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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田产争讼爰书》探析汉晋民事司法变迁(3)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作者:张朝阳
发布于:2017-03-13 共7938字
  此外,县令就此事的下行文书,也和汉代一样重视券书。“书移达,具列香兄弟部分券书,会月十五日,须得断决如律令。”这和上文分析的孙香证词一样,也对应于《二年律令》:“有争者,以券书从事,毋券书,勿听。”(简335)〔14〕
  
  但另一方面,临泽在继承汉代民法的同时有了显着的变化。汉代县令特别重视乡啬夫在处理民间纠纷中的作用。《汉书 ·百官公卿表》有“乡啬夫,职听讼,收赋税”的记载。“听讼”就是处理民事纠纷。郑玄解释说:“争财曰讼。”〔15〕以河西出土的公元28年《候粟君所债寇恩事》为例。对于这起债务纠纷,居延县廷在接到原告状辞后,立刻将案件移交给都乡啬夫调查,乡啬夫询问了两造后,给出了初步的处理意见,认定原告无债务责任。〔16〕而临泽简则不同。县令没有将案件下移乡啬夫,也没有交给任何乡吏,而是要求孙氏宗长调查此纠纷。宗长进行了调查并给出了处理意见。对宗长的意见,官方基本认同。乡啬夫的职能完全被宗长取代了。
  
  宗长对此案的调查方式和处理方法也与汉代迥异,汉-晋变迁也就体现在这里。宗长自称“今为平史”,可见他自认在这个案件中充当了初审权威的角色。他没有按照县令的要求,提交孙氏分家时的券书证据,而是以一种权威的口吻,让孙香继承父亲孙蒙的份额。然后又说祖母生前曾指定孙发为叔父孙弘的继承人,由于没有书写券书,所以不为原告所知。言下之意是,孙发继承了叔父孙弘的份额。又说,孙翘没有后嗣,那么现在就从亲属中为其指定一个后嗣,令孙香、孙发割让田地和坞舍给孙翘的后嗣。
  
  宗长的这种做法,从汉代民法的立场看,觉得很不可思议。首先,在汉代,指定户后需要上报官府备案,〔17〕所以不存在成为户后却没有券书记录的情况。相反,即便曾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因为没有券书,也没法证明,会被视为无效(“有争者,以券书从事,毋券书,勿听”)。其次,在没有子男的情况下,汉代《置后律》规范了如下继承顺序:“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令耳孙,毋耳孙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产子代户。”〔18〕按照这个顺序,若孙弘、孙翘两兄弟死时没有直系后代,则其户产归同产子。孙发、孙金龙、孙香三人皆有资格,但孙香和死者的血缘更近,〔19〕所以最有继承资格。即便祖母以户主的身份,以“先令”的手段,打破继承顺序,指定了孙发为孙弘的继承人,但祖母并没有为孙翘指定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按法定继承顺序来为孙翘置户后,最有资格的孙香,自动成为孙翘的继承人。所以从汉代民法的立场来看,宗长在孙翘去世多年后,排斥已有的法定继承人,而指定其他人为继承者的做法,是非法和无效的。
  
  临泽县会如何判决呢?文书说道:
  
  香、发兄弟不和,还相诬言,不从分理,诣官纷云,兴长讼,请求官法。请事诺,罚香、发鞭
  
  杖各百五十,适行事一用听如丞。移使香、发人出田卌亩及坞舍分与继者。又金龙未相争,
  
  田为香所认,前已罚卌,养不生谨问如用……
  
  出人意料的是,官方对曾经要求调阅的券书只字不提。官方不但认可了宗长的处理意见,还附加了刑罚--将两造各自鞭杖150下(这个刑罚似乎是应宗长的要求)。〔20〕如何理解这个裁断?
  
  官府认可宗长为孙翘指定继承人,并令他人划出田产给继承人,显然体现出与汉代(《二年律令》)不同的继承原则。汉代的后(爵后、户后)与祭嗣无关,只关系职位和户产的转移。如同刘欣宁所总结:“后世无论爵、户或财产继承,均以祭祀继承为依归,具备祭祀权者即具备继承资格,反之则否;汉初却无此特色。爵、户,财产继承仅是单纯职位的继承、权利的继承。因此妇女可以成为继承者,长辈可以成为继承者。”〔21〕实际上,并非汉初特殊,而是后世背离了早期民法的原则。临泽文书是我们从出土文献中所能见到的最早相关实例。它以宗法的规则凌驾到民法之上,先确立主持祭祀的嗣后,附带着进行财产的转移。
  
  将两造各自鞭杖150下,〔22〕则将民事问题引导向了刑事化的轨道。它弱化了是非曲直,弱化了正当的权益,而将兄弟不和以及争讼本身,视为一种罪行,给予惩罚。诉讼双方,竟然没有一方是胜者,结局是两败俱伤,一同折财、受罚,完全背离了汉代民法的精神。回到汉代,大儒陈实(104~187年)为县令时,曾有人建议禁止争讼,陈实回答说:“讼以求直,禁之理将何申?”〔23〕争讼被视为诉求合理权益的必备途径。汉晋之不同,可见一斑。仅相隔一个多世纪,民事司法技术之退步令人唏嘘。
  
  四、变迁的原因分析
  
  是什么造成了汉晋之间的变化?从案例中,我们看到宗族力量对民事司法的介入,宗法的原则甚至凌驾于民法之上。
  
  客观地讲,在汉代就有宗族参与处理民事纠纷的萌芽。《汉书》记载,汉宣帝时期(公元前73年~前49年在位),太守韩延寿巡行属县,遇到两兄弟为争田产而诉讼。韩延寿认为这是他疏于教化百姓所致,因此放下政务,闭门思过。一县惊恐,宗族成员纷纷站出来谴责两造,最终“两昆弟深自悔,皆自髡肉袒谢,愿以田相移,终死不敢复争”.〔24〕这说明宗族舆论的压力,成为官员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辅助力量。但在整个过程中起主导的,显然是官员所代表的国家意志,宗族仅限于指责而已,没有参与调查,没有形成任何决定,更没有将民事纠纷刑事化的冲动。
  
原文出处:张朝阳. 汉晋民事司法变迁管测:基于甘肃临泽《田产争讼爰书》的探讨[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01):17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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