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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辩证法研究的几个问题探讨(2)

来源:未知 作者:学术堂
发布于:2015-10-26 共9882字

  对立统一规律如何“成为”辩证法的实质?

  众所周知,辩证法是一个规律体系,其中,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实质。原因在于: 第一,对立统一规律解释了联系的根本内容和发展的根本动力。第二,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核心。第三,矛盾分析法是认识的根本方法。

  然而,回到马克思、恩格斯的原初语境和理论文本中去我们却发现: 虽然马克思曾在《哲学的贫困》中专门指出,“两个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的范畴,这就是辩证运动”[7]( P144); 恩格斯也曾强调,“所谓的客观辩证法是在整个自然界中起支配作用的,而所谓的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在自然界中到处发生作用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这些对立通过自身的不断的斗争和最终的互相转化或向更高形式的转化,来制约自然界的生活”[3]( P317),但是,马克思、恩格斯自己并没有明确提出“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实质”的说法。回顾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发展,是列宁最先明确提出了对立统一学说是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的观点。更进一步,毛泽东在《矛盾论》中对对立统一规律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论述和发挥。

  列宁对唯物辩证法的理解和阐释,首先是同他所置身其中的无产阶级革命实践结合在一起的。列宁非常重视辩证法理论,认为只有系统阐发辩证法理论,才能既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神实质,又为有效分析解决不同历史条件下复杂的实际斗争问题提供指导,继承并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创始人关于矛盾对立运动的思想。列宁明确指出: “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确定为关于对立面统一的学说。这样就会抓住辩 证 法 的 核 心,可 是 这 需 要 说 明 和 发挥。”[8]( P192)在《哲学笔记》中,列宁进一步集中探讨了唯物辩证法问题,这些探讨主要体现在三篇极为重要的文献中。第一篇文献是《辩证法的要素》,通过这篇文章的修改过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 列宁构思唯物辩证法的科学体系,是将客观存在作为其开端,整个规律、范畴体系的逻辑进程是从客观到主观、从简单到复杂、从抽象到具体,而整个体系的核心是对立统一规律。第二篇重要的文献是《黑格尔辩证法( 逻辑学) 的纲要》,在其中列宁提出了辩证法、逻辑学和认识论三者同一的思想。第三篇重要的文献是总结性的《谈谈辩证法问题》,是对前两篇 文 献 中 所 提 出 的 原 则 的 运 用 和 展开。[9]( PP388-389)在这篇文献中,列宁首先指出:

  “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是辩证法的实质( 是辩证法的‘本质’之一,是它的基本的特点或特征之一,甚至可说是它的基本的特点或特征) .对立面的同一,就是承认( 发现) 自然界的( 也包括精神的和社会的) 一切现象和过程具有矛盾着的、相互排斥的、对立的倾向。要认识在‘自己运动’中、自生发展中和蓬勃生活中的世界一切过程,就要把这些过程当作对立面的统一来认识。发展是对立面的‘斗争'.”[10]( PP369-370)可以说在列宁这里,对立统一规律被明确界定为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更进一步,毛泽东在《矛盾论》中,对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论述和发挥。首先,《矛盾论》对作为辩证法实质和核心的对立统一规律做了深刻的发挥。毛泽东指出辩证法和形而上学是两种根本对立的宇宙观,与孤立的、静止的、片面的观点相反,辩证法认为世界上一切事物都处于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断运动和变化发展中。在事物发展中,事物间的相互联系和影响,即“外因是变化的条件”,事物的内部矛盾性,即“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11]( P302)辩证法“主要地就是教导人们要善于去观察和分析各种事物的矛盾的运动,并 根 据 这 种 分 析,指 出 解 决 矛 盾 的 方法”[11]( P304)。其次,《矛盾论》系统论述了矛盾普遍性和矛盾特殊性及其相互联结,揭示了矛盾问题的精髓。毛泽东明确指认了矛盾的普遍性,“没有什么事物是不包含矛盾的,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11]( P305)。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结。进而,毛泽东强调:

  “矛盾的普遍性和矛盾的特殊性的关系就是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的关系。这一共性个性、绝对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的问题的精髓,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11]( PP319-320)再次,《矛盾论》还特别深入研究了矛盾特殊性的三种具体情形,阐明了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主要矛盾方面和次要矛盾方面以及矛盾对抗的基本理论,并在总结中国革命斗争经验的基础上,具体地阐明和发挥了矛盾诸方面同一性和斗争性及其相互关系的原理。

  综合上文所述,列宁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的观点,毛泽东在《矛盾论》中对这一实质和核心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论述和发挥。问题是: 该如何看待这一对立统一规律“成为”辩证法的实质的思想史历程? 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研究和阐释史上的这一重大推进到底具有怎样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在我们看来,对于“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的表述和强调,是列宁对于马克思《资本论》中辩证法理解的深化,以及对于恩格斯晚年总结阐发辩证法理论实质的科学把握,尤其是面对 19 世纪末 20世纪初“现代形而上学”思维方法的泛滥而自觉开展的理论斗争的产物。[12]( P38)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同形而上学相对立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理解的推进和发展,同样也反映在《矛盾论》对于矛盾发展不平衡规律的全面系统阐发之中,这一全面系统的阐发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在唯物辩证法研究上的直接表现。正如老一辈学者已经指出的那样: 是否承认矛盾构成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并把对立统一规律应用于认识论,是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根本分歧。但是,肯定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规律体系的核心,并不意味着可以用核心去包括、代替一切,而恰恰是为了完整准确地把握唯物辩证法的规律体系。[13]( PP166-167)

    “三大规律”的表述差异意味着什么?

  作为普遍联系与运动发展的学说,唯物辩证法揭示并阐释联系与发展的基本规律,即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辩证法“三大规律”.但是细心的研究者会发现: 所谓辩证法的“三大规律”虽然在内容上是确定的,但在表述的顺序上却存在着不同。在不同时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中,对于“三大规律”的表述顺序存在明显的差别。在20 世纪30、40 年代的苏联教科书( 以米丁《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为代表) 以及李达、艾思奇所撰写的着作中,“三大规律”都是按照“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的顺序编写的; 而在 20 世纪 60 年代以后的苏联教科书和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中国的教科书中,“三大规律”的表述大都是采取“量变质变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的顺序;当然还有个别力求创新的教科书,如东欧柯辛编写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是按照“量变质变、否定之否定、对立统一”的顺序来安排这部分内容的。[14]

  总的说来,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教科书的编写中,就“三大规律”的表述而言,存在“对立统一、量变质变、否定之否定”和“量变质变、对立统一、否定之否定”两种不同的结构顺序。那么,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必须肯定的是: 作为严肃、通用的哲学教科书,体例的编排肯定是经过认真考虑的,也就是说,两种结构顺序都有其自身的合理性。那么,回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史上,在经典作家那里,对于这“三大规律”究竟是怎样表述的呢? 正如马克思自己并未对辩证法的“合理形态”提供全面系统的论述一样,马克思并没有专门提出“三大规律”的说法,这一说法主要是由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手稿中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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