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辩证法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哲学论文 > 自然辩证法论文 >

信念评判两难境地的成因与认识论的真理概念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6-07 共6491字
论文摘要

  当代哲学在信念的评判上处于两难境地,哲学家们要么陷入重建真理概念的泥潭中艰难自拔,要么选择抛弃真理原则的工具主义。 按照事实符合论定义的真理概念遭到上帝之眼、 怀疑论的批评;取而代之的每一个真理解释也都面临这样那样的问题:融贯论不能排除幻想,紧缩论(冗余论、最小主义)“空洞无物”, 履行论混淆语言学与哲学的研究,建构论破坏了科学信念客观性;哲学家们纷争不断,不愿就“真理”这个基本术语达成约定,即使是最流行的符合论,据统计也只占 44.9%。 这些真理问题导致的工具主义则破坏了信念的客观性和日常语义学理解。 可见信念评判上的两难境地直接来自于真理的概念与信念的真理评判困难之间的矛盾:按现有各种解释的各种真理概念去评判现实的许多信念会导致各自问题。 要解决这样一个矛盾,需要揭示其时至今日仍然悬而未决的原因。

  一、信念评判两难境地的成因

  我认为,问题的症结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 未 处理好真理概念的日常使用与哲学研究的关系

  “真理”在日常语言与哲学领域中存在区别。 首先,日常语言只需要在现场语境中能理解,不需要严格遵守、追问语词意义的规定;哲学作为一个专业学术,其概念是一种严格约定的专业术语,它应该明晰、规范、稳定。 维特根斯坦把哲学问题归结为语言问题,这在某种意义上是正确的,的确有些哲学问题、 哲学争论是因为基本的术语都不明晰、规范、稳定导致的,是无谓或误导的问题,是可以通过语言分析、规范来消解或解决的。 因此不能把日常语言的约定、理解、使用方式当作哲学专业语言的约定、理解、使用的原则。 其次,哲学在确定“真理”
  这个概念的意义的时候,是从哲学专业的学术问题研究角度出发进行的制定和约定,而不是语言学的研究。 如果忽视这一点,那就容易受日常语言的过度影响,无的放矢、舍本逐末,就会陷入塔斯基说的“无意义”、“不可能存在任何确定的答案”、“徒劳无益的”的争论。
  “真理”在日常语言与哲学领域存在联系。 一方面,哲学是源于日常普通的讨论,它还要“成为一种由哲学家们所酝酿的、 处理人的问题的方法”,进入普通的讨论和生活;因此为减少传播、学习、理解哲学思想的难度,最好在日常语言该词汇最流行的习惯用法基础上制定和约定专业概念;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只是一个次要的考虑,而且此后只服从于理论的需要做出部分的调整,不要因日常语言的流变而变更。 另一方面,哲学因其思想启发的价值对日常语言运用会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诸如 “范式”、“实事求是”等等;这也表明哲学语言在与日常语言的关系中不是单向被动的。
  总之,哲学语言与日常语言之间存在相互转化的关系,但是各有规则、自成一体。 哲学虽然也乐见日常语言或其他专业语言受到它良好的影响,但它不应以一种理想语言改造日常语言或其他专业语言。 哲学语言既应拒绝日常语言的干扰,也不必从特定的哲学立场为日常语言的使用去做出辩护。
  违背这种关系导致在制定这个哲学概念的时候陷入迷茫。 一些哲学家受日常语言学派过度影响,混淆日常语言的“真理”和哲学领域的“真理”,在理解哲学领域的“真理”时产生的问题比解决的问题多。 比如准实在论者布莱克本在哲学上主张道德反实在论,而日常语言中存在道德判断的真理归属行为, 他没有理清日常语言与哲学语言的关系,企图对日常语言中真理一词做出统一的、反实在论的解释,以适应他的哲学主张,然而结果是“所有我能做的就是向你警示我的一些困难,然后以一种合作的、对话的精神请求指引”。 真 理紧缩论 (de-flationary theories) 把 真理仅仅概括为 “p 是 真的当且仅当 p”的语义等值式,而对真理是什么的问题采取xuwuzhuyi的立场,根本不给出一个逻辑上清晰的真理定义,这种“空洞无物”的理论令那些企图从哲学家那里得到启发的人一无所获。

  2. 混淆真理的定义与蕴含的关系

  真理具有某些特性,表达这些特性的命题可以从真理定义或再加上另一些命题中推演出来,所以这些真理特性的命题表达与真理定义之间存在着某种蕴含关系。 比如“真理是客观的”“真理是一元的”“真理是有用的”“真理是主观的建构”“真理之间是不矛盾的”“一个真理是对一个问题的认识的最终目标”等等,都可以看作是真理定义的某种蕴含。
  真理的蕴含对定义存在制约作用。 蕴含规定定义,定义必须能或结合其他判断能推出蕴含,因此蕴含可以作为推导定义的线头。 比如日常真理词项使用常常只是使用该约定的某一蕴含,而蕴含是多样的,因此在表象上看来是存在着多义;而实际上使用者也同意该词项的其他蕴含。 这既是一个消极的警告,避免舍本逐末,又是一个积极的引导,把我们指引到符合逻辑的方向。
  蕴含对于定义虽然有着一种制约,但是不能混淆定义与蕴含, 不能把这些蕴含看作是真理的定义, 否则会把非真理的命题包含到真理集合中去。
  比如融贯论把“真理是不矛盾的”这样一个真理的蕴含当作真理的定义,从而导致托勒密天文学也可以被称为真理,乃至大多数理论、甚至相互矛盾的理论都可以断定为是真理。 建构主义真理观(con-structivist theory)把 “真 理是主观的建构 ”这样一个真理的蕴含当作真理的定义,从而导致了它前面提到的问题。 共识理论 (consensus theory of truth)把“真理应被群体认同或将会认同的(agree on)”这个真理的蕴含当定义,导致真理主观化理解。

  3. 没有理清真理与合理信念的关系

  从直觉上我们接受的信念总是与真理相关,但是直接用真理来评判这些信念又是不妥的,也存在怀疑论的影响。 这就是真理的概念与信念的真理评判之间的矛盾。 有的哲学家在解决这个矛盾的时候没有区分真理和合理信念, 并理清两者标准的关系,而是选择重新解释真理概念,使之能进行信念的真理评判、解决避免怀疑论,结果导致前面提到的各种问题。
  从“真理是不自相矛盾的”这样一个真理的蕴含、也是一个普世的公理,我们可以推出真理是终极的(不可改进的)、一元的(只有一个),因此是绝对的。 而现实是我们不敢断言我们今天许多的信念是真理,所以我们面对现实,只要求当下合理的信念,也就是在现在条件下最满足要求的信念。 因此合理的信念是相对的、现实的。 但是合理信念的标准是什么,它与真理有什么关系,并不是太清晰。
  混淆真理和合理信念导致矛盾。 比如下面一种真理观在内容上是合理的,但是在表达上存在逻辑矛盾:它认为真理既有相对性,又有绝对性,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不是两个真理, 而是真理的两种属性;认为真理是发展的,人的认识是由相对真理走向绝对真理、接近绝对性真理;又认为真理是一元的,即在同一个问题上真理只有一个。 问题是,在一个特定的问题(比如日地中心关系 )上的真理是相对的、发展的(t1→t2→……tn),它怎么可能又是一元的呢? 矛盾的根源在它没有在概念上区分合理信念(t1、t2、t3、……tn)与真理(t):它明白现实的合理信念是相对,因此对它既有肯定又有保留,但是它对这种信念缺乏概念表达,也没有创造新的概念来表达它,而是沿用它承认是一元的“真理”进行现实信念的评判,于是就产生了“相对真理”、“绝对真理”这样一对令人误解的概念,产生了真理的发展性与一元性的逻辑矛盾。
  准实在论的一个真理解释方案也存在这样的问题。 布莱克本想把评判信念的各种优点,包括融贯、受控(controlled)、包容(comprehensive),也包括简单性、可错性以及其他优点,结合起来构建一个真理解释(CCC 体系)。 然而这个包含可错性的解释与公认的真理一元性、终极性是相矛盾的。 因此布莱克本放弃了这个方案。 布莱克本设计这个方案的时候没有把合理信念与真理区分开来、联系起来,来解决真理概念与真理评判的矛盾。

  二、认识论的真理概念

  1. 日常语言中真理词项的主流意义

  如前所述,最好在日常语言中该词汇最流行的习惯用法基础上制定和约定专业概念。 因此我们应该考察日常语言使用“真理”一词使用及其主流用法。 这是一个实证的问题。 根据我的调查,得到两个重要的结论。
  首先,我们很少(10.59﹪)使用“真理”、“是真的”来评判一个断言,更多地使用其他概念,如“是合理的”、“是对的 (right)”、“符合事实”、“是正确的(correct)”、“有道理”、“是恰当的”、“是合适的”、“合乎逻辑”、“是科学的”、“是不以我们的意见为转移的”、“是成立的”。
  其次,日常使用者在使用真理谓词时,他们心中大多没有一个明晰、完全统一的概念,也就是说他在使用这个词时并不严格,无论是他们本人还是他们之间,都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规则,但是主流的思想(59.160%)是要表达命题所表达的对象的客观性。 比如,当我们说“‘地球围绕太阳公转’是真理”,所表达的是那样的日地运动关系是实际情况,而不是我们自己认为情况是这样情况就是这样。 也就是说,真理在日常语言中使用最多的意思是与实际相符的信念。
  这种以信念的客观性为其评判标准的理解,只有在认识论里面才合适,因此哲学要把真理作为一个认识论概念。 确定真理的哲学领域相当重要,后面只要按照认识论的直觉和逻辑就能很融贯地解决真理概念问题。 所以下面对认识论真理定义的阐述仅仅是亚里士多德表达的常识直觉的一种直接说明,没有高深、复杂的理解。

  2. 认识论的真理概念

  认识论考虑的是认识关系。 我们同我们要处理的对象之间有三种关系。 一种是实践关系,它是一种物质上的相互作用关系。 一种是表达关系,它是思想(语言)与世界之间的一种关系———它表达对对象的态度、情感等心灵中的东西等,比如“希特勒是邪恶的”表达对希特勒的厌恶态度。 它按照投射主义(projectivism)的理解:它主要取决于我们自己的需要、习惯、感受等的东西,是一种心灵在世界上的投影。 还有一种是认识关系,它也是思想与世界的一种关系,但与表达关系截然相反。 它存在的前提是认识对象的客观独立性和我们对它的无知。
  认识的对象在逻辑上是明确的:它不是感觉经验、现象、事实等,而是你要查明的东西,如世界或其中某类或某个事物的结构、属性、关系、功能、规律等;它在逻辑上由问题设定,比如“金星的公转周期是多少? ”这个问题设定的对象是金星的公转周期的长度;对象在内容上是确定的,它必定确定地是什么,不能什么都不是,也不能变化无常,尽管它有变化多样的表现,否则就会面临克拉底鲁“只动手指头”的认知和言说困境。
  对象的客观独立性是一种本体论上的:对象是客观的,在主体的心灵之外,而不是隐含或神秘地出现在研究者心灵中的观念,不是认识者心灵的构造,不是我们的观念的投影;它是如何的(内容)是它本身自有的,不由我们的观念决定,否则我们不需要认识,只需要自以为是;它不以我们的思想为转移地影响我们的现实生活。
  对象的本体论上的客观独立性产生了认识论上的推论,这就是:我们要获知它是如何,而不是投射我们心灵的观念;而我们是否知道,知道到什么程度,其评判的最终依据取决于对象是什么,取决于我们的观念与对象对应(符合)的程度;因此认识的结果与它的对象是一种与投影关系刚好相反的关系:反映(mirror)关系。
  出于实践的要求,我们需要区分那种完全知道对象的信念和我并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对象的信念,从而做出选择。 我们要用一个词来区分、称呼前者。 我们创造或选择了“真理”这个词。 亚里士多德对“真理”的直觉是对的———“否认所是的东西或确认并不是的东西,是假;而确认所是的东西或否认它不是的东西,是真”,我们把这种直觉表达更规范、更明确一点就是:“真理是与对象相符合的信念。 ”我们可以把这种符合论称为“对象符合论”,以区别于事实符合论。

  三、从真理到合理

  1. 真理判断的操作方法、标准与困难

  真理的逻辑概念原则的应用要转化为可操作的方法,这种方法就是经验符合原则。 因为对象不是可见的,信念也是抽象的,但是具体经验是对象的直接表征,以语言的形式加以固定的知觉模型是信念的直接表征,知觉模型与具体经验都是心灵中直观的,因此是可以比较的,否则我们连苹果、水等日常事物也无法识别。 通过知觉模型与具体经验的比较而进行信念与对象的比较,我们可以得出两者的符合程度,做出真理性评判。
  当然经验符合原则也存在缺陷,这就是怀疑论的挑战,也就是上帝之眼的指控,不能断定许多信念是真理。 不过对象符合论可以通过逼真性部分消解怀疑论的。 要理解这一点,首先考虑盲人摸象的情况:盲人也看不见大象,他通过触摸大象来认识它,我们可以想见盲人对大象摸的地方越多,他对大象的形状的判断会越准确;这是因为大象形状是确定的,因而也是有限的。 现在我们针对的对象不一定是感性的形状, 但它们本身的内容也是确定的,因而也是有限的,而我们的经验也是发展的,随着我们经验的发展,再加上理性的能力,我们的认知从逻辑上可以断定越来越接近于对象。 因此我们虽然不能断定我们的信念是真理,但是可以说与发展了的经验总体更相符的信念更逼真。
  真理的判断困难并不构成对对象符合论的一种反驳,相反是一种证据:(1)真理的判断困难不是对象符合论的问题,而是认识论的问题———只要前面揭示的对象客观独立性和认识的经验基础是认识论的基本条件,那么认识论就注定要面对怀疑论的问题,无论我们如何调整真理的概念,或放弃真理性的评判原则,都不能实质性地摆脱它。 正因为如此,真理的判断困难是一个现实的事实:比如我们,包括科学家,都不敢断定相对论、量子力学是真理。 (2)这个事实是其他真理理论既不能解释、也完全不能消除的,而对象符合论不仅在逻辑上完全可以解释,而且也能部分地消除。 因此真理的判断困难恰恰说明至少在现有的真理理论当中对象符合论是唯一与信念评判事实相符的、 融贯的真理解释。

  2. 从真理到合理

  对象符合论也不能断言一个现实的信念是真理,这并不意味着就要抛弃这个定义,或放弃真理的原则。 我们采用现实的评判方式———合理评判之中仍然贯彻了这个真理的定义和原则。 而这个合理性评判标准可以从两个视角来考察:(1)从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来看 ,合理性评判标准是复杂的、多样的、多变的,每个人标准的内容及其排序都有所差别, 但是他们仍然有一个共用的、主要的标准,这就是知觉模型与现有具体经验的总体符合,即使某些时候在实际的信念评判中某些信条的标准强过这个标准,但科学家或有理性的人并没有把这个标准彻底抛弃掉, 而只是暂时靠后。 (2)从历史的长河看,经验标准———新信念的知觉模型与发展了的经验总体更相符是合理性评判的唯一标准。
  由此可见, 合理与真理是一种辩证的关系:真理是认识论的基本原则, 合理是现实的操作标准;合理标准要贯彻真理原则,不考虑真理原则在认识论上是不合理的;合理信念不一定是真理,但有逼真性,不是工具,而是对世界的当下合理描述;真理与合理在信念评判实践中达到了辩证的统一。

  四、结 论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信念评判问题发源于真理的概念直觉与信念的真理评判困难之间的矛盾。 这个问题时至今日仍然悬而未决,未处理好真理概念的日常使用与哲学研究的关系、混淆真理的定义与蕴含的关系固然也是其原因,但主要原因是没有处理好真理和合理信念的关系。 根据“真理”词项日常语言中的主流用法,坚持认识论的直觉,按照对象符合论理解真理概念,把认识对象看作要查明的世界或其中某类或某个事物的结构、属性、关系、功能、规律等,把真理看作与这些对象相符合的信念,理清真理与合理的辩证关系,既保卫了认识论的基本原则———客观性原则,又能恰当地评判现实的信念,它灵活地维护了信念的日常语义学理解,也达到了真理理论上的融贯。 对象符合论没有改变真理概念的直觉、重建真理概念,只是更准确地界定了它。

  参考文献
  〔1〕 Simon Blackburn. Spreading the Word: groundings i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M].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4: 241.
  〔2〕 Hilary Putnam. Reason, Truth and History [M].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1: 129.
  〔3〕 史蒂文·温伯格. 仰望苍穹———科学反击文化敌手[M]. 黄艳华、江向东译. 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4:74~75.
  〔4〕Wikipedia, the free encyclopedia. Truth [EB/OL]. (2013-03-06).
  〔5〕 Alfred Tarski. The Semantic Conception of Truth [J].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1944, 4(3): 355~356.
  〔6〕 罗伯特·B·塔利斯. 杜威 [M]. 彭国华译. 北京: 中华书局,2002:33.
  〔7〕 Simon Blackburn. Pragmatism: All or Some?[EB/OL]. (2010-9 -10).
  〔8〕 Aristotle. Metaphysics[M]. Richard Hope. Michigan: Universityof Michigan Press, 1960:83.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自然辩证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