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田产争讼爰书》探析汉晋民事司法变迁(4)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作者:张朝阳
发布于:2017-03-13 共7938字
长沙出土的东汉光和六年(公元183年)继承纠纷文书,凸显了民事司法中宗族之无力。长沙这件案子和临泽类似。第一,两造也具有亲属关系(被告两人是原告的舅公)。第二,纠纷标的物也同样是遗产田地。但官方的处理方式则迥异。在长沙,官方派官吏到基层调查、询问当事人,辨别清楚了事实,原告追回了四分之三的争议遗产。在整个过程中,宗族完全没有发出任何声音;官方没有将案件交由宗族进行初审,两造也没有因为不顾及亲属伦理对质公堂而受到什么处罚。总之,这个案件的处理方式,体现出较为纯粹的民事司法特征:没有刑事化,也没有顾及宗族伦理。一切正如同汉人所说:“分别争财,亲戚兄弟构怨,骨肉相贼,曰周公之义。”〔25〕
一个半世纪后的西晋临泽案例则与之形成鲜明对比。诉讼的两造都属于孙氏,孙氏修建有若干坞堡,分布在临泽城西、城北等处。〔26〕居住在不同坞堡的孙氏有一个公认的宗长--孙承。孙承在族人中的权威很高。他可以见证遗嘱,无需法律要求的券书佐证;可以忽视官府举证的要求,自行处置族人间的纠纷;可以为没有后嗣的族人,在几十年后指定后嗣;还可以勒令族人分割已经耕作数十载的田产给他人。他似乎是汉代承担司法功能的“乡啬夫”与承载道德权威的“三老”之合体。〔27〕这些特征指向了宗族力量在这一时期对基层的控制。
宗族力量在秦汉时代原本较为薄弱。这一时期,以五口之家的个体小家庭为社会主体,国家甚至鼓励成年儿子与父母分异。〔28〕但汉末,天下大乱,聚族自保成为一种趋势,宗族力量兴起。
例如,《三国志》载,名士田畴在东汉末年,率领着自己家族和归附民众,进入右北平郡的徐无山聚居,不断有百姓归附,几年间达到五千多户。众人推举田畴为“主”,田畴于是为众人制定了一系列规则:
畴乃为约束相杀伤、犯盗、诤讼之法,法重者至死,其次抵罪,二十馀条。又制为婚姻嫁
娶之礼,兴举学校讲授之业,班行其众,众皆便之,至道不拾遗。〔29〕
这些规则涵盖了法、礼、教化三方面的内容,说明田畴集合了司法、宗法、道德的权威于一身。
紧随其后的魏晋南北朝,由于长期分裂战乱,北方游牧部族入主中原,引发了史无前例的人口大迁移。如同李凭、朱大渭等学者所分析:一方面在罹难和颠沛流离的生活中,人们经常受到死亡的威胁。求生欲望,唤起了他们组织起来,用集体的力量应对险恶环境的意识。作为社会组织最自然的形式,便是用血缘和地域两条纽带维系着的宗族;另一方面,作为基层行政机构的乡亭被破坏殆尽,宗族组织成了汉族精英阶层唯一能够维护政治、经济利益的工具。宗族力量于是在基层大为兴盛。〔30〕
宗族作为以血缘为纽带的社会组织,有其内在的规则:它强调遵从纲常;重视保全宗族;重视家庭伦理;强调和衷共济、荣辱与共,以维护宗族内部的团结。〔31〕要言之,也就是所谓的“亲亲”.
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故爱百姓,爱百姓故刑罚中,刑罚中故庶民安,庶民安故财用足,财用足故百志成,百志成故礼俗刑,
礼俗刑然后乐。(《礼记 ·大义》)〔32〕
宗族成员间的债务、继承等经济纠纷,正是对“亲亲”原则的直接挑战。若频繁发生,势必产生多米骨牌效应,使得以互助共存为目标的宗族组织,难以维系。从宗族的立场上看,这种“民事纠纷”和人身伤害、偷盗等刑事问题一样,都具有颠覆宗族存在和秩序的破坏力,因此是一种罪过。这样,使用刑罚来处置就可以理解了。换言之,在宗族社会中,成员之间的经济纠纷并不是个人之间的私事,而是牵涉宗族稳定的“社会危害”,而采用严厉手段来维护稳定,消除危害是必要的。
回到临泽案例。我们看到,官方司法行为原本具有早期民法的特色,但面对强大的宗族力量,县廷基本上遵循了宗长站在宗族立场上所做的处置意见。这样,在司法实践中,民事问题逐渐被刑事化了。当这种实践反馈回立法时,就使得早期民法逐渐刑法化,并固定下来,其适用对象也就超出了宗族成员的范围,具有了普遍性。由于缺乏相关资料,这具体进程是怎样展开的,无从得知。但我们知道曹魏-隋唐的法制史上,发生过一个重大的转型--“法律儒家化”.〔33〕就已有资料来看,民法的刑法化与这个大转型基本同步,其进程也应该相似。“以礼入法”“准五服以治罪”等儒家化的标志,从宗族的视角看,岂非宗法对国法的渗透?
宗族力量是一柄双刃之剑。它降低了民事司法成本,并提高了处理效率。如同瞿同祖所总结:“有时涉讼不清,法官难以判断,断亦不服。只有族长及合族公议才能解决这种纠纷,往往一言而决,争端立息。”〔34〕但从一个变迁的视角看,宗族的强势介入阻碍了民事司法手段的精进,乃至后者在一定程度上让位于宗族伦理和规矩,如此,民法的停滞与退步就不可避免了。
五、结论
从甘肃临泽西晋纠纷文书中,我们窥测到了汉晋之际的民事司法变化。虽然基于现有资料无法判明分析案例是偶发的个案还是普遍现象,但即便管孔窥豹,也能反映出一定的规律。一方面,汉代的先令券书、分家析产、县廷裁断等民法制度继续存在;但另一方面,很多新变化产生了:(1)代表宗族力量的“宗长”取代了原本负责“听讼”的乡啬夫,攫取了初审的权威;(2)对于兄弟争田,已不再根据券书等证据判定曲直,而是以家庭伦理辅以惩罚手段打压诉讼双方,迫使双方息讼了事;(3)原本不适用刑罚的民事诉讼,开始有了刑事化处理的倾向。推动这些变化的力量是在基层兴起的宗族组织。由于“亲亲”对宗族的存在至关重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成员间的争财也被视为一种罪过。可以想见,当这种实践日渐流行,并反馈回立法时,就产生了民法的刑事化。
原文出处:张朝阳. 汉晋民事司法变迁管测:基于甘肃临泽《田产争讼爰书》的探讨[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01):17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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