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法制史论文 >

以《田产争讼爰书》探析汉晋民事司法变迁(2)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作者:张朝阳
发布于:2017-03-13 共7938字
  孙发则说:胞弟孙金龙过继给伯父(孙弘),继承了城北坞田,自己则与孙香平分了城西坞田。由于孙香年小,又得到了“乍胜田”二分。〔8〕同时,祖母认为孙发所得田分少,又割孙金龙田(城北田)60亩给孙发,然后又让孙发与孙香平分了临藳坞(具体方位不详)。孙金龙基本上支持了孙发的说法。声称自己过继给伯父,分到城北田。又从中割60亩给孙发。但对争执的城西田则表示不了解情况。
  
  双方对家产分割说法迥异,结合在分家时间上的分歧,实际上都自成逻辑。自汉代以来,分家析产大体遵循诸子均分的原则。〔9〕从这个角度看,孙香实际上声称,大家庭的家产由孙发父、孙蒙(孙香父)、孙弘、孙翘,四兄弟均分,则孙发与孙金龙仅仅继承其父亲分内的产业,约等于大家庭家产的四分之一。其余四分之三都辗转归孙香,因为孙香是庶支孙蒙、孙弘、孙翘三兄弟唯一的后辈,并且与祖母同居。孙香还将争议的城西田产描绘为分家之后,祖母买给自己的,就更与孙发、孙金龙无关。但孙发、孙金龙声称,大家庭家产包括争议的城西田产,一直未分家,直到父辈继承人都过世后,家产才由孙辈的孙发、孙金龙、孙香三人均分,所以孙发与孙金龙共分得大家庭家产的三分之二,孙香仅得三分之一。这两种说法,在家产分配上的差距巨大。
  
  孰是孰非?孙香说分异时有券书,可以券书为证,并且愿意同被告对质券书。因此,临泽县下令,要求孙氏宗长孙丞(孙司马)向县廷提供券书证据:“书移达,具列香兄弟部分券书,会月十五日,须得断决如律令。”
  
  宗长对县廷的回复非常奇怪,说道:
  
  香、发早各自有田分。香父兄弟三人孙蒙、孙弘、孙翘,皆已土没。今为平史,使香自继
  
  其父蒙。祖母存时命发息为弘后,无券,香所不知。翘独无嗣,今割香、发田各四十亩及坞舍
  
  分命亲属一人以为翘祠(嗣)。平史巳卩,请曹理遣,敢言之。
  
  这个回复没有提供分家券书的内容,仅仅说“香、发早各自有田分”,对各自田分的具体情况则只字不提。官方在收到宗长回复后,做出了裁断,基本认同宗长的决定(详见下文分析)。
  
  三、案例所见汉晋民事司法的变迁
  
  一方面,从临泽简仍能看到汉代民事司法的痕迹,很多细节与汉代《二年律令》吻合。原告孙香称:“祖父母存时为香父及叔季分异,各有券书。”这是描述父母健在时,诸子分家析产,也就是汉代常见的生分现象。它对应于《二年律令》:“诸后欲分父母、子、同产、主母、假母,及主母、假母欲分孽子、假子田以为户者,皆许之。”(简340)这条律文允许“诸后”(继承人)分家另立门户。〔10〕
  
  孙香又称“今因名香所借田,祖母存时与买。无遗令及讬子侄券书以田与发之文”.这是在质疑被告方,在没有祖母遗令和券书证据的情况下,冒认祖母为原告方购买的田产。言外之意是,被告没有券书,所以田产主张无效。这对应于《二年律令》:“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先令,皆叁瓣书之,辄上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毋券书,勿听。”(简334-简335)编户民可以用遗嘱(先令)来处置遗产,并书写券书。遇到争议时,官方需要调阅券书核对,无券书则不予理会。
  
  原告孙香要求被告对质,并主动缴纳牡二匹入官。“乞共发、金龙对,共校尽,若不如辞,占具牡二具入官,对具。”这个做法在汉代案例中尚未见到,但东汉郑玄曾经讲过,在民事诉讼中,两造需要交纳“箭簇”作为一种理直的象征。“使讼者两至,既两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不至,不入束矢,则是自服不直也。必入矢者,取其直也。”三国韦昭也讲过:“讼者坐成,以束矢入于朝,乃听其讼。两人讼,一人入矢,一人不入则曲,曲则服,入两矢乃治之。”〔11〕基本上和郑玄说法一致。这样看来,原告孙香主动缴纳牡二匹的举措,显然是对应于这种交纳箭簇的程序。
  
  而被告孙发的证词也反映了汉代法律的延续。〔12〕称:“父同产兄弟三人,庶叔三人共同居同籍,皆未分异。荒毁之中,俱皆土没,唯祖母存在,为发等分异。”这是说,由于丈夫(祖父)和儿子都先后去世,寡妇(祖母)成为了同居共财大家庭的户主,并主持了分家。这对应于《二年律令》简380:“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13〕寡妇在丈夫、公婆和儿子皆去世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户主,掌管家产。自然也可以户主的身份,分家析产。
  
原文出处:张朝阳. 汉晋民事司法变迁管测:基于甘肃临泽《田产争讼爰书》的探讨[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01):171-179.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法制史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