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 除保险合同(rescission of the contract)。保险人可以行使解除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16]解除权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行使,如果双方产生争议,则由法院来确认。
2.按 此例处罚被保险人(the assessment of aproportional penalty against the assured)。比例处罚的方法产生于对传统的以解除保险合同作为补救措施的批判,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解除保险合同是太过严厉的补救措施。其理由主要有三:首先,解除保险合同是一种全有或全无的(all-or-nothing)补救措施,因而不如比例赔偿方法在使用上更精确;其次,尽管在损失与投保人的不实陈述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但仍允许保险人解除合同这一措施太过严厉,同时也违反了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最后,解除合同是一种比较草率的补救措施,它不能区分过错的程度,因为投保人的不实告知可能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也可能基于一般过失,但结果却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