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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共知识实现社会控制的路径探讨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2-01 共4424字
摘要

  一、知识内涵。

  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以权力为主体的社会和金钱为主体的社会,前者表现为强制权利与行政权利合二为一,成为支配一切的绝对力量,而后者表现为行政权利的后台不再是以暴力为基础的强制权力,金钱成为真正的主宰力量。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上,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可以冠以权力主体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的推进,金钱逐渐取代了暴力,人类社会向金钱主体社会过渡,让社会进步的脚步仍没有停止,近来着名的社会学家阿尔文·托夫勒(Alvin Toffler)在其出版的《权力的转移》一书中根据西方社会的发展趋势预言:随着西方社会进入后工业社会和信息时代,社会的主宰力量将由金钱向知识转移。这为社会学家构建以知识为主体、以财富为基础、以权力为保障的知识主体社会打开了思路。

  古希腊三大哲学家之一的苏格拉底提出了“知识即道德”“知德合一”的着名论断;早期的知识论者柏拉图、康德、费希特则从违心主义立场出发,认为“知识就是意识”,即知识不是人们感觉所接触到的可见世界,而是理念世界;到了科学革命的开始阶段,英国近代唯物主义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则从经验论的角度给知识重新下了个定义,即“知识是经验的结果”;美国学者伯·霍尔茨纳则认为“任何肯定的结论…人们可以据此采取行动的…,都可以称为知识”,即知识是能够指导人们行动的一系列反映现实的肯定性结论;此外,不同学科的学者都对知识有着不同的定义。由此可见,早期的知识问题是一个哲学问题,道德与意识角度占据了主导地位,随着知识的不断丰富和专业化发展,经验论、实践论、专业领域的定义应运而生,在这里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知识定义因定义角度不同而不同、因所属领域不同而不同、更因知识本身的不同发展阶段而不同。于是马赫以拉马克和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为基础,形成了自己的知识进化论。关于知识的起源,马赫说:“人类半自觉地和无意识地获得最初关于自然界的知识,它来自于一种本能地在思想中模仿和预测事实的习惯,以及用思想的敏捷来补充缓慢经验的习惯,当然所有这些首先仅仅是为了人类的物质利益”.因此,知识根源于有机体的有目的的本能,知识的增长是经验的积累过程。对于知识的发展问题,马赫从生物进化论中借用了“生物的适应”,将“适应”作为其知识进化论的中心概念,在马赫看来,知识进化的过程就是“……问题→适应→新的问题→新的适应……”,即知识的发展历程就是新的知识不断产生,陈旧的与实际不相适应的知识逐渐被取代和遗忘。

  知识进化论的思想在其他学者身上也得到充分体现,如波普认为知识的增长就像生物进化一样,为此他将把自己的试错法理论称为“进化知识论”或“关于知识增长的达尔文理论”.波普认为古典的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都是错误的,无论观察还是理性都不能说成是知识的源泉,实际上我们的知识有各种各样的源泉,但是没有一种源泉有权威性。在此,知识的本源问题被回避。

  知识的分类方法有很多,本文本着遵循知识进化论的客观需要,及知识的发展由非正规化走向正规化的历程和现代社会分工促进知识分化的客观事实,吸纳了美国学者伯·霍尔茨纳在《知识社会学》一书中的观点:知识可根据其正规程度(如是否用系统的语言来表述)分为非正规知识和正规知识。前者包括常识和经验知识,常识指的是人们根据自己的文化所界定的日常生活中的种种;经验知识则是人们通过实际经验所学到的知识。后者则包括诸如法学知识、医学知识、经济学知识、物理学知识、生物学知识、心理学知识、社会学知识等。值得注意的是,常识和经验知识不一定是正确的知识,同样正规知识并不一定是科学的,但科学知识是人类社会正规知识中最重要的知识形式。

  我认为知识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意识和道德,知识是人们自觉地、半自觉地、无意识地获得的包括常识、经验知识、以及一切正规知识的总和。在个人获得知识后,知识会反作用于人的意识和道德。常识、经验知识、以及一切正规知识不是固定不变的,会随着知识的进化而不断更替。知识进化的方法和手段多种多样,因此不同的知识其进化的途径也不尽相同。

  二、公共知识。

  相对于物质产品而言,知识有很多特性为人们所共知。如:在知识使用上,知识可以由不同的对象同时并多次使用,并且使用过程中并不使得知识本身产生损耗,甚至加快知识的传播和知识的创造。

  然而学者们很少去注意知识具有公共性,直到近来,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的王维国提出了“知识的公共性维度”一说,为知识的研究以及与知识相关领域的研究拓宽了空间,如知识的公共性、公共知识、公共知识管理等等,如果再与知识社会背景相衔接,可供研究的领域将更宽。

  所谓公共性就是指一种社会化的可重复性,即某一经验不仅某观察者本人可以重复,而且社会上其他合格的观察者只要实现相同的条件也可以重复,它是相对于只能由某观察者本人所重复的个人经验而言的。在这里我汲取了走出“个人”

  面向“社会”来诠释知识的公共性,如果某知识由个人知识走向了社会的知识,那么,此知识便成为公共知识。在这点上我与王国维就知识的定义有些出入,他认为公共性是知识不可或缺的纬度,即如果不具备公共性,那么知识不能称其为知识。而我认为,由知识走向公共知识是知识社会化的结果。

  为此,在确认公共知识的内涵上,我认为凡是常识、经验知识、以及一切正规知识中具备公共性特征的知识都是公共知识。即公共知识排除了个体性常识,容纳了社会性常识;去除了个体性经验知识,保留了社会性经验知识;将权属个人的正规知识拒之门外,而将权属社会的正规知识涵盖在内。

  三、社会控制。

  社会控制最早是由美国社会学家罗斯在他1901年出版的《社会控制》一书中提出的。在罗斯所处的时代,正值美国历史上的进步主义时期(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急剧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以及汹涌的移民浪潮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为此罗斯认为,社会需要公民中的“伦理精英”群体(由教士、教育工作者和专业人员组成的精英团体)发挥他们“绰绰有余的道德力量”,来引导建立美国社会控制的新运作机制。罗斯将社会控制看成是社会对人的行为所作的约束,是维持社会秩序的一种机制,认为在结构复杂的现代社会必须运用各种各样的社会控制手段,建立起“人工设计”的秩序,以防社会走向混乱和解体。他同时将社会控制分为三类,即对意志的社会控制;对情感的社会控制;对判断的社会控制。社会控制论得到许多中上层阶级进步主义者的首肯和支持。他们对大城市及其移民威胁美国民主的稳定、外来文化对美国文化传统的侵蚀深表忧虑,便以“伦理精英”自居,肩负起制定法律和法规,并对移民、工业工人和黑人进行社会控制的使命。

  社会控制在类型上可以分为:积极性控制与消极性控制。积极性控制是指运用宣传、教育等措施引导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预防社会越轨行为的产生;消极性控制是指运用惩罚性手段对已经产生的社会越轨行为进行制裁。

  硬控制与软控制。硬控制是指运用强制性手段,如政权、法律、纪律等对社会成员的价值观、行为方式实行控制;软控制是指运用非强制性控制手段,如舆论、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对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实行控制。

  外在控制与内在控制。外在控制是社会依靠社会力量促使社会成员服从社会规范,社会力量的强制性是其发挥作用的基础;内在控制是社会成员在内化社会规范的基础上,自觉地用社会规范约束和检点自己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

  制度化控制与非制度化控制。制度化控制是指以明文规定的形式(如法律、纪律、规章及各种具体社会制度)告知社会成员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非制度化控制是指虽无明文规定,但因风俗、习惯等的约束,社会成员对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已经明了。

  四、社会控制的知识嵌入。

  知识对人的意识具有反作用,公共知识同样如此。人的社会化过程可以归结为不断习得知识及公共知识的过程,如果一个社会实现了对知识特别是公共知识的控制和管理,那么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他实现了对人的意识的控制,包括意志、情感和判断。

  首先,从制度化控制与非制度化控制角度看,无论是制度化的社会控制还是非制度化的社会控制都与公共知识密切相关。

  舆论、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是以人们已经掌握的公共知识为基础的,并且会随着公共知识的不断进化而发生改变,因此控制好公共知识的传播内容及传播途径就等于控制了诸如舆论、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意识形态领域,进而决定并影响人们的社会行为,公共知识在这里无疑起到了非制度化控制的作用。法律、纪律、规章及各种具体社会制度等成文规定是人类在社会化过程中不断积累而形成的正规公共知识,无论这种公共知识科学亦或不科学、合理亦或不合理,在权力的支撑下,他们都对人们的行为有着绝对的制约作用。

  其次,无论以公共知识为基础的舆论、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还是以法律、纪律、规章及各种具体社会制度等表现出来的正规公共知识都对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有着引导作用,体现了积极控制的职能。

  第三,以公共知识为基础的舆论、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对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起着软控制的作用,而以法律、纪律、规章及各种具体社会制度等表现出来的正规公共知识则彰显着硬控制的力量。

  第四,无论以公共知识为基础的舆论、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还是以法律、纪律、规章及各种具体社会制度等表现出来的正规公共知识,一旦被人们习得并内化,就会形成自发的内在控制。

  因此,公共知识对社会控制的意义是重大的,如何利用公共知识实现社会控制值得探讨。人们获得公共知识的渠道有三:即家庭、学校和社会。如果进一步分析,家庭成员本身也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接受者,因此从学校领域和社会领域入手整合公共知识可以有效地实现社会控制。

  学校是公共知识(主要是正式公共知识)的集中地,在学校领域,课程的传授是公共知识传播的主要途径,是公共知识的载体,通过控制学生可获得的公共知识来影响学生的思想和行为就可以起到社会控制的作用。社会对课程的选择和控制是利用公共知识实现社会控制的一个很好的表现。

  课程是一种“法定文化”,对于教育对象而言,是既定的而不是生成的,是社会(统治阶层)对其未来成员(学生)加以控制(亦即社会控制)的一种中介。课程中的公共知识是按照一定的标准选择和组织起来的,被认为是对学生和社会的未来是有用而必须的知识,是“合法”的知识,而正是这种合法性使得社会控制得到保障。这种控制不仅表现在对意识形态的控制上,而且表现在随着公共知识的分化,因课程的选择与设置,受教育者的专业化的公共知识结构使得现行社会分工得以维持,现行的社会结构与秩序保持稳定。

  总而言之,无论是在学校领域还是在社会领域,整合公共知识,形成社会群体的共同理性是运用公共知识实现社会控制的着眼点。

  参考文献

  [1][美]伯·霍尔茨纳,着。傅正元,蒋琦,译。知识社会学[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7)。

  [2]郭强。反思知识经济 [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1)。

  [3]郭强,扬维灵等。知识与经济一体化[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1)。

  [4]王维国。论知识的公共性维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5]弗·兹纳涅茨基,着。郏斌祥,译。知识人的社会角色[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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