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壮大, 我国的新传媒产业也在不断的快速运转中, 虽然互联网极大的丰富了人们的文化生活, 但是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 导致网络着作权侵权事件的风险纠纷日益增多, 在网络环境中, 着作权侵权纠纷问题显得十分的重要。其不仅关系着我国未来互联网模式的发展, 更关系着互联网法律保护问题。
关键词: 新媒体; 着作权; 网络侵权;
一、网络着作权相关概述
近年来, 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不断重视, 以及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 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着作权的保护积累了许多良好的经验, 但是在实务中某些问题上仍然存在一些分歧。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首次在民法中提出了网络环境中侵权责任,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网络侵权指导, 但是从实务界来看, 并未得到较好的收效。
(一) 网络着作权的概念
互联网作为一个新兴产业, 其项下衍生出了很多的新产物。网络着作权就是其中一种。传统的着作权是指着作权人对于自己被法律保护的作品, 享有的专属于作品的权利。根据传统着作权的概念我们可以知道, 网络着作权实际就是以互联网作为载体, 在互联网上发表等同于传统着作一样的作品。在互联网传播的过程中, 着作权人对于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因为网络着作权形式与传统着作权不一样, 所以分为以下两种形式:第一种是依托于传统作品, 只是借助互联网这个媒介形式, 将其转化成电子化形式;而第二种是指本身就是依托互联网产生的, 直接以电子化的形式展现出来。这两种形式的作品都是我们所说的“网络作品。”
(二) 网络着作权的主体
对于我们传统的着作权来说, 主体比较好确定, 即为作品的署名权人。但是对于互联网着作权而言, 鉴于互联网的虚拟性特征, 让互联网主体的认定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在实践中我们认为, 网络着作权主体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是指依据署名来确认所有权人, 在没有其他人提出反证的情况下, 我们可以默认推定署名权人即为我们的权力主体;第二种是指通过登录或者验证的方式, 认定为着作权主体的, 同样的, 在没有第三人提出反证的情况下, 我们也可以推定此人即为我们的着作权主体;第三种是指根据网站服务商提供的相关证据确定的着作权人。当着作权人需要在互联网上将自己的作品发布时, 需要互联网平台的协助, 如果网络服务平台能够证明相关信息, 那么此作品的作者即为真实的着作权人。
二、网络着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侵权责任的认定
对于互联网着作权侵权行为和着作权侵权责任, 一部分人认为是同一概念, 这是有问题的。实际对于互联网侵权行为来说, 并不必然的引发侵权的责任。而有了侵权责任一定会引起侵权的行为。也就是说互联网侵权责任是互联网侵权行为的结果, 而互联网侵权行为是侵权责任的先决条件。
(一) 互联网着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互联网着作权侵权行为指的是:以互联网为依托的载体, 在没有原着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 并且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基于以上的行为, 侵权人擅自将法律保护的作品在网上发布的行为。
(二) 网络着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
由于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侵权主体的责任归责原则都是采取过错推定原则, 对于互联网着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上也并未区分网络着作权直接侵权行为和网络着作权间接侵权行为。在实际操作中要证明网络用户或者互联网服务平台具有直接侵权行为有时又比较复杂。如果不将网络着作权侵权行为进行细分, 很可能无法保护着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所以, 对于网络着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 应当区分来看:网络着作权直接侵权行为采取过错推定原则, 网络着作权间接侵权行为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三、网络着作权侵权的保护
(一) 保护着作权管理信息
对于着作权的保护, 首先应该先从信息管理开始, 对于需要上传到网络上的相关作品, 可以在网络传播之前, 就将其相关着作名称, 着作权人, 作品使用条件, 法律状态等都伴随着作品上传到互联网上。保证着作权信息管理完善。
(二) 技术防御上采取法律保护
因为现在的惩罚力度过低, 违法成本过低。导致很多侵权者甘愿冒险。并且由于现在技术上的一些缺陷, 使得即使知道作品侵犯他人着作权也找不到根源。所以加强技术上的防御是十分必要的。而且对于网络服务器的操作者也要进行法律追责, 使得他们在上传流转作品的时候也需要更谨慎。
(三) 加强法律救济
对于现在高速发展的网络和有待完善的法律规定, 加强法律救济是从根源上解决网络着作权侵权的方式。由于网络侵权行为涉及的方面较为复杂, 如果仅以《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保护是不够的, 所以需要针对网络侵权的特殊行为制定符合的规定。
四、结语
面对错综复杂的网络着作权侵权案件, 目前法律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 因为其特殊性和高速发展性, 我们需要根据其特点加以规制, 保护知识产权, 从而达到维护着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郑英龙, 陶舒亚.网络着作权的法律规制.法治研究, 2008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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