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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刑制度下的刑罚与法律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3-16 共456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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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小说《檀香刑》中的清末重刑制度研究
  【绪论】《檀香刑》对清朝重刑制度的审视
  【第一章】莫言小说《檀香刑》的法律背景
  【2.1】重刑制度下的刑罚与法律
  【2.2  2.3】重刑之“戏”下人性的扭曲与文化心理
  【第三章】《檀香刑》对重刑制度的重构与批判探讨
  【第四章】《檀香刑》对当代法治社会建设的反思研究
  【结论/参考文献】莫言《檀香刑》小说中的重刑制度分析结论及参考文献

  第二章、《檀香刑》对重刑制度的文学表现

  第一节、重刑制度下的刑罚与法律

  一、酷刑的暴力之“美”

  《檀香刑》将“施刑”这一社会生活中极端化的环节作为主线,向读者生动再现了中华文明在封建文化、王朝文化步入黄昏时的诸多惊心动魄的事件,带领读者身临其境般走入了戊戌变法、山东义和团、外国殖民者强取豪夺等历史环节。

  小说围绕着檀香刑的实施,淋漓尽致地表现了封建皇权和权力斗争的残酷性与非人道性。以尖锐的笔锋,激烈的个体事件陈说,凸显了专制权力作用于个体上时的无情与冷酷,成功折射出专制皇权赖以存活的黑色土壤与阴暗法则。小说共对砍头、腰斩、阎王闩、凌迟、檀香刑这五种刑术进行了细致刻画。刑罚技艺越来越精湛、行刑场面越来越壮观,直至上演了惊天动地的檀香刑,全书弥漫着一种颗粒感的血腥暴力之美,展示了一个令读者悸动甚至颤栗的血淋淋的世界。

  首先在第二章里,《檀香刑》中太监小虫子将从皇上那里偷来的七星鸟枪拿去卖,皇上得知后勃然大怒,决定选用一种特别的酷刑来惩罚他,杀鸡儆猴。于是余姥姥在刑部的授意下,设计了“阎王闩”。《警世通言》第十五卷《金令史美婢酬秀童》中记载:“‘阎王闩’是脑箍上箍,眼睛内乌珠都涨出寸许……这是拷贼的极刑了。”①由此可见,“阎王闩”很可能是由此而来。莫言写道,此刑的精彩之处全在犯人的一双眼睛上,“可惜了一对俊眼啊,那两只会说话的、能把大闺女小媳妇的魂儿勾走的眼睛,从‘阎王闩’的洞眼里缓缓地鼓凸出来。黑的,白的,还渗出一丝丝红的。越鼓越大,如鸡蛋慢慢地从母鸡腚里往外钻,钻,钻……噗嗤一声,紧接着又是噗嗤一声,小虫子的两个眼珠子,就悬挂在‘阎王闩’上了。”②莫言此处并没有将笔墨停留于纯粹的行刑动作,而是先用大段的细节描绘小虫子的一双俊眼,最后“噗嗤一声,又噗嗤一声”,何等绘声绘色。而精彩处却不止于“被杀之鸡”的惨绝人寰,更在于“受儆之猴”的心惊肉跳,后妃面如死灰者有之,大张嘴巴者有之,王公大臣垂手肃立,太监宫女则磕头如捣蒜,众人三魂离了七魄,这场好戏,正应了咸丰帝杀鸡儆猴的初衷。

  斩首,俗称砍头。“斩”的本意为断头,《公羊·文公十六年传》注:“杀人者刎头。”①即要使受刑者身首分离,故斩又曰“殊死”。“从隋朝《开皇律》开始,法定的死刑执行方法分斩、绞两种,使斩成为法制中的正刑,其后历代相沿未改。”②对于砍头之刑,小说中出现在赵甲回忆初见余姥姥时,赵甲的舅舅被执行砍头之刑。“一个刽子手,用胳膊拐着刀,身体往右偏转,然后,潇洒地往左转回,噌,一道白光闪过,伴随着半截冤枉的哀鸣,前边那个刽子手已经把死囚的脑袋高高地举了起来。执刀的刽子手与他的同伴站成一排,面对着监刑官,齐声高呼:‘请大人验刑!’”③事后赵甲才知道,相比其他刑术,砍头已经算是“天大的造化”。

  因为余姥姥与赵甲那个当狱卒的堂舅是拜把子兄弟,“堂舅犯了事,死在他的手里,实在是天大的造化,噌,一下子,比风还要快。”④可见与腰斩,阎王闩,凌迟,檀香刑相比,砍头由于其“快”使受刑者少了一些痛苦和折磨。

  凌迟之刑的描述读罢可谓让读者内心为之一颤。所谓凌迟,“凌,缓也;迟,慢也,又称陵迟,意指弯弯曲曲的山坡。”⑤用凌迟作刑罚之名,取其缓慢之意,顾名思义,让犯人受尽折磨而死。凌迟作为正式刑名最早见于《辽史·刑法志》:“死刑有绞、斩、凌迟之属。”迟赵甲的这次凌迟之所以被小说称为“杰作”,不光是他异于常人的镇定与从容,更是他能根据不同肉体的不同质感而临场发挥。“从何处下刀,每刀之间的间隔,都要根据犯人的性别、体质来精确设计。”⑥即使面对“如此匀称健美的男性身体。罪犯隆鼻阔口,剑眉星目,裸露的身体上,胸肌发达,腹部平坦,皮肤泛着古铜色的光泽。”⑦刽子手的眼里,也不过是“一条条的肌肉、一件件的脏器和一根根的骨头。”⑧他将手腕一抖,一片片铜钱般大小的肉,像雪花一样从钱雄飞的胸脯上、肚子上、大腿上被旋下来。肉片在刀尖上颤抖不止,仿佛有着生命在刀尖跳舞的精灵。五百刀的凌迟之刑,如此一刀刀、一片片,看到“血沫子从嘴里噗噜噗噜地冒出来”⑨,“清晰可见、‘嘭嘭’跳动的心脏”⑩,肠胃“如一窝毒蛇装在单薄的皮袋里蠢蠢欲动”,直至最后,“他用刀尖剜出了一点钱的心头肉,然后,垂着头,对着自己的脚尖说:‘第五百刀,请大人验刑。’”赵甲如一位才华横溢的艺术家在精雕细琢一件完美的作品,又如一位医术精湛的解剖师,技法娴熟,游刃有余。

  赵甲的临场发挥不仅仅在称为“姥姥”之后,早在他刚做刽子手时,跟着徐姥姥一行人执行腰斩。“腰斩,以斧钺斩其腰。通常应是用铡刀行刑,使罪人手足异处。”①最早见于《汉律·贼律》中规定:“大逆无道腰斩。”②《檀香刑》中腰斩的是偷库银的库丁。姥姥一斧下去,“‘噗嗤’一声响,看到一股红的溅起来,大姨和二姨的脸都被热血蒙了。”③而这一斧竟没把那库丁砍成两段,他的腰正巧扭到一边,砍断的半边肚子里肠子“哧溜哧溜”地窜出来,四肢挥舞,怪叫声惊天动地,“惨叫压住了看客的欢呼”。“姥姥欲要补斧,但适才那一斧用力过猛,已将斧头深深地砍进木墩子里。姥姥急忙往外抽斧,无奈斧柄上沾满了血污,把根斧柄弄得如一条大泥鳅,抓一把滑溜溜,根本使不上劲。看客嗷嗷地喝起倒彩来。”④正在这时,刚入刑部不久的赵甲急中生智,“不待姥姥吩咐,趋前一步,双手抡起大刀,接着姥姥劈开的缺口,一咬牙,一闭眼,一刀下去,就把库丁斩成了两段。”⑤描写腰斩库丁的精彩之处在于行刑完毕之后。被斩成半截的库丁用“双臂撑着地,硬是把半截身体立了起来,在台子上乱蹦跶。”鲜血和流出来的肠子足以把脚浸湿并缠住,“大嘴如一条在浪上打滚的小舢板,血沫子噗噗地喷出来。辫子如蝎子的尾巴一样,直钩钩地就翘起来了。……折腾了足有吃袋烟的功夫,才很不情愿地前仆,倒地后嘴里还哼哼唧唧。”⑥《檀香刑》中五种刑术,在描写檀香刑时最为精彩。原本是酷刑,但名字偏偏起得如此典雅诗意,材料筹备、刑具制造及行刑过程更是细致讲究。仅所需材料就有二十余种,一根长约五尺、宽约五分的紫檀木材,一只白毛黑冠子的大公鸡,一捆新牛皮绳子,两柄油坊里使用过的木榔头,二百斤香油,一篮子红皮鸡蛋,一大方牛肉,一口十八印的大锅,半斤人参等。莫言在小说第十四章花了约30 页近 20000 字整整一章的篇幅来写檀香刑具的制造经过。而刑罚过程更是惊心动魄:刽子手换上崭新公服,脸上涂满鸡血,两丈高的刑台更如戏台。紫檀木橛子是经油炸过的,变得又软又滑后再从人的谷道(肛门)处一点一点地钉进去,穿过内脏,最后从肩头穿出。这其间还要不断给犯人喂喝参汤已达到让行刑过程更持久的目的,直到犯人最后死亡。“刑名的光鲜美艳流动于刑罚的残酷惨绝之间,形成了一种强烈的刺激与巨大的反差。”①让读者不禁赞叹小说中暴力之审美可谓到达极致。

  可见,死刑位于“五刑”之首,也为“五刑”之最,虽然统称死刑,但死法却有千千万种。酷刑作为封建皇权的极端表现,它所施加的对象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通过淋淋的鲜血、残破的身躯以及痛苦的嚎叫使得抽象的统治权威变得具体、直观且充满血腥的味道。莫言借德军统帅克罗德之口,道出了“中国什么都落后,但是刑罚是最先进的,中国人在这方面有特别的天才,让人忍受了最大痛苦才死去,这是中国的艺术,是中国政治的精髓。”②整篇《檀香刑》中,最精彩的章节便是对行刑的描写,莫言将刽子手行刑描绘得犹如一件件完美的杰作一般,绚丽而震撼。“在这里,死不再是一个痛苦的结局,而是一场华美的仪式。”③正如福柯在其《规训与惩罚》一书中写道:“酷刑的第一重角色是技术,其基本标准有三:第一,它必须对惩罚能制造的痛苦进行精确的度量,以便可以比较和划分等级。第二,死刑不仅仅是剥夺了人的生命权,而且也是经过计算的痛苦等级的顶点。第三,酷刑是一种延续生命痛苦的艺术,把人的生命分割成千上万次的死亡。

  在生命终止之前制造最精细、最剧烈的痛苦。”④而这一可量化、可操控、可调节且制造无限痛苦的行为艺术在每一次表演中根据犯人的特点、肉体的类型、痛苦的程度和时间的长短等因素各异,使之具有十足的艺术观赏性。相较残忍刑罚,莫言让斩首显得那么仁慈,甚至可以说彰显着人性的光辉。

  若此前人们对于行刑也许只是粗略的感性认识,而借莫言之笔,其间的人心惊肉跳毛骨悚然之感被解剖得生动具体。酷刑作为一种暴力之“美”,充分体现了统治者对个体生命的轻贱和不屑一顾,对刑罚、暴力、残酷与死亡的嗜好在鲜血的浸染中流露出来,暴力作为一种红色幽默,既是表现的审美对象,更是抽象的审美铺垫。

  二、酷刑之下的国家法律

  什么是法律?《檀香刑》里面没有对法律做出明确的定义。但赵甲作为大清第一刽子手,一旦面涂鸡血、手持利刃,他立马就变成神圣庄严的国家法律的象征。他反复强调:“执行杀人时,我们根本就不是人,我们是神,是国家的法。”⑤“咱家就是皇上的工具,咱家就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法律。”①“只要由国家存在,就不能缺了刽子手这一行。眼下国家动乱,犯官成群,盗贼如毛,国家急需手艺精良的刽子手。”②在赵甲怀抱着檀木橛子准备对孙丙用刑的时候,他亦觉得“俺怀中抱的是国家法,它比黄金还要重。”③由此可见,正如法家所强调的“出礼入刑”观念一样,法律给人最直观的印象无外乎刀子、板子、鞭子、棍子,动辄死伤,并非是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规范和行为准则。

  正如前文所述,在封建皇权至高无上的极权主义下,法律只是一种为政治服务的统治工具,是统治者驭民的利刃,究其本质,是上层“权力”对底层“权利”的践踏。在统治的稳定时期,统治者可以随意变更法律。正如前文所述,《大清律例》开篇“十恶”,其中,对君权的维护堪称极致。偷盗本不至死,但所偷之物如为御宝,那便是对皇上的“大不敬”之罪。太监小虫子偷盗皇上七星鸟枪,应由慎刑司主办,但仅因咸丰帝不满慎刑司提出的死刑方案,一句“陈汤剩饭,又馊又臭”,便改为刑部执行。而对于死刑的执行方式,更是花样百出又触目惊心。小虫子被施以“阎王闩”,偷库银的库丁被判处“腰斩”,皇帝的一句“严惩”,真是让死刑既精彩又震撼。又如钱雄飞刺杀袁世凯未遂,按《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应判“杖一百流二千里”,即使刺杀成功,罪亦不及凌迟。

  而放在当时历史来看,光绪帝被慈禧架空,地方权力实际上由袁世凯牢牢掌控,他虽无皇帝之名,却有统治之实。小说写到,袁世凯年轻时常常喜欢去刑部与刽子手为友,他说:“大丈夫生于乱世,抓不住印把子,就要抓住刀把子。”④可见他对权力至上的心态与统治者如出一辙。在刑法改革时期,虽然诸多酷刑被废除,身为第一刽子手的“赵姥姥”也面临失业,告老还乡,但当统治阶层权力受到威胁,统治秩序面临挑战时,清政府毅然决然将赵甲再请出山,实施檀香刑。究其原因,单单靠统治权威和严刑峻法维持的封建社会,刑罚特别是执行死刑的权力,往往被统治者认为与对国家控制能力相关。正如赵甲所说:“这刽子手的活儿,也是一门手艺。这手艺,好男子不干,赖汉子干不了。这行当,代表着朝廷的精气神儿。这行当兴隆,朝廷也就昌盛;这行当萧条,朝廷的气数也就尽了。”⑤可见,法律是权力者为维护权威、统治臣民的杀人利刃,它可以随统治者的个人意愿而随意更改,法律背后是权力者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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