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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刑罚体系的特点及形成过程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5-17 共3603字
论文摘要

  按照刑罚适用的种类、方法和特点,中国古代法律发展过程中,刑罚体系分为三个阶段,从阶级社会形成到奴隶社会灭亡的春秋战国时期是一个阶段,这一阶段被称为奴隶制刑罚阶段。在奴隶制刑罚阶段里,刑罚以原始的报复和野蛮的肉刑为核心,形成了以墨、劓、宫、腓、大辟为主的奴隶制五刑,以及族刑、车裂、炮烙等极为残酷的刑罚;第二个阶段是战国末期到晚清时期,这一时期被称为封建刑罚阶段。在封建刑罚阶段,刑罚种类和执行方式更加文明,形成了以笞、杖、徒、流、死封建五刑为核心的刑罚体系,在封建刑罚体系里肉刑、耻辱刑和族刑都极为少见,以徒刑和劳役刑为主要刑罚;第三个阶段是近代刑罚体系阶段。近代刑罚体系阶段刑种更加突出了自由刑的地位,刑罚适用更加强调程序的重要性和适用的文明程度。近代刑罚体系的建立基础是人格的独立和对人的主体的尊重,这些价值取向和思想基础都是与私有化和权利观相伴而生的,是在封建生产关系逐渐解体,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逐渐建立,个体价值逐渐受到重视的过程中发展的。中国近代刑罚体系的建立既有内因又有外因,内因是中国社会的变化,生产关系发生了客观变化的同时,社会文明程度和人的思想意识的发展,对私有财产和个人权利的意识的强化;外因是西方的人权思想、宪政思想和私有观念的传入,引发社会思潮和政治制度的变化,进而引发的刑罚制度改革。笔者就以刑罚发展的社会基础为着眼点,对中国刑罚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分析,并就清末的社会、文化、思想和制度等各个方面的因素进行研究,探讨中国近代刑罚制度确立的基础和表现形式。

  一、近代刑罚体系的概念和特点

  近代刑罚体系是指在近代的法制思想的影响下形成的一系列的区别于传统奴隶制刑罚和封建制刑罚体系的更加具有文明性和科学性的新的刑名集合体系。这些刑名体系中的刑罚方法都是由国家制定或者颁布的刑法典中明文规定并且按照轻重次序进行排列,轻重幅度相互衔接而构成的统一的整体。具体来说,中国的近代刑罚体系是指在清末刑法改制过程中确立的刑名体系,这些体系中出现了主刑和从刑的划分,在程度上由轻到重依次排列,在执行方式和刑名本身蕴含的社会价值上都体现了文明与进步,与中国历史上过去的各个朝代的刑罚体系都有所不同的刑名体系。

  在特征上,中国近代刑罚体系由原来传统刑罚当中的以肉刑和劳役刑为核心,转变为以自由刑为刑罚体系的重心,通过对罪犯自由的限制与剥夺来达到惩罚、教育与威慑的目的;同时,在极刑方面,传统的中华法系中的死刑可谓纷繁复杂,残酷性和非人道性特征极其明显,而近代刑罚体系当中死刑的刑名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限制,死刑的执行方式由原来的多元化逐渐发展为一元化,这也是中国近代刑罚体系走向近代化的一个明显特征。

  二、近代刑罚体系的确立过程

  刑罚体系是刑罚的载体与表现形式,但是刑罚体系的确立却非简单地通过法律对刑名进行规定,它是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建立于一定的社会基础、思想基础之上,从经济基础层面、思想基础层面,逐渐向政治层面推动发展的过程,最终体现于法律之上是这些因素推动社会矛盾的发展迫使政治统治者对法律进行变革的过程。

  清末近代刑罚体系的确立经历了商品经济和近代工业的发展,由物的私有逐渐催生了权利私有的观念的过程,经历了太平天国运动以后社会的改良、变法、工业化运动的探索过程,最后发展的改革与革命的思潮冲击,在外强欺凌,国内革命思潮澎湃的情况下被迫进行的法制改革,可以说近代刑罚体系的确立是全社会乃至于全球思想、经济和政治运动的结果,近代刑罚体系的确立就是在中国社会的近代化过程中进行的。

  1.社会基础的发展。清末的中国社会在外强的冲击下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两次鸦片战争以后,以曾国藩、李鸿章、张之洞等人为代表的进步官吏开启了中国的洋务运动,这场运动中通过官办和官民同办等多种形式建立了中国自己的工业企业,在造船业、兵工业、铁路运输业等方面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中日甲午战争以后,虽然洋务运动被认为失败了,但是洋务运动给中国带来的文化和经济基础却开始萌芽并且发展壮大,以盛宣怀、张謇等人为代表的中国民族资产阶级逐渐成熟起来,在纺织业、民间教育、金融业等等方面都开始得到了发展。与此同时,外国对清政府的经济侵略也转向了资本输出,为了能够和外国企业抗衡,清政府也逐渐放宽了对民族资本主义的限制。另外,经历了几次战争的失败,清政府欠下了大笔的债务,为了还清债务,不得不扩大税源,解决财政危机,进行军事和政治改革,到了后期清政府开始出台优惠政策来扶持民族资本主义,加上民族资本家有着强烈的爱国意识,愿意垫赔款,这在争取政府对资本主义扶持的同时也提高了资产阶级的地位。清末资本主义的发展和资产阶级地位的提升,使得私有财产在国家法律中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具有近代性质的法律体系开始发展起来。同时,清末资产阶级的发展也促进了教育的西方化,尤其是在洋务运动中官方派出大量的学生到西方留学,学习西方的科技和文化知识,也将西方的思想带入了中国,西方人权思想、宪政思想逐渐在中国萌芽、发展。

  2.思想基础的发展。经济基础是促进近代刑罚体系形成的根本原因,思想基础则是近代刑罚观念的温床。近代刑罚观念是指将人权思想确定为法律制度的过程在刑罚上体现的一系列的观念,包括罪行法定的观念、罪责刑相适应的观念以及刑罚的人道主义和有限性的观念。近代刑罚观念在中国的确立表现为刑罚的规范化和人道化。在清末之前,刑罚实施的正当性来自于封建社会的天命观,刑罚是皇帝的意志,皇帝是上天的代表,因此只要皇帝所要表达的一直就是正当的,所以不论什么样的刑罚,只要经过立法的确立就是正当的。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天命观逐渐淡薄,尤其是西方宗教思想的侵入,天赋人权的观念也随着物的私有和私权观念的产生而产生,人们开始对刑罚正当性进行思考。因此,到了清末改革时期,宪政思想发展,动摇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也动摇了刑罚的正当性基础,新的私有观念成为清末立法的基础,而且这些私有观念与西方法学当中的刑罚原则是相一致的,清末的法制改革中就顺应了这一方向,废除了残酷刑罚,使刑罚人道化,维护国民人权,防止对受刑者滥用国家刑罚权。建立了自由刑为中心,代替生命刑、身体刑、流放刑等等残酷的刑罚。在执行自由刑时,一方面要保障受刑者的人权,另一方面,在执行自由刑的同时,要避免刑罚给受刑者带来的肢体痛苦。从刑罚本身到刑罚执行过程都以保护人权作为核心。

  3.制度的确立。在制度层面,近代刑罚体系在中国的确立是在清末修律过程中在《钦定大清刑律》的内容中体现的。首先,清末修律确定了刑罚适用的平等性。刑罚适用的平等性是近代刑罚的重要表现,平等适用意味着特权的消失,意味着人人权利的平等,这是罪行相适应的前提,在《钦定大清刑律》第 2 条到第 8 条中规定“:本律于凡在帝国内犯罪者,不问何人适用之。其在帝国外之帝国船舰内犯罪者,亦同。”其次,清末修律按照刑罚轻重确定了刑名秩序,《钦定大清刑律》第 37 条规定“:刑分为主刑及从刑。主刑之种类及重轻之次序如左:第一,死刑;第二,无期徒刑;第三,有期徒刑;(一)一等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二)二等有期徒刑———十年未满、五年以上。(三)三等有期徒刑———五年未满,三年以上。(四)四等有期徒刑———三年未满,一年以上。(五)五等有期徒刑———一年未满,二月以上;第四,拘役:二月未满,一日以上;第五,罚金:一元以上。从刑之种类如左:第一,褫夺公权;第二,没收。”第三,清末修律规定了一系列的刑罚适用的制度,比如第五章规定“凡已受刑之执行,复再犯罪,此其人习于为恶,实为社会之大憝。若仍绳以初犯之刑,有乖刑期无刑之义,故本章特设规定”。这里规定了累犯制度。同时第 51 条规定“:犯罪未发觉而自首于官受审判者,得减本刑一等。犯亲告罪向有告诉权之人首服,受官之审判者,亦同。”这里规定自首的刑罚减轻,也是近代刑罚体系的重要制度。第 63 条规定了缓刑制度,第 66 条规定了假释制度,第 69 条规定了刑罚追诉时效,第 74 条规定了行刑实效等等,这些近代刑罚制度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的确立意味着近代刑罚体系在中国的正式确立。最后,从《钦定大清刑律》的整体结构上看,该法规定了分则三十六章,各章节的顺序按照犯罪和刑罚的轻重进行一次排列,这也是近代刑罚体系在立法上正式确立的重要标志。

  近代刑罚体系以刑罚的规范化、次序化、人道化为特点,中国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的几千年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刑罚体系、封建制刑罚体系,到了清末由于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国内外的压力,以及西方文化在中国的传播与生长,私权意识逐渐增强,加之清政府与资本主义与民族资产阶级的依赖,最终清末修律在《钦定大清刑律》

  中系统规范了中国的近代刑罚体系。

  参考文献:
  [1]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M].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
  [2]马克昌.刑罚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3]高铭暄.刑法学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4]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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