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党的十七大将“ 建设生态文明” 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特别是十八大提出“ 五位一体” 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目标以来, 生态乡村建设在全国各地被广泛重视。近来, 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不同场合强调重视新农村建设和生态乡村建设的内涵, 指出生态乡村建设要注重内在、注意统筹城乡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进一步突出了生态乡村建设的重要性及其在社会体系中的独特位置。与这种重要性与独特性相对的是当前各地所推行的生态乡村建设过程中此起彼伏、屡见报端的问题,这些问题既折射了当前相关主体对于生态乡村建设理解的片面性和模糊性, 也凸显了生态乡村建设所牵涉问题的复杂程度。厘清生态乡村建设的内涵、分析各建设主体的行为逻辑, 并根据当前中国社会的现状辨析各个主体在这一过程中应当行使的角色, 具有理论上的重要性与实践中的紧迫性。
一、生态乡村建设的三种取向
中国语境的生态乡村建设( 亦有学者称“ 生态农村” 或“ 农村生态”) , 早已突破西方生态社区单一规划内涵, 正在成为建设中国生态文明和回应城乡社会落差问题的具有丰富意蕴的范畴。作为农村社区发展的新方向, 生态乡村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生态农业、环境保护与基层治理创新等实践的重要载体, 形成了生态文明村、绿色社区、生态社区、生态村、低碳社区等侧重点不一但指向一致的实践方式。细分来看, 生态乡村建设大致可分出三种方式: 第一, 政府主导的绿色社区和生态文明村建设,如海南全省性的乡村生态文明建设和中德在山东省的“ 巴伐利亚试验园” 模式; 第二, 市场力量牵引并在生态旅游、生态农业基础上形成的生态旅游( 生态产业) 示范村, 如成都地区的“ 五朵金花” ; 第三, 以“ 地球村” 、“ 乐活家园” 为代表的非政府组织参与生态村发展的模式。三种与农村发展相联的实践模式, 可以简要概括为“ 国家主导” 、“ 市场主导” 和“ 社会主导”.出于“ 三农问题” 和中国社会特殊性考量, “ 国家主导” 论对政府寄予厚望, 认为解决“ 三农问题”
依赖于国家的政策保护和财政投入, 寄希望通过政府的力量来实现农村环境整治、产业发展、市场拓展甚至后期管理。实践中, 政府包办代替在推动村庄面貌迅速改观的同时, 则是农民自主性缺失和市场的隐患, 所带来的市场风险往往引发社会不稳定.这一模式还经常随着领导的换届与项目的结束而终结。更重要的是, 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 地方政府存在通过土地来谋取财政收入最大化的动机, 在生态治理过程中可能会扭曲原初目标。
在生态治理实践中, 地方政府集“ 代理型政权经营者” 与“ 谋利型政权经营者” 于一身的“ 双重角色” ,使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充满了不确定性.环境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文本与实践的脱节, 不仅难以实现环境保护的初衷, 甚至可能成为某些人或组织的牟利工具。通过乡村生态建设项目争取更多的资金支持, 便是当前农村很多项目产生的原因.
1994 年分税制改革之后,随着“ 两个比重” 的提高,各种财政资金大量以“ 专项” 和“ 项目” 的方式进行转移支付, 成为财政支出的主要手段。而在2000年以后, 停止征收农牧业税, 各级政府从“ 汲取型政府” 转变为“ 悬浮型政府”, 观察表明, 项目和专项资金并非像上级部门预想的那样有效率, 相反还会出现许多意外后果, 过多的项目和专项反而使资金难以实际到达农村基层社会.
实际上, 当前生态建设不仅是中央政策通往地方政府的一条途径, 也是中央生态治理理念向地方灌输的过程, 而这一过程中的强势现代性规划思维往往对基层社会造成破坏。对鄂温克人的研究揭示, 国家认为鄂温克人是森林的破坏力量, 不是因为他们真正破坏了森林, 而是他们的生存方式与国家对森林的管理格格不入。生态移民正是这种国家意识形态的产物。国家的逻辑是将人口重新安置以适应管理的需要, 但是对于“ 被规划” 的原住民来说, 仅仅依靠国家的补贴生活, 就存在明显就业不足现象; 另一方面, 由于环境的变化, 驯鹿开始大量死亡, 这种无望的生活也造成了人们心态的变化, 导致矛盾的激发。一项对瑶族移民的研究也指出了生态移民行动下出现的新家园具有附属性和脆弱性等特点.更不用说以生态名义出现的明星村庄之类的形象工程。斯科特所说的“ 国家的视角” 的破坏性在这里仿佛重演, 其中国家主导的现代化视野和地方性知识之间的差异是重要原因.
“市场主导” 论者认为, 中国在深刻卷入市场化进程而逐渐成为全球统一市场不可分割部分的过程中, 解决“ 三农问题” 要以市场和企业主体为主要依托, 推动“ 三农问题” 走向市场层面, 在市场化进程中增加农业生产、改善农民生活与农村环境, 并进行鼓励各种各样工商资本下乡的政策设计。但这一做法往往带来市场主体与农民、效率与公平、经济与生态之间的矛盾, 特别是在资本主导的情况下, 情况尤其严重。以桂林遇龙河旅游开发为典型案例, 学者们分析了单纯依托市场的开发模式所引发的社会矛盾。企业与政府共同主导而不是把农民吸纳进来的本地旅游开发, 农民在其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下, 就自发行动起来介入旅游市场, 结果导致社区秩序恶化和社区之间矛盾激发,出现了游客在不同的河段需要要分段缴费的奇特现象。从法理角度看, 企业与当地政府合谋取得的“旅游经营权” 及其归属于土地所有权的权利束, 并没有法律的相关依据; 从学理上分析, 市场理性偏好利润, 可以解决农村经济效率问题, 但市场理性不偏爱公平, 可能损害农民权益, 市场单边主义的最终结果很可能就是“ 资本圈地” .
在“ 社会主导” 论者看来, 中国农村社会内生不足和受到国家与市场双重挤压的事实, 使得农村社会的生长具有了十分重要意义。他们主张依靠社会力量来推动农村发展, 重视当地的资源、环境、地方性知识等要素, 希冀引导农民走出一条适合自己的道路, 警惕市场与政府的力量, 反对现代社会统一规划的逻辑。“ 社会” 被置于重要位置, 但是如果去追究诸多案例中倡导者对于“ 社会” 理解的来由,我们会发现这些“ 社会” 根基薄弱, 要么来自于传统的文化认定, 要么寄望于西式公民主体的出现, 却往往脱离当时当地具体的社会环境。从这个意义上, 我们将这种模式可称作为抽象的“ 社会主导” .一项“ 乐活家园” 的建设试验很好地展现了单纯依靠非政府组织推动生态发展所面临的困境.不难发现, 脱离农民所生活的政治结构去谈论“ 社会”主体的生成, 脱离市场结构去纯粹发展“ 社会” , 是不会得到农民支持的, 其结局完全可以预期。
从上述诸案例可见, 无论是国家主导、市场主导还是社会主导, 皆无一个良好秩序的生成, 从更大的历史尺度来看, 在国家、市场与社会三种力量争相进入乡村生态建设领域的背景下, 生态建设的系统性问题需要重新思考, 生态建设的实践机制问题也需要从理论层面予以重新梳理, 换句话说, 在轰轰烈烈的生态建设背后, 生态建设各主体何以自觉并对自身行为报以警惕, 以推动各方自觉、能动参与的格局形成, 便是我们需要进一步努力探讨的方向。
二、理论重构:一种整体性理论视野
生态乡村建设缺乏一种整体性理论视野, 及其中国家、市场、社会之间结构与功能的合理安排。
卡尔· 波兰尼以其在《大转变》中的深刻洞见和精辟分析, 为我们探寻现代社会建设之路, 特别是处理好发展过程中的生态建设问题, 提供了非常有益的启示。其从经济与社会系统角度出发关心生态问题, 是一种指向现实世界的生态政治思想。
首先, 波兰尼从市场与社会的整体性关系入手, 分析了现代社会结构及其演变过程。他提出了“ 嵌 入” (embeddedness)和 “ 双 向 运 动” (doublemovement)两个核心概念, 作为逻辑起点的“ 嵌入”概念, 旨在说明经济和社会的有机关系.他认为“ 经济并非像主流经济学家所认为的那样是自足的, 而是从属于政治、宗教与社会关系的”.在他看来, 所谓的嵌入关系一般存在于19世纪以前的人类社会, 而在工业革命之后, 伴随自由竞争所带来的资本主义市场扩展, 一种推崇放任自由的“ 自我调节的市场观念” 及其制度安排逐渐成为社会主流, 这就是波兰尼意义上的市场“ 脱嵌” .这之后, 出现了一种“ 双向运动” ---市场的不断扩张和它所遭遇的反向运动, 即“ 市场扩张运动” 和“ 社会保护运动”.市场的扩张并不仅仅限于商品流通领域, 其逐利本性推动着社会行为与活动服从服务于经济伦理与市场逻辑, 由此带来市场与社会的关系错位及诸多问题, 如两极分化、环境破坏、生态失衡等。相反, “ 社会保护运动” 意在重新实现社会对市场的控制, 以将市场作用局限于社会所能够控制的范围内, 以避免市场恶性膨胀。
其次, 他将国家引入市场与社会的关系之中,分析了国家在社会整体结构中的作用和功能。“ 全国性市场的出现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经济领域从政府控制中渐进、自发地解放出来的结果.相反, 市场是政府出于非经济的目的, 有意识地甚至有时是粗暴干涉的结果” .波兰尼指出, 市场不是自发形成而是国家干预的结果。而对于放任的市场秩序本身, 波兰尼同样认为, “ 自由放任本身也是国家强制推行的”.既然市场的形成离不开国家的干预, 那么社会的保护也同样需要国家的介入, “ 真正的市场社会需要国家在管理市场方面扮演积极角色, 并且这种角色要求政治决策; 它不能被化约为某种类型的技术或行政功能”.国家扮演了促进自律性市场生成的角色, 但是同时它也是一个能规制市场服从于社会的主体, 因此, 当国家与市场一道卷入逐利的浪潮, 则势必打破这一系统的平衡, 如果国家与社会能一道共同规制市场, 那么良好的秩序则有可能出现。
第三, 波兰尼探讨了“ 土地” 问题。尽管波兰尼没有直接就生态建设的具体问题进行论述, 但他以“土地” 为对象所作的讨论, 为认识乡村生态问题的发生提供了有益启示。他认为, 在共同体社会形态中, 土地是维持共同体秩序的核心要素, 包含了生态问题的所有特质.“ 土地是一种自然要素, 它与人类的制度设置密不可分地交织在一起。……土地为人类生活提供稳定性; 为他提供栖息之所;是他生理安全的条件; 也是风景和季节。设想人的生命中没有土地, 就如想象他出生时没有手脚一样荒唐。”
在市场环境中, 土地被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加入到社会化大生产和国际分工当中, 为城市提供粮食、为工业提供场地和原料、为所有者提供价格转让的租金等, 这是土地参与市场的积极效应。但是在另一方面, 市场却会以对土地的“ 商品化虚构” 将土地本身及附着其上的社会和文化制度拖入市场的不确定性漩涡, 带来土地脱嵌和共同体社会的解构, 因此, 波兰尼警示社会, 把土地和人口的命运由市场安排就等于消灭了它们。在他看来,可通过创立土地法规和农业法规来保护自然资源和乡村文化, 使它们免于商品化虚构.
今天, 正如市场脱嵌于社会一样, 人类社会也正在脱嵌于自然, 后者不过是市场脱嵌社会的逻辑展开, 其结果必然是自然界自身的反向运动, 即自然界为实现自身平衡的一种反应, 这对人类社会来说意味着灾难。全球变暖、冰川融化、海平面上升、极端气候频繁、瘟疫流行, 正是当下生态问题的现实表现。而在中国社会快速转型的过程中, 市场主导原则渗透政府, 以及政府行为本身的市场化、企业化取向, 使得政府热衷于经济建设, 忽视社会建设与生态建设等事务, 不仅导致经济秩序本身出现危机, 也在生态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产生了大量隐患。
生态文明建设有赖于诸多相关方的良性合作,其中有效的合作激励是关键, 前提是对国家、社会与市场合作动力与运行逻辑的揭示。国家扮演了促进自律性市场生成的角色, 但是同时它也应该是一个能规制市场服从于社会的主体。波兰尼关于经济、社会与国家关系“ 双向运动” 深刻思考, 有助于我们从宏观社会结构层面把握三者之间的运行逻辑。而在多方合作与博弈中, 一直以来存在着企业与其他方关系协调的难题。无论是通过企业的环境责任, 还是通过奥尔森的“ 相容性”利益来构建良好合作关系的努力, 其实并没有解决企业自身需求与生态要求之间的矛盾, 其实践效果有限。
恢复土地、劳动力与货币这些要素的原本作用与功能, 乃是重构社会的题中之义; 波兰尼的这些论述,为我们把握生态文明时代的商业本质和构建良好的社会生态提供了重要理论资源。虽然波兰尼不是唯一指出市场经济局限性的学者, 但是他却是对市场经济认知最为深刻的一个.他强调市场是“嵌入” 社会之中的, 关注快速的市场转型对社会的破坏, 重视政府在市场和社会转型过程中所应发挥的积极作用, 致力于社会的生发、发展和对国家的规制, 以及国家对市场的培育与限制, 和在社会规制之下作为社会构件的市场发展, 由此保护社会、限制自我调节的市场的肆虐, 这为生态建设提供了一种关 于 国 家、市 场 与 社 会 结 构 性 平 衡 的 可 贵视角.
三、主体整合:乡村生态建设结构性平衡
简而言之, 波兰尼对人类生存的关怀立足于“ 社会” 的自我保存与发展。在不同的历史与具体语境下, 社会的生产会有不同的可能性与路径.
抛开具体的历史范畴而言, 我们可以看到其在推动社会的生发上所倚重的主要力量---我们称之为国家、市场与社会的结构性平衡, 这三种结构性因素的相互支撑, 是波兰尼所认为的保卫社会的基本要点。具体包括: 社会的生发、发展和对国家的规制, 国家对市场的培育与限制, 以及在社会规制之下作为社会构件的市场的发展, 由此保护社会、限制自我调节的市场的肆虐。
波兰尼指出: “ 若要使工业主义不致毁灭人类种族的话, 就必须让它臣服于人类本性”.这种本性就是人类社会自身的发展逻辑, 而不是自由市场的逻辑, 社会进步内在地需要一套良好的制度保障, 需要国家对经济活动和市场机制积极和正确的干预, 需要人类理性思维能力的不断提升和运用。在进入到19世纪表面和平掩盖下的危机之前, 市场乃是实体性地嵌入与社会体系, 不存在隔离于社会的自主性市场, 易言之, 市场作为社会的构件从属于社会体系.而在朝向自律性市场的发展过程中, 国家起了重要作用, 奉行自由主义的国家及其所推动的国家秩序体系是自律性市场发展的基础条件。故而, 自我调节的市场不是自发形成的产物, 而是人为塑造的结果, 而国家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作用。由此, 才有试图倾覆社会的自律性市场的发展, 并促成了人类历史上最大的灾难。
基于此, 我们认为生态乡村建设, 需要重构国家、市场与社会三种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协调机制, 建立三者的结构性平衡, 以此明确生态乡村的内涵和建设路径以及最终目的。这一体系强调:
第一, 政府的规制作用。鉴于我国目前地区发展和城乡发展差距明显的实际, 在生态乡村建设过程中尤其需要注意政府引导作用。首先, 政府要打造并规制市场。对于市场尚未成熟的地区, 需要政府搭建相关平台, 并进行前期投入; 在市场业已成熟的地区, 需要政府注意对市场的规制, 防止自发市场所带来的对于社区与文化的侵蚀.我们在“国家生态市” 安徽宁国的调研发现, 当地政府在建设生态乡村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包括“ 生态立市” 理念的确定、产业政策对于生产方式的生态化转型的推动、生态产业发展奖励扶持政策的出台、转向治理基金的设定和对生态企业的重点扶持等等。这些政策的出台大大推动了当地生态乡村建设的启动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国家的这一角色---正如波兰尼所强调的是国家管理市场过程中的政治决策功能.其次, 政府要规制自身的牟利取向。虽然政府在打造市场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位置, 但是在这一过程中, 政府不能僭越自身权职范围, 更不能本末倒置, 以牺牲社会为前提满足其目标。如前所说, 当前政府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是其容易成为具有独立利益的主体, 如“ 牟利型经营者” , 生态建设的目标容易被其自身的政绩目标替代, 那么不仅对市场和社会都没有益处, 甚至会成为利益的汲取者。基于此, 政府要改变原有GD P为核心的发展观, 转向以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核心、反映基层社会需要的发展观。
第二, 市场的推力作用。在波兰尼看来, 市场是存在于任何社会中的设置, 重要的是市场是一个被规制的市场。为此, 首先要形成服务于社会体系的市场结构。在生态乡村建设中的市场重要性体现在其作为引导城乡之间资源流动的一个重要机制。生态乡村的建设不能脱离市场, 无论是作为生态旅游重要卖点的乡村文化, 还是作为生态产业发展重要支撑的乡村农产品, 只有在与城市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张力中才能体现其价值, 而这种价值的实现形式即是市场回馈。市场的推力可以从宏观与微观的角度来理解。在市场机会不存在的地方, 打造市场本身即是一种宏观的规制方法, 即利用市场为满足社会发展的目的。在此基础上, 村民才能在当地就业, 为社会的重建提供基础条件。其次, 要形成具有内在秩序的市场局面。这更多地涉及到对微观市场的规制, 从而也就更多用于已存在一定市场规模的情况, 即利用社会与政府的规制力量形成有序的市场秩序, 强调社区参与和社群理性的主导。社群理性的出现和相应的商业观及其道德伦理的产生, 是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回馈社会并最终维续自身运转的必要条件.在生态产业市场已经成熟的乡村社区, 建立利益共享机制, 形成社区自主、自我实现的可持续生态发展社区, 并推动村民参与相关产业决策、管理、利益分配等环节,是形成生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条件。
第三, 以社会为本的目的。首先, 生态建设要推动乡村社会重建。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一直是“工农结合” 的混合经济, 工商业经济的作用本是推动乡土社会团结和社会伦理的实现.改革开放以来的东南沿海经济起飞与外向型工业的发展, 使得大多数乡村青壮年劳动力离开乡村, 导致了乡村经济社会的衰败.生态乡村建设的最终目的须从改变这一状况着眼, 改变当前不平等的城乡经济社会状况。故而, 社会的重建对于中国乡村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说, 生态乡村的建设的最终目的乃是乡村经济社会的重建。其次,生态乡村建设的过程应该被理解为一个社会过程,而非一个纯粹的治理过程、经济发展过程或者物质转化过程。既有的生态乡村建设容易重视物质体系、客观外表等外在实体的建设, 容易忽视生态建设中人的要素。如有些地方的新农村建设注重“ 涂脂抹粉” , 房子外面刷层白灰, 一白遮百丑; 或者大拆大建, 以摧毁古村落的代价发展乡村。这些做法的实质都是注重外在物质而忽视人文内涵和社会基础。生态文明本身就包含社会生态的维度, 注重物质更替而破坏社会生态的和谐发展可谓是因小失大的选择。当然, 社会的重建不能基于抽象的设计, 而必须立足在经济和政治的基础上, 着眼对物与对人的多重改变。基于市场的进入从而实现社会发育的例子正如雨崩村的乡村旅游过程中对于乡村治理秩序的改良和推进, 而基于政治介入的例子正如重庆巫溪党政主导的社会管理创新所推动的环境管理体系“ 乐和家园” 案例.在这些案例中, 生态社会之最终立足, 都是“ 人” 的变化而非政府或经济形态的变化。
由此, 针对生态乡村建设的现实问题, 通过整合建设主体、理顺利益渠道和厘清发展目标, 实现理论重构和主体重塑, 所提出的国家、市场和社会的结构性平衡理论视野, 在于构建政府规制、社会推动和社会目的的生态乡村发展框架, 这一努力,希望能帮助相关建设主体辨析生态乡村建设的内涵, 最终达到推动乡村生态文明发展和国家进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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