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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槌的使用与法槌形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3-21 共546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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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我国法槌的推广与使用研究
  【绪论】大陆地区法槌的理念与文化探究绪论
  【1.1  1.2】法槌产生的背景与原因
  【1.3】法槌的具体作用分析
  【2.1  2.2】法槌的使用与法槌形制
  【2.3】法槌呈现的理念
  【第三章】法槌与法治文化的建构
  【结论/参考文献】司法理念与法治文化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 法槌形制及呈现的理念

  第一节 法槌形制

  一、法槌最初形制及考量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最初设计使用的法槌在槌体上部刻有独角兽的头,中间刻有一条凹线,槌体下部采用圆弧造型。法槌造型立体感与流线感十足。法槌底座是以整块实木刻挖而成的方型,底座与法槌共同构成了"大陆第一槌"."法槌的手柄部分刻有麦穗和齿轮,这说明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时也表明法庭的权力来源于人民。

  每一副法槌在底座都有相应的编号并有思明区法院字样,以便于识别、保管。"45"大陆第一槌"的独特标志是独角兽的设计样式,其用意是延续中国传统司法精神。独角兽是中国古代传说中的神兽,又名"獬豸",其体形大者如牛,小者如羊,类似麒麟,头部正中长有一角,能够辨别是非,断定曲直,它被看做是公平公正的象征,也是古代具有司法职能的官员袍服或冠帽上的装饰。

  《异物志》云:"东北荒中有兽,名獬豸,一角,性忠。见人斗,则触不直者。闻人论,则咋不正者。"《论衡·是应第篇》云:"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斯盖天生一角圣兽,助狱为验。"
  
  二、法槌最终形制及考量

  法槌最终形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其制作要求也十分严格。法槌由两部分组成,分别是槌身和底座,"槌体长约 20 厘米,槌干直径为 2 厘米,槌顶与槌干可分离,依靠螺丝扣相连接",槌干周围用法箍包裹,并有宋体字刻写的各级人民法院的名称。法槌底座为正方形,四角刻有中国特色的回形纹。法槌整体呈红褐色。槌身与底座都是由花梨木制成,敲击时声音清脆响亮。

  花梨木又名海南檀,以材质坚硬、色泽红润、抗弯曲耐腐蚀闻名。同时"法槌要求表面洁净光滑,槌体的颜色要均匀一致。"由于思明区法院法槌一头为独角兽的形状,需要在使用时确认独角兽朝上,使用相对不便,加之独角兽的造型相对复杂,制作成本较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没有采用,而是推广使用了现今法院使用的法槌。法院正式使用的法槌设计更加朴素、大方,法槌的两头改为对称的圆形,也省去了槌柄上的麦穗和齿轮,制作成本降低的同时也使得法槌的风格更加简洁、庄重。

  我国现在使用的法槌除了槌身下部采用美国拍卖槌的圆弧造型,其他多有不同。除了槌身外观形状的不同外,底座的不同是最主要的。我国的法槌底座是方形,不同于外国的圆形,而且由于我国法槌采用花梨木整体挖刻而成,敲击声音清脆响亮,而国外的法槌底座敲击声音比较沉闷。

  集众多文化元素于一身的法槌具有丰富的内涵意义,也是制作者对我国司法工作人员切实行使司法权力的殷切期望。如花梨木材质象征司法审判人员耐腐蚀抗压力的优秀品格;槌顶镶有的中国法徽,寓意公平正义是司法的追求;刻有宋体字的法箍既便于识别法槌归属,又有公正司法的暗示意;槌身的圆形与底座的方形形成视觉对比,"明示方圆结合、有规矩成方圆,暗喻司法公正、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象征法官应是智慧和正义的化身";法槌整体呈红褐色,造型庄重大气,能衬托出法庭庄严神圣的气氛、展现司法的权威;以槌击座的敲击方式又有着"一槌定音"之意。

  第二节法槌的使用

  一、法槌使用规则

  思明区法院在创制法槌的同时也设计了法槌使用的规则(为便于表述,下称《思明规则》)而现今使用法槌的具体规则是 2001 年 12 月 24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于第 1201 次会议通过的(为便于表述,下称《新规则》)。

  (1)法槌使用主体
  
  《思明规则》中规定在审理普通程序案件时由审判长负责使用法槌,而简易程序中则由独任审判员使用。《新规则》沿用了《思明规则》的这一规定,只是表述更加详细与周延。

  (2)应当使用法槌的情形

  《思明规则》规定了应当使用法槌的情形,而且对法槌的使用程序也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司法实践者基于现实的考量。在开庭时,法庭秩序可能相对混乱,用法槌的清脆响声告诉各位当事人及旁听群众等收住心绪,停止与法庭活动无关的事情,准备开始法庭审判。这样,先敲击法槌再宣布开庭,不致于让审判者的声音淹没于法庭之中,减损审判者权威同时又较好的维持了法庭秩序。《新规则》完善了《思明规则》,除了前述应当敲槌的情况外,宣布判决、裁定的时候也应当使用法槌,这样就与法槌形制考量时的"一槌定音"效果有着呼应作用。

  (3)可以使用法槌的情形

  除上述必须使用法槌的情形外,《思明规则》要求法庭中出现诉讼参与人、旁听人等有影响审判正常进行的情况时,也可以使用法槌。《新规则》在规定可以使用法槌的情形时,除了要求诉讼参与人、旁听人等遵守法庭规则之外,也赋予了审判人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

  《新规则》规定的更加凝练,但是对法槌使用者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需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了然于胸,否则法槌很有可能沦为审判者表达个人情绪的工具,也不可能达到维持法庭秩序,合理解决两造矛盾的目的,甚至可能会出现审判者法槌在手却不知如何使用的情况。

  (4)法槌摆放位置

  《思明规则》未对法槌摆放位置做出规定。而《新规则》专门规定了法槌应摆放的位置。看似无关紧要的规定,实际上提醒了审判人员在开始法庭活动之前要检查确认好法槌是否摆放到位,防止已经开庭却找不到法槌的混乱情形。而且,法槌放置于法台前方,也给审判人员控制审判秩序与审判流程提供了便利。

  (5)具体使用规则

  不同于《思明规则》在法槌使用情形后规定法槌敲击程序与敲击次数,《新规则》对法槌的具体使用方法分别作了阐释说明,规定了不同程序时法槌的敲击次序与注意事项。这些规定指令更加明确具体,也使法槌的操作更加规范。

  《新规则》基本上延续了《思明规则》的法槌使用程序,但是其中的细微变化也应当引起注意。即法槌敲击一般情况下只能敲击一次,不能敲击多次。因为法槌既是审判人员手中维护法庭秩序的工具,也是审判人员权威的体现,如果审判人员不停敲击法槌,一方面可能会减损审判人员的权威,一方面也容易给诉讼参与人造成心理压力,影响其在法庭上的表达。

  (6)违反后果

  《新规则》在对法槌使用主体、使用情形等作出规定的同时也明确了违反后果。规则制定后需要的是相应行为人的遵守,但是如果没有违反行为的惩戒后果,那么规则的约束可能就会成为镜花水月,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违反秩序的处理后果。而且,相应的处理后果在促使当事人积极配合审判人员,遵守法庭秩序的同时,也能够树立并提升审判人员的权威。但是,我们也要防止法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异化,杜绝法槌成为审判人员宣泄个人情绪,展示个人威严的工具。

  二、法槌使用的问题

  法槌推广与使用的直接目的是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然而根据作者的调研走访与资料搜集发现,在实际的使用中,法槌并未获得法官们的一致认可,甚至社会各界也有不少争论的声音。

  一些地区法院因为财政困难的原因尚没有全面使用法槌,而且由于法槌的稀缺与精美,法槌多是被完美地盛装起来,被珍藏起来,而不是切实有效地利用起来,或者是只有在审理重大案件或举行隆重仪式时才被"请"出来,使普通民众一睹法槌的风采。相信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国家的支持,财政困难导致的不用法槌的现象会逐渐减少,而将法槌当作宝贝束之高阁的行为,则无疑是对法槌推广使用初衷的违背,更是对法槌体现的司法理念的无视,因此我们有必要从思想、制度、监管等层面着手,努力解决好这一问题。

  以法官群体自身看来,大部分认为用法槌的确能够在改善庭审秩序的同时提高法官威严,在平时的庭审中也能够较好地使用法槌。但是仍有一部分法官认为法槌使用效果不明显,甚至是没有效果,而且在法槌能否提升司法权威方面也是谨慎乐观。也正是这种观念的影响,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法官不用法槌、忘记带法槌或在临上庭之前才慌乱地找法槌等现象的发生,而且也存在着一些法官不学习、不了解《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造成庭审过程中不知道什么时候该敲法槌,什么时候不该敲法槌,不知道怎么敲,不知道应该敲几下等的问题。

  这既是对法槌理念的认识不足,也是对自身要求的降低。因为无论是 2005 年 11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还是 2010 年 12 月 6 日最高人民法院修订的《法官行为规范》都要求法官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法槌,因此,我们在现实实践中有必要对法官进行宣传教育,同时也要加强监管,使他们用法槌、用好法槌,切实地发挥好法槌的作用。

  对于普通民众,大部分认为敲击法槌起到了维持法庭纪律、提升庭审严肃性的作用,但是法槌的使用并没有起到维护法官权威、司法威严的效果。

  诚然,法官的尊严、司法的权威依赖于司法权利的运用,社会正义的伸张,但是也依赖于司法仪式,依赖于法官个人。法官作为审判权力的行使者,必须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注重自身形象,提高自身素质,提升审判质量,将公平正义的理念溶于血脉之中、溶于言行举止之中、溶于纠纷解决之中,只有这样法官的尊严才能得到维护,司法的权威才能有效保障。

  但是笔者在资料搜集的过程中也发现我国对法槌及底座的具体规格没有非常明确统一的规定,最高法院也没有出台相应的文件予以说明。这就导致了现实实践中法槌形制的不统一。例如同样的底座有的法院使用的是边长为 18 厘米的,有的使用的为 16 厘米的。面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制定相关标准,明确法槌参数,统一法槌具体规格。当然在实践过程中我们还要考虑到各地区、级别法院的不同情况,尽量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另外,由于法槌的制作相对简单、市场监管不严,法槌可以被随意制作并被普通群众购买到。笔者在某购物网站就能轻易地搜索到法槌并找到相关卖家,并且通过与卖家的聊天了解到不少法院也通过网络途径大量地购置法槌。面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加强监管,梳理市场乱象。毕竟法槌是法官职业群体的独特标志,更是国家司法权力的象征,不应该被随意地制作并出售,更不能让普通民众当做玩具来把玩。

  三、法槌使用异议

  对于法槌,包括部分法官在内的许多人认为是形式大于内容,而且有形式掩盖内容之嫌。诚然,法槌仅仅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一个要素,司法公正还需要司法制度的科学合理,需要法官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的规范提高。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形式对内容的促进作用,要知道形式可以对参与其中的当事人造成心理的约束感,并且在潜移默化中培养人们的敬法、守法、用法进而信法的情感。而且在根本因素无法短时间内改变的情形下,形式化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是为内容的改革争取了时间,凝聚了共识。改革从来就是要面对不同的声音,我们需要做的就是选取更利于维护法官尊严,树立司法权威的形式,同时我们也应该抓住形式化改革的契机,努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努力提升法官队伍素质,使形式与内容最终达到和谐统一。

  有人从经济成本的角度论述,认为法袍太灰暗,花梨木做的法槌太贵,完全可以不穿法袍,用口哨、木板等维持庭审秩序,这样减轻了地方财政负担的同时也能起到维持秩序的作用。这种说法强调了法官自身素质的重要性,突出了司法独立与程序公开的作用,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形式的作用。制作精美,材质精良的法槌可以使法官更加规范使用,延长使用周期,减少损坏,也可以一定程度上增加法官群体的职业自豪感,维护法官尊严。而且我们也很难想象,在庄严、肃穆的法庭现场,法官口含响哨维持秩序是一个怎样的画面,也很难想象没有统一着装的法官会以什么样的奇装异服来主持庭审,更难想象这样的庭审现场是否能让民众心生敬畏,心中信服。

  有人认为,法袍、法槌来自于西方的宗教信仰,我国没有这样的信仰基础,引进作用不大,而且在现代这个除魅的社会当中,引进法槌、穿法袍无疑是与历史的趋势相违背的,是开历史之倒车。然而,我们要认识到,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不断地了解大自然,更加深入地认识世界的同时还是存在着某种局限性,包括认知上和历史上的局限。人类不可能跨越这一局限,也不可能一下摆脱这些局限,因此我们需要借助外部的力量,需要通过外部的形式和包装来达到解决疑难问题的目的。

  也有人认为,不做区分的"拿来",单纯的纠缠于细枝末节,不对司法制度、法官素质等根本问题进行解决,企图靠单纯的引进法槌、法袍等器物来实现法治的目的,实在是缘木求鱼。我们是应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于司法制度的改革,司法独立的保障,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司法独立是一个系统性的概念,其既包括实质上不受立法、行政等的干预,也包括人、财、物等形式上的独立。只有法官的人格独立,司法独立才有可能实现。而通过法官穿法袍、用法槌等形式化的改革,使法官区别于其他群体,独立于其他部门,司法独立的形式性要件才能具备。

  有人认为,在狭小的法庭空间内,当事人没有防备的突然、"尖锐"的槌声与法槌推广使用的初衷相违背。法槌的使用本来是为了维护庭审秩序,推动庭审的顺利进行并进而解决当事人双方的争议,但是"尖锐"的槌声可能会使"没见过世面的"当事人大惊失色,忘掉自己想要表达的内容,想要争取的权利,也可能使正在思考如何回答问题的当事人思路中断,脑中空白。这不仅没有很好的推进庭审进行,反而会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表达,影响案件的审理,更甚者会影响个案公平,影响司法理念的传达,影响法治信仰的形成。这就要求执槌的法官们提升业务能力与判案素质,在努力学习《法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等规定的同时根据庭审具体情形,适时、适当地敲击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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