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响,给我国广大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冲击。社会矛盾和冲突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特别是在现代化和社会转型时期更是如此。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利益分化的加剧,转型时期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日益凸显并且不断升级。就像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指出的那样,“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
我们发现因为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数量日益增多,集中反映了转型时期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环境利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利益诉求渠道不畅,转而通过群体性事件来进行维权。因此,如何完善对农民环境权益的保护,并且在制度设计上尽量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这是一个值得我们在理论和现实层面上都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科塞社会冲突理论的基本观点
在西方,也有类似我国的群体性事件,西方学术界称之为社会冲突。从 20 世纪 50 年代中后期开始,西方社会矛盾凸显,社会冲突也日益增多,西方的社会冲突理论日渐成熟。西方冲突理论旨在为解决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提供政策建议。以美国社会学家科塞为代表的社会学家对社会冲突理论作出了深入研究,提出了社会冲突的两种分类,指出了社会冲突的正向功能。这些为我国学者更好地研究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的性质、意义以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 一) 社会冲突的功能可以维护社会关系
科塞指出,大凡社会冲突总是源于价值观、信仰以及对于稀缺的地位、权利和资源的分配而产生的斗争。科塞根据冲突的产生原因不同,将社会冲突分为现实性冲突和非现实性冲突两种。前者是因为经济性利益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对社会分配不均表现出失望而产生的社会冲突,此种冲突不具有破坏性,反而对社会有好处。后者是直接涉及基本价值观或共同观念,它的性质就是破坏性的,对社会稳定有冲击。科塞所指的“现实性冲突”具有三个特征:
( 1) 不破坏冲突双方社会关系的基础,不属于核心价值观的对抗; ( 2) 属于社会系统内部的对抗,而不是对社会系统的颠覆; ( 3) 制度化了的对抗,整个社会系统可以容忍的对抗。科塞指出,“冲突可能有助于消除某种关系中的分裂因素并重建统一……冲突具有安定的功能,有助于通过互相抵消而‘把社会体系缝合起来',这样就阻止了沿着一条主要分裂线的崩溃”.[2]67科塞尤其强调社会冲突的“正向功能”,比功能主义理论更具有建设性。他承认社会冲突导致了社会的不和谐,但是一个健康的社会需要具有整合性功能的社会冲突,对各方面潜在的诉求加以调和,促使社会良性变迁。[2]34科塞认为,我们通常理解的“稳定”本身就是一个“中性词”,它既包括了常态下的秩序的稳定; 也包括了非常态下的秩序的稳定,也可能是“暗流涌动”的“表面上的安定”.我们对稳定的理解要建立在动态的视角下,现实性冲突是社会的常态,一旦处理不好就会发展成为激烈的社会动荡,所以要正面现实性冲突,只有将这种对抗制度化之后,才能提供良性、持续、整合性的社会发展局面。
( 二) 社会冲突的原因是物质性的现实性冲突
社会学家达伦多夫对产生社会冲突的原因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从社会结构、权威结构乃至到心理层面,都孕育了社会冲突发生的可能性。科塞对此进行了高度归纳和概括,其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的多数冲突是源于“物质性原因”的冲突,主要是指围绕具体的经济资源( 财富、财产) 分配而展开; 非现实冲突则是围绕着价值、信仰、意识形态等不可调和的分歧与斗争。由此可见,源于物质性原因的现实性冲突的激烈程度较小,而非现实性冲突的激烈程度较大。科塞认为,目前多数社会冲突源于物质性原因,存在着调和的可能性,因为随着经济发展物质财富的社会共享,加上灵活、程序化的制度框架,释放紧张的利益诉求,那么就可以整合不同经济利益要求,最终缓和并消除这样的社会冲突。但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如果社会控制能力较弱,那么现实性冲突的持续时期较长,有可能会转化为非现实性冲突。
( 三) 社会冲突的调控采取灵活的制度化社会结构
科塞认为,与僵化的社会结构不同,一个具有生命力的社会结构,是可以容纳冲突的。但这种冲突的前提是不会对社会系统的根基造成破坏。这样一来,社会冲突实际上扮演了“润滑剂”的角色,让不同利益群体之间通过沟通、交流,实现了政府决策过程中的民主化,增强了社会的凝聚力。科塞认为现实性冲突起着对社会的调适和整合作用,反对僵化的社会结构中对冲突的弹压,现实性冲突经过长期积聚后爆发,其破坏程度势必会更加严重,将会对整个社会结构产生颠覆性的破坏。显然,科塞将制度化社会结构中的社会冲突,视为社会系统的调适性过程。社会冲突引发的社会变迁只是对社会局部性的改良,而非激烈的社会革命。然而毕竟冲突会对社会带来破坏力,科塞由此提出,制度化的社会结构也要建立完善的“社会安全阀”.一方面要及时疏导冲突双方积累的对抗情绪,消除冲突的累积效应;另一方面对于统治者而言,获得潜在冲突信息、体察民情,避免非现实性冲突的发生。社会安全阀理论旨在“化解敌对行为”,适时地将“怨气”不断排出社会系统之外,而不至于累积使之危及整个社会系统;换言之,社会安全阀可以运用潜在的冲突来维持社会结构的稳定性。
二、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和原因分析
( 一) 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界定
群体性事件的定义学术界尚有争议,通常认为是指某些群体由于利益相同,且实现利益遭到阻碍,便采取静坐、冲击、游行等介于非暴力和暴力之间的方式,对党政机关施加压力,在此过程中可能出现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并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
从公众参与角度出发,群体性事件是一种“无序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参与主体试图通过“非制度化行为”向政府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群体性事件的诱因多样化,环境纠纷也是其中之一。随着广大农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权利意识的增强,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呼声也越来越高。由于部分地区经济发展中的“先污染,后治理”的落后理念带来了生态破坏,导致环境群体性事件递增,对抗程度总体上明显高于其他群体性事件。
农村的社会稳定问题一直以来是政府和学界关注重点。农村环境冲突的发生具有历史根源,农村工业化的加速导致了工业企业的大量兴起,随之而来的是污染的蔓延、污染程度的恶化。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的《2013 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指出“以城市为中心的环境污染仍在发展,并向农村蔓延”.这样一来使得农村的环境风险日益加剧,也让群体性环境事件演化成为了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导火索”.然而,根据科塞的社会冲突理论,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也有其“正向功能”,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 1) 能量释放。群体性事件中大多是因为经济利益矛盾引发的“现实性冲突”,承担起“社会安全阀”作用,村民释放不满情绪后就能获得心理上的平衡; ( 2) 社会警示。农村环保问题的严重度可集中体现在环境群体性事件上,通过群体性事件反映出来,有关政府部门应以积极态度加以对待,弄清环境群体性事件来龙去脉,更好地防范于未然。
( 二) 引发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分析
1. 事件牵涉面广,危害村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乃是环境污染危及到了村民的基本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以某地药厂污染事件为例,药品热销一方面繁荣了地方经济,另一方面污染了当地生态环境,逾万名农民通过游行示威来抗议药厂对环境的污染。由此可见,环境群体性事件的起因是农民为了维护生存权、健康权、财产权而采取的自我保护的维权行动。
2. 经济发展中忽视环境保护问题。首先,地方政府尤其是经济落后的广大农村地区,追求 GDP 增长,因此对“三高”企业的设立审批时不重视环境影响评价。另外在环境污染纠纷处理过程中,处置力度严重不足。其次,城市经济发展产生的工业“三废”、生活垃圾大量转移到了广大农村,被称为“污染转嫁”.当污染企业与环境受损者利益发生冲突之时,村民的合法诉求得不到地方政府的有力支持,赔偿要求也得不到相应满足,容易酿成重大的“环境群体性事件”,这凸显出发展农村经济与漠视农民环境利益这样一对矛盾。
( 三) 多属可协调性的经济利益冲突
科塞将冲突分为“现实性冲突”和“非现实性冲突”,现实性冲突主要是围绕现实的问题,一般而言是物质性的、以经济利益为目标的。由此可见,这种冲突有可能从“利益平衡”中获得解决,而且现实性冲突的激烈程度较小,不具有对抗性。由于目前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广大农村经济发展落后、人们物质生活水平较低,加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嫁、乡镇企业工业污染、生活垃圾处理不当,引发了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我们一定要意识到,农村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引发的冲突源于物质经济利益诉求,不具有政治上的对抗性,具有可协调的性质。在这方面一定要与非现实性的政治冲突、宗教冲突、民族冲突、意识形态冲突等区别开来。我国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不是西方媒体所夸大的政治不稳定,而是源于人民内部矛盾所带来的群体性事件,具有可协调性。然而,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在特定的条件下一旦处置措施不当,也有可能促使事件的性质转化。因此,要尽可能完善制度化的解决途径,让这种冲突通过“社会安全阀”进而宣泄出压力和能量,减少社会冲突升级的可能性。
三、应对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建议
( 一)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大力发展农村经济
对于我国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而言,解决的根本之道还是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其直接诱因是经济利益的不平衡。农村中的污染企业在获取巨额利润的同时,造成了当地环境污染巨大的代价; 而农民因为环境遭受破坏、经济利益受损、生命健康受到危害从而引发不满情绪,最终导致了群体性事件。针对转型期农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这一对矛盾,一方面,要坚持“绿色发展”的理念,把发展绿色产业作为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突出绿色的理念和内涵。在传统乡村工业基础上创新模式,将经济发展设置在生态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的约束条件下,把环境保护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柱。另一方面,要建立起合理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既要保证效率优先,保证那些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开拓创新的人先富起来; 又要兼顾公平,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平衡利益分配,调节过高收入,逐步缩小贫富差距,使利益差别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减轻或消除转型时期农民强烈的不公平感和“相对剥夺感”.此外,要注意“以人为本”,对社会弱势群体实施重点救助。
( 二)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健全环境纠纷司法诉求渠道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律缺失,造成农民在环境权益受损时的维权困境。因此,要制定农村环境保护基本法律,辅之以单项环保法律,如《土壤污染防治法》、《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水污染防治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控制法》等。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全国性、统一性立法往往不具有针对性,面对农村出现的新型环境问题,地方立法应在一定实践经验及科学预见基础上“先行先试”,弥补国家立法的滞后性。环境立法要确立风险防范原则,这是当代环境法原则的一个新的发展方向。
随着农村环境维权意识的日渐增强,农民日益认识到了潜在的环境风险给农村生产和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引入风险防范原则不但符合环境立法的科学性,也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此外,在立法中要建立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机制,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对此做出了类似规定,然而民主参与不能只停留在原则上,要具有可操作性。
从目前我国农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现状来看,主要侧重于事后的监督,事前的参与不够。要从根本上防范环境群体性事件就要鼓励村民对环境保护的全程参与和监督,在各项影响农村环境的项目建设中要“自始至终”地贯彻公民参与和监督。例如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要增加公民全方位参与的途径、方式,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如何配合公民参与、吸纳公民意见等规定,以保证涉及环境的公共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通过农民参与,倾听农民对新建企业、工程建设施工、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意见,做到集思广益,通过协商与谈判,尽量将对立情绪演变为合作与妥协。
作为向社会输送正义的机构,司法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个渠道。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司法救济渠道: 第一,建立环境诉讼机制。由于环境纠纷的特殊性,应当将其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区别开来,适用专门的规则。在立案、受理、举证、审判、调解等诸多环节中,体现对广大村民的权益保护。特别是在证据规则方面,实行过错推定责任,由污染企业承担举证责任。考虑到农村地区幅员辽阔,设立环境派出法庭,便于及时、高效地解决村民环境纠纷。第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逐步扩大环境诉讼的原告范围,除了直接受害者、应赋予政府环保部门、环保公益组织等诉权。第三,完善农村环境纠纷的法律援助制度。作为农业人口占 80%以上的发展中国家,要顾及农业大国的特色,及时修订《法律援助条例》,把生活困难的农民明确列为援助对象,为其指定律师承担起法律援助的义务。
( 三) 完善应急预警机制,依法弹性处置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
完善预警机制。一是对冲突的爆发征兆做好预测,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爆发前,往往是群众对环保纠纷早已有反映。“防范于未然”是最重要的,一定要对积蓄的社会矛盾有一个事先的预警。基层组织要加强信访工作,在第一时间洞察农村环境污染事件的群众声音,认真对待村民的来信、来电、来函,完善快捷的信息横向沟通和上下互通机制。二是建立健全环境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对事件的起因、处理、跟踪、反馈,都要建立健全制度支持系统。一旦收到群众举报企业污染的,要及时启动约谈、调查、督促整改、处罚、反馈、建立长效机制的预案。三是完善农村信访处理和干群沟通机制,要通过人性化和制度化疏导,来释放社会结构性张力、排放进攻性冲动,让村民的环保利益诉求得以通过“制度化”渠道表达出来。
建立有控制力的社会组织。转型时期我国政府的职能由“管理”向“服务”转变,由此带来农村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弱化,这也是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对此,应该尽快设立乡镇一级环保派驻机构,不断提高基层环境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包括提升环保队伍快速反应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监督执法水平。同时,政府要加强处置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能力,一方面要依法处置环境群体性事件,慎重判断环境群体性事件的违法性质与违法程度,对个别不理智行为与群体性行为区别对待。在处置主体、措施及程序上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追究失渎职领导干部和群体性事件肇事人员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还应完善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方式和方法,避免激化矛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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