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我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受到了广泛的重视,已经提出了相关政策要求和制度内容,但是,目前在城市规划方面还没有充分意识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没有制定完善的规划方案,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良好保护与管理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在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应编制完善的规划方案,利用科学化与合理化的规划措施来进行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维护,起到良好的促进发展作用。
关键词: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政策; 规划;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列入到城市规划中,虽然在此之前已经进行了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规划管理,从城市整体布局方面来讲存有文物古迹方面的避让现象,城市规划与文物保护之间有着一定的配合,但是还存在很多历史性城市保护的不足。因此,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应结合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要求和制度要求等,编制完善的城市规划方案和计划内容,利用合理的规划方式来提升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效果,为国家历史文化遗产的良好保护提供一定的基础保障。
一、历史文化遗产分析
对于历史文化遗产来讲,包含物质文化遗产,如文物、古遗址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戏剧、民俗等,都属于无形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所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律制度中已经提出了关于文物方面的概念,主要就是文物保护的单位、历史文化名城等等,其中的文物和国际中的文化遗产概念较为接近。我国相关的文物保护法律制度出台之前,主要利用历史文化遗产的名词,其中不涉及到无形性、可移动性的文物,而在出台法律制度以后,提出了涵盖于历史文化遗产各个层面的概念内容,需要着重进行保护和维护。
二、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政策
1.历史文化名城方面的政策
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相关文件中提出了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强调保护古城,在建设现代化城市环境的同时保护并且发扬历史文化特色,将现代化与历史文化相互整合,彰显城市的整体价值。我国多数古代城市都是按照具体的规划进行建设,部分城市虽然没有发现较为明显的规划意图,但是,也形成了特色性的布局形式、地域性的路网结构,蕴含着城市发展过程中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在此期间进行城市的保护,就形成了关于历史文化名城方面的保护政策。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提出了关于保护历史名城方面的政策,主要就是保护具有民族特色化的建筑群体、小镇、村落等等,起到了一定的历史文化保护作用。
2.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政策
我国提出的历史文化保护区政策,具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对于历史文化名城政策来讲,难以进行城市历史风貌完整性的保存,而对于保护区政策来讲,可以通过局部性的历史文化、历史风貌保护,来维护城市中历史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其中涉及到相关的保护标准、保护要求等,都能够促使历史文化遗产的良好保护和维护。其次,部分城市并非是历史文化名城,此期间落实保护区的政策,能够基于一定的法定保护名义,实现区域之内历史文化遗产的良好保护作用。最后,保护区政策的落实,还能通过局部性、小范围的保护方式,最高程度上预防出现保护工作与建设发展工作之间的矛盾问题。
3.因地制宜的保护政策
我国已经开始建设相关的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还有文物保护单位,在这三个层次与系统的帮助下能够拓宽保护工作的实施范围,按照各个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的分布特点与实际情况合理开展保护工作,强化规划指导的力度,完善管制工作的体系,因地制宜完成有关的工作。首先,要求按照法律制度与规范来明确有关的文物保护单位,在不对原本状态进行改变的前提之下进行文物古迹的修缮处理,维护原本的历史面貌。在有关的政策中还提出文物保护单位需要明确自身的保护工作范围、建设管理的部分,严格控制建筑结构的高度指标、密度指标、色彩形式等,尤其需要注意维护历史文化环境,将历史价值、艺术价值还有科学价值充分展现。其次,政策中要求对于城市区域之内具有传统风貌的代表性、典型性的地段进行保护,在其中维持着历史完整性、保证历史真实性,尤其是一些建筑结构的外观部分,区域之内的街道部分和古树部分等,都必须要在保护原本风貌的同时进行更新改造,将现代化生活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互联系。最后,在政策中提出了关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方法,要求保护单位在日常工作中按照自身的分级特点,无论国家级还是省市级,都必须要统一应用保护方法,不可盲目按照其他国家的分级保护方式,以免出现文物保护方面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部分城市中的历史文化遗产开始出现破坏性的问题,问题的发生原因就是缺乏正确的观念认知,过于重视经济效益的发展,没有全面开展保护工作,所使用的保护方法也不合理,没有合理设定相关的保护责任与标准,所制定的规划方案不合理,不利于贯彻有关的保护工作政策与标准。部分城市中所采用的规划方式不科学,没有按照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需求进行处理,经常会有资金不足、开发不合理的现象,导致历史文化遗产受到破坏,甚至会失去原本的风貌。因此在未来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在贯彻国家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同时,结合当地区域的情况深入研究如何开展城市规划工作,各个部门之间相互合作、互相沟通交流,通过科学化的方法来应对和解决目前所存有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使得各项工作都能顺利执行。
三、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意义
我国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开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工作,从实际情况来讲具有一定的意义,具体集中表现为以下几点:
1.可以起到文物古迹的保护作用
具体的城市规划工作层面,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文物周围的环境,按照我国法律制度的要求,应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区域之内明确需要建设控制的部分,确保文物的安全性,使其风貌不会受到影响。对于文物建筑物而言,和周围的建筑物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文物环境之内含有丰富的历史信息,与文物有着相同的历史价值,甚至于能够表达出文物之外的历史风貌信息。因此,在规划期间合理划分文物保护环境和地带,并非是简单设置“同心圆”,而是要针对文物的历史功能性、设计意图情况等深入分析研究,掌握历史环境特点与情况,从保护历史信息与历史封面的层面出发考虑问题,完善有关的保护形势。
2.能够有效保护历史文化街区
对于历史文化街区而言,在实际保护期间城市规划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主要因为在城市区域之内存在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况下,能够按照法律制度的要求开展保护工作,但是如果有很多建筑物都不是文物保护单位,就需要开展城市规划工作,利用合理规划方式有效进行保护和控制。尤其是历史文化街区,采用城市规划的方式进行保护,并非单纯的开展保护工作,还具有激活的意义,使得街区保护工作与当前人们的现代化生活之间相互协调与统一。我国在相关的城市规划领域中已经提出了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建议和意见,首先,需要针对真实性较高的历史遗存进行合理保护,此期间应着重分析建筑结构情况,虽然部分建筑所具有的文物保护价值不是很高,存在破损的现象,但是还是隶属于历史建筑物,依然需要进行保护。其次,在规划期间还可以针对有关的文化街区整体风貌进行保护,形成有关历史风貌构成要素的良好维护作用,除了要对其中的房屋建筑结构进行保护之外,还需维护街道部分、台阶部分、牌坊部分、古树部分等等,形成良好的保护形势。最后,有关的规划领域中还能实现对原本使用功能的维持目的与延续目的,不断改善区域之内的生活环境,通过规划的方式来维护社会活动与文化活动,这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强历史文化保护的效果。可见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领域之内,开展城市规划工作具有一定的重要意义,应该予以足够的重视,着重完善有关的城市规划系统和模式,为维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历史文化环境做出贡献。
四、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建议
为了能够提升相关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效果,应做好有关的规划工作,遵循相应的保护规划基本原则,营造良好的保护环境。主要的建议为:
1.遵循基本性的规划原则
首先,应着重进行保护范围的明确,设置相关建筑控制的界线,便于开展有关保护活动。此期间还需明确保护与治理的手段,对于已经认定成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部分,在规划期间必须要结合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任务,重点进行历史建筑物结构风貌的保存,在保证原本外貌的情况下开展维修工作与修饰工作,室内区域可以结合现代化人们的生活需求开展改造处理工作,在其中适当增加基础设施。如果内部结构有大量损坏,应按照情况进行更换处理,但是还需要保证外观的面貌维持在原本历史状态。其次,对于一些新建筑物,如果外观与历史风貌有冲突,就必须要开展改造工作,或者是开展立面的处理工作,也可以去除上部分结构,或者是拆除处理。要求明确区域之内的历史环境保护要素与整治要点,结合具体的历史风貌开展路面维修处理工作、古树保护工作等等。最后,应该着重进行市政设施的建设,应对其中的雨水排除问题、污水排除问题、燃气供应问题、电力与通讯供应问题,完善消防基础设施。在制定保护规划之后还需上交到政府部门进行审批,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处理,审批合格之后才能落实有关的保护规划。与此同时,在保护文物古迹与历史地区的过程中,还需遵循保持、延续风貌的基本要点,统一开展古城之内所有历史文化遗产要素的规划工作与保护控制工作,维护历史风貌的同时形成良好的保护工作模式。
2.完善保护规划中的框架
具体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工作中,应深入进行文化内涵研究、历史文化价值研究,设计有关的保护框架,完善有关的纲要内容,不能出现保护要素遗漏的现象,深化价值认知的同时使其能够升华。例如,在重庆区域的相关城市规划保护框架之内,就提出了关于抗日战争的文化概念,挖掘并且保护多年来被人们忽视的“陪都”建筑物。南京区域就在保护规划框架中设置了关于“十朝古都”的相关内容,将明朝宫城方面的布局结构与轴线全面保存下来,提升保护工作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保护规划框架价值和意义。所以,在我们日后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中,也应该深入挖掘当地区域具有特色性、被人们忽视的历史文化遗产,制定完善的保护规划框架内容,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有关保护规划的工作中应尽可能完善其中的内容,在保证内容合理性、科学性的情况下才能确保保护工作的有效执行。应完善有关文物古迹方面、历史地段方面的保护规划内容,要求维持其中的历史风貌,延续历史格局和特色性内涵,弘扬我国的优秀历史文化,对于保存较为完整的区域应该进行保护,对于新建的区域必须要延续,统一保护规划的原则。与此同时还需注意,对于历史文化名城来讲,具有综合性的格局特点,并且格局有着不可分割的特性,所以在保护规划内容中必须要明确指出有关格局的规划要求,尽可能在保持原本历史格局、历史风貌的情况下与现代人们的生活相互联系,不断优化其中的内容。
3.完善规划的展示体系
具体的规划领域中应该针对保护展示的方式进行深入具体研究,整合分散性、看似没有关联的历史遗存部分,组建成为综合性的展示体系,便于开展保护工作。例如,在洛阳区域存在较为丰富的地下历史文化遗产,此类历史遗存部分非常分散,此期间就可以完善规划中的展示体系,将文物发掘的有关成果、博物馆建设的部分、城市化景观建设部分等全面整合,遵循横向联系的布局原则,创建地下历史遗址方面的综合性展示体系,形成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合力,在此基础上还能为人们展现出洛阳的历史文化,营造良好的城市形象。可见规划展示体系具有一定的意义,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方面可以起到促进与推动的作用,在未来城市规划工作中应重视展示体系的完善,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提供一定的支持。
4.完善规划中的保护措施
建议在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工作中适当拓宽具体的保护范围,合理筛选保护措施。尤其近年来在国家经济发展期间,人们的经济水平提升,认知程度有所增加,开始重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部分历史文化名城建设期间甚至可以按照具体的特点在其中建设保护名城风景的相关系统、保护历史自然景观系统等,同时还设置了有关的历史文化风貌区,主要就是对于一些地区的历史建筑物改动范围较大、不适合使用严格的保护方式,但是可以起到唤醒历史回忆作用的区域,采用此类保护方式,除了能够因地制宜开展保护工作,还能维持原本的历史风格。因此,在城市规划期间,可以适当增加保护的范围,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域之内,适当降低保护的标准,减小整治的比例,开展改革建设、重新建设的工作,在维持历史风貌、风格的情况下,为人们营造具有历史风貌的生活环境,保护其中涵盖的历史文化。还需注意的是,部分近代性的建筑物,如花园类型的住宅建筑、近代的工厂建筑物、近代的码头仓库建筑物等,受到使用需求的影响,或者是缺少一定的保护价值,很难将其认定成为文物保护单位,此期间就应该利用因地制宜的方式进行保护,借鉴其他区域的保护方法和手段。
五、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来讲,开展城市保护规划工作具有一定的意义和价值,是合理开展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活动的重要举措。所以在城市规划期间应着重注意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遵循相应的基本要点与原则,完善有关的保护规划框架体系,提出工作的标准性要求与基础性的要点,这样在合理开展保护规划工作的情况下可以预防出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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