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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物流保险发展存在问题与发展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4-09 共4335字

  一、物流及物流保险相关背景

  从我国现有物流行业经营状况看,其经营模式已从传统的第一方物流或第二方物流经营方式转变为现代的第三方物流经营模式。现代物流的主要特征是由独立的第三方提供系统的物流服务,物流经营者既不是买方也不是卖方,但是对物流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物流环节也不再局限于仓储和运输,而是由仓储、运输、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有机组合的物流系统。 现代物流经营者与承运人、货主发生分离。 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责任风险存在。

  针对于以上整个物流环节可能发生的风险,保险公司设计了一系列保险种类的集合,称为物流保险。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为物流业提供的保险险种主要有财产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这两种保险都是针对物流过程中单个环节的,物流的各个环节被肢解。 面对物流业这个新兴市场,中国保险业做了大胆的尝试,2004 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正式推出了“物流货物保险”和“物流责任保险 ”两个物流保险条款 ,但该条款的施行却不尽人意。 2010 年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为中远物流公司量身定制了一款物流责任保险,称为《物流监管责任综合保险条款》, 物流监管责任综合保险较之前物流保险相关险种,强调物流经营者的监督、管理责任。 尽管《物流监管责任综合保险条款 》 较之前的物流责任保险有所进步,但它仅符合中远物流公司自身情况,从现代物流业整体发展情况分析,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二、武汉市 10 家大型物流企业及汇通运输市场相关情况

  (一)物流企业基本情况

  1. 企业按照主要运输物品种类分类在 10 家大型物流企业(含中百仓储)中,企业类别以经营农产品和食品为主, 而在调研的 97 家位于汇通运输大市场内的小企业中,从事机械、食品、日用品、服装、电器、家具、建材、农产品、机电、汽车配件等多样运输,比例较为均匀。【1】

  
  2. 物流企业运输途径在现代物流管理中, 物流企业根据自身业务选择运输工具运输货物。根据运输工具的不同,可以划分为陆路运输、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出于对大宗和零担业务运输的需要,物流企业选取的大多是能够运输大件货物、吨位较大的运输工具。

  在调研的 107 家物流企业中, 采用公路运输和铁路运输的比重较大,分别占 48%、37%;水运和航空运输比重偏小。 数据说明,在武汉市物流企业的交通运输中,对于非高端非特殊的物品,一般采取路上运输为主的运输方式,同时路上运输的风险也相应增加。

  (二)物流企业面临的风险

  物流企业面临以下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人员疏失操作风险、第三方责任风险、合同风险、信息技术风险等。其中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占比最高,为 41%。 物流企业中可能存在操作风险占 34%, 第三方责任风险占 11%, 合同风险占8%,信息技术风险占 4%。

  1. 操作风险目前部分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信息化水平比较低, 物流操作离不开工作人员,如将货物分运环节,需要按规定对货物分类,确定数量等,而人为操作难免会出现一些失误。 由于货物是流动的,因此要求第三方物流企业不但要保证质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材质等属性,还要确定货物的库存数量保持在规定的额度,如果因为操作失误不能控制物品存量,或者物品进出库时没有避免以次充好的现象发生, 将给整个业务带来很大风险。

  2. 运输中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在现代物流管理中, 物流企业在运输过程中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 其经营中面临的首要风险是: 由于自然灾害(如狂风、暴雨、洪水等)或火灾所导致的运输货物毁损以及运输工具因发生碰撞、出轨或搁浅、沉没等事故而导致的运输货物损毁,除此之外,还有盗窃、不当装卸等因素导致的货物损毁。这些引起货物损毁的风险因素贯穿了配送、仓储、运输、装货等整个环节。这些可能遇到的自然风险或意外事故,除了会对货物造成损失之外,也会导致运输工具的损失。
  
  3. 第三方物流承担的合同风险第三方物流承担的合同风险不仅包括物流公司与客户的合同责任风险、与分包商的合同责任风险,而且还包括合同在订立以及履行过程中一系列风险。 目前,第三方物流公司要求严格遵守 just in time 原则,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将产品完整无缺地送到准确的地点。 这些按时、按质、按量的供货服务,已成为衡量第三方物流公司水平高低的硬指标,这也增大了第三方物流公司的经营风险。

  4. 第三方法律责任风险物流企业由于侵权行为要承担第三者法律责任(也称为公众责任), 尤其是现在越来越多的物流企业承担着危险品的运输与存储,责任风险也越来越大。 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第三方法律责任风险集中体现在环境污染风险、 交通肇事风险、危险品泄露风险这三个方面。货物运输是物流活动的主要环节,伴随着货物运输活动的进行,会产生尾气、噪声等环境污染,因此产生污染者需要对社会公众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由于运输的货物存在不确定性,有一些危险品货物物流有泄漏的风险,随时会给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5. 信息技术风险在现代物流经营活动中,信息技术的提供与处理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首先,物流经营人需要信息系统掌握货物信息并对其进行跟踪控制,其次,客户也需要通过信息系统随时掌握货物的动态。 而信息提供与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以及物流经营者在向顾客提供的物流服务出现问题时及时通知,或出险时尽力减少给客户带来的损失,成为现代物流服务水平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 因此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无法及时提供信息或提供的信息有误, 出现信息技术风险时,物流经营人便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武汉物流保险发展存在问题
  
  (一)投保时物流环节被肢解,缺乏整合性险种

  由于物流保险在我国发展不完善,保险公司出于对风险的防范和对成本的控制,产品对所承保的责任范围作了非常严格的限制。 现阶段我国物流保险市场由运输环节保险、仓储环节保险以及承运人责任保险形成传统物流保险“三足鼎立”的势态。 然而在这样传统货物保险体系下,物流的各个环节被肢解,承运人不得不按环节进行投保。 而按物流环节投保中,有部分如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都属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之外的环节,第三方物流保险出现了真空,被保险人的利益无法充分得到保障。

  (二)物流企业保险接受度不高 ,且投保手续复杂 ,了解程度低不愿投保

  由于很多物流企业保险接受度不高,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大,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不高,创新动力不足。 同时,完成一项物流活动必须多次办理保险手续,既延长了物流活动的时间,又增加了多环节保险费用,增加承运人运输成本的负担,削弱其竞争力。 通过实地走访,大多数承运人对物流保险了解程度低,称“不了解,没必要,不愿意”。

  (三)物流市场存在“保证金”制度的替代作用

  由于物流市场本身监管存在难题,市场内部中小型物流公司并没有属于自己的运输车队,多是作为信息平台联系货方和直接承运人,故而其内部自成一套“保证金”制度,由承运人缴纳一部分保证金作为保证从而开展运输业务,承运人自留全部风险;涉及多级承运人时层层传导,风险最终转移到直接运输人身上。 由于这种物流市场内部的保证金制度相对于购买保险成本低且可收回,手续简单,对物流保险存在极大的冲击和挤兑效应。

  (四)物流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监管不严目前,我国调整物流保险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缺乏协调性和系统性,规范物流保险各环节的法律法规发展不平衡以及物流行业缺乏行业规范等原因导致物流保险难以紧跟物流业飞速发展的步伐,不能真正地为物流经营者分散风险,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物流业的发展。 而且后期监管不严、执行力较差,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缺少严格的惩戒措施,直接导致相关法律法规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

  四、武汉市物流保险发展建议

  (一)完善物流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物流企业监管

  目前,我国执行的有关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从内容和行业管理上分散于海陆空运输、消费者保护、企业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各部委分别制定的有关规程和管理办法,呈现出杂乱无章的状态,缺乏物流行业系统专门的法律规定,导致市场机制不健全,秩序混乱,价格无序。 因此建立起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由相关政府部门组成物流法律法规建设委员会,专门负责研究、清理和制定系统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的健全是物流保险发展的先行条件,后期的执行和监管是重要保障。第三方物流平台可以考虑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录入参与者的资信状况,提供强有力的客户信息服务体系,对合规奖惩进行实时通报,有效抑制道德风险。 监管部门对实际操作中的违规违约现象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确保法律的威信,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二)创新物流保险产品

  2010 年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为中远物流 公司量身定制了一款物流责任保险,称为《物流监管责任综合保险条款》,以此为例,物流监管责任综合保险较之前物流保险相关险种,强调物流经营者的监督、管理责任。 尽管与前相比,物流责任保险有所进步,但它仅符合中远物流公司自身情况,从现代物流业整体发展情况分析,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但对第三方物流而言,还有很多环节风险并没转移,物流保险的发展并不理想,还有很大发展空间。

  物流注重的是整个物理环节,包括加工、仓储、运输、分配等服务,那么保险也应该适应物流服务发展的趋势,整合设计出涵盖整个物流过程的“物流综合险”,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努力沟通,建立保险产品开发小组,对现代物流各环节风险进行定义,在综合险下进行细分。 也可针对不同物流企业需要,单独设计相应产品,提供点对点服务,以满足投保人的各种需求,增加保费收入。 新产品要经过实践检验,不断根据市场反馈做出调整以适应市场需求。 也可借鉴国外经验,共同开发适应现代物流需求的保险产品,将产品完善。

  (三)加强物流企业与保险企业之间的互信合作

  物流业与保险业彼此之间缺乏信任,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物流保险的发展。 因此,保险公司和物流公司之间要不断加强对话,争取建立合作伙伴关系。 物流企业必须首先建立起自用途予以区别对待,若用作生产经营,则不构成本罪,若用于从事货币资本的经营,则按本罪处理。 结合刑法的任务,笔者认为,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做限制适用,在保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前提下,放开对企业经营活动和融资行为的限制,从而保证社会经济的活力发展。

  参考文献:

  ① 裴中同:《企业法律风险基础理论与实践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1 年硕士学位论文。
  ② 《2013 中 国 企 业 家 犯 罪 报 告 》,2014 年 10 月 16 日访问。
  ③ 高铭喧, 马克昌:《刑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年版,第 405 页。
  ④ 郑小春,许璧尊:《“口口相传”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行为要件》,载《福建法学》2012 年第 1 期。
  ⑤ 高铭喧, 马克昌:《刑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年版,第 40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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