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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担负社会风险管理功能的路径选择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8-22 共556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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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社会风险管理问题的提出及内涵界定

  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与发展,对社会风险的认知与管理也不断发展,但一直以来,人们对社会风险的认知和管理常常滞后于社会风险的演进速度。起初,人们将社会风险管理局限于企业及个人风险管理的各种措施的整合,这种狭义化的定义伴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纵深发展; 伴随着科技进步带来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 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伴随着法制完善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等受到了空前严峻的挑战。因此,针对社会风险的特征及变化,1999 年世界银行提出社会风险管理应从系统、动态和综合决策的角度,合理配置政府社会保障计划、市场商业保险计划及传统家庭、社区计划的综合保障功能,构建社会风险控制机制、社会风险预警机制、社会风险补偿机制。

  相对于狭义的社会风险管理,此概念体现了社会风险管理的系统性、动态性及综合性。首先,此概念拓宽了社会风险管理的主体,形成一个由政府、市场、及社区和家庭联合管理的综合保障体系; 其次,此概念构建了系统性的风险管理机制,即社会风险预警、社会风险控制、社会风险补偿机制。这一风险管理机制贯穿于风险的全过程,即从事先的风险预防到事中的风险控制及事后的风险补偿。

  2、 保险实现社会风险管理功能的逻辑起点及自身优势

  近来,保险业参与社会风险管理成为保险界产、学、研、政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特别是,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从而明确了风险管理是保险业的核心职能,也是保险业参与社会分工的立足点。而 2010 年9 月,保监会发布的《保险业进一步参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明确指出,保险要发挥风险管理功能,增强社会抵御风险能力。为了使得保险更好参与社会风险管理,我国众多的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做出了积极地探索和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2011 年,周萍等发表文章《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风险演进与保险机制参与研究》; 2012 年,吴辉文等在《商业保险参与社会风险管理的途径探究》中,基于分析商业保险参与社会风险管理的功能作用及其技术途径,提出创新商业保险参与提高社会风险管理水平的切入途径和建议; 翁小丹等发表文章《创新运用保险技术分解社会风险探究》。实际上,保险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参与社会风险管理有着自身的优势与内在必然性。

  2. 1 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参与社会风险管理的逻辑起点

  在这个世界上,什么都可以变,但风险的不确定性这个特征是不会改变的,从一定意义上来说,随着经济社会复杂性程度的加深,风险的不确定性会越来越大。瑞士再保险咨询与研究机构对1970 至 2011 年全球巨灾发生次数进行了统计,从总体上来说巨灾的人为灾难与自然灾害的次数呈现递增之势。

  而保险作为一个承保风险、管理风险的行业,必然伴随着风险的产生和发展而发展,因此,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参与社会风险管理的逻辑起点。而保险在社会风险管理中的功能和作用,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也找到了佐证。据统计,世界保费总额在 1950 年仅为 210 亿美元,1982 年增长到 4 660 亿美元,1995 年增长到 21 434 亿美元,2001 年增长到 24 000 亿美元,2009 年达到 40670 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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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然,在历史进程中,或有的年份或某段时期,保费的收入低于上一年份,或上一时期,但由于风险的客观存在及不断变化,保险业在发展趋势上,必将是一个规模不断扩大、功能不断深化的行业,而保险在社会风险管理中所承担的责任也将是不断扩大的一个趋势。

  如果以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来表达保险参与社会风险管理发挥的作用,更具有说服力。保险深度与保险密度两项指标是评估一个国家保险行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保险深度是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 的比例,它是反映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 保险密度是指按照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它反映了一个国家保险的普及程度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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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保险行业虽然呈现蓬勃发展之势,但与发达国家(地区)相比,仍然与世界平均水平相距甚远。以 2011 年部分国家与地区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统计数据为例,见表 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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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保险的自身特点为其参与社会风险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持

  根据国际经验,在社会风险管理中引入商业保险是各国通行的做法,也是行之有效的。

  首先,从两者的客观对象来看,风险是保险存在的前提,也是社会风险管理存在的前提,没有风险就毋须保险,也不需要进行社会风险管理。其次,从两者的方法论来看,保险和社会风险管理都是以概率论和大数定律等数学原理作为其分析基础和方法的。实际上,风险管理就是从保险开始,进而逐步发展而形成的。而保险的自身特点则赋予了其在社会风险管理中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

  保险就是一个承保风险、管理风险的行业,保险公司从开发产品、制定费率到承保、理赔的各个环节,都直接与灾害事故打交道,不仅具有识别、衡量和分析风险的专业知识,而且积累了大量风险损失资料。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认为,很少有企业的业务广度和多样性能够与保险公司的业务相提并论。因此,保险公司根据积累的大量损失统计资料,分析总结出各种各样风险特性,了解掌握风险的运行规律,在社会风险发生前,可以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达到防患于未然; 在风险发生时,采取有效的抑制手段,从而大大降低了社会风险的复杂性。特别是在风险发生时,可以通过及时、充分的经济补偿,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社会风险的破坏性和冲击性,有效地化解风险造成的社会不稳定等消极后果。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解决大病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社会风险,2012 年 8 月 30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商业保险机构利用其专业优势,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3、 保险实现社会风险管理功能的路径选择

  现代保险实现社会风险管理过程中,保险标的呈现多元化发展,人的生、老、病、死,人的财产损失、经济责任、信用风险等都可以作为保险标的,得到保障。而在国家政策调控下,强制性保险与自愿性保险、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等不同保险行为,从多元角度、多种路径为风险管理工作保驾护航。

  商业保险作为市场化手段,在参与社会风险管理过程中,是以保险产品为载体,以保险经营环节为路径依赖而实现的。相对于一般的商品而言,保险产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具有无形性、承诺性、机会性等特点; 而相对于同类的金融产品而言,虽然具有金融商品中资金融通的共性,但保险商品的复杂性与避害性又使之与一般的金融产品有了较大差异。在保险产品众多特性中,承诺性和避害性使其具有了参与社会风险管理的前提,而保险产品中的保险责任则是其进行风险管理的支点所在。

  在载体地位确定以后,保险参与社会风险管理路径方面就面临着选择问题。传统上,保险公司都在扮演着“事后补偿损失”的角色,这与社会风险管理要求建立一个社会风险预警、社会风险控制、社会风险补偿的综合机制是不符的。因此依托保险产品运行的全寿命周期进行风险管理,则是保险参与社会风险管理的路径依赖。在展业阶段可以通过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放大保险需求,使面临风险的大量潜在保险客户产生借助保险手段来转嫁风险的需求; 在承保阶段,可以利用保险费率等经济杠杆作用,进一步规范社会安全行为; 到保险期间,保险公司通过定期检查保险标的,能及时整改隐患,进而实现有效的防灾防损目标; 在理赔阶段,通过保险的及时补偿,使被保险人的生产和生活得以继续,实现维护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及国民生活安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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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在进行社会风险管理过程中还应考量以下 3 种关系: ①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之间的关系; ②节点式风险管理与全面风险管理的关系; ③独立风险管理与协作风险管理的关系。

  3. 1 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

  保险参与社会风险管理的载体是保险产品,而保险责任是其履行保险义务的评判标准和尺度。以企业为例,其风险可以分为可保与不可保(未保的) ,进行风险管理时,不能将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完全割裂开来,这主要源于风险的可变性、关联性和传染性。即风险可以由不可保而转化成可保风险,可保风险可以引发不可保险风险的发生,不可保风险的发生也会引发可保风险的发生。因此,在对企业进行风险管理时,不应将可保与不可保风险割裂开来。

  3. 2 节点式风险管理与全面风险管理

  在进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是同等重要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的高低不是取决于管理中最好的一个环节,也不是取平均值,而是取决于管理中最薄弱的一个环节,即风险管理中的“木桶理论”。也许这种短板效应带来的风险损失较小,但这种“短板效应”的累积和叠加,将会引发较大或更大的事故,heihrich 法则就给出了确定的诠释。对于不同的生产过程,不同类型的事故,1∶29∶300 的比例关系不一定完全相同,但这个统计规律说明了在进行同一项活动中,无数次意外事件,必然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而要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必须减少和消除无伤害事故,要重视事故的苗子和未遂事故,否则终会酿成大祸。

  3. 3 独立风险管理与协作风险管理

  商业保险公司在参与社会风险管理过程中,要充分与政府、企业、个人沟通协作,发挥协作效应,即 1 +1 +1 >3 效应。如保险公司可以与政府部门中的安监、公安、消防、民政、教育、水利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探讨科学的防灾防损方式方法,提高风险防范的有效性。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性行业或高危行业,建立行业、企业风险管理资源共享机制,一方面提高自身风险管理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节约成本、提高风险管理效果。

  4、 保险实现社会风险管理功能的效果评价

  社会风险管理属于风险管理的一部分,因此必然要遵守风险管理的程序。而在风险管理中,风险管理的效果评价虽然是其过程中的最后一步,但却是非常重要且不可或缺的一步。保险参与社会风险管理的效果评价是指对风险处理手段的效益性和适用性进行分析、检查、评估和修正。

  通常情况下,我们通过效益比值来评价风险管理方案。但是在效果评价中同样要处理好静态效果与动态效果、当期效果与长期效果之间的关系。

  4. 1 风险的非静止性决定了风险管理程序的动态变化

  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处于运动与变化之中,这些变化必然会引起风险的变化。如风险的性质是可以变化的; 风险的种类是可以变化的; 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是可以变化的……。因此,风险管理的目标、手段等必将与风险变化联动,不断地修正、调整以适应风险的变化。2011 年季风给泰国带来超过 50 年一遇的降雨量,其中保险损失高达 120 亿美元,可谓史无前例。泰国的这次水灾有两点教训值得深思,一是如何应付常态风险的异态化。泰国经常发生洪灾,风险管理也有一定经验,但对于这种常态风险的异态变化没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因而错过了风险控制的最佳时机; 二是风险管理措施没有及时调整,20 世纪 80年代末到 90 年代初,泰国为了应对长期干旱,修建了很多大型水坝,目的是将季风雨水储存在水库中,以供来年季风雨到来之前使用。而当 2011年的季风雨到来时,水库并没有及时泄洪,而还是行使着应付旱灾的储水风险管理功能。最终,水库达到饱和,不得不大量泄洪,引发洪灾。

  4. 2 风险管理的当期效果与长期效果之间的内在联系

  基于成本与效益的比值来分析保险参与社会风险管理的效果,只是当期目标与结果的一种比对。在评估中,还应注重当期效果与长期效果的联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长期效果是当期效果的修正、累积和叠加。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例,此险种是在综合分析研究工伤社会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利弊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和经验,采取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实施、由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新的保险险种。它的特点是强调各方主动参与事故预防,积极发挥保险机构的社会责任和社会管理功能,运用行业的差别费率和企业的浮动费率以及预防费用机制,实现安全与保险的良性互动。辽宁省于 2010全省整体推进安责险,经过两年多的运行,参与的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效果正经历逐渐增大的发展过程。其中,针对前期风险管理的效果所进行的修正、调整,如对行业人员由原来的不计名制调整为实名制; 将理赔与防灾防损工作挂钩,对积极配合防灾防损工作的投保人,在下年度投保时给予适当的费率优惠; 对无视防灾防损工作的客户,给予一定的惩罚性措施; 根据事故数据资料,编制针对不同地域、不同季节、不同行业、不同风险的管理宣传手册等,这些基于当期效果评估中的经验,在修正和调整中正一点点累积、叠加于长期效果,这样长期风险管理效果必然呈现增大的客观发展趋势。

  诚然,相对于复杂、多样、多变的社会风险,保险发展的阶段性和水平制约着社会管理功能的践行与有效性,但从另一个侧面来讲,这也将为保险业参与社会风险管理提供无限空间与美好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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