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质量保障一直是欧美一些国家高等教育的热门话题之一,在过去20年中,它一直引导着高校评估系统的建立和完善。校外考试官制度 (ex-ternal examiner system)在国外很多国家的高等教育评估体系中都占据了重要位置,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校外考试官制度,又译作校外考试员制或校外评审员制,是指各大学在进行学位考试时,由校外相同或相近专业资深教师和大学之外相关职业领域专家担任学校考试委员会成员,参与学位考试的出题、阅卷、答辩、评分及讨论等活动,并对学校的课程设置、学位授予标准和程序等问题写出书面报告,提出意见与建议①。
国外的校外考试官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其校外考试系统具体由学校各自组织,由学校的校外考试官委员会负责组织,聘请校外相关领域内的专家参与本校的学位考试监督和评判,新西兰、爱尔兰和印度等国家也是采取这种形式;二是以丹麦和挪威为代表的一些北欧国家采取的国家组织形式,其校外考试制度是由国家组织一些全国委员会 (national body)负责考试事务②,这些委员会组织专家到各个高校参与学校的学位考试监督和评判。随着过去20年高等教育体系里其他质量保障程序的发展,新的可替代的质量保障体系已经建立,虽然和旧的程序之间保持着一些联系,但是,校外考试官制度却依然被认为是一个独立于高等教育整个质量保障体系之外的活动③。由于校外考试官制度在控制和改善教育质量方面有很大作用,丹麦和英国等国家仍然实行这种制度,并在不断加以完善和发展。
一、丹麦:国家组织形式
19世纪以来,丹麦高校一直被强制执行校外考试官制度,高校可以自主挑选校外考试官,学校只需支付考试官一定的酬劳。然而在1993年,丹麦教育部决定为每一个学科 (study programme)建立国家委员会,涵盖了所有人文和自然学科,从而建立起100多个全国委员会,并聘任一定数量的考试官,这些委员会的主要目的就是建立一套国家级标准。丹麦的每所高校都必须在至少1/3的学科中使用这些委员会的考试官,并且需要在每个学科领域都有所覆盖,对于其他学科,高校可以自由委任校外考试官。校外考试官的聘任一般为四年一期④。丹麦教育部如此决定的另一个目的就是要确保校外考试官能够独立于这些高校之外。
丹麦全国委员会的执行委员会必须与这些高校机构磋商,任命高校的考试官成为他们的会员,并且这样的任命必须是多样性的。执行委员会同时也必须为这些考试官在高校机构之间的轮转负责。同时对考试官的专业知识也会有一定的要求,特别是研究生阶段的校外考试官。为了给与教育相关的劳动力市场或者相关单位质量上的反馈,一个全国委员会里至少1/3的校外考试官必须代表的是这些高校以外的职业领域 (如非高校的专家,公众和私营部门的雇员)。但是最近的调查显示,很少有全国委员会能够达到这一标准⑤。丹麦1993年改革的一个主要原则是校外考试官应在质量保障和教育体系的质量发展中扮演更大的、更正式的角色。这种原则目前还没有被丹麦的高等学校普遍接受,因为负责这个教育体系的许多学者不同意或者怀疑校外考试官这个角色,而且这个意向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障碍。当然根据调查⑥,这种现象目前已有所改善,有关校外考试官制度的变化,目前在丹麦有三种观点⑦:(1)少数人觉得 “这个意向是好的”。一些校外考试官,尤其是来自非学术领域者,被认为为改变教育现状做出了宝贵贡献。(2)更普遍的观点是 “这个意向是好的,但是在实践中行不通”。一些人指出,校外考试官们没有兴趣或者是没有资格在质量发展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他们只关心自己的研究课题领域,而不是整个教育体系。同时也有人指出,高校不想被校外考试官干预,校外考试官报告和全国委员会的建议都会被高校所忽略,高校不会真正与全国委员会讨论本质上的改变。(3)还有一个重要的小部分人的观点是 “这个意向是不切实际的,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人文学科的学者混淆校外考试官的传统角色,对校外考试官水准持怀疑态度。而自然学科的学者则说,校外考试官的意见直接反馈给老师更简单易行,而不是通过校外考试官的报告或者是全国委员会告知给高校校长,再从他们那里告知下属的部门和教师。许多全国委员会的领导对放大校外考试官角色很不满,这样有压力的任务将会使招聘适当资格的人选变得更加困难。
目前,在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看似是已经克服,校外考试官也已经能够为丹麦的教育质量保障发展做出贡献。但是,现在仍有很多学者持怀疑态度,只有1/3的人认为校外考试官制度对教育质量的发展有很大影响。此外,关于维护国家标准的问题,有小组访谈表明,想要使所有人都满意一套国家标准也比较困难,同时,丹麦的全国校外考试委员会每两年就要开一次联系会议,它所覆盖到的每一所高校在此期间也都会自己举办论坛来影响国家标准和质量,所以出台一套国家标准在短期内也很难实现。因此,全国校外考试官委员会执行委员被强制要求发布教育年度报告,基于这个考试官报告,我们也可以预料校外考试官将在丹麦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
总之,最近十年,丹麦学者们正在逐步接收校外考试官在学习项目的质量保障和质量提升中扮演的角色,因为校外考试官新的角色已经得到法律的认可。不管怎样,仍然还是有一些怀疑的声音和一些人主张的在高等学校质量反馈方面校外考试官制度的无用论。
二、英国:学校组织形式
与丹麦的校外考试官系统不同,英国是高等学校自己组织和设置校外考试官。尽管学者们还没有将这一组织形式与英国高等教育的困境联系起来,但是近年来英国人已经开始对校外考试官系统略有不满⑧。
在校外考试官系统之外,英 国 的 学 校考核(audits)和 教 学 质 量 评 定 (teaching quality as-sessments)系统于90年代初期就建立了,表面上是因为政策制定者认为校外考试官系统没能够达到它最初设定的确保标准可比的目的⑨。其实,潜在的非议是校外考试官制度已经不能跟上迅速发展起来的模块化课程和教育体系。数量急剧膨胀的考试也需要大量的校外考试官,不仅如此,高等学校学生数目的增长造成的系统的整体膨胀,同时又不相应地扩大关于学术员工数量,所以就导致了飞速增长的员工学生比⑩。这样就造成在实践中校外考试官制度不能和原始的目标保持一致。举个例子,原本考试论文要被至少两位老师评判,而目前来看,这样的要求很难被实践,校外考试官报告描述的学术标准的状况也没有被记录下来,以及校外考试官系统总结报告以外的内容也相当匮乏瑏瑡。此外,学术水准的提高,比如说一个较大的多样性交叉学科课程和项目的建立,给更多以学科为导向的校外考试官系统提出了挑战。如何让校外专家从这些新课程、新项目中做出准确评估的能力也是一个通常被考虑的能力。最后,一些对校外考试官的研究也揭露了校外考试官酬劳方面的问题,考试官觉得他们所获得的报酬不能匹配他们在这项任务里花费的时间。
随着这些问题的出现,校外考试官系统已经逐渐发生了从评估 “精英”到评估 “大众”的改变。因此,目前的校外考试官很少直接深入到本科生成绩真实的评级过程中去。而且校外考试官已经更多地聚焦在怎样设计和评估整体的教育体系上。因此我们可以将之看成是: “从对结果的评估到对过程的评估这样一个历史性的改变趋势”。同时,还可以这样认为英国教育质量保障的国家系统发生了一些改变。
90年代是校外质量保障全面性、详细性和控制导向并存的十年,而现在已经出现了在整体实施过程中的小范围评估 (fewer evaluations)的 “浅层评估” (lighter touch),并且取消了对整个教育系统和学科导向 (disciplines-based)的评估。不管怎样,在英国的质量保障体系里仍然还存在对问责制的强烈要求,因此,目前校外考试官系统出现一个变化是现在校外考试官的报告必须是公开的,高校也需要对这些报告给出回应,在高校没有获得特许的情况下,所有的报告都必须公之于大众瑏瑶。通过这个方式,校外考试官必须为提供的公开报告负责。因此,在过去几年里,校外考试官制度和英国其他质量保障体系之间逐步加强了联系。虽然高校掌握着校外考试的设计和组织,但是英国教育系统确保了高校校外考试官制度与国家整体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之间的有效联系。关于校外考试官系统如何设计、如何组织,英国将会建立起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规范各高校校外考试官制度。同时英国还会着力发展一种校外考试官的培养机制来规范校外考试官的工作瑏瑥。总而言之,最近几年,英国的校外考试官已经有了一些改革,而且也有标志表明为了英国整体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完善,将会有更多更为连贯的实践措施出台。
三、对我国高校教育质量保障的启示
丹麦与英国之间关于校外考试官系统的区别已经很明显,在丹麦,国家权力机构在形式上负责,而在英国,组织校外考试官是高校的责任。但是,他们在变化的过程中还是存在着一些共同的趋势。当前,这两个国家的校外考试官系统都承担着多样化的角色,并且责任比以前更重大。即使在这些具有国家核心控制系统的国家———比如说丹麦,我们仍然可以确定校外考试官正在被分配新的角色。这主要和教育正在逐步实现大众化和国家化有一定关系瑏瑦。同时还有国家性的改革和其他发展的原因,比如劳动力市场需要国家教育系统给予相应的回应瑏瑧。如上所述,校外考试官制度在欧美很多国家的高校质量保障体系中占据重要的位置,虽然近几年发展遭到了质疑,但是像丹麦、英国这些国家还是积极拓展了新形式来使校外考试官制度更好地保障了高校的教育质量。因此,为了保障我国高校的教育质量,我们也应该逐步建立起校外考试官制度。
(一)加强外部质量监督机制,统一校外考试官国家标准
我国高校课程质量保障被认为是学校内部事务,由任课老师独立进行,以至于来自外部的、具有全国性的教学质量评价活动虽然标准统一,但是同一级别的高校教学水平差别极大,各高校的学历和学位证书水平缺乏可比性。例如五年一轮的本科教学水平评估和高职高专人才培养水平评估,过于宏观,覆盖面广而缺乏针对性瑏瑨。英国近年来的实践趋势表明英国的校外考试官制度正在逐步标准化,注册的校外考试员由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统一管理,有统一的候选程序,职责内涵要经过统一的入门培训,因此我们国家也应该首先建立起各学科全国校外考试官委员会,每个委员会应在委任校外考试官时提供指导,明确界定组织程序和惯例以及国家期望,突出他们的重要价值以及他们所在的组织是更广泛的质量保证体系的一部分。由全国委员会委派校外考试官参与到高校学位考试的整个过程中。同时应借鉴英国校外考试官制的 “执业守则”,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专业专家教学评价队伍,保障高校教学评价的标准统一和弹性管理的有机结合。
(二)外部监督力量全程参与,强化我国高校外部教学质量保障的可信度和威慑力
丹麦和英国的校外考试官的工作范围已逐步从结论性评价转变为过程性评价,并且严谨细微,对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极具威慑力。以至于 “如果一个校外考试官评价说,某一个教职员团体在考试中采取的评分标准低得离谱,不能有效地区分学生的能力。这样的一份来自考试委员会的批评性评论,几乎可以使所有的教职员工濒临崩溃”。
目前,我国高校聘请校外专家力量做微观教学评价主要体现在,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邀请校外专家参与,但参与的仅仅是结论性评价,评价结果可信度过低。在高等教育大众化时期,完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制度,强化校外专家的全程参与,增强外来监督力量活动的客观性和可信度是当务之急。
(三)加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国际合作研究
中国的高教质量保障要走向世界,实现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平等对话与合作,除了保持我们的自身特色之外,还必须借鉴和学习其他国家的实践经验。因此,在聘请校外考试官的同时,不仅可以选择国内高校各自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还可以邀请国外的知名专家学者参与到校外考试体系之中,同时也可以邀请丹麦、英国这些实行了校外考试官制度一百多年的国家的专家来交流、指导我们的校外考试官制度的建立。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的推进,质量保障研究要进一步拓宽国际视野,并积极地、广泛地参与到世界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研究和校外考试官系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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