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经济危机时代,世界各国普遍实施宽松的货币政策,全球经济形势总体有所好转,但由于发展中国家及新兴经济体经济结构单一、政治稳定性偏弱,美国次贷危机的阴影挥之不去,政治波动、债务危机、经济动荡时有报道,美国主导的TPP、TTIP更试图阻断原有贸易框架下的区域经济融合进程,给全球贸易带来了新的不确定因素。2009~2013年,我国出口贸易增长率分别为-17%、30%、15%、5%、8.6%,出口贸易增速稳中有升,但下行压力依然明显,面临的风险日趋复杂。因此,如何通过出口信用保险来应对复杂国际形势,加大我国出口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保障出口经济增长是当前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其原因探究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现状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基本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独家经营,它是由国家财政出资设立的全资国有公司,政府负责制定经营政策及提供资金支持。
该公司2001年底成立后得到了迅速发展,目前注册资本已增至240亿美元,是原有注册资本的6倍,成为全球最大的官方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其承保额年均保持30%以上增长率(如图1),累计实现承保金额10876.73亿美元,保费收入79.68亿美元,已决赔款43.39亿美元,支持企业获得贸易融资超过1.3万亿人民币,对出口的渗透率由2002年的0.8%增长至14.3%。其中2012年实现短期信用险承保金额2729.1亿美元,同比增长32.8%,向企业和银行支付出口信用保险赔款11.8亿美元,支持企业获得融资超过3400亿元人民币,国家八大重点行业承保金额占全部的80%,承保地区主要集中在新兴市场(49%)、美国(23%)、欧盟(17%)、中国香港(7%)和日本(4%)。至2013年第三季度末,累计服务小微企业2.4万家,对小微出口企业的覆盖率达到12.0%,大大缓解了出口企业“有单无力接”的难题,有力地保障了企业的稳健运营。
(二)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的问题分析
1.出口信用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覆盖率不高
一方面,目前我国出口贸易企业尚缺乏资信调查系统和企业间信用信息交换平台这两大信用资信获取渠道,出口企业获取外国客户信用调查结果难度大、成本高,因而出口企业交易对手大部分是有着长期合作关系的老客户,而对于信息了解不足、风险较大的新客户,其通常采取拒保的消极方式,加之国内出口信用保险宣传力度不足,我国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以规避风险的意识薄弱,甚至拒绝投保。
另一方面,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高费率抑制着出口企业的投保需求。2012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平均费率为0.45%,较国外0.1%的平均费率水平高了数倍,增加了外贸企业的成本。加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采用“统保”方式,一旦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出口商就须同时为其优良业务付出较高的保费代价,这让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望而生畏。而有些企业即使投保也因费率高而投保额较低,由此导致出口信用保险有效需求不足,对出口的覆盖率小。虽然从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出口信保覆盖率从纵向看得到显着提升,由2008年的4.39%跃升至2012年的14.3%,4年内增长了3.25倍,但从横向看,目前国际出口信用保险的覆盖率平均达15%~20%,而国际贸易大国的保险覆盖率都保持在40%以上,如英国为45%、日本为50%、法国为60%,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仍未达到世界平均水平,和保险发达国家相比更是相距甚远。
2.出口信用保险经营风险大,有效供给不足
一是出口信用保险供给主体不足。2008年以来,虽然有一些商业性保险公司如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开始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但由于风险预测管控能力不足,目前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规模微小。总体而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可以说只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独家经营。二是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种类不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目前提供30个出口信保险种,总数偏少,而其中短期险种23个,中长期险种、投资保险、担保业务险种分别为4、2、1个。出口信用保险险种数量少、结构不合理,难以满足我国各出口企业的投保需求。而与银行融资业务相结合的金融创新种类,如贸易贷款、打包贷款、票据贴现等形式更是简单,缺乏适应国际金融发展趋势的福费廷、仓单融资、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等业务。三是出口信用保险地区发展供给不平衡,资源过剩与短缺并存。中国信保公司现有20家分公司和6个营业管理部,从其地域及人员物资布局来看,重点将80%的资源都集中在东中部发达地区,20%分配在西部等欠发达地区;而就出口结构看,我国东中部发达地区出口总额仅占出口总额60%左右,可见在西部地区投入的资源明显与地区出口贸易不相匹配。东中部地区出口信用保险资源相对过剩和西部地区出口信用保险资源相对短缺矛盾并存。
3.相关法规不完善,组织与监管体制不健全
虽然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但相关法规体制不完善,政府支持力度明显不足。
(1)相关法规体制不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是政策性保险,其在经营推广中需要强有力的法规作为保障。然而我国自2001年至今,仍未有一部独立的出口信用保险专门法律,每当遇到相关保险纠纷时,只能借用普遍适用的《保险法》、《对外贸易法》等,而其中并无针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明确规定。出口信用保险在业务范围、责任划分、保险赔付、国家限额控制、风险控制及如何协调执行各外贸出口政策等方面缺乏明确依据,这让其发展无章可循。在保险发达国家,开办出口信用保险是经历先立法后建机构办业务,而我国则与其相反。出口贸易保险混同于其他保险,更无法律可用于规范和调整出口信用保险,无法满足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特殊需要。
(2)组织与监管体制不健全。作为政策性保险,按照国际成功经验,应受到政府一定程度、一定形式进行参与和管理,在政府设有专门监管出口信用保险的部门。如在法国,其财政经济工业部直接管理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并派驻两个指定专员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执行进行监管。而我国承办出口信用保险的机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和保监会三家监管,并没有专门的主管部门,目前由保监会代管。代管在很大意义上并没有全部监管权利,保监会并不直接监管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经营,而财政部在一定程度上也仅是考核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盈亏。这导致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管理混乱,效率不高。
4.政府的政策及资金支持力度不足
充足的资金准备是该保险充分发挥政策性风险补偿作用的保证,但我国财政政策及资金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力度明显不足。一是专门扶持政策偏少;二是我国现行20:1的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责任总额与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与国际上15:1的合理比例仍存在较大差距;三是经2012年底新增注资后,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设立的风险基金规模仍偏小。中国信保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40亿元人民币,不足40亿美元,而我国2012年承保规模为3458.3亿美元,实际承保金额对风险贮备金比例约为86:1,远远高于我国现行规定比例和国际公认的合理比例。由于风险基金存在巨大缺口,保险机构承担保险责任处于一种超风险状态之下,因而严重限制了保险机构的承保能力。
总之,我国政府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及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偏弱,导致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保能力有限,制约了承保规模的扩大和出口信用保险作用的发挥。而随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总额和出口贸易总额迅速增长,我国不健全的出口信用保险基金补充机制和操作方式,必将会成为制约其发展的障碍。
(三)出口信用保险存在问题的原因探究
针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的问题,其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1.垄断经营体制是市场需求与供给双不足矛盾的根本原因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目前实行独家垄断经营。一方面,独家经营使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缺少其独立利益和不断发展壮大的内在动力,提高技术及服务水平的动力不足,市场有效供给受限。出口信用保险是政策性保险,受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同时也受财政部的监管,缺少自己独立的利益,从而缺乏发展壮大的内在动力。在公司成立至今的13年间,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目前仅增至2451人,且大专以下水平540人,占比22.03%,仅设立了20个分公司和6个营业管理部。相对于大型保险公司而言,其从业人员及机构数量少,整体服务能力较差。
出口信用保险信息技术也有待进一步提高。虽然我国信用保险公司的信息网络遍布全球主要国家,但对于各国信息的收集没有到位,因为信息了解不足而拒保的案例屡见不鲜,信息技术手段落后使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竞争力明显不高。中国出口信保公司从业人员数量少、素质不高、网点分布散、信息技术弱是导致市场有效供给不足的关键原因。
另一方面,独家经营带来市场垄断的种种弊端抑制着外贸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有效需求。一是独家经营导致价格垄断让外贸企业对该保险望而生畏。由于缺乏相应的竞争机制,出口信用保险费率由一家保险机构报价就会导致费率偏高,抑制了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出口企业投保意愿。二是独家垄断产品、服务未尽如人愿。首先是险种种类少,不能满足出口企业独特的投保需求;其次是保险售前售后服务跟不上,投保企业觉着花钱既没享受到风险保障也没享受到服务,进而抑制投保意愿,造成市场投保需求不足。出口信用保险市场一枝独秀也让保险机构自身服务水平难以提高,导致市场有效供给不足,同时,外贸出口企业投保意愿受到抑制,导致其有效需求不足。
2.信保机构和出口企业自身不足是导致供给短缺、需求不足的直接原因
一方面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自身还存在诸多问题,抑制了相关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
首先,在我国现行保险体制下,当政府财政专项保险基金数量一定时,且赔款余额(赔款费用不能多于保险费收入的部分)不能突破该专项基金数量的情况下,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实际经营中会倾向于承保风险较小的业务,而忽视了真正需要出口信用保险保驾护航的较高风险的出口企业。这同时抑制了出口信保机构吸收大集合风险事故和削弱出口企业对出口信保机构的信心和信任。其次,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没有建立专业人才培训体系,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专业能力差。出口信用保险较商业保险更为复杂,在业务推广和服务中需要专业人才。而缺少专业人才导致保险机构业务推广难度增加,投保企业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后缺乏后续的专业指导,出口信用保险持续发展能力低。最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险种少、费率高,严重阻碍着企业投保率的提高。
另一方面,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认知不足、风险管理能力欠佳等,也会抑制其对该保险的需求。
一是外贸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认知不足,有的企业甚至不知道该保险的存在,更别谈其对出口信用保险的需求。二是有些企业风险意识薄弱,风险管理能力差,甚至片面地为减少保费支出而不充分利用其规避风险。研究显示,世界500强企业80%都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而我国出口企业投保率不足10%,远不及发达国家的水平。这些都体现了外贸企业投保意愿弱,出口信用保险需求不足。
3.组织和监管运行体系不完善是重要原因
出口信用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在贯彻国家的国别政策和产业政策时,应受到相关部门关于风险总量控制、管理的指导,而保险政策的制定更需要充分考虑到国外经贸政策、国内财政政策、外交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因素,这需要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而目前我国正缺乏这样一个有效的协调管理组织体系。
在监管方面,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目前由中国保监会监管,而保监会尚未建立专门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体系,其监管要求和标准较商业性保险存在明显不同,国外成功经验表明,出口信用保险必须要有其专业的监管部门作指导和监督。可见,组织和监管体系不完善也是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疲软的重要原因。
二、加快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建议
(一)加快出口信用保险立法,强化财政和政策支持力度
目前,我国保险机构并不具备极强的险种创新与开发能力、强大的信用信息网,这也就决定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需要依托政府的大力支持。
1.构建出口信用保险的专门法规体系,保障其健康运营
出口信用保险是我国贯彻外贸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发展战略政策的重要金融工具。然而,作为政策性保险业务,其又不同于一般商业性保险,其对国内外宏观政策的变化也更为敏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良好宽松的外部环境对出口信用保险的稳健发展至关重要。日本的《贸易保险法》、美国的《进出口银行法》和《出口增进法》及澳大利亚的《出口融资与信用法》无一不为出口信用保险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保障。从国外成功经验看,出口信用保险无论采取何种模式经营,都是在立法基础上建立起来的。2004年,我国首次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出口信用保险,但其后并没有进一步的立法。我国相关出口信用保险法律法规在专业化层面上需进一步提高,促进出口信用保险走上法制化轨道,使其保险业务的运营和管理得到可靠的法律保障。
2.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提高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保能力
出口信用保险正逐渐为我国企业所熟悉、接受和利用,对出口经济增长的支持作用也越来越强劲。但其经营遭遇规模偏小、投保率偏低、赔付率偏高等情形。在出口信用承保出口额大小与其资本金规模成一定比例的情况下,为保证出口信用保险功能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政府必须持续加强对其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大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保障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资金规模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方面在考虑保险机构经营状况和国家财政状况的基础上,建立完善保险基金增补机制。出口信用保险基金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借鉴国外经验,在国家财政中划分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资金预算,由财政部建立具体的资金定期注入制度;二是可从每年出口创汇中抽取一部分用于扩充出口信用保险基金。我国每年进出口创汇余额数目较大,大部分成为国家外汇储蓄,可以考虑从中抽取一定比例来补充出口信用保险基金,实现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和出口创汇两者相互促进。另一方面,可通过适当的保费补贴和税收优待措施,降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拓展业务的难度。较高的费率和经营成本支出,是保险机构开展业务难和扩大经营规模难的重要原因,政府可在这两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适时适当给予保费及业务费用补贴,降低其开展业务的难度;在一段时期内给予免征营业税、减免所得税和其他税收优待政策,刺激保险机构不断发展壮大,提供更多的出口信保服务。
(二)选择适合国情的发展模式,完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建设
针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经营效益差、发展动力缺乏、创新动力不足、缺少市场竞争机制的弊端,可借鉴英国、法国等出口信用保险发达国的机构设置模式,将出口信用保险划分为政策性险种和商业性险种。尝试在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牵头下,联合其他部门,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体制进行股份制改革,将商业性保险机构引入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对于具有很强政策指导性的政策性险种,可由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独家经营,但对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险种只要是商业性保险机构(包括国外商业性保险机构)愿意承办的都可以放行,从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出口信用保险双轨制,这样既保证了国家对出口企业的政策性支持,又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
另外,要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出口信用保险目前虽然是政策性保险,但归根究底仍然是保险,也要避免多重监管问题。可以在保监会成立管理出口信用保险的专门部门,承担制作经常性的出口信用保险例会制度和重大事件的紧急处理制度。同时,建立部际协调委员会制度。尝试引入部际协调委员会制度,由财政部、保监会、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外交部、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等部委组成出口信用保险部际协调委员会,制定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决定重大保险项目以及规划发展方向,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健康迅速发展提供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
(三)不断提高经营管理及服务能力,努力扩大保险覆盖面
全球500强企业中80%的企业使用了贸易国家信用险,在欧洲贸易信用险承保额(包括国内贸易和出口贸易)占欧盟贸易量的70%,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率只有14.3%左右,未及世界平均水平,因此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有责任尽快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及服务能力,努力扩大其保险覆盖面。
1.加强信息开发研究和管理,完善风险预警机制
在国际贸易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强信息开发研究和管理,有效帮助国内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既要加大信息技术的研究,增加信用风险数据监测,充实信用评估数据库,及时对外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帮助公司规避风险,帮助企业实现对交易对手的全方位了解;也要加强行业风险分析,对国家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着重培养的重点行业要密切关注,实时分析重点产业出口信用信息,及时发现风险隐患,确保国家产业政策、贸易政策顺利实施;还要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将风险管理服务前移,通过预警、培训、行业内部信息交流、拜访客户等形式,帮助企业实现对风险的认知,为出口企业提供专业的风险防范建议。
2.增强保险产品、费率及服务能力建设,扩大出口保险覆盖面
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尽快提高产品、费率服务能力,对扩大其覆盖面非常重要。
首先,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要积极开发新险种,不断进行业务创新、开放保险业务范围。例如可以有选择的借鉴COFACE协助中小企业到国外开展商务的“商业开拓保险”的业务经验,设计并推出博览会保险、技术投资险等新品种,在承保一般的商品贸易保险的基础上,不断推广承保服务贸易等其他如汇率波动险,加大开展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业务力度,以此满足投保主体的多样化需求。
其次,要建立弹性浮动费率制度。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费率的制定比较宏观,分类也较笼统,主要以信用期限、买方国家风险类别和付款方式为标准,而忽略了各买家的具体情况。笼统的高费率标准,严重制约着出口企业为资信优良业务投保。
对此,韩国出口信用保险费率的制定经验非常可靠,也具有较强说服力。韩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接到投保申请后,并不是光就信用期限、国家风险类别、付款方式等笼统地定制费率,而是参考具体买家的全面信息,充分考虑其运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微观指标。我国应逐步摒弃简单笼统的费率制定标准,借鉴韩国成功经验,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弹性浮动费率制度,同时要适度降低平均费率。
最后,要积极引进和培养专业人才,尽可能地组建保险技术小组,着力提高理赔服务质量,积极处置大案要案、贸易纠纷、买方破产等复杂案件,加强对风险集中度、未了责任、赔付率等指标的动态跟踪管理,加强保险费率厘定、准备金提取和再保险安排等措施。通过加强出口信用保险产品、费率和服务能力的建设,不断推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深入开展,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的覆盖面。
(四)强化外贸企业风险管理意识,不断提高其投保主动性
我国出口企业通常对出口信用保险存在认识误区,风险管理意识薄弱。大部分企业只看到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会增加经营成本,而没有意识到该保险对保障自身出口收汇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应当从企业自身效益最大化和长远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未雨绸缪,努力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配合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宣传推广,学会使用这一风险管理工具,积极投保符合自身特点的出口信用保险险种,努力保障其收汇安全,使风险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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