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义利观的发展过程
1.1 先秦儒学
所谓“义”,引申为道义、道德、公正、正义。“利”,是利益,功利的意思。义利观就是关于伦理道德与物质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们怎么看待这两者联系的观点。先秦儒家的代表包括孔子、孟子、荀子,他们的义利观思想就构成了先秦儒家义利观的主要框架和内涵。
儒家有着自己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这些原则和规范就是要求个人在追求物质利益的同时,不能违背义,要受到义的约束,孟子说:“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就是这个意思。先秦儒家主张“利”的获得必须要能够符合社会道义原则。孔子的“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以及孟子的“非其义也,非其道也,禄之以天下,弗顾也;系马千驷,弗视也。非其义也,非其道也,一介不以与人,一介不以取诸人。”的观点都说明了利是义存在的客观基础,而义是取得利的前提原则,二者不可有差。当然,“利”也有分别,它包含公利与私利。儒家强调的是一种整体精神,家族、国家的利益优先,“私利”要服从“公利”,也就是“利”要服从“义”。在《荀子荣辱》中,荀子明确提出“先义后利”观点,“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
1.2 宋明理学
从不同学派的义利观来研究,阶级局限性和历史局限性也是造成观点不同的原因。到了宋明理学阶段,利益观中的重义轻利的思想到达一个阶段。如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程颐程颢提出的“圣人以义为利,义安处便为利”都表明了这个时期,义利观中对义重视的程度。
也有一部分人有不一样的观点。如陈亮、叶适等思想家提出了利是基础的观念,为明清时期的实学思想开辟了道路。在南宋时期,永嘉学派,理学派和心学派三派鼎足而立。
永嘉学派的思想是提倡功利之学,反对虚谈性命。他们强调功利,注重事功。永嘉事功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薛季宣、叶适。他们都与朱熹有过或多或少的学术交往。朱熹与薛氏虽未谋面,也不曾相识,但相知甚早,并互有书信往来。但是薛氏讲求实事实功的功利主义和经验主义倾向,故为朱熹所不喜。朱熹与陈傅良原本彼此相闻而不相识,其间建立起学术关系,是在朱熹、陈亮间展开“王霸义利之辨”而陈亮请求陈傅良予以评判的时候。当时,陈傅良在回复陈亮的信中,归纳了双方的论点说:“功到成处,便是有德;事到济处,便是有理。此老兄之说也。如此,则三代圣贤枉作工夫。”
意思是说,陈亮以事功效果来判断“有德无德”、“有理无理”,是不妥当的。“功有适成,何必有德;事有偶济,何必有理。
此朱丈之说也。朱熹还与叶适展开了义理与功利之辩。这不仅具有理论的意义,而更重要的是具有现实的政治意义。叶适的功利之学是与他主张改革的方案分不开的。他认为,必须改革弊政,才能富国强兵,如果像道学家一样,空谈义理,只能是民困兵弱,财竭势衰。他还主张减少国家财政开支,限定国用,以补不足由于金兵的不断进犯,国内民族矛盾十分突出,对金战和问题,成为当时政治生活中至关重要的问题。叶适从他的功利主义出发,主张恢复失地,报仇雪耻。
为了收复失地,必须强兵,急需改变“进不可战,退不可守”的状况。叶适依据当时的社会形势,极力反对朱熹的空谈。
朱熹等理学家,以义理反对功利,似乎对功利深恶痛绝,但他们只是口头上反对功利主义,而实际上是维护着南宋大官僚地主集团私利的伪善者。当然叶适所说的功利主义,并不是人民大众的功利主义,而是地主阶级的功利主义,但是,它在与朱熹等理学家的论争中,还是有一些合理的观点,而且对当时社会历史的发展有着进步的作用。这个是值得借鉴的。
2.朱熹的“义利观”思想
2.1 义的含义
“义”通常指“仁义”“礼义”,关于“义”的理解,历代思想家也大都不出“仁”“礼”两方面的范围。朱熹关于“义”的理解也一样,他在《孟子集注》里注解“仁义”为“仁者,心之德、爱之理。义者,心之制、事之宜也。”朱熹认为,"义”是人的道德理性对人本心的裁制,对具体人伦事物合理状态的准确判断与把握。”他指出:“仁”“义”分别为"心之德”“心之制”,认为“仁”“义”均为发于心的德性,“仁”为人心之道德本体,“义”则为人依据“仁”对其内心欲念的裁断与控制。
在朱熹看来,义是客观事物自身所反映的、约定成俗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他曾说,“义者,天理之所宜”;“义,宜也,事须要合宜”。这里的“天理”,包含有反映事物客观规律的意思。所谓“义”,就是各种事物之间的相互适宜,合乎“天理”。对此,他进一步解释说:“所谓事之宜,方是指那事物当然之理”这意思是说,这事应当这样,那事应当那样,各有其“理”所循,也就是合乎义。“义是事事合宜”。朱熹不仅把“义”当作外在事物的一成之规,而且也认为是人自身内心所应有的处理外在事物的原则,是人本身应具备的道德观念。所以他说,“义者,此心之制之谓也”。
2.2 利的含义
“利”一方面是合乎“义”的物质利益,是“人情之所欲得”而不可缺少的物质生存条件。因此,他多次肯定合理的必要的利。他说,“利之所在,人谁不趋”?“利者,人情之所欲”。“利者,众人之所同欲也”;即使是“君子”,也“未尝不欲利”。由此可见,朱熹并不反对人们一切求生的必要的物质利益和要求;而是相反,他肯定包括“君子”、“圣人”
在内的“众人”对利都怀有欲望的合理性,认为这种“利”包含于“义”之中。对此,他进一步阐述说,“利者,义之和处也。……利物足以和义。这里的“和”,显然就是“和谐”,它作为对利的诠释,即和谐、适宜、合“义”的事物必然包含有“利”;换言之,“利”也就是适宜、合乎“义”的事物。
在朱熹看来,关于“利”,主要有两层意义。他说:“有自然之利,如云‘利者义之和’是也。但专言之,则流于贪欲之私耳。”“利”有积极意义上的“自然之利”,也有消极意义上的“贪欲之私”。
朱熹的自然之利的观点与《周易》一书息息相关。。在《周易·乾卦》开篇即言:“乾:元、亨、利、贞。而朱熹则将天地生物之德与人伦之德比附起来,认为“元”对应于“仁”,“亨”对应于“礼”,“利”对应于“义”,“贞”大约是相当于“坚贞”“正直”之类的个人德性。他在这里对“利”的理解,所着重强调的是“义”与“利”之间内在的积极意义上的必然联系,即所谓“利者义之和” “义为利之本”。
“自然之利”是由“义”所主导而产生的“利”,其表现是“使物各得其宜”而“足以和义”,为"君子之所谓利也”。
“贪欲之私”则来自对“利”的“专言”,即只满足于个人的欲求或眼前利益,而没有顾他人及社会整体的利益,乃小人之“利”。对于这种小人之“利”的解释,朱熹着重与于“贪欲”二字上。朱熹指出,“仁”为“爱之理”,“爱”若无礼义的节制,便会事事都爱,爱得过多就成了“贪”。综上所述,朱熹一方面认为“利”有“自然之利”,此“利”实指一种循“义”而得的能够利己利他利社会的真正的精神或物质“利益”;另一方面他又指出“利”为“贪欲之私”,此“利”来自于人类的物质占有欲,实为一种心理状态,即贪利之心,并非指“利益”本身。
对于这种私欲之利,朱熹是深不以为然的;并指出,可追求的利,是应该纳入义的轨道,使利服从义。朱熹处理义、利关系的基本原则,正是确定于他认为的“义”、“利”的实际内容上。由义、利的基本含义而确定的“义利观”,全面地看,应是他有关其经济、伦理诸观念的思想基础。首先,他是把利作为一种对待经济或物质生活的态度来加以认识的。在这里,他有关利、欲所指的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在对待“利”“欲”问题上,他一直肯定“利”“欲”是人之常情,自然的“天理”,把对利的需求当作人生不可缺少的客观需要,肯定人对“利、欲”需求的合理性,承认人对客观物质生活条件的依赖性,认为作为人生活的需要,必须解决衣食住行的客观之“利”,所以他指出,“饮食者,天理也”。
2.3 义利关系
朱熹在义利关系上,主张“学无浅深,并要辨义利”。
即严辨义利、善恶和是非,“毋使混淆不别于其心”。他认为,君子、小人之别,正在于义或利之趋向不同,为义“便是向圣贤之域”,而为利“便是趋愚不肖之徒”所以,在朱熹那里,“为义”才是唯一正确的行为方针和价值取向。
朱熹明确断言:“凡事不可先有个利心,才说着利,必害于义。圣人做处,只向义边做。”即使是“行义”也不可存功利之心,“若行义时便说道有利,则此心只邪向那边去”。
朱熹严辨义利,视义利为“不容并立”,仅限于道德价值观的范围内。超出了这一范围,朱熹并不完全否定功利。
他在解释所谓“利者义之和”时说:“义之和处便是利。如君臣父子各得其宜,此便是义之和处,安得谓之不利!”,但是,朱熹讲“义之和处便是利”,并不意味着要从理论上去肯定“利”的行为方针,而是教人“只认义和处便是利,不去利上求利了”,也就是教人于“求义”之中不必另去立个“求利”的目的。作为行为方针,只能“为义”,而不能“为利”或为利而行义。由此可见,朱熹讲“利”,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他人利益,都不具有行为方针和价值取向的含义,因而与二程所谓“仁义未尝不利”一样,不能归结为功利主义范畴,恰好进一步证明了他们义利观的道义论实质。
作为一种伦理观念,朱熹认为处理“义”、“利”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在肯定合理利欲的基础上,求利时不可害义;若利违背义,应舍利取义,而不可舍义求利。就是说,作为每一个人的道德修养来讲,应该是重义轻利。
3.义利观的评价
朱熹是中国封建时代儒家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也是理学的集大成者。在元朝、明朝、清朝三代,他的学术思想一直是封建统治阶级的官方哲学,也标志着封建社会更趋完备的意识形态。朱学强化了“三纲五常”,对后期封建社会的变革,起了一定的阻碍作用。朱熹的学说,也对后来明朝王阳明的心学有深刻的影响。王阳明的知行合一思想正是在朱熹哲学基础上的突破。
朱熹总结了以往的思想,尤其是宋代理学思想,建立了庞大的理学体系,成为宋代理学学术之大成者,他的功绩被后世所称道。在两宋时期,他的学术造诣深,带来的影响也大。传统思想体系中的许多观念,都包含有合理的积极因素。
朱熹的“义利观”也不例外。这是因为,他的“义利观”作为一个具有严密逻辑的思想体系或完整的伦理道德原则,同样是当时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产物。并且在此后的社会生活中发生了巨大的影响。不过我们要注意的是:他的“义利观”中肯定正当的“利欲”即承认人们对物质利益合理要求的主张,并未得到后人继续的发挥,而是相反,其倡导重义轻利的思想在人们的头脑中进一步根深蒂固,甚至发扬光大。这尽管对发展社会经济、特别是在明清被统治阶级利用后产生了不利的消极影响,动机与目的不可分割,“为义”的动机明明有着强烈的功利目的,而程朱却硬是把它排除出“目的”之外,甚至把“求利”与“为义”绝对对立起来,这也正是道义论价值观的偏颇不足之处。但它对于净化、完善人们的伦理道德仍具有一定的合理价值,包含有一定的社会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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