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四大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策略对比(4)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7-01-20 共13704字
2.福建自贸试验区。(1) 推动对台货物贸易自由。积极创新监管模式,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建立闽台通关合作机制,开展货物通关、贸易统计、原产地证书核查、“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合作,逐步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2) 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予以事后监管。该模式是指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进出口企业、电商平台企业、仓储企业及其经营的商品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然后由代理商或进出口企业统一申报,检验检疫实施集中查验,代理商或企业确定订单信息后分批核放,并予以事后监管的工作模式,可以采信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3) 企业货物先入库后查验 提高通关效率。福建检验检疫局对中国-东盟水产品交易所进境水产品采取“统一申报、集中查验、分批核放”模式。(4) 培育平潭开放开发新优势。平潭片区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施分线管理。海关专门为平潭量身打造了“舱单申报”“先放行、后报关”等多项通关创新举措; 检验检疫部门针对平潭专门出台了“采信台湾认证认可结果和检验检测结果”“对岚台之间进出口商品原则上不实施检验”等20项通关便利措施。①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赋予平潭制定相应从业规范和标准的权限,在框架协议下,允许台湾建筑、规划、医疗、旅游等服务机构执业人员,持台湾有关机构颁发的证书,按规定范围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业务。②推动航运自由化。简化船舶进出港口手续,对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海事实行报告制度。支持简化入区申报手续,探索试行相关电子数据自动填报。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内对台试行监管互认。③推动平潭对台货物贸易自由化措施。对台湾地区输入区内的农产品、食品等产品试行快速检验检疫模式。
3.广东自贸试验区。(1) 在自贸试验区内试行粤港澳认证及相关检测业务互认制度。实行“一次认证、一次检测、三地通行”,适度放开港澳认证机构进入自贸试验区开展认证检测业务,比照内地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给予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与独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同等待遇。(2) 创新粤港澳电子商务互动发展模式。按照公平竞争原则,积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完善相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加快推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配套平台建设。拓展服务贸易新领域,搭建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华南地区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积极承接服务外包,推进软件研发、工业设计、信息管理等业务发展。加强粤港澳产品检验检测技术和标准研究合作,逐步推进第三方结果采信,逐步扩大粤港澳三方计量服务互认范畴。(3) 横琴与港澳贸易便利化措施。将横琴与澳门之间的口岸设定为“一线”管理,横琴与内地之间设定为“二线”管理,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施分线管理。横琴环岛不设隔离围网,代以设置环岛巡查及监控设施,确保有效监管。研究对澳门居民进出横琴实行更加便利通关措施。(4) 前海与港澳贸易便利化措施。①率先升级快速通关模式,打造前海蛇口片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经陆路口岸进出香港的物流直通通道。②推进深港检测结果互认试点。③建设深港检验检疫合作示范区。④简化程序提升执法服务效率。⑤支持进出口货物快速验放模式探索。⑥支持创新前海湾保税港区货物国际中转配送监管模式。⑦支持探索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四、沪津闽粤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
( 一) 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已形成的成功经验
上海自贸试验区自2013年设立以来,在金融服务业扩大开放领域形成了一系列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采用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方式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上海自贸试验区实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分账核算方式,创新业务和管理模式已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天津自贸试验区管理办法中明确建立自贸区自由贸易账户体系,从而为商业银行提供自贸区、境内区外、境外三个市场平台。福建自贸试验区管理办法中明确建立与自贸区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完善人民涉外账户管理模式,简化人民币涉外账户分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2.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实现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的先行先试。上海自贸试验区培育与实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机构自主定价机制,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已形成经验,其中的部分内容被成功复制。天津自贸试验区管理办法中明确将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机构范围,在区内实现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的先行先试。
3.建立与自贸试验区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大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企业范围,进一步简化外币资金池管理,深化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汇管理试点,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同时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加强事后监管。在保证交易真实性和数据采集完整的条件下,允许区内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资金意愿结汇。上述内容同样出现在天津自贸区管理办法之中。
4.推进不同层级、不同功能、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上海自贸试验区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在区内设立子行、分行、专营机构和中外合资银行,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设立有限牌照银行和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开办人民币离岸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在区内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 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按规定进入上海地区的证券和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投资和交易。
5.在融资租赁方面形成一些独有的政策。出台的8项相关政策为融资租赁业集聚提供了空间。(1) 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商务部在2012年允许上海浦东和天津滨海这两个新区开始试点运行,此后又有广州、深圳的港澳投资者被允许设立商业保理试点。2013年还有多处试点被批准,但还没有在全国范围放开。(2) 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可开立跨境人民币专户,向境外借取跨境人民币贷款,跨境人民币借款额度采取余额制管理。这一政策有助于区内融资租赁企业获得成本更低的资金,更具国际竞争力,且对内资企业的正面意义更大。(3) 支持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国内、国际外汇主账户等本、外币资金池业务。(4)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便利政策。(5) 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融资租赁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6) 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项目货款支付的便利政策。(7) 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8) 自贸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审批权限下放,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审批3亿美金以下注册资本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