、陈酿、最终勾兑制成酒。这次检出超范围使用甜味剂的原因:一是生产者生产过程控制不严致使所产白酒口感不适,生产者故意添加易得、廉价的甜味剂,通过“以甜掩苦”“以甜冲辣”,改善白酒的口感。二是生产者为节省生产经营成本直接用外购的食用酒精及劣质的液态发酵白酒,通过添加甜味剂简单勾调,冒充固态发酵白酒或是少量固态发酵白酒用大量的食用酒精或液态法白酒勾调,冒充固态法白酒时添加甜味剂改善口感。三是白酒的勾调和储运控制不严,无意引起的外源甜味剂污染。
 
  三、超范围使用甜味剂对人体的危害
 
  这次检出糖精钠、安赛蜜、甜蜜素与阿斯巴甜四种甜味剂,都是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禁止在白酒、蒸馏酒中使用。有关资料显示:糖精钠是一种饱受争议的甜味剂。曾有研究人员通过动物实验表明该物质具有致癌性(主要引发膀胱癌、还可能引发子宫癌、卵巢癌和皮肤癌等)。安赛蜜及甜蜜素均为人工合成甜味剂,经常食用合成甜味剂超标的食品会对人体的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危害,特别是对老人、孕妇、小孩危害更为严重。阿斯巴甜俗称甜味素,其在人体内被分解产生的甲醇、天冬氨酸及苯丙氨酸对人有一定的毒性。白酒中的这些甜味剂会随白酒中的乙醇迅速通过胃和小肠的毛细血管进入血液,从而对人体产生毒害。
 
  四、齐抓共管,杜绝小白酒中超范围的甜味剂
 
  荆门地区小白酒中检出超范围的甜味剂不是个例,这一现象在全国范围内都较为普遍。因此,需进一步加强对小白酒产业的扶持,认真贯彻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严格监管,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这一现象的发生。
 
  (一)加强生产过程控制,认真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白酒生产小作坊的规模虽小,也需要具备与之对应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只有严格按照生产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加工作业,才能生产安全达标、质量合格,酿造出口感优良的白酒,具体措施如下:
 
  1.严格把控原材料的采购验收和管理
 
  防止使用霉变、含单宁高的谷物类原料,工艺用水要符合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同时应避免钙、镁盐的含量偏高。加强库房管理,防止成品曲感染青霉,粮食感染杂菌,这样可以避免白酒出现“苦味”现象。使用的调味酒应验证其不含白酒超范围的甜味剂。
 
  2.严格质量关键点控制
 
  “曲大酒苦”,用曲量大或糠量大、夏季温高以及投粮大均会使酒醅升温过猛,产生大量的高级醇尤其是异丁醇,使酒产生苦味。因此,发酵过程中应严格窖池管理,从工艺上严格控制,防止酒醅升温过猛。发酵过程严格窖池管理,防止醅料感染杂菌,使酒中苦味成分增加。“造香靠发酵,提香靠蒸馏”,蒸馏是酿造白酒的重要工艺环节。发酵酒醅料蒸馏过程中酒头以乙醛、丙酮、甲酸乙酯、杂醇油等为主,酒身中除乙醇以外,还较多地集中着乙酸至己酸的乙酯类物质。酒尾中以甲醇、有机酸、糠醛及金属离子较多,因此蒸馏时应掌握好蒸汽气压,温度和流酒速度,取酒应“掐头去尾”减少具有杂味、苦味的物质带入酒中引起白酒口感不适。
 
  3.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加强生产现场管理
 
  小白酒生产场地一般比较狭小,没有严格划分生产功能区间,设施简陋。落缸发酵时将糖化好的醅料封好,夏季发酵7天左右,冬季9~14天左右即起缸蒸馏销售,口感不好。应有专门的贮存间,通过一段时间的陈化作用,增加水与乙醇的水合性从而使呈味系统更加平衡,使白酒口感更加柔和,能有效避免为了增加口感人为使用甜味剂的现象。生产现场要严格管理,对贮酒的坛、罐及转酒的管道、容器等严格清洗,避免甜味剂等外源有害成分交叉污染。
 
  4.切实具备勾调能力,坚守诚信守法生产经营底线
 
  勾兑、调味、储存后熟是平衡酒体,使白酒保持(形成)一定风味的专门技术,是白酒生产的重要环节。食用酒精、液态法白酒生产效率高、成本低、产量高,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市场对白酒在量上的需求,但食用酒精、液态法白酒生产属纯种发酵,发酵液中香味成分来源单一。酯类依靠酵母产生,而在食用酒精、液态法白酒中组成白酒口味不可缺少的酸、酯含量极少,致使其口感和风味较差,必须经过勾调才适合饮用,这与固态法白酒有很大的差别。目前,我国市场上允许食用酒精勾调白酒,但是固态法白酒不允许使用食用酒精和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勾调。开展液态法白酒勾调的白酒生产企业必须了解白酒生产工艺和质量要求,熟悉相关香型白酒风味特征,相关品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与考核,掌握正确的品评规程与方法并且熟悉国家法律法规与白酒的标准要求;同时,企业还要具备开展勾调的环境条件与设备设施等。经勾调后熟的液态法白酒因为没有改变酒体的本质属性,因而不能冒充固态法白酒进行生产销售。以固态法白酒(不低于30%)和液态法白酒勾调成的固液法白酒也不能冒充固态法白酒欺骗消费者。
 
  (二)加强监管,切实落实好质量安全的监管责任
 
  市井小白酒纯粮酿造、传统工艺、经济实惠、口味纯正深受城乡普通消费者喜爱。但这种作坊式的小酒厂设备简陋,生产全凭经验,大多无检验资质且缺乏相关检验技术,需要监管部门或技术机构给予专业的指导和培训,如指导小作坊改善生产条件、完善生产工艺、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管理人员法规及标准的学习培训考核、开展白酒生产技术及检验人员的培训等,帮助小酒坊健康发展。
 
  监管部门需严格监管小酒坊的生产行为,严厉打击外购食用酒精或劣质液态法白酒滥用甜味剂简单勾兑冒充固态发酵白酒违法欺诈生产行为。通过严格监管、专项整治、加大抽检力度等方式,杜绝在小白酒生产中滥用甜味剂、以次充好等违法生产行为的出现。
 
  白酒生产小作坊的规模虽小,也需要与之对应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只有严格按照生产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加工作业,才能生产安全达标、质量合格。
作者单位:湖北省荆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所
原文出处:李旭.市井小白酒检出甜味剂的成因及控制措施[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19(10):6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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