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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罚金刑的经验研究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0-12 共395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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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刑罚是国家对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否定性评价。刑罚的历史,是人类文明发展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体现着人类思想观念的变化,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息息相关。纵观刑罚发展的历史脉络,以死刑和肉刑为中心的古代刑罚体系早已土崩瓦解,刑罚发展的主流总是从严酷到缓和,从残忍到人道,同时更加注重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对犯罪的预防。在现代社会,有别于传统犯罪的新类型犯罪急剧增加,导致自由刑,尤其是短期自由刑适用暴露出一些问题。在 20 世纪初期刑事实证学派学者的大力倡导下,以及受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的决议等影响,罚金刑在资本主义初期沉寂了一段时间之后,又在各国立法中得到广泛的确立,其地位和使用率大大提高。有的学者认为,单一的自由刑的刑罚体系正逐渐向着自由刑与罚金刑并重的刑罚体系过渡。

  甚至有学者进一步指出,当今世界各国刑罚体系的重心已经从自由刑转变为罚金刑。

  因此,研究罚金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在 1979 年《刑法》中,就明确规定了罚金刑为法定刑罚,并且在 20个条文,23 个罪名中设置了罚金刑。但总体来说存在着罚金刑适用范围还比较狭窄;所有的相关条文均为规定"可以并处"或"可以单处"罚金,适用方式单一;所有有关罚金刑的规定均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罚金刑设立存在法律空白等问题。在 1997 年颁布的新《刑法》中,关于罚金刑制度的最重要的一个变革就是在数量上,规定了罚金刑的罪名上有了极大的增加,扩展了罚金刑适用的范围。同时新增了过失犯罪适用罚金刑的罪名。适用方式的规定也更加多样化。罚金刑在惩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正逐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事物总是具有两面性。罚金刑制度也利弊并存,应当进行理性、客观地分析。

  不能一概宣扬罚金刑的优点而刻意去掩盖罚金刑的不足。罚金刑的立法不尽人意,裁量时缺乏规范的标准的指导,执行上比较困难等问题。罚金刑在实际应用中的不足是由罚金刑这种刑罚的固有特点和我国相关立法、司法和执行制度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在世界刑罚轻缓化的大背景下,如何尽可能做到科学合理地发挥罚金刑的优势,同时把罚金刑的弊端控制在最低限度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日本是我国一衣带水的领邦,自古以来两国一直都有密切的交流往来,两国文化也相互受影响。在法律层面,日本与我国同属成文法国家,有许多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的地方。日本的罚金刑已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在日本的刑罚体系中,财产刑有三种,即罚金、罚款和没收。其中罚金和罚款为主刑,没收为附加刑。罚金和罚款仅有数额上的差别,罚金比罚款数额高,因此,罚款也可以算作是广义上的罚金刑。立法还规定了罚金缓刑、罚金易科、行刑时效等制度,来确保罚金刑的顺利执行。在我国,学术界对日本罚金刑进行全面系统研究的学术着作并不多见,对其研究多停留于对罚金刑制度概况的介绍和法条的引用。对法条规定的原因分析,对日本罚金刑理论的说理尚欠缺。本文将以日本罚金刑作为问题的切入点,全面系统地论述日本罚金刑,旨在通过对日本罚金刑理论体系进行分析,为我国完善罚金刑制度提供借鉴之处。

  同时,应看到日本和我国毕竟存在着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制度有很大不同,日本现行的罚金刑制度受日本国内政治、社会、文化、历史等因素所制约和影响的。在研究时,一定牢固要树立以符合我国实际国情为原则,不能一味地照抄照搬。在日本等国的罚金刑适用范围广泛,在日本刑法典中有近 30%的罪名规定了罚金刑,在日本的单行刑法,行政刑法中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更广。我们不能单纯地以此表象为理由,而盲目建议扩大我国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甚至泛化罚金刑。

  日本刑法中的罚金易科、罚金缓刑等制度在我国尚不存在,缺乏实证研究资料,如果引用这些制度是否会存在水土不服的现象?这些制度怎样进行进一步改进以适应中国国情?因此,必须在充分论证可行性的基础上进行谨慎地借鉴。

  在浩瀚无边,百家争鸣刑法理论中,罚金刑是很小的一个方面,但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通过罚金刑的研究,对日本罚金刑制度进行学习、借鉴,可以以小见大,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刑罚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客服理论界存在着的重犯罪论轻刑罚论的倾向,提高罚金的执行率,使得罚金刑更好地发挥惩治和预防犯罪的作用,更好地为构建法治社会服务。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我国对于罚金刑的研究,已经比较深入。孙力所着的《罚金刑研究》是最早的一本罚金刑研究专着,该书对 1997 年新刑法颁布以前的立法、适用问题进行了全面的研究,是考察旧刑法罚金刑制度的重要参考资料。邵维国的《罚金刑论》

  从罚金刑的概念和历史入手,对罚金刑的立法、司法、执行进行了全面的系统研究,提出了许多改进罚金刑制度的建议,为本文写作提供了很好的启发。王琼所着的《罚金刑实证研究》,以实证研究方法对我国罚金刑展开了深入研究,其中提供的大量统计数据,对本文的写作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作用。我国对于日本罚金刑的研究,则相对比较零散,在张明楷的《外国刑法纲要》、陈兴良的《刑种通论》、高铭暄、赵秉志主编的《刑罚总论比较研究》、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

  等着作中均有涉及。集中论述日本罚金刑有关制度的文献资料比较少,仅有朱志峰的《日本现行罚金刑制度及发展趋向考察》和王小菁的《论日本罚金刑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两篇论文,这两篇论文为本文对日本罚金刑研究的角度、方法提供了很多的可借鉴之处。但是总的来说我国关于日本罚金刑的研究,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1、研究结论错误。例如王晓川的《罚金刑的法律适用》一文中指出日本罚金刑适用方式中"单处罚金和并处罚金较为常见,而选处罚金仅用于毁弃书信罪和暴行罪",这明显与事实不符,选处罚金才是日本刑法中最为常见的适用方式。

  这篇文章中还指出"日本的罚金刑可以适用减刑制度",事实上日本并不存在罚金减刑制度。马志昊的《论我国罚金刑的完善》一文中提到"日本等国家规定罚金刑只能单独适用",其实日本刑法中有罚金刑并科适用的罪名。

  2、研究数据陈旧。如张明楷的《外国刑法纲要》一书中,统计的执行罚金缓刑人数的数据仍是 1975 年的数据。马登民,徐安住着的《财产刑研究》一书中对日本罚金的数额引用的是《罚金等临时措施法》的规定,实际上随着刑法的修订,该法的规定已经不再适用。张志泉所着的《日本犯罪者初遇研究》一书中,引用的刑事案件中罚金刑的适用率为 2007 年的数据,也比较陈旧。随着日本刑事立法的活性化,近年来日本已经对刑法典进行了多次修订,最近一次对刑法典的修订是在 2013 年 11 月。因此这些数据和资料的准确性需要重新探讨。笔者认真研读了 2013 年最新版日本刑法典和 2014 年日本政府官方公报的原文,力求本文引用最新最准确的数据。

  3、研究不够深入。如王小菁的《论日本罚金刑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对日本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仅停留在法条列举上,没有按照章节、罪名的性质、罪过的形态等对罚金刑立法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对日本罚金刑实际应用中大量存在的 5到 10 万日元的小额罚金刑判处和具体适用罪名没有进行深入的原因分析。

  就日本罚金刑制度的研究现状而言,他们善于吸纳德国、北欧诸国的先进制度,取得了丰硕研究成果,值得我们学习借鉴。日本国内对于罚金刑的研究起步较早,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宫泽浩一编着的《演习形势政策》、庄子邦雄的《刑罚的理论与现实》等着作就已经对于罚金刑的利弊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福田平、大垨仁编写的《日本刑法总论讲义》、大谷实着《刑事政策学》中,对日额罚金制的进行了研究,在肯定日额罚金制的优势上,也提出了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永田宪史是近年来对日本罚金刑制度进行全面研究的代表学者之一,《财产刑刑事制裁研究--以罚金刑和被害赔偿命令为焦点》一书中,永田宪史对日本罚金刑的各个方面都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有助于从整体上把握日本罚金制的概况。他的《罚金刑的目的》一文中,基于罚金刑具有的是"刑罚"还是"债权"性质这个问题为出发点,得出罚金刑具有体现犯罪者行为责任、达成对犯罪的报应的目的的结论。此外永田宪史的《罚金刑的裁量》、《针对货币价值变动对罚金刑的调整》、《面向扩大适用罚金刑--有关罚金刑前科封印制度》等文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田中克典、小岛透、川本哲郎、上野正雄等学者也罚金刑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许多改进的建议。如田中克典的《关于罚金刑抑制犯罪效果的研究》一本,以情节轻微的盗窃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实证数据研究,提出为了预防犯罪,应当适当提升盗窃等轻微刑事案件中罚金刑数额上限的观点。通过阅读日本文献,可以直接接触国外的一手资料,确保了论文的论证准确性;也可以借鉴日本关于罚金刑的先进制度和观点,与中国国情相结合,探讨完善中国罚金刑制度的可行途径。

  1.3 研究基本思路、方法、创新点。

  本文是在世界刑罚逐步向轻缓化、人道化发展的背景下,着重以日本罚金制为研究视野,探讨完善我国罚金刑制度时值得借鉴之处。

  本文主要运用的研究方法有比较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方法,实证分析方法和文献研究方法。对中日两国罚金刑的数额规定方式、适用方式、适用范围等各个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对日本罚金刑的历史进行研究,了解日本罚金刑产生的历史背景。通过实证分析,研究日本罚金刑在实践中具体适用罪名和适用频率,以及在执行上的具体情况。运用文献研究方法,广泛阅读中日文献资料,从中提取有用信息,使本文的论述有充足的文献依据。

  与已有的研究相比,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有三点:一是角度比较新颖,全面综合论述日本罚金刑制度的专着、论文文献比较少,本文填补了对于日本罚金刑制度研究不够深入透彻的空缺。二是运用大量最新的实证数据,确保了关于日本罚金刑制度研究的准确性。三是并不是一味地借鉴,全盘照搬,针对我国国情,对日本罚金刑制度进行有选择的采纳。针对遗产的罚金刑执行和日本学者倡导的日额罚金制度,笔者权衡利弊,认为不适宜借鉴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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