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辩证法的理论本质是批判的和革命的,对这一本质的探讨构成国内外学界关于辩证法研究的焦点所在。 纵观这些研究,我们发现,研究者更注重探讨辩证法作为一种哲学方法论的功能和特征,而很少去系统反思辩证法作为一种哲学思维方式的理论本性。 进而,辩证法研究亟需反思却经常被忽略的问题是:辩证法的批判本质如何体现在辩证法对事物的独特把握中,或者说,辩证法所把握到的到底是事物的经验之和还是事物的意义总体。 如果答案是前者,那么辩证法如何超越经验实存的实在性而实现其批判功能? 如果答案是后者,我们又该以何种解释原则阐释辩证法对事物的意义性把握? 鉴于对以上问题的反思,本文通过对辩证法理论本性的重新理解,强调守护辩证法的当代生命力需要突破传统实在论和认识论的解释原则,以存在论的解释原则深入阐释辩证法作为意义批判逻辑的理论形态,提升辩证法意义批判本质的理论品格。
一、寻求意义:辩证法的理论本性
众所周知,辩证法批判和革命的本质源于其自身的否定性。 可以说,否定性是辩证法的思想内核,更是辩证法的生命力所在。 追问辩证法的理论本性需要首先反思辩证法否定性的独特思想内涵。关于辩证法的否定性,马克思指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 ”[1](P112)透过马克思这一论断,我们发现,辩证法对事物的把握与常识和科学有着明显的差别,因为辩证法对事物的把握并非是基于常识的明晰性和科学的明证性,而是在“肯定”中包含着“否定”的思辨性判断。 这样看来,辩证法的否定性似乎既无法带来常识判断的扩容,也无法带来科学知识的增进。 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理解辩证法的否定性呢?
国内有学者提出,辩证法的否定性不是关于抽象形式的外在否定性,而是关于“世界本体的有、无问题”的内在否定性。①从这种“内在否定性”的理解视角来分析马克思的论断时,一个极其重要却常被忽略的关键词走进我们的视野,这就是“理解”. 马克思强调辩证法对事物的判断不是“描述”而是“理解”. “描述”事物是在“存在者”的层面获得了关于事物的实证知识,但“理解”事物,则表现为要深入到事物的“存在”之中,在“理解”或“诠释”存在的同时,作为“理解者”和“诠释者”的人也参与到关于“存在”的揭示之中。 正如海德格尔所说:“通过诠释,存在的本真意义与此在本己存在的基本结构就向居于此在本身存在之领会宣告出来。 ”[2](P44)诠释学大师伽达默尔也提出:“一切认识者与被认识物的相适应性并不依据于它们具有同样的存在方式这一事实,而是通过它们两者共同的存在方式的特殊性而获得其意义。 这种相适应性在于:不管是认识者还是被认识物,都不是‘在者状态上的'’现成事物‘,而是’历史性的‘,即它们都具有历史性的存在方式。 ”[3](P358)在这个意义上,辩证法对事物的“理解”正是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哲学意义上的“诠释”. 当人类以辩证法的思维方式揭示事物的存在意义时,也就是在“诠释”人自身的存在意义。 在这个意义上,辩证法显然并不是似是而非的诡辩,而是具有超越常识和科学的生命存在论价值,寻求生命存在的“意义”是辩证法的理论本性。 深入阐释辩证法“否定性”的真实意义,需要从生命存在论的视角出发。
既然辩证法的否定性是关涉事物存在意义的内在否定性,那么是什么保证了辩证法的否定性没有陷入完全的消极否定而具有积极的创造功能? 通过反思马克思在《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黑格尔辩证法的经典论断②,我们发现,黑格尔辩证法的“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实际上内含着一种“发展原则”的“否定性”,因为只有“发展原则”才具有“推动”的力量和“创造”的功能。 进而,我们认为,马克思是以“生命”为基本原则来理解辩证法的,因为真正贯穿“发展原则”的事物,只能是具有内在生命和自否定性质的有机体。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把马克思的这一论断解读为“辩证法---作为生命的否定性”. 马克思的论断也向我们揭示出,当把黑格尔辩证法的“否定性”看作一种蕴含“生命原则”的“否定性”时,我们也就把辩证法理解为一种活生生的生命辩证法,辩证法的否定性是一种生命的内在否定性。
辩证法的生命否定性表明,辩证法与事物的关系不是一种外在的规定关系和描述关系,而是内在的推动和创造关系。 这种内在的推动和创造关系决定了,辩证法把任何事物都看作构成意义整体的要素而非经验性的孤立实存。 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所指出的是要在对事物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事物否定的理解,实际上就是强调辩证法目光中的事物不是僵死的实在性加和,而是事物自身所内涵的否定性及其所呈现的存在意义总体。 因此,辩证法是寻求事物存在意义的逻辑。
综上,辩证法的否定性不是关于事物实在性的否定性,而是关于事物存在意义的否定性。 辩证法批判本质所批判的不是事物存在的事实性,而是事物存在的意义性。 只有在这种意义否定和意义批判的层面上重新理解辩证法的理论本性及其批判本质,才能回答辩证法为什么既不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成漂浮无根的空洞公式,也不会随着现实的改变而丧失批判和革命的动力,进而才能把握辩证法思维方式的独特理论品质和永恒生命力。
二、两种解释原则对辩证法理论本性的遮蔽
通常对辩证法的理解主要基于两种解释原则,即实在论原则和认识论原则。 实在论原则所理解的辩证法是关于事物外在规律的实证逻辑, 认识论原则所理解的辩证法是认知错位导致的幻相逻辑。 结果,辩证法在客观实在与主观认知视阈中无法获得关于存在意义的确定性领会,实在论原则和认识论原则或者遗忘或者遮蔽了辩证法对存在意义的寻求,关涉辩证法理论本性的意义问题成为二者的盲区。
立足于实在论原则,辩证法被拆分为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所谓客观辩证,是指客观事物或客观存在的辩证法,是指与人类意识相区别的自然界、社会以及人的活动过程的辩证法,是指客观事物以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形式出现的各种物质形态的辩证运动和发展规律;主观辩证法则是指人类认识和思维运动的辩证法,是指以概念作为思维细胞的辩证思维的运动和发展规律。 ”[4](P277-278)从传统哲学原理教课书的上述论述中我们不难发现, 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尽管理论载体不同,即要么是实在事物,要么是人类思维,但二者所贯彻的解释原则都是一个,即实在论的原则。
所谓实在论原则,就是把一切事物都看作客观的物质实在,以这种对事物的客观实在性独断为理论出发点,去构造出一种客观实在的世界图景、主观反映的认知方式和经验常识的价值观念。 在实在论原则视阈中,事物之间的关系是外在的并列关系。 A 事物与 B 事物都是坚持自身客观实在性的独立实体,二者尽管具有相互否定和制约关系,我们的主观思维也可以通过对二者的反映把握这种关系,但是内在于事物之中的意义问题却无法在这种素朴的实在论和主观的反映论中获得。 从客观实在论的立场出发,我们无论如何直观一个事物,都无法从该事物中直观出事物的存在意义,而只能在表象的层面上直观到事物存在的现象。 因此,当把事物定位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时,实际上我们已经把事物理解为外在的事实关系,阻断了进一步对其意义关系的超越性探讨。
正如上文所言,辩证法的生命力在于通过揭示和批判事物存在意义来理解和批判事物之间的意义关系。 在这个意义上,实在论原则与辩证法是相对立的,因为就辩证法的理论本性而言,它就是要打破事物之间的外在否定关系以创建事物间的内在否定关系,并以此来构建世界的意义整体。 但与辩证法这一理论本性相背离的是,人们往往把对辩证法的理解建立在实在论基础上,辩证法进而从寻求世界“意义整体”的逻辑被降格为关于实在“规律总和”的逻辑,从“哲学批判”的逻辑被简化为“科学实证”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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