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初的折杖法由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宋太祖赵匡胤命令大臣制定折杖法作为对重刑实施的代用刑罚,将原来五代十国纷繁复杂的重刑刑种直接折抵成杖刑进行执行,即把原来的笞刑与杖刑折抵为臀杖进行执行;徒刑折抵为脊杖执行,执行完毕后予以释放;流刑折抵为脊杖执行,脊杖执行完毕后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同样折抵为脊杖刑,脊杖执行完毕后不再流放,就地配役三年.通过这种折抵执行从而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体现了宋朝统治者在刑罚制度上的慎刑思想,客观上缓和了社会矛盾,而且在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这样既能够保持在全国范围内刑种的统一也能够确保刑罚执行轻重的统一,使得在原来五代十国的刑罚体系基础上构建了宋代自己的刑罚体系.宋代通过折杖刑建立的刑罚体系,也有着自身的弊端,对于那些反抗统治的刑罚并没有减刑,死刑同样也没有折抵刑罚,这样就容易产生刑罚畸轻畸重的局面,对社会发展也产生了负面影响,所以在折杖刑建立以后,宋代的整个刑罚体系也围绕这一制度进行构建,由于刑罚核心不是法律规范的行为,这样会造成刑罚架构的逐渐不合理,产生了诸如刺配刑这样的与刑罚发展不相适宜的制度,对整个宋代刑事制度都有极大的影响.
一、宋代的折杖刑及其产生的背景
1.折杖刑出现的社会文化因素.在法律制度及法律思想方面,宋代继承了隋唐发展较为成熟的封建法律体系,将法家思想进一步与儒家思想相融合,通过刑罚的适用来达到对被统治阶级的控制与威慑;同时,宋代也继承了汉代以来形成的融礼于刑的基本刑罚体系的构造,将更为温和的礼作为冰冷的刑的外表,在达到社会统治的同时又让百姓内心认同刑罚的合理性.宋代中央集权的目的,就是通过法律和刑罚来实现的.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宋代的商品经济得到了一定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大幅度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也有所提升.经历唐末的动乱以后,少数民族政权逐渐繁荣,具有少数民族风俗特色的法律规范在小政权王国林立的唐末建立起来,国家的法制由统一逐渐分化为不同的法律地域.因此在宋代建国的时候面临一种尴尬的境地,统治者既要突出自己统治的进步性,在法律上至少要与唐代接轨,同时又要兼顾当时各地不同法律规范(这也与宋代建立时军事力量偏弱有很大关系),这样只能建立起一种调和各地的"政策"(唐代以前"法律"与"政策"的概念相对还是十分清晰的,皇帝的命令通常作为"政策",在效力上要低于制定法的"法律"的,而在中央集权程度越来越高的宋代",编敕"成为一种和法律地位相等甚至更高效力的法律,政策与法律的界限越来越小),折杖法就是当时最为有效的政策性法律.
2.折杖刑出现的政治因素.建国之初的中央集权政策下,统治者不仅将目光放在行政权力和军事权力上,还对社会和地方的经济权力进行了严格的控制,采取了一系列的集权措施,首先,改革相权和监察权,实现了皇权的高度集中和官员行政权的严格监控.在宋代以前,相权是最为重要的中央行政管理权,汉代时期宰相是中央政府的最高长官,代表中央政府行使一切最高行政权力,包括最高行政决策权、最高行政执行权和最高行政监察权在内,其中最高行政监察权的监察范围不仅包括对朝廷大臣的监察,还包括对皇室的监察.而到了宋代相权已经没有了最高的决策权,宰相仅仅是为皇帝草拟文书的官职,监察权不仅从相权中分离出来,不再监督皇室,反而被用来监督相权,这个过程体现了皇权的集中和相权的削减.
其次,改革军事权,达到了军权的皇帝控制.宋代建立于五代十国以后,开国皇帝赵匡胤本是后周大将,后来在大将的拥护下取代当时皇帝而取得皇位,因此建国后赵匡胤一直对武将心有余悸.同时,在五代十国时期,朝代更替频繁,其主要原因无非有两个,一个是宰相专权架空皇帝取而代之,另一个是武将专权拥兵谋反,进而取得皇位,这些变化也使得宋代的统治者在建国之初就十分担忧宰相和武将会因上述原因取而代之.所以在一面削弱宰相权力的同时架空武将的实权,在军事政策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规定地方不可以拥有军队,带领军队打仗的将领不得担任行政职务,那些拥有战功的功臣武将在"退役"以后只能在京城担任具有一定级别的"名誉"官职,可以领俸禄但是不能再指挥军队,这样就限制了军人反叛的可能;同时对于在各个地方戍守带兵的军官也由中央统一调派,定期调换,以免军队与将领的关系和感情越来越深.在军种方面,宋代存在着两个主要的军种,一个是厢军一个是禁军,厢军就是主要从事戍边和劳役的军队,这些军队年龄较大,体力较差,又因为实行了终身制,因此战斗力较差;禁军是从精壮的年轻人中选拔的身体强壮的士兵组成的队伍,这部分军队数量少但是较为精良,早期是专门戍守京城的军队,后来发展成为主要的军事力量,禁军由皇帝直接调配.宋代的这些军事改革客观上加强了中央集权,但是也降低了军队的战斗力,使得将士的战斗积极性下降,兵将不熟悉使得军队的执行力也有所减弱,最终使得在军事方面远远不敌周边的少数民族,在与契丹和女真族对峙的过程中一直处于弱势,这一情况也改变了宋代的刑罚策略.最后,改革税收制度,剥夺了地方财政权,同时对地方大户经济进行严格的限制.在这一系列的政策之下,统治阶级与百姓,中央与地方的矛盾逐渐被激化,在这种情况下,北宋朝廷逐渐将建隆四年推行的折杖法作为常态法适用,作为减刑的依据,依此来缓和社会矛盾.
二、折杖刑对当时刑事制度的影响
1. 折杖法及其实施概况.折杖法在宋代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作为刑事制度,指导并统一全国的刑罚适用,广泛适用于刑罚执行;第二个阶段是制度补充阶段,由于折杖刑的广泛使用,刑罚畸重畸轻的现象越来越明显,朝廷又采取了相应的补充政策来达到对这种现象的弥补,从而形成了宋代特殊的刑罚体系.
在第一个阶段,折杖刑在宋初制定之时,为了改变五代十国期间法律的混乱和刑罚的苛责,在制定宋刑统的过程中在原来后周刑法和唐律基础上加入了折杖法,即将原来的笞刑、流刑和加役流通过折抵杖刑的形式来达到对刑罚使用的简化.然而,这种刑罚执行方式到了后期逐渐显现出来了其不足之处,依照折杖法,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杖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杖,杖后就地配役一年.其中加役流则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
这样在客观上减轻了刑罚的适用,使一些原本要处以重罚的犯罪行为减为杖刑这种较轻的刑罚来进行执行.但是依照宋刑统当中的规范,折杖法并不适用死刑和反逆以及强盗等重罪,这样就出现一种本来判处徒刑的行为减为了杖刑,而比其行为稍微严重的行为却可能判处死刑,这种死刑也无法减免,这样不仅会造成司法的不公正,同时这种畸轻畸重的刑罚也逐渐失去了百姓对法律的信任,造成在司法实践当中的阻力越来越大,腐败越来越多,影响了整个刑罚体系的社会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宋代统治者也采取了积极的措施进行了改革,设置了一些特殊的政策来达到对这种畸轻畸重的刑罚的补充.比如,在北宋后期,国家就将原来作为临时性政策的刺配刑转化成为常态刑予以适用,刺配刑主要适用于死刑,甚至包括叛逆、强盗等重罪,在执行上不执行死刑而在罪犯面部刺字后执行流刑或者徒刑,这样在客观上就缓和了宋代刑罚适用的轻重差异.然而,刺配刑毕竟属于一种肉刑,在法律发展史上早在西汉时期就已经被废止,宋代在文化高度发达的社会中出现这一制度可以说是法律发展史上的倒退,而这种倒退的根本影响因素就是当时特定的刑罚体系.
2.折杖刑对刑事制度的影响.在宋代法律发展上乃至在中国的法制发展上,折杖法有着双重意义.一方面,折杖法作为在混乱时代之后的制度,它有效地解决了法制混乱、刑罚差异较大、刑罚偏重的现象,使得国家法制得到了有效统一,推动了社会进步;另外一方面,这种仅仅以刑罚为核心的"减刑",脱离了犯罪行为和犯罪后果本身,这样就在实质上忽略了犯罪与刑罚的因果联系,出现畸轻畸重的局面,从而影响刑罚的社会效果,之后虽然又进行了修补,但是这种修补又影响了整个刑罚体系的完备性.
折杖刑是宋代特有刑事制度,这一制度是在当时五代十国之后国家法制混乱、刑罚偏重的情况下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刑罚体系,减轻刑罚适用.同时,宋初的高度中央集权政治也使得社会矛盾被激化,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朝廷也将这一减刑政策作为"仁政"的一部分予以推行,从而使折杖法逐渐成为宋代刑罚体系的主要架构.
由于折杖法将徒刑、流刑和笞刑减为杖刑,减轻了大部分刑罚,同时又不对死刑和反逆、强盗等重刑进行减刑,使得国家刑罚出现畸轻畸重的局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宋代后期又出现了一系列的针对死刑和重刑的减刑政策.所以说,从整个宋代刑罚体系来看,折杖法影响了整个宋代刑罚的价值取向以及制度构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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