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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中民意对司法干预的利弊比对(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1-15 共444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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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损害司法公正。

  从百度搜索获得的关于邓玉娇的相关议题不胜枚举,排行前列的是网民聚集的李毅吧、铁血论坛等,其中讨论最为热烈的是关于一审判决的部分。但从网友们的帖子中偏激消极的言论居多,如“民女弑官”、“侠女邓玉娇为民除害”,而在网络广为流传的文言文的编撰方式《烈女邓玉娇传》在网络的分享量排行前列。

  这些新的含义看似可以被理解为部分民意,但舆论监督的公信力靠这种缺乏深度思考且带有情绪化的言论是无法得以深化的。网络造谣如同烈火燎原一发而不可收拾,一些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言论充斥在各大门户论坛上,为了博得大众的眼球,部分利益相关者夸大甚至虚构关于邓玉娇案的相关信息,这种不负责的言论只能致使司法公正无法有效确立,而不会有实质性的积极影响。

  司法公正包括两项具体内容,其一为程序公正,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在进行司法相关活动中,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其二为实体公正,要保证司法活动要合乎礼仪道德,尊重客观规律和社会普遍价值观。但民意的干预既不满足相关明确的法律法规,也不能遵循客观规律即少数代替不了多数的话语权,并且很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利用,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盲目听信谣言造成司法的更大负担。

  民意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类似案件由于有民众的干预或者缺乏民众关注很可能在审理方式和判决上出现大相径庭的结果。在信息时代的今天,媒体会通过法院的信息公开总结审判结果把更多的个案处理结果不一归咎于司法体制问题。然而,“网络反映的民意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反映民众看法的同时也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操作利用,在快速获取民众真实感受的同时不免也会受到明显带有侵害的跟风性,若带有偏见的民意占据主流时,其必会干扰司法公正的实现”.12可见一些受民意影响的案件中其民意本身也是需要质疑的问题之一。民意一方面要求着法院能够在个案中更加体现人性化,另一方面又要求着这种个案不能完全推行开来。而法律具有普遍的实用性,但对于特殊情况法律却很难变通,缺乏时效性。在本案中,正因为民意的有效参与避免了一些权力滥用的出现。但是,民意因素的考量并没有进入立法的前提下,这种所谓正义的民意严重削弱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从程序性的角度考虑这种民意审判经不起推敲,朴素的正义观无法普遍适用。

  3.损害司法权威。

  邓玉娇案件中的判决从结果上来看确实有利于化解舆情风险。但说到底个案的处理结果对司法的影响性是有局限的,做为并不常见的邓玉娇案,最终获得百姓的认可是法院想要的,也是社会各方面愿意接受的。但是法院主要考量的是邓玉娇案可能带来的一系列连锁反应,避免最不想得到的民众与司法权威性的对抗。

  司法的权威很容易收到民意的妥协与压力的左右,这使得司法的权威性大打折扣。正如古罗马有一个谚语:“法院不受到尊重,国家走向灭亡。”民意并非完全的正确,其更多的是趋于感性同情弱者以及仇视权贵的情节更多一些,那么“民意的感性直接遭遇司法的理性时,必会有激烈的碰撞,随之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就是民意审判弱化司法权威的效力。”13司法作为法律职业中具有特殊身份的重要一环,其神圣性和权威性不应当受到民意审判的肆意破坏和抛弃,虽然民众的法律素质和水平不断的提高,并非专业人士,无法全方位的考虑各种法律因素,仅仅凭借自身的价值观和朴素正义观作出民意审判结论,这是非常不理性和情绪化的。

  由民意的参与对司法个案进行的审判活动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这严重损害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法院的权威性,舆论推动的审判进程难以确保其公正性。这正是由于任何程序性的失误都应有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政策的支持与协调,但舆论所呼吁的正当诉求却没有程序的有力支撑。“若民意打破了这个逻辑体系而加以干预,不仅会损害司法权威,而且可能损害民众的利益。在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尚有待提高的背景下,民意审判非但不会提高司法公信力,反而使得司法权威受到损害。”14司法机关应树立其威信并巩固其社会地位,作为法治社会的风向标,司法应坚持原则和有效地避免纷争。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审判人员,其作为社会的一份子很容易受到民意的影响,但要掌握一个度,即保证司法独立的同时,维护司法权威。

  4.干扰司法审判。

  不可否认要实现司法公正需要民意的支持与配合,现今的网络存在深刻的变革和巨大的话语权,但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干预大多是弊大于利。网民的片面言论和随意的渲染不仅不利于舆论大环境而且对司法审判带来新的挑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律有其精细性和严谨性,一些似懂非懂的掺夹煽动民意的所谓法律言论严重的混淆视听,往往将舆论引向更极端的边缘。相对应的,法官职权的有效行使。一定要符合法律的思维逻辑,具备法律的基本素养和高超的专业水平。

  邓玉娇案中,公众原本就对邓玉娇心存同情之心,而此时最应该有所作为的当地司法部门却在取证上出现了问题,这就使得舆论出现了一边倒的情势。法官此时不得不考虑到舆情危险,因此对其作出免于处罚的判决。裁判独立的核心价值是“在审判活动的进行中,任何可能干扰司法审判的情形都应予以避免和消除,作为司法审判的直接执行者--法官,应当确保其审判权利的正当行使和遵循自由心证的原则”.15在媒体具有更多更广话语权的今天,媒体对舆论的引导地位得到了确立和增强,但许多不负责任的媒体偷梁换柱,颠倒黑白,企图通过“不认可”、“不公正”的司法审判获得民众的同情以便从中营利。

  作为传统中国弱女子的典型代表邓玉娇,从事着最基层的服务工作,其所有属性都指向了其为弱者层面,另一方则是众所周知的权贵阶级,有着明显的身份属性,所作行为明显与其身份相谬,公众的定向思维即是“同情弱者”的价值衡量。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媒体早有自己的小算盘,民众也有着思维定时代定论。

  “媒体先于法律对邓玉娇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和是否应当采取过激行为进行了投票,这种赋予权利给大众并无问题,但是,知法懂法者必定是少数,这种投票的证明力有待考察,但投票的结果会直接影响民意对案件评判的倾向性。”

  由此可见,这种民意审判仅凭借民众的直观认识和媒体的引导而发生,这是对司法独立审判最严重的挑战的同时使得处于风口浪尖的当事人无法得到公正公平的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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