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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四大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策略对比(5)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7-01-20 共13704字
  ( 二) 天津自贸试验区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的主要举措
  
  天津自贸试验区管理办法中明确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全面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条件具备时适时在自贸试验区内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对中小型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化管理。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有效监管前提下,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试点开办外币离岸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双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放宽区内企业在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的审批和规模限制,所筹资金根据需要可调回区内使用。
  
  天津自贸试验区在金融领域开放创新方面:(1) 在投资便利化上,投资项目按照负面清单管理,在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不需要再审批、备案,外汇资本金可以直接到银行登记,资本金可以意愿结汇。(2) 在融资便利化上,企业可以到海外进行融资,帮助企业到海外进行借款和融资,降低企业成本,同时放宽了区内企业境外发债的审批、规模等方面的限制。(3) 在贸易便利化上,降低了跨国公司资金交易成本,加强集团内部的资金使用效率。(4) 在机构和业务开放上,自贸区内对金融机构的设立进行了一定的放开。(5) 在政策的特色上,融资租赁的政策将进一步优化,将统一内资和外资的政策,对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的政策也将统一。同时支持租赁业的国际化发展。
  
  ( 三) 福建自贸试验区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的主要举措
  
  福建自贸试验区管理办法中明确支持台湾地区银行向区内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 降低台资金融机构准入和业务门槛,适度提高参股中资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并实行参照中资金融机构监管的国民待遇; 支持设立面向两岸台资企业的全国性股权交易市场及其分支机构; 允许兴业银行、厦门国际银行和区内银行开展离岸金融业务。
  
  ( 四) 广东自贸试验区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的主要举措
  
  广东自贸试验区管理办法中明确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港澳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境内资本市场发展人民币债券;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在香港股票市场发行人民币股票; 支持自贸试验区建立粤港澳人民币同业拆借平台; 支持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同业开展跨境人民币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 允许已经开展离岸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机构,积极开展离岸银行业务。
  
  ( 五) 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开放待完善的薄弱领域
  
  与天津、福建和广东自贸区总体方案以及管理办法相比,上海自贸试验区目前仍然存在一些薄弱领域,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租赁业开放措施停留在简化流程手续层面,缺乏系统性支持措施。上海自贸试验区针对租赁业的开放措施包括取消金融类租赁公司境外租赁等境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实行登记管理;经批准,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境内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简化飞机、船舶等大型融资租赁项目预付货款手续; 取消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担保费的核准,区内机构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费购付汇手续。相比之下,天津自贸试验区针对租赁业已形成系统性开放措施,并制定了较为完备的细则。天津融资租赁业务全国占比接近1 /3,且全国90%进口飞机租赁业务,均在天津自贸区东疆片区完成。
  
  2.投融资便利化措施功能相对薄弱,开放力度相对有限。上海自贸试验区促进投融资便利化的措施规定,根据经营需要,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中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按规定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完善全口径外债的宏观审慎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外债风险。相比之下,广东自贸试验区针对港澳地区以及福建自贸试验区针对台湾地区的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促进投融资便利化的措施更为灵活,并且开放力度更大。广东自贸试验区管理办法中明确推动自贸试验区与港澳地区开展双向人民币融资; 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共同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资基金; 对港澳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等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试行备案制;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的商业银行直接办理企业外债登记; 探索与港澳地区保险产品与基金产品互认; 支持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同业合作开展跨境担保业务; 设立面向港澳和国际的新型要素交易平台,引入港澳地区战略投资者参股自贸试验区要素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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