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遗产保护论文第五篇:莫高窟生态保护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摘要:自1985年我国加入《世界遗产公约》,莫高窟的法律保护体系开始逐渐完善,《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和《敦煌莫高窟保护总体规划》的实施,标志着莫高窟的保护走向了法治化轨道。但是,莫高窟仍面临着生态环境恶化、遗址损坏修复、缺乏具体明确保护环境的法律规定等问题,以《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为切入点,提出加强遗址周边的环境保护、完善《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平衡莫高窟的保护与利用等若干建议。
关键词:生态保护;文化遗产;法律机制;
Abstract:Since China joined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in 1985, the legal protection system of Mogao Grottoes has been gradually improve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Mogao Grottoes in Dunhuang, Gansu Province and the Master Plan for the Protection of Mogao Grottoes in Dunhuang indicate that the protection of Mogao Grottoes has moved towards the track of legalization. However, the Mogao Grottoes are still faced with the deterioration of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the damage and restoration of the sites, and the lack of specific and clear legal provisions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environment. Taking the 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Mogao Grottoes in Dunhuang, Gansu Province as the starting point, this paper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such as strengthening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round the sites, perfecting the 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Mogao Grottoes, and balancing the protection and utilization of the Mogao Grottoes.
文化遗产是人类共同的财富,既承载着人类精神文化价值,又关乎地球生态安全。近年来,我国进一步加强自然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加大对文化遗产地生态保护修复的支持力度,既保护了文化多样性,又促进了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莫高窟,俗称千佛洞,坐落在河西走廊西端的敦煌。对莫高窟研究的同时,衍生出了敦煌学,敦煌学最初只是考古学,现如今已发展成为包含历史、艺术、社会、经济等多方面价值的国际显学。敦煌学主要研究莫高窟的石窟艺术、壁画作品及遗迹史书,由此可见莫高窟遗址保护的重要性。
1 敦煌莫高窟生态保护法律机制现状
1.1 莫高窟生态及遗址现状
1.1.1 莫高窟的生态现状
近年来,受敦煌地区大环境的影响,水资源总量不断减少。绿洲内的咸水湖和淡水湖几乎干涸,绿洲周边湿地不断地萎缩和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1]。频繁的风沙和浮尘天气使莫高窟壁画保护受到严重威胁。另外,随着敦煌地区经济发展及人口持续增长,人们用水量不断增大,给莫高窟周边带来了严重的生态问题。
1.1.2 莫高窟的遗址现状
莫高窟至今已有1 650多年的历史,遗憾的是,经过千年风雨的洗礼以及自然和人为的影响,莫高窟遗址主要面临三大问题:一是洞窟问题,主要包括崖体崩塌及崖壁风蚀等问题;二是洞窟内壁画问题,主要包括壁画变色、壁画空鼓、壁画起甲等问题;三是洞窟周边环境问题,主要包括极端干旱、温差大、岩石裸露等问题。前两者属于莫高窟随时间积淀面临的不可避免的问题,第三者主要归咎于人类对莫高窟周边环境的破坏。
1.2 莫高窟法律保护现状
1944年,国立敦煌艺术研究所成立后,对敦煌莫高窟进行了保护和管理工作。敦煌学者樊锦诗曾将莫高窟的保护分为三个阶段:艰苦创业阶段。研究所第一任所长常书鸿先生在当时条件简陋、人才稀缺、资金严重匮乏的艰苦环境中,带领10余人进行莫高窟的保护与研究,奠定了莫高窟保护与研究的雏形;全面整修时期。敦煌研究院借鉴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不断积累保护经验,开始了逐步探索的过程;科学保护时期,莫高窟的保护重心由抢修为主转变为预防为主,同时对莫高窟进行了更加全面、深入的保护与研究。
1987年11月,莫高窟申遗成功,并入选《世界遗产名录》,充分证明了莫高窟具有独特性和全球性的价值,同时肯定了莫高窟的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自鸦片战争以来,我国的珍贵文物大量毁损,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建设的需要,许多文物被“建设性毁损”,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将珍贵文物转卖到国外,造成珍贵文物大量流失[2]。为了遏制文物流失与古迹破坏,1982年制定了《文物保护法》,虽然经历了三次修改,但《文物保护法》始终没有涉及生态保护问题。2005年10月21日,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5届大会在西安举行,全国各地近千名文物、考古、建筑、园林、规划、法规、景观等方面的专家,一致讨论决定通过了一份关于保护文化遗产环境的《西安宣言》,这一宣言具有划时代的意义[3]。
《西安宣言》第一次系统地确定了古迹遗址周边环境的含义,强调了文物古迹环境保护的意义,用多学科知识和不同信息资源理解周边环境,通过规划手段和实践来保护和管理周边环境,扩大地区间、学科间和国际间的合作,提高保护周边环境的意识,这为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2011年,《敦煌莫高窟保护总体规划》公布实施,经过8年的修改和完善,成为中国文化遗产第一个国际合作规划项目,并且是在《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指导下制定的第一份遗址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4]。《敦煌莫高窟保护总体规划》侧重于对莫高窟整体的保护,其保护对象从文物本身延伸到周边及地下,注重环境在遗址中的作用。
1.3《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的实施现状
为解决文化遗产生态保护问题,2002年12月7日,甘肃省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简称《莫高窟保护条例》)。对比《文物保护法》与《莫高窟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法》处于上位法的地位,进行制度构建与宏观指导;《莫高窟保护条例》处于下位法的位置,主要负责莫高窟遗址的具体保护工作[5],例如,设立专门保护机构,增设符合莫高窟特性的保护规范。另外,作为下位法的《莫高窟保护条例》补充上位法无法涉及的内容,例如,从莫高窟旅游承载力出发,实施洞窟轮休制度。《莫高窟保护条例》在制定之初就认识到需要将“环境保护”纳入莫高窟保护的考量范围之中。但是,在“保护管理与利用”一章中,仅仅模糊概括地规定“需要对环境进行保护”,没有进一步说明如何保护环境,并且没有“保护环境”的专门条款。所以,《莫高窟保护条例》在“原则”与“保护对象与保护范围”中提及的“保护环境”只是空谈,可以认为,《莫高窟保护条例》将“环境”限定为“文物”的一部分,“保护文物”等同于“保护环境”。《莫高窟保护条例》需要考虑的环境保护,是对任何可能对莫高窟遗迹造成影响的环境因素进行保护,而不是全局上的环境保护。
2 莫高窟生态保护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
2.1 莫高窟生态保护及修复的法治不健全
如前所述,《莫高窟保护条例》对于莫高窟遗址周边生态环境保护及修复的规定不够明确,《莫高窟保护条例》作为莫高窟遗址保护的主要适用法规,必须涵盖莫高窟文物保护及周边环境保护,具体的保护范围包括土壤、空气、水及气象对于莫高窟遗址的影响,以及如何保护周边环境等,而不能只是概括地制定法律法规。此外,对于莫高窟损坏修复问题,应当制定具体的修复方案。莫高窟文物的损坏一般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6]。自然因素主要是因为莫高窟历史悠久出现的不可避免的问题,人为因素主要是部分游客的不文明行为造成的损坏及游客游览量过多造成洞窟的压力等。基于上述问题,制定具体有效的修复方案也是制定法律法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
2.2 莫高窟的保护与利用不平衡、不充分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追求生活品质,崇尚现代建筑,许多文化遗产及历史建筑都不同程度遭到了人为破坏。莫高窟早期的修复多为抢救性修复,如今,通过社会各方的努力,莫高窟的保护逐步向预防性修复过渡。近年来,莫高窟的遗址保护及生态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对于如何利用莫高窟文物,使其最大程度地发挥出应有的价值明显做得不够。
2.3 敦煌文化遗产传播力度不够,无法让文物真正“活起来”
莫高窟要真正“活起来”,保护与保存是前提。在保护其完整性的基础上研究莫高窟承载的价值,然后再进行传播。敦煌研究院在研究和保护敦煌石窟的同时,注重挖掘敦煌文化中的人文价值和精神内涵,在文化创意方面也在不断地探索,试图让敦煌石窟的壁画、塑像都“活起来”。但是,莫高窟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大多停留在学者研究的阶段,广大群众却无法理解莫高窟的人文精神和艺术价值,单纯地把这一文物展示在民众面前并不能让文物真正“活起来”。如何将其以“接地气”的方式展示出来,把文物背后的人文精神、价值观念挖掘出来,转化成民众能够接受的、符合时代要求的文化作品或产品,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此外,由于敦煌文化遗产的传播力度不够,很多人无法真正认识到敦煌莫高窟的文化价值和历史底蕴。近些年虽然敦煌研究院在国内甚至奥地利、美国、德国等地举办了多场艺术展览,但对于让全国人民甚至全世界认识这一伟大的文化遗产,显然,这只是冰山一角。莫高窟的文化传播做好了,它才会成为中外多元文化交流的结晶。
3 敦煌莫高窟生态保护法律机制的完善建议
3.1 贯彻落实《西安宣言》,加强遗址周边的环境保护
《西安宣言》是以保护文化遗产环境为宗旨的宣言,在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上具有里程碑意义[7]。《西安宣言》的产生,证明中国开始以大国的身份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则的制定,在日益变化的国际国内大环境下,《西安宣言》为充分保护和管理古建筑、古遗址等方面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对于莫高窟遗址及周边环境保护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周边环境的保护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因此,要认真贯彻落实《西安宣言》,根据《西安宣言》完善莫高窟相关立法,加强莫高窟周边的环境保护。
3.2 完善《莫高窟保护条例》,制定环境保护与修复的专门条款
首先,在《莫高窟保护条例》中,明确莫高窟环境保护与文物保护在条款中分配比重,实现莫高窟文物保护与环境保护同步协调推进。其次,《莫高窟保护条例》应当创设环境保护的专项条款。《莫高窟保护条例》应当从洞窟窟体、洞窟壁画等问题出发,制定具体环境因素方面的保护条款。例如,就莫高窟的水土流失问题,制定相应的保护土壤的规定,不得擅自未经许可滥砍滥伐,尤其是相关企业受利益驱使,破坏土壤,毁林开发。另外,可以提倡植树造林,并对积极响应者一定的物质奖励等。对于莫高窟文物的修复问题,明确由谁来修复以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修复方案。由于莫高窟是公共文化遗产,周边环境很容易遭到人为破坏,因此,《莫高窟保护条例》必须明确规定应当如何保护环境、保护什么样的环境及如何修复文物等问题。
3.3 平衡莫高窟的保护与利用,向世界传播敦煌文化
坚持文物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积极开展智慧保护。保护是前提,利用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文物,将莫高窟文物的保护与利用充分结合起来,除了展览、数字化利用,也应当注重敦煌文化创意衍生品的开发,让更多人通过文化创意衍生品了解敦煌莫高窟的文化价值,这也是文物利用的创新探索。古代的敦煌莫高窟是不同宗教、不同地域的人进行传播思想、交流文化的摇篮,在当时信息不发达的时代,莫高窟就像“互联网”,可以随时了解各种信息,这也意味着莫高窟必须开放。随着时代的变化,莫高窟也应该与时俱进,通过开放“数字敦煌”资源库的形式加大学术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并加大保护、传播的力度。利用数字化存储,保存敦煌莫高窟的历史信息与全部价值[8]。同时借助互联网的优势让莫高窟家喻户晓。此外,将敦煌莫高窟的保护与“一带一路”倡议紧密结合起来,将敦煌莫高窟的文化价值以及保护技术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传播及推广,真正发挥出敦煌文化承载的价值,使敦煌莫高窟真正成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认识中国的名片。
3.4 加强莫高窟生态的国际保护
莫高窟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可以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进行多方面保护,同时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及人类共同利益原则。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部分,既要发展经济,同时也要保护环境,尤其是文化遗址周边环境的保护[9]。此外,世界文化遗产地莫高窟涉及到全人类共同的利益,其生态存在的问题也是全球文化遗址存在的问题,探索敦煌生态的保护及修复技术有利于推动全球环境的保护,因此应当运用国际多方力量保护莫高窟的生态环境[10]。
4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许多文化遗产及历史建筑都不同程度遭到了人为破坏,敦煌莫高窟就是典型的例子。经济发展固然重要,但如果要以破坏和牺牲文化遗产为代价,明显是得不偿失的。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根基,是世代历史的见证。应当将文化遗产的保护置于首位。另外,在保护文化遗产的前提下发展经济才是人类应当遵守的准则。此外,完善《莫高窟保护条例》,制定环境保护的专项条款,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时保护莫高窟是全人类的责任,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及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在坚持文化遗产保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道路上,依然任重道远,有待进一步探索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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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屈茂辉我国上位法与下位法内容相关性实证分析[J].中国法学,2014(2):123-141.
[6]于龙龙敦煌莫高窟壁画病害产生及发展历程研究[D].北京:北京化工大学, 2013.
[7]刘爱河文化遗产保护新理念与和谐社会构建[J]兰州学刊, 2009(2):1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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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李玉雪可持续发展视角下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治进路思考以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为重心的分析[J]社会科学研究, 2013(6):1-8.
[10]贺玉蕾.“ 敦煌莫高窟专题研讨会综述[J]敦煌研究, 2016(5):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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