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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名实之辩”中的语言哲学观

来源:未知 作者:学术堂
发布于:2014-08-01 共4127字
论文摘要

  柏杨将中国历史上经济、社会和学术发展最为辉煌的先秦、唐朝初中期及清朝早中期称为三个“黄金时代”。而在柏杨称之为最朝气蓬勃的“大黄金时代”的 先 秦,“中国所有的古哲学思想和文化创造……萌芽成长……使中华人的思想学术,进入空前的辉煌时代……最重要的是,大黄金时代一些伟大的成就,几乎全由中华民族单独完成”。
  在此时代,由孔子“正名”始而引发的诸子百家“名实之辩”则“开创性地围绕‘名实’、‘言意’关系两大语言哲学重要问题,以正名理论为基础,展开对语言哲学的探索”,中国古代语言哲学思想就此萌发。

  一、从言语行为到交往行为

  (一)西方哲学的语言学转向

  20世纪初,西方哲学界发生的“语言学转向”(linguistic turn)催生了哲学与语言学的结合体———语言哲学。对于转向原因,学术界大致持两种观点:其一,哲学危机论,哲学陷入因本体论和认识论都“搞不通了”而失去研究对象的危机,被迫转向语言 论;其 二,自 然 转 向 论,科 学 发 展 规 律 所致———其他实证科学在相关领域“搞通了”……好“思辨”的哲学已没有在这些领域存在的价值和必要了,其整个过程是一个学科自身发展的合乎规律的过程。
  20世纪30~40年代,西方几乎所有重要的哲学流派都转向语言论,且都将意义问题作为其研究核心,被誉为“语言哲学奠基人”的维特根斯坦强调,“语言的意义要在其使用中加以把握,语言哲学的任务在于研究日常语言的用法,语词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使用。”言语行为理论(Speech Act The-ory)和交 往行为理论 (Theory of CommunicativeAction)应运而生,并发展成为语用学的重要理论。

  (二)言语行为理论

  言语行为理论是20世纪50年代由奥斯汀(J.L.Austin)首创的。最初奥斯汀以“通过说事来做事”(doing something in saying something)的理念将句子划分为以言指事的表述句(constatives)和以言行事的施为句(performatives);后又将言语行为发展为一元论,即在一次言语行为的内部可区分出三类行为:以言表意(locutionary)行为、以言行事(illocutionary)行为和以言取效(perlocutionary)行为。以言表意即表达字面意义的言语行为;以言行事即通过字面意义表达其他意义的行为———说话人在其表意过程中试图生产有“以言行事力量”(illo-cutionary force)的某种“言外之旨”,对受话人施加影响,促使其他行为发生;以言取效即在言语行为过程中对受话人实际上产生影响的行为。言语行为理论后又由塞尔(J.R.Searle)系统化、严密化而成为语用学的支柱理论,使得我们明白,不仅要了解话语的字面意义和交际的内容,还要了解说话人的目的及说话的语境,为重新理解语言概念提供了哲学思考的新视角。
  与以往语言研究多关注语言结构、语形和语义不同,言语行为理论的创立及其“通过说事来做事”的语言哲学主张彻底改变了往昔的意义理论:它使得“各种语用要素,说者、听者、时间、地点、上下文,首次进入语言分析的视野,也使语言的使用者即人这个最重要的语言要素首次进入逻辑和哲学的视野”。言语行为理论的贡献还在于它关注语言现象及其以外的经验现象、语境及语词的意指,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往的语言观:语言不再仅以其指称和表述功能冰冷地描述和解释外部世界,而是与人、语境紧密结合,且主要从受话人的角度将说话人与说话的实际场景相结合,来考量言语本意与“言外之意”。于是,“激活”了的语言被赋予“行事之力”而回归语用本源,语言也得以以其无限延展性传递情感,并有效影响人类的改造和创造行为。

  (三)交往行为理论

  现实中真正有效的交往行为是以语言为媒介,且通过言语行为使行为主体间相互理解并实现某种特定目的的行为。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在批判地继承和发展言语行为理论的基础上,以生活世界为现实起点创立了交往行为理论。他将关注点由词句转向话语,由语言意义分析转向语用分析,展现了现实交往活动中的有效性规范,突出了语言的社会实践性。
  哈贝马斯所界定的交往行为的概念较以往言语行为的概念在本质上更语用化,该行为模式的合理性包括四个方面的有效性要求:一是可理解性,所表达的语句须合乎语法规则;二是真实性,所指涉对象须确实存在;三是正当性,言语行为所涉有效规范关系应正确;四是真诚性,言语活动须能传达出说话人的内心世界。交往行为模式的上述有效性要求涵盖了人类真实交际中对言语及其行为的所有规定性要求,从交往实践的角度将语言置于真实语境中,更注重语言的交际功能。而唯有同时满足以上有效性要求,交往才能实现合理性,人际才能真正相互理解,并达到某一交往行为预期的特定目的。交往行为理论的创立使我们得以借助哲学工具诠释人类交往,促进行为主体间达成共识、协调一致。

  二、“名实之辩”中的语言哲学观

  孔子将其时的诸侯纷争、强权横行归因于名实相离而导致的上下失序,因而“必也正名乎”,于是,先秦“名实之辩”肇始,并引来其他学派纷纷加入论战,中国古代语言哲学思想也由此渐露端倪———“先秦语言哲学从正名始,以正名终。正名的立言宗旨使先秦语言哲学围绕着名与实的关系展开,名与实能否相符 及如何相符是各派共同关心的主要内容。”

  (一)儒家的“名正言顺”

  在“礼崩乐坏”的先秦时代,严守“礼”和“仁”道德理念的儒家,对当时社会上有其名无其实、无其名而有其实,不合“礼”的“八佾舞于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论语·八佾》)。儒家的“不可忍”其实缘自其名先实随、循名责实的名实观:“名”为先定(第一位)且内涵固定(礼),“实”附属于“名”处于第二位,“礼”因其所确定的名实关系的规范性要求而成为检验名实相符与否的最终标准。“名正言顺”遂成为儒家“以言行其事”(正名以正政)的语言准则,即荀子所言“制名以指实,上以明贵贱,下以别同异”(《荀子·正名》):通过维护名实相符的“礼”,实现正常的社会秩序,否则,“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论语·子路》),其理想中如尧舜、周文、周武时代的天下大治也就无从谈起。
  根据西方语言哲学理论,首先,儒家认为在“名正”语境下(名实相符或指与称相一致),言语方具“行事之力”;其次,从交往的角度,“名正”使说话人具备了话语的正当身份,言语施为行为便符合“正当性”原则,话语才能为受话人所理解和接受并产生有效性影响;再次,名实相符而合“礼”之下,受话人被施加的言语影响具备了更强的有效性,“微言”彰显“大义”,故“孔子成《春秋》而乱臣贼子惧”(《孟子·滕文公下》),即所谓“以言取效”。换言之,“名正言顺”的名实观实则反映了儒家凸显语言规范功能(而非仅仅描述功能)和“以言行事”交际功能的语言哲学观。

  (二)墨家的“取实予名”

  墨家要培养的是“兼士”(“兼相爱,交相利”之士),而“兼士”的标准为“厚乎德行,辩乎言谈,博乎道术”(《墨子·尚贤》)。其中“辩乎言谈”的标准告诫墨者在言谈举止上“言不信者行不果……言无务为多而务为 智,无务 为文而务为 察”(《墨 子 · 修身》)。“辩乎言谈”并非空谈或诡辩之能,而是以“厚德”为前提,并以“逻辑化”的话语说服当政者接受其主张、实现其政治抱负的“以言行事”之能。
  墨家认为事物是自然存在的,名仅为对自然事物的一种描述,故而应先取其实而后定其名。显然,在名实关系上,墨家认为名依附于实而存在,“取实予名”所反映的指称与被指的概念认知便是“有之实也,而后谓之;无之实也,则无谓也”(《墨子·经说上》)。
  墨家所坚持的是经验主义语言观,以“取实予名”为其基本言语和交往行为的出发点,使其“辩乎言谈”的兼士的言语兼具可理解性、真实性、正当性和真诚性,故具有很强的“言语力”,而能对受话人的行为产生有效影响力———《墨子·公输》中的楚王被墨子说服而最终放弃攻宋的故事便可显其一斑,也无怪乎孟子说“天下之言,不归杨则归墨”(《孟子·滕文公下》)。

  (三)名家的“语义”情结

  先秦名家的“白马非马”、“白狗黑”、“离坚白”等怪诞命题及庄周与惠施关于“子非鱼”的争论往往给人以过于咬文嚼字的诡辩印象。如名家公孙龙着名的“白马非马”论:“马固有色,故有白马。使马无色,有马如已耳,安取白马?故白马非马也。白马者,马与白也。黑与白,马也?故曰白马非马也。”(《公孙龙子·白马论》)“白马非马”的结论由此产生。在此,公孙龙在语义范畴内以语义正确性和逻辑准确性的标准认定,将“马”和“白马”两个不同的指称概念混同起来,明显是错误的,否则,据此逻辑,“白”也可等于“黑”。
  可见,“名家关注的恰恰是与现实世界没有直接关涉的纯粹思辨理性,所关注的是语义的必然性与确定性的保证,即语言表达思想的真理性问题”,这正是名家的核心价值。名家学派“剑走偏锋”地将语义作为其学术重心、坚持指称(名)与内涵意义(实)须具有严格的确定性,表现了他们对语义必然性和确定性的高度关注。他们将名实的“指”与“称”研究做到了极致。从语言语用的角度分析,名家实则在坚持必须先有正确的“以言表意行为”,即排除“言外之意”,“以言行事”和“以言取效”等行为才得以合理化。此外,名家认为须先有指称的可理解性,所指方具真实性,言语才具备正当性和真诚性,真正的交往行为才能最终实现。

  三、结语

  与已然体系化为现代语用学研究支柱理论的言语行为理论和交往行为理论相比,作为中国语言文化的宝贵遗产,先秦诸子的语言哲学思想虽然散乱,却也极为丰富和深刻,对现代语言学研究不乏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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