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农村法治化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法治化建设水平直接关系到农村社会治理能力,具有为农村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的重要意义。同时,随着农村的发展,农村居民对社会法治水平的需求更高,而我国农村法治化建设相对滞后,在发展中面临一些制约与困难,需要对新农村法治化建设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保障新农村社会治理稳步发展。
关键词: 农村法治化; 法治建设; 发展现状; 新农村;
虽然城镇化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城乡人口结构比例,但是,中国作为农业人口大国的国情不会改变,新农村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国整体社会发展水平,农村社会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以及国家的稳定可持续发展。乡村治理是乡村振兴的基础与关键,农村法治建设是乡村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由于我国长期的城乡二元体制,农村法治建设滞后于城市,在我国乡村振兴发展战略下,农村法治化建设是提高农村社会治理水平的必然趋势和内在要求。虽然随着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农村社会法治建设取得了较大进步,针对农村问题,我国出台了众多具有农村发展特色的法律法规、行政条例以及部门规制和指导方案等,有效推动了农村法治化发展进程。但是,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而农村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以及法律宣传等相对滞后,成为制约农村法治化建设的短板,影响了农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提升,不利于我国法治进程,需要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一、新农村法治化建设影响因素
1. 经济基础制约农村法治化发展。
虽然经济发展与社会治理同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但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农村经济的传统发展模式决定了农村社会治理中法治化的非主体地位,相对较弱的经济发展能力以及生产关系导致农村缺乏法治化发展的最佳环境。而随着农村的开放发展,市场经济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不断提升,不断改变着现代化农业生产关系以及农村经济结构,为农村法治化建设奠定了现实基础。虽然农村居民法治化意识不断提升,但是相比于城镇,农村法治化建设的经济基础仍然较为薄弱,尽管在乡村振兴战略影响下,农村经济与法治的协同发展、相互促进关系越来越明显,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对滞后仍然不利于法治化建设进程。
2. 行政模式主体影响法治化进程。
一直以来,中国行政的力量在社会发展的各方面都是无可比拟的。在新农村法治化建设中,政府仍然是主导力量,从法治化建设目标到法治化进程设计,每一步都离不开政府的主导,要想取得快速的法治化建设成效,也唯有强政府的推动作用。同时,由于我国农村地区的相对封闭和落后,非政府组织及其他力量很难介入农村法治化过程。因此,我国农村法治化建设不可避免出现了政府行为如火如荼,更多的流于表面,而农村居民却仍然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基础,没有让法治化真正融入农村社会发展,形成具有法治化建设意识的农村社会环境。
3. 传统文化影响农村法治化实施。
农村传统文化仍然深深影响着农村社会治理。在我国农村,农村居民长期实践形成的朴素的社会治理传统仍然在农村社会治理中占有重要地位,约定俗成的传统文化成为农村居民遵守的重要条件,虽然我们不能否认其中有些条例具有封建传统性质,但是却不得不承认这样的农村社会现实。人情与法律、人治与法治,这是推行农村法治化建设需要认清的前提条件。这些看似是法治化建设的绊脚石,但在法治化缺位和滞后的情况下,却也是农村社会治理的重要法宝。如何在农村传统文化与法治化之间取得平衡,甚至如何将传统文化转化为法治化建设的推动力,是新农村法治化建设中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
二、新农村法治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尽管中国法治化进程不断发展,针对农村问题,制定了许多专门性法律法规,但是,仍然无法满足农村社会发展需要。由于社会发展的历史原因与现实作用,虽然我国针对农村现实状况,不论是立法、执法,还是法律意识、法治环境等方面,农村一直是我国法治的薄弱环节,在法治化建设中存在一些问题。
1. 法治体系农村适用性不足,仍然存在法治空白。
不论是农村还是城市,法治化建设需要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前提。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涉及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但是,由于我国城乡二元体制下,农村与城镇发展差异较大,社会治理中的法律依据也需要有所不同。目前针对农村地区的法律法规仍然较少,不论是立法质量还是立法数量上,均还无法涵盖农村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甚至出现了不符合农村社会发展实际的情况,特别是在立法过程中过于强调法律的强制性,忽视了法律对社会价值观的影响与引导作用,不利于农村法律的执行,也不利于形成有效的法律影响力,导致法律体系不适合农村法治化建设阶段,不符合农村社会发展需求,无法解决农村法治问题。
2. 农村法治人员素质不足,基层法治自治效果较差。
在农村法治化建设中,执法人员素质与能力问题是制约农村法治建设的突出问题。基层执法人员素质直接关系到农村法律执行的有效性,也直接影响农村居民对法律的认可度。然而,在农村地区却广泛存在基层执法人员文化水平较低,专业法律知识匮乏以及执法能力不足等问题。并且,农村长期存在法治与人治的模糊地带,农村地区法律从业人员素质的不均衡导致这些基层执法人员很容易受到社会大环境影响,知法犯法、违规执法、执法不严等问题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农村法律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同时,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是法治化建设的直接单位,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水平以及法治建设监督与执行机制,自治单位的部门间相互推诿、互踢皮球现象时有发生,基层法治的自治效果往往较差,没有发挥应用的农村法治建设作用。
3. 农村法治化主体不明确,农村居民法治意识不足。
在农村法治化建设中,政府主导不意味着政府是主体,农村社会法治化才是法治化建设的目标,农村居民不仅是法治化建设的受益主体,还是法治化建设的主体,是参与者。农村法治化建设实质上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治理向法律为主体的社会治理的转变,由于农村缺乏法治化建设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政府作为推进法治化建设进程的主导力量发挥着重要推动作用,但是却忽视了农村居民作为社会群众的重要作用,没有发挥法律在构建农村新的社会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影响法律对农村社会治理的渗透,导致农村居民对法律缺乏基本的认识与普遍的认同感。一旦发生问题,农村居民不仅很难认识到违法行为,也很难主动采取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仍然倾向于采取非法治化的方式与手段解决问题,不利于农村法治化建设。
三、新农村法治化建设对策建议
新农村建设的法治化进程不仅需要法律层面的完善与发展,也需要农村经济、社会与文化的同步发展,与时俱进地解决农村社会治理中的难题,以求农村法治化建设的全面发展,为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提供保障,助推中国法治化建设。
1. 完善农村法律体系,构建农村法治化治理环境。
农村法律体系建设是建设法治化新农村的前提条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治化建设就如没有根基的空中楼阁。因此,一方面,要根据农村社会发展现实,针对农村问题,对农村法律的空白地带及真空区域进行立法,以法律的稳定性与权威性代替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让农村问题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对现有农村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对不适宜农村社会发展阶段的条文法令,特别是政府行政规章和政策,进行清理,降低行政力量对农村社会问题的干预与影响,强化法律制度在农村问题中的与时俱进,提高法治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以法律保障农村居民权利与权益。其次,要培育农村基层法律人才队伍,调整农村法治化建设人才配备,提高农村基层法治建设人员的整体素质,从执法中让农村居民感受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形成基层法律信仰。
2. 统筹城乡经济发展,优化农村法治建设基础。
虽然说物质文明与政治文明同等重要,但是,在农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情况下,很难做到政治文明的超前发展。因此,推动新农村法治化建设,需要打破农村经济的落后局面,通过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改变农村经济发展结构与社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为农村法治化建设奠定物质基础,也正是由于经济发展了,才会催生更高的法治需求。这就需要加大政府社会治理投入力度,增加农村经济基础设施建设与引进,以政策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活力,从而提高农村居民收入水平,降低农村社会治理中人治与法治的成本差距和预期影响,这也是从根本上提高农村居民对现代化法治社会的需求水平,为新农村法治化建设提供经济基础,以经济发展带动法治发展。
3. 深化农村普法宣传,提高农村居民法治建设参与度。
人民群众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参与者与受益者,因此,要想推动农村法治化建设,必须充分发挥农村居民的主动性,提高农村居民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培育农村法治化建设的肥沃土壤。完善立法与执法是强化性手段,最根本是让农村居民从思想意识上了解并认可法治建设。因此,要加大普法宣传投入,借助现代化新技术,采用新方法,推动农村地区普法宣传活动创新,融合法律服务提供,让农村居民真正知法、学法、用法,并感受到法律的好处,不仅让法律走进农村,还要让法律走进农村居民的生活,走进农村居民的心里,从而提高农村居民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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