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平正义是人类崇高和永恒的价值理想,又是一个与特定的历史境遇和任务相关的时代课题。”[1]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贫富差距扩大化和各种社会现实矛盾的突显,“经济正义”则愈来愈成为社会主义中国的热门话题和现实课题,构建适合中国国情和时代发展要求的“社会主义正义”体系,尤其建构和践行社会主义经济正义体系,对于中国的人民幸福和未来发展有深刻的影响,也是书写《中国国富论》,构建中国新政治经济学的关键。因此,对马克思正义思想尤其是经济正义思想进行时代新挖掘,这为社会主义经济正义的现代构建和有效践行提供理论基础和方向指导。
一、马克思“经济正义”范畴探源及内涵解析
对经济正义的探讨,源远流长,马克思经济正义理论是前人思想之树的果实。对马克思的经济正义范畴进行探析,对马克思的经济正义概念的特定内涵进行解析,有利于全面深刻理解马克思经济正义的思想。
首先,马克思经济正义范畴是对前人经济正义思想的继承和深化。赫拉克利特“一切事物都换成火,火也换成一切事物,正像货物换成黄金,黄金换成货物一样”。[2]他把万物的始基比喻为货物和黄金,说明了经济生活对希腊生活的特殊意义。特拉西马库斯则说“正义满足的是最强者的利益。正义即强权。与此相反的权利观和正义观都是愚蠢的天真表达。”[3]他将正义与利益相挂钩,并关注其现实的存在,将正义与一定的权力结构相关联,达到了一种深度。柏拉图说“一个正义的社会也是一个满足相互需要的社会:智慧者思考,勇敢者防御,节制者生产。”[4]这种在社会分工上的各得其所,可以说是对经济正义最早的明确表达。亚里士多德则区分了交易平等的正义和分配平等的正义,他把经济正义具体化了。
中世纪将上帝看成正义的化身,并认为使人获得财富是一种正义的奖赏,而且还要求富人慎重地对待自己的财富。这是用神学的语言表达了人们对经济正义的诉求。近代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们,推进了经济正义思想的跨越式发展。洛克强调了财产是与人的生命健康和自由同等重要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这是一切自然权利的基础和核心。洛克将经济正义提升到人的权利的核心位置,并成为资产阶级宪法的重要原则和斯密为首的西方经济学思想的重要原则。康德强调正义是基于人的理性的“道德律令”的实践活动,从而通过实践的概念给正义以不断生成的样态。黑格尔对精神劳动及其异化的强调,为马克思经济正义思想的产生做了理论铺垫。马克思是由“林木盗窃法”的讨论开始关注现实的物质利益问题的,并通过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路径,深入而系统地探讨了经济正义这一问题,并形成了经济正义思想。虽然马克思并没有用“经济正义”这一概念,且出于对资产阶级虚假正义的反感,也很少使用正义一词,但是这并不能掩饰其经济正义思想的光辉。
其次,马克思经济正义这一概念具有多层次性,在不同语境下有独特的含义,需要对此进行全面地解析。对“经济正义”这一概念的理解,可谓是众说纷纭,但多集中在对效率和公平的关系的讨论中,这是经济正义的核心内容。张雄教授在《经济正义,被定义了的话语》中,强调“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如果一种状态既是平等的,而又具有帕累托效率,那它就被描述为‘经济正义’的。”[5]他精准地抓住了马克思“经济正义”范畴的实质和核心,并进行了通俗化和现代化的语言转换。马克思的经济正义的内涵,有两个层面:第一层面,他强调经济正义实现的现实前提是社会生产力的高效率发展,即以国民财富的高效率的迅速增长为前提。从而给人们提供尽可能大的可供分配的蛋糕,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需求。
所以,一个正义的经济制度必然是最大限度地推进生产力的增长,产生“帕累托效率”的制度。在此意义上,处于异化劳动状态的工人要比封建社会的农民的经济地位要好得多,这是由个体所拥有的经济正义受到历史发展状况尤其是生产力现状的制约的事实决定的。第二层面,经济正义归根到底反映的是经济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意味着一种合理化的分配和总体上的均衡。张雄教授在其文章中对这个“帕累托效率”进行了具体地阐明,他指出:从柏拉图所强调的契约正义看“,正义的本质就是最好与最坏的折中”,“正义作为社会德性的性质就是不偏不倚,公正不阿”,因此,“它意味着既不牺牲自己而成全他人,也不损害他人而致利于自己的一种德性张扬。”[6]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法律上的正义来说,它是“矛盾冲突的有效协调”[7];从罗尔斯的社会正义和制度正义来说,平等和自由的优先地位不容置疑,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允许一部分人剥夺另一部分人的自由。他还深刻地指出,在全球化的时代,国家内部的经济正义的实现受到各国经济发展状况和国际关系的制约和影响,这还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博弈的结果。对于现在的中国而言,经济正义强调人们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地位的平等和应该享有的自由权利的平等,关涉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创造财富机会和分配机制中分享劳动成果份额的对等性和差异化的合理限度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平均主义或西方均质化抽象化的正义,而是在承认个体天赋差别和努力程度差别的基础上,使个体的劳动获得符合其心理期待和符合社会整体发展水平以及吻合其付出的公正待遇。马克思一直强调,世界上没有绝对的正义和绝对的公平。但是,关注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给人以尊重和尊严,达到社会历史发展限度内的最大程度的和谐,则是马克思经济正义思想的应有之义。由此可见,马克思的经济正义将效率与公平有机地结合起来,带着深厚的历史感和强烈的现实感,并且具有鲜明的人民性。
再次,马克思将经济正义作为其正义思想的核心范畴来使用。马克思的深刻之处,在于把自己的正义理论建立在经济正义的内核上,强调经济正义是实现政治正义、文化正义等的基础和前提。马克思一直强调经济生活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地位,尤其是物质利益对人的社会生活和人类发展的重要性。《德意志意识形态》强调“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的生产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8]
在马克思看来,经济正义的核心和实质是让广大劳动人民有尊严地按应该享受的国民待遇活着,让其积极地参与国家管理和制度建设,并获得人格自信,而人民自信的现实前提是让广大劳动人民富起来,像有钱的资产阶级一样拥有“口袋里的权力”。恩格斯也说,“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在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在有关的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在有关时代的经济学中去寻找。”[9]在此意义上,马克思强调资本主义的发展使得“国民经济学成为唯一的一门科学”,而他则是致力于对这门科学的前提进行批判。马克思在对资产阶级鼓吹的“经济正义”虚假性的揭示中强调了无产阶级和人民的经济正义,从而将经济正义的理论提升到了历史哲学和经济哲学的高度。
总之,马克思经济正义范畴有着丰厚的历史底蕴和深刻的内涵,将人们对正义的理想追求和价值追求推到新的境界。
二、建构社会主义经济正义的基础:马克思经济正义思想新采掘
马克思的经济正义思想,深刻影响了人类发展的历史进程,既是我们深刻理解和批判各种各样的虚假正义观尤其是资产阶级正义观的理论武器,也是构建社会主义以“经济正义”为核心的正义体系并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动力机制和平衡机制有机统一的理论基础。只有深刻理解和剖析马克思经济正义思想的内在结构,才能深刻理解马克思经济正义思想的现实价值。马克思经济正义思想的内在结构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理论基石:基于“人的本质”和“历史发展”的纬度的正义原则.
正义是一种价值观念,是评价现实生活中正义和非正义的价值原则和标尺。
1. 正义的价值观念具有相对性,却都以对人性的理解为基础。张雄教授指出“经济正义是一种价值判断,推崇什么、反对什么,直接受不同国家文化习俗、政治倾向和宗教信仰的影响,它具有相对性。”[10]同理,从不同角度和理论视野提出的正义原则也有相对的特征,但却会有深层次稳定的基础。
功利主义哲学家,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将正义变成了总量的算计;罗尔斯等自由主义哲学家,则强调自由的重要价值是他的正义原则;康德强调对基于自由意志和人类理性的道德律令的绝对服从。三种正义观各有特点,却都以对人性的独特理解和考量为基础。因此,基于人性的科学认识并对人的存在的意义的考量,是所有正义理论产生的前提,也是衡量一种正义理论完善与否的重要标准。
2. 马克思对人性有更深刻的理解,将人的本质理解为社会关系的总和,使人性本身随着历史的波动处于流变状态。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写道“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与费尔巴哈等哲学家不同,马克思现实的考察人性,在《关于费尔巴哈提纲》中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1]他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现实性”进行了进一步揭示,人用纯粹经验的方法可以确认“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已有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12]“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13]并且“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14]这总是与特定的生产力和交往状况相关。[15]
更为重要的这个现实的人所处的世界,现实的人所处的社会关系,在不断地生成之中。“每一代都立足于前一代所奠定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前一代的工业和交往,并随着需要的改变而改变他们的社会制度。”[16]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这一世界的个人的全部活生生的感性活动。”[17]因此,马克思关于人性的理解特别强调其物质基础和社会基础,更强调其历史性。“人们之间一开始就有一种物质的联系。这种联系是由需要和生产方式决定的,它和人本身有同样长久的历史;这种联系不断采取新的形式,因而就表现为‘历史’”。[18]这无非说明经济活动本身就是人的历史存在,就是人们的生活本身,而基于这种现实的经济活动基础上不断以肉体的自然形式和交往等社会形式生成的现实的人,不存在一成不变的人性。因此,也不存在永恒的正义,正义的价值和原则都随着不断生成的实践在不断地生成中。
3. 马克思在人与动物的区别上理解人性,从而使人的本质具有层次性,正义也具有层次性。正义的基本内涵是使人成为真正的人的存在“人就是人”,经济正义的重要内涵是为真正的人的存在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马克思用带有嘲讽意味的笔触写道,“生产力、资金和社会交往形式的总和,是哲学家们想象为‘实体’和‘人的本质’的现实基础”。[19]
因此,获得生产自己物质生活本身的权力是最基本的经济正义。马克思指出“,当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即迈出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这一步的时候,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人们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同时间接地生产着自己的物质生活本身。”[20]这种生产又与人的需要相关,人有三种基本的需要和生产,一是满足基本生存的需要和必须的生活资料的物质生产;二是满足更高层次需要的生产,包括超出必要生存之外的诸如奢侈品的生产和精神产品的生产;三是人自身的生产———繁衍后代。[21]
维持基本生存和繁衍后代的生产,是人与动物一样的自然存在物。所以马克思愤怒道“国民经济学把工人当做劳动的动物,当做仅仅有最必要的肉体需要的牲畜。”[22]因此,他说整个无产阶级遭遇了普遍的不正义,工人阶级所要求的不是历史的权利,而是作为人的权利。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人不仅仅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人的自然存在物,就是说,是自为地存在着的存在物,因而是类存在物。他必须既在自己的存在中也在自己的知识中确证并表现自身。”[23]他曾对人是类存在物作过解释,他说“人是类存在物———人把自身当做现有的、有生命的类来看待,因为人把自身当做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24]这种自由,一方面表现在人比动物依赖生活的无机界更为广阔,自然“一方面作为自然科学的对象”,“变成人的无机的身体”,另“一方面作为艺术的对象”,是人的“精神的无机界”。[25]而且“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26]才能“不受肉体需要的影响进行生产”,[27]这才是“真正的生产”是全面的生产———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固定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28]人作为类存在物,高于动物的地方在于人可以超越自己所属的种属的尺度而按任何尺度进行生产,而且不仅仅按生存需要进行生产,更按美的尺度进行生产。从而确证了人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物的高贵之处就是,他不仅仅是动物般的肉体的存在,更是精神的存在和超越动物生存本能限制的自为和主动的存在。在此意义上,他认为正义的社会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进而犀利地指出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把人变成工具而造成普遍异化现实的“非正义性”,工人只能用摧残生命的方式来维持他们的生命“,异化劳动把自主活动、自由活动贬低为手段,也就把人的类生活变成维持人的肉体生存的手段。”[29]而且最为悲哀的是有着自由意志的人有意识地将自己沦为生存手段。
4. 正义价值观念和原则的相对性又与历史性紧密关联,从社会历史时间意识上,不同的正义观是立足于不同的时间坐标,具有鲜明的历史纬度。海德格尔写道,“从将来返回到自身,决心就以当前化的方式把自己带入到处境中。曾在来自将来,其情形是:曾在的将来从自身释放当前。我们把这种作为曾在着的———当前化的将来的统一现象称为时间性。”[30]现代哲学的最大进步是全领域地贯通过去、现在、将来的新的时间坐标系的确立。以现在的时间坐标来看,康德的道德律令是超越时间空间的绝对抽象,而功利主义的正义观是基于资本主义现实存在的正义观,因此,在很多思想家看来缺乏未来和过去的纬度。马克思从人类历史发展的时间和空间坐标中来考量正义和经济正义,基于现实中作为历史绵延环节的现实存在对经济正义进行分析,因此,具有深刻的辩证色彩。如对异化劳动,马克思看到了其进步性和历史必然性,也看到了其不合理性,他把对经济正义考量放入历史发展的“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发展的时间和空间隧道,这使得马克思的经济正义理论,具有对现实更强的解释力和批判力。
(二)马克思经济正义理论的核心:从宏观层面关涉基本经济制度是否合理合法的制度正义.
罗尔斯特别强调制度的正义,他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31]具体而言,“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而“主要制度”无非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它们“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影响着他们的生活前景即他们可能希望达到的状态和成就。”[32]这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33]马克思则更早的对制度正义尤其是基本经济制度的正义进行了系统地论述。马克思眼中的制度指的是“迄今为止的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的权力以及社会结构的权力”。一方面,从历史的普遍性上,马克思给我们提供了评价社会经济制度的一般标准,并对所有的经济制度形态进行了纵向考察。马克思认为,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经济正义意味着“经济制度”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契合。“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34]
对生产方式的符合,有两个层面:从生产力角度看,正义的经济制度意味着在生产力上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和潮流,大大推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从而为人们创造丰厚的物质基础,同时意味着人的本质力量的解放;从生产关系上,正义的经济制度要有符合人类进化的增益目标,要彰显人的高贵存在的特有的价值,要人以人的尊严和自由地活着和发生交往等社会关系为前提。马克思基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规律,对一切社会形态的经济制度的历史合理性和历史局限性给予了辩证分析。
资本主义曾创造了生产力巨大发展的奇迹,建立了世界市场,开启了全球化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也彰显了人类主体翻天覆地操控自然的巨大力量。然而,周期性爆发的经济危机,则说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经走向它的反面束缚了资本主义的发展,马克思惊叹到“资产阶级的关系已经太狭隘了,再容纳不下它本身所造成的财富了。”“资产阶级用来推翻封建制度的武器,现在却对准资产阶级自己了。”[35]在此意义上,伯曼指出马克思是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最激烈批判的人,也是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最热情赞扬的人。另一方面,从历史发展的特殊意义上,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正义进行了特别的关注。马克思看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工人阶级处于普遍异化的现实存在,探究了其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制度根源。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转引布雷的话说,“这样去探究事物的本质,我们就会发现一切统治的形式,一切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公平都是从现在占统治的社会制度,即现存的私有制度中产生出来的。因此,要永远消除现在的不公平和贫困,就必须彻底摧毁现代的社会制度……”[36]
“直到现在还有很多人枉费心机地希望通过消灭现存的不平等但并不触及这种不平等的原因,来纠正现在占统治地位的这种反常情况”,“政府是财产不平等的产物,而财产的不平等和现在的社会制度是密不可分的。”[37]马克思指出“只有把劳动理解为私有财产的本质,才能弄清楚国民经济学运动本身的真正规定性。”[38]马克思强调说“在私有制范围内”,每个人都力图创造出一种支配他人的、异己的本质力量,以便从这里获得他自己的利己需要的满足。因此,随着对象数量的增长,奴役人的异己的存在物王国也在扩展,而每一种新产品都是产生相互欺骗和相互掠夺的新的潜在力量。”[39]马克思进一步具体指出“,工人阶级的解放应该由工人阶级自己去争取;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任何阶级统治;劳动者在经济上受劳动资料即生活源泉的垄断者的支配,是一切形式的奴役即社会贫困、精神屈辱和政治依附的基础”。[40]“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他人无酬劳动或它的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41]在此意义上,马克思强调“建立共产主义实质上具有经济的性质”。[42]
马克思和恩格斯因此呼吁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43]只有废除私有制,在公有制大家共同拥有社会生产资料的前提下,工人阶级才能拥有经济正义,通过自己的劳动公平地分享自己的劳动成果,进而消除异化的生活困境,自己拥有自己的产品、自己的类生活、掌控自己独特的类活动劳动,才能与社会的其他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因此,基于基本经济制度在整个社会结构的核心地位,马克思的经济制度的正义分析,把人的解放看成了人们不断打破不合理制度模式尤其是经济制度这种根本的社会制度的束缚并探求新的制度模式以实现人的幸福的历史过程,是“人的需要的丰富性具有什么样的意义,从而某种新的生产方式和某种新的生产对象具有什么样的意义。人的本质力量得到新的证明,人的本质得到新的充实。”[44]
(三)马克思对“按劳分配”具体社会主义经济正义原则的论述,具有现实性历史性的特质,为我们建构社会主义经济正义理论提供了范式.
马克思认为人们的生活的现实性是人类存在的现实前提,他同时强调历史发展的规律性。他强调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生产正义实现的前提,强调“生产力水平的高低”和社会物质财富的多寡是实现分配正义的现实前提。在此意义上,他将共产主义区分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两个阶段,并强调“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的不同,按劳分配具有走向更合理的按需分配必要环节的特征。一方面,他强调与历史和生产力状况相契合实行按劳分配的必要性,更强调要辩证看待按劳分配。按劳分配作为对按资分配的扬弃,具有进步意义,但是在“自然分工”的基础上,有其局限。另一方面,基于历史理性,马克思反对将“按劳分配”做教条化理解。他在《哥达纲领批判》强调,从来都不存在着“不折不扣”的按劳分配,为了社会的整体发展,很多对劳动的扣除是必须的。因此“,按劳分配”也不是社会主义经济生活中的唯一标尺和照耀万物的“以太”,但是在现有的历史条件下“,按劳分配”却是维持社会主义经济正义的重要纬度。总之,马克思历史地看待经济正义问题,将经济正义的解决置身于社会发展的历史流变之中,无论是制度还是其经济正义的框架,都必须在现实的历史发展中,通过积极的“易”,确定其合理性。这为我们客观地看待社会主义发展中的现实困境和理论困境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当然,马克思的经济正义理论有更多的内容值得我们去探讨。总之,马克思站在现代性和现代性批判的高度,对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尤其西方经济学开辟的现代性制度进行了深刻的洞察,发出了“不是资本创造世界,是工人的劳动创造了资本,资本的本质无非是劳动者的剩余价值的物化”的历史评判,从而把经济正义的深度和广度推到了新的境界。马克思对经济正义的贡献表现在:一是,在阶级立场上,对经济主体利益的关注,由“少数人”到“多数人”进行了价值标准的转换。二是,对经济正义的考察从现实中现象出发,而历史地深入到根源本质的考察即社会所有制度即基本经济制度的考察上。三是,对经济正义进行了现实的具体的全面的考察。如内容上经济正义包括生产资料所有的正义、劳动者分享自己的劳动成果的正义、劳动过程的正义以及劳动者用自己的获得自由的兑换自己想要的生活的正义。四是,从人的本质的高度审视正义与非正义,并在历史发展的时间空间坐标下考量经济正义问题,因此赋予经济正义更广阔的视阈。
三、新政治经济学建构的关键:构建社会主义经济正义体系理论
只有适应了时代的需要,才有威望。马克思经济正义思想的挖掘本身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的呼唤。中国需要不同西方经济学和传统的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新政治经济学,建构新政治经济学的关键是构建社会主义经济正义体系,马克思经济正义思想对中国当代社会主义经济正义理论体系的建构有着理论基础和方向指导的意义,为我们构建社会主义经济正义体系提供了良好的范式。
首先,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正义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经济正义思想为指导。一个国家主导正义理论体系的构建,是对流行的正义理论体系的现实的选择,马克思经济正义思想以其深刻性构成中国构建社会主义经济正义理论的基础。现在,中国比较流行的正义理论,有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的正义观,有西方的功利主义正义观,有康德的基于自由意志的道德律令的义务论正义观。他们各有优缺,可谓是各执一词。但是,从历史发展的时间和空间的坐标和人的本质意义上的价值维度上双重去考量这些事情,马克思的正义思想会有更明智的结论。马克思强调人有其为人的意义上的崇高性,要基于历史的发展和人的本质的科学内涵来进行正义的评价,不能因为“多数人同意“”自愿”等为不正义的行为开脱。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正义体系的构建,其核心是对马克思经济正义思想的创造性发展和中国化的深度推进。
其次,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正义体系建构必须坚持人民经济正义的主体立场和价值维度。一个国家主导正义理论体系的构建,是基于经济基础的一种理论立场的选择。中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正义体系的构建,必须坚持人民的经济正义的价值纬度作为基本原则,指导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进行行为抉择。人民的经济正义纬度,有利于社会的成功人士看到自己的幸运背后的庞大群体的默默的支持,而慎重地对待自己的成功和财富;人民经济正义纬度,会使得政府机构和企业决策者超越所属组织的特殊利益,而基于社会发展的高度有更强的责任意识和更高的价值目标;人民经济正义纬度,有利于对强拆等侵害人民利益的行为更快更强地达到舆论的一致声讨,从而一定程度上遏制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也有利于对互联网金融等有利于更多人民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经济创新制度和举措,消除一定的阻力,有利于他们更好地成长[45]。
再次,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正义体系建构的关键是制度建设。制度是社会的基本权力结构的安排,对于个人的发展有重要的影响。制度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并相应地必须进行生产关系的调整而呈现出一个不断生成且一旦生成对整个社会发展起统摄作用并呈现出刚性稳定结构的状态。一个社会的制度作为形式规定整合着个人,并成为个体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以及活动的自由限度,因此对于社会整体稳定和发展动力的激发与控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尤其对中国这个有着几千年的中央集权制的统治传统、人民的个体性尚未得到充分发育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转型中的中国,在全球化背景下,可以看到世界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各国多样的制度模式的利弊,因此,为中国构建自己的制度提供了必要条件。
中国社会主义正义体系建构的制度建设的关键是认清社会主义作为资本主义与共产主义的中介阶段,处于与资本主义诸国的普遍历史联系中并面对自己现代化进程中的现代困境,以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开放的心态,大胆地对人类的一切文明成果进行创造性的理论融合,并构建有中国特色和鲜明的社会主义特征的系列制度,为社会主义人民主体性的发展和创造性地发挥以及在经济正义基础上的美好幸福生活提供制度的引导和保障。
最后,马克思对按劳分配的全面分析,为我们构建社会主义正义理论提供了范本,要坚持历史纬度和人的本质的纬度,并随时代的发展实现理论的突破创新。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劳动人民经济正义的制度保障“。按劳分配”使劳动者与劳动资料有机结合,人与人成为彼此协作的同志,使得劳动者能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相应的物质财富,按照自己的努力程度分享社会财富大蛋糕的份额。“按劳分配”保证了广大劳动者对价值源泉的真正占有,作为国家公民分享社会财富的权益,有力地保障了广大劳动人民享受教育的权利、参与政治生活等其他宪法所规定的权利。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之所在,也是社会主义中国经济能够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按劳分配”的实行,是以社会自然分工的存在为前提的,由于个人禀赋的差异,按罗尔斯正义论的说法,势必产生:如果强调结果的平等,会造成牺牲效率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用机械的统一代替丰富的个性,势必使得个体的现实性存在成为虚幻,因此,个人的激情和欲望也变得没有意义,如此会使社会缺乏动力机制;如果严格“多劳多得”按程序公平进行分配,实际上是在取消天然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力。
程序的正义和结果的正义,成为了社会主义经济生活中必须面对的二律背反。而且无论是程序的正义还是结果的正义并不显示主体个人精神自由和自觉选择的纬度,即并不意味着对劳动者心理和精神等主体现实状况的关注。马克思更是全面地看到了“按劳分配”的局限性,其存在是以劳动还是生存手段为前提的,是维持生存的片面发展,是基于自然分工的不自由状态。此外,劳动之外的生活才是人的本质的存在的开始,而精神生活的丰富要以不受物质匮乏所困的物质丰饶和获得的自由为条件。在此意义上,马克思将社会主义和按劳分配看成向共产主义过渡的阶段。因此,我们必须对按劳分配的优势和不足有全面的认识,并探索新的分配制度和模式,这也是我们对待任何社会主义经济正义的其他方面应有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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