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前不久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提到建立全社会房产、信用等基础数据统一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我国《物权法》及学理受德国影响较大,建立“德式”不动产登记簿也有较高的呼声,然而照搬德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否适合我国实际有待探讨目前,各国普遍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并且不动产登记有扩张的趋势。然而,各国的土地登记制度并不完全相同,大体可分为契据登记、权属登记、托伦斯登记三种登记制度。去除具体的制度细"i,上述登记制度又可分为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两种模式。所谓登记生效主义,即不动产物权变动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所谓登记对抗主义,即不动产物权变动不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在登记生效主义的立法模式下,不动产登记簿的意义更为重大。至于在登记生效主义的德国,不动产占有不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载体,不动产物权变动不仅与占有无关,德国法还明确排斥不动产占有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手段。
德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适合我国照抄照搬
德国《物权法》及《土地登记法》建立了登记生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将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唯一公示方法,确立了所谓的登记簿绝对公信力主义,将登记的公示效力分为积极效力和消极效力。
一方面,土地登记簿具有积极的公示效力,对于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中的物权,第三人可以信赖其存在,并可善意取得;另一方面,登记簿还具有消极公示效力,对于应登记而未登记的物权,第三人可以信赖其不存在,并以善意取得的方式,消灭其对取得人的效力。德国不动产登记簿这种绝对公信力的独特性,决定了该国不动产登记簿的高度可信赖除。因此,德国法律对于具有重大过失的第二人提供了严格的保护,仍认定其为善意,适用善意取得由于我国《物权法》及学理受德国影响较大,建立德国式的不动产登记簿也有较高的呼声,甚至被作为理所当然的选择。然而,德国不动产登记簿的绝对公信力与其物债一分体系、登记制度的完善性、不动产交易公证制度,以及社会文化背景和历史传统具有极大的关系。我国并不适合照搬德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首光,我国并没有完全采纳德国的物、债一分体系,尤其没有采纳物权行为理论,至少没有采纳物权行为的尤因性理论。不动产登记簿的正确性受到基础法律关系及其他诸多因素的影响,尤法保证具有极高的正确率其次,我国《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与德国法也有较大不同。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没有明确动产或不动产善意标准的不同,尤其我国《物权法》并没有区分登记生效主义与对抗主义物权变动善意标准的不同;而且我国的善意取得以支付合理的对价为条件,否则即使登记也无法成为登记权利人。可见,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不以登记簿的绝对公信力为理论基础,也无法配合建立绝对的不动产登记簿公信主义模式再次,不动产有权占有对于我国不动产物权的效力的影响也与德国法存在不同。学理一般认为,与债权相结合的有权占有具有对抗物权的效力。按照德国的通说观点,德国《民法典》986条第2款的规定排除不动产有权占有对抗所有权人的效力,第一买受人可以向取得占有的第一买受人主张返还。
然而,我国《物权法》并未规定不动产有权占有不得对抗所有权人的返还请求权。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不应排除不动产有权占有人对抗所有权人的效力。取得占有的第一买受人可以对抗未取得占有但已登记的第一买受人。这是不动产占有公信力的表现,与德国法一兀化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符最后,我国的多兀物权变动模式也不适合建立不动产登记簿的绝对公信力。我国《物权法》第9条、第14条、第16条确立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生效主义,而第127条、129条、第158条、第169条等条文确立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对抗主义。我国《物权法》兼采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并未采用一兀化的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的立法模式。起码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并不适合建立具有绝对公信力的登记簿制度综合上述,我国不具有德国式的土地登记簿的制度基础,并不适合建立土地登记簿的绝对公信力。照搬德国的土地登记簿制度,并没有太多的合理性可言。
在房地联网登记基础上与社会信用系统相融统一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应与民商事法律制度尤其物权法律制度相协调,不必效仿德国。与其另起炉灶建立与现行登记制度完全不同的制度,不如将现有土地登记信息和房屋登记信息联网并进一步整合、改造、完善,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一方面,实现房屋登记系统与土地登记系统联网。我国主张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关键是房屋登记与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统一。对此,存在以土地为基础统一登记和以房屋为基础统一登记的争议。然而,我国《物权法》并未采用房地合一的制度。基于房地分离的制度现实,建立房地合一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际意义有限,也不利于分散不动产登记的行政成本。目前,房地分离登记给交易带来的问题主要是信息不对称和由此导致的交易成本,其最简单的解决办法是实现房屋登记系统和土地使用权登记系统的联网或者并网,而尤需将两者的登记机构合并或建立新的统一的登记机构及登记体制除房屋登记系统和土地登记系统有实现联网或并网的现实需求外,我国房屋登记系统和土地登记系统内部尚未实现互联,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屋或土地登记体系。
目前,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已经在系统内部开展联网的试点。然而,单纯从不动产交易而言,不动产权利人的房地产总体信息并不十分重要,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正确性与全国联网尤关。但是,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全国联网对于行政管理有重要意义。房屋登记和土地登记的全国联网对限购和反腐败也有一定的意义。如果使不动产登记簿负载更多的政策功能,单纯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仍嫌不够,其他如不动产权利人的家庭信息、身份信息的真实性都是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但是,应子重视的是协调不动产统一登记所本应具有的交易保障功能与其他政策功能的关系,应以前者为主,后者只是附带性的功能另一方面,房地产信息系统与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相融统一。房屋登记系统和土地登记系统的联网或并网,有利于交易主体查询相关信息。
除此之外,尚可建立统一的房地产信息查询中心平台,并与公民的社保、身份登记、婚姻、企业商登记等信息相互整合、链接,并建立具有社会信用信息中心性质的统一的登记信息集合与查询平台建立社会信用信息中心并不否定土地、房产、民政等登记机关的登记职能,而只是将其信息系统整合,建立相应的信息汇总和对外查询的平台。在维持现有各种登记主管部门权限和职责的前提下,通过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集中统一的信息集散中心,是一种现实且成本较低的不动产登记、身份登记甚至商事登记信息的公表示途径。
第四章、监事独立性保障制度的规范分析为保障上市股份公司监事的独立性,德国《股份法》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规范。除此之外,作为软法的《公司治理准则》也对此问题有细化规定,并填补了一部分法律空白,对公司治理实践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第一节、《公司治...
第二节、《股份法》中确保监事独立性的规范分析前文已经论述过,《准则》对于股份法的实践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因此下文中对《股份法》具体规定的分析中,将补充分析《准则》中的相关条款。一、兼任禁止《股份法》第105条第1款明确的禁止个人同时兼任董...
日本二战前继受的是德国式的法治国家观,二战后却受到美国法的强烈影响。战前法治国家观继受过程中的歧见、战后两大法系法治观的碰撞与协调,又如何反馈于概念、制度以至整个体制的认知和探索,把握其间学说的演变和论争,将是一件饶有意味的工作。一、日本对法...
第二章德国团体诉讼的理论基础传统的民事诉讼旨在解决纠纷,相较而言团体诉讼则是异类,它更多地不是要解决纠纷,而是预防纠纷。①接下来本文将探讨支撑团体诉讼制度的一些理论基...
引言内部监督问题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在公司内部执行监督的部门和人员必须保持同被监督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独立性,才能保证公正和有效的监督。盎格鲁撒克逊法律传统基于其公司内部治理的单一结构,即由Board统一执行管理与监督职能,建立了外部董事...
第一章德国消费者团体诉讼的历史沿革一、德国团体诉讼的开端维护集体权益的手段多种多样,团体诉讼是其中之一。德国的团体诉讼具有较为悠久的历史,公认的团体诉讼源头可以追溯到德国在1896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GesetzzurBek?mpfungdesunla...
摘要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制度源于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团体因为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力,立法者于是授予团体诉权,与违法行为作斗争,参与维护社会秩序。长期以来,我国一直缺乏公益诉讼制度,面对社会生活中不断涌现的新型环境纠纷和消费者纠...
结论监事会职能的演变与扩张,特别是在公司管理方面与董事会越来越多的合作致使监事个人独立性受到威胁。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双层结构公司治理模式本身并不能保证监事个人排除利益冲突、只以公司利益为导向完成对董事会的监督。德国立法者认识到了这一问...
不久前,两个醉酒人士在深夜骂骂咧咧地撞入德国东部某郊区的移动公寓楼,在那里,将原本希望能在德国寻求庇护的加纳难民塞缪尔奥塞吓得失了魂。奥塞试图通过语言对醉酒者进行安慰,但对方却变得更为肆无忌惮,开始大喊大叫。其中一名喝得高了,砸起了奥塞所...
结论团体是19世纪自由主义的副产物,在放任市场自由发展的情况下,社会并没有出现自由主义者所期待的社会秩序。为了实现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更加合理地分配社会资源,单个经济参与者联合起来组成了团体。团体从成立之初便具有维护其成员这一群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