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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天盛律令》与南宋《庆元条法事类》的比较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7-12 共7253字
论文摘要

  党项人好酒且酿酒历史悠久, 《旧唐书》载: 畜牦牛、马、驴、羊,以供其食。不知稼穑,土无五谷……求大麦于他界,酝以为酒。尚处部落时期的党项人已学会酿酒,但显然此时的党项人并无酒曲方面的法律制度。

  党项人建国后, 其设官之制,多与宋同,其中酒曲法也多仿唐宋之制,实行官榷制度。与繁荣的宋代酿酒业相较,西夏人口少,经济较为落后,酿酒业的规模也明显逊色于宋,这也决定了两国酒曲法存在不少差异。目前学界对西夏酒政、酒法已有一定程度的研究①,不过学界未对 《天盛律令》多曲务法而少酒务法的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在曲务机构的设置等问题上尚有不甚明了之处。另外西夏 《天盛律令》、南宋 《庆元条法事类》这两部颁行时代较接近的法律中都保留了较完整的酒曲法,两者比较研究尚无人涉及。本文就这几个方面的问题予以探讨。

  一、曲 务
  
  1. 曲务机构
  曲务一词在西夏汉文本 《杂字》中就有出现,其曲务由官府垄断,实行官造官营的榷禁制度。西夏曲务的统属机构为三司,中兴府租院租钱及卖曲税钱等,每日之所得,每晚一番,五州地租院一个月一番,当告三司,依另列之磨勘法施行.这种设置与宋三司掌榷酤、酒曲的管理制度相仿。西夏曲务机构主要包括踏曲库、卖曲税院等。踏曲库为制作曲的机构,与宋在四京 ( 即东京开封府、南京应天府、西京河南府、北京大名府) 设立曲院相仿,西夏也是在行政级别较高的地区设置踏曲库,《天盛律令》中所见的踏曲库有京师踏曲库、中兴府踏曲库、大都督府踏曲库、鸣沙军踏曲库、官黑山踏曲库、黑水踏曲库以及富清县踏曲库等七种,除富清县外均为次等司与中等司,行政级别较高。踏曲库的局分人员配置主要依据行政级别的高低,次等司的大都督府踏曲库设二提举、二头监、二出纳、一掌钥匙、二掌斗、二监库,而中等司的鸣沙军踏曲库、官黑山踏曲库、黑水踏曲库等则不设提举、头监,而设 二小监、二出纳、一掌秤、一掌斗、二监库.

  卖曲税院为西夏官营卖曲机构,另外,卖曲库、卖曲院、树税院、木炭租院、木材租院等皆是有卖曲功能的机构。与宋踏曲、卖曲同在曲院不同,西夏踏曲、卖曲相分离,且卖曲机构众多,《天盛律令》中所见的就有中兴府卖曲院、京师卖曲库,大都督卖曲税院,以及 诸卖曲税院共十八种……定远县、回定堡、怀远县、临河县、会州、保静县、南山九泽、五原郡、官黑山卖曲税院、宥州、夏州、黑水卖曲税院、贺兰界树税院、木炭租院、木材租院、北院、富清县、文静、武成.西夏卖曲机构的设置地点不仅包括中兴府、大都督府等行政级别较高的次等司,还包括定远县、临河县等下等司,夏州等末等司以及木炭、木材等各类租院,可见卖曲院的设置并非根据行政区划,而主要根据当地曲的需求。从卖曲机构的人员设置上来看,卖曲院、卖曲税院在职能上还是有一定差别,卖曲税院设有吏员 栏头,如大都督府属卖曲税院设 二小监、二出纳、一掌钥匙、十栏头,诸卖曲税院共十八种,一律设二小监、二出纳、四栏头,栏头是主要负责收税的官吏,说明此类税院具有收税职能。而卖曲院不设栏头,却设有监库,如中兴府卖曲院设 二小监、二出纳、一掌钥匙、四监库.说明卖曲院与卖曲库、粮食库等在职能上有相近之处,主要负责收储。

  有学者认为: ‘卖曲税院’只设在几个比较重要的地方,即 ‘大都督府属卖曲税院’、‘贺兰界树税院’、‘官黑山卖曲税院’、‘黑山卖曲税院'.而 ’踏曲库‘与 ’卖曲库‘大致在各州县都有设置。

  笔者认为西夏卖曲税院并非只设在几个比较重要的地方,《库局分转派门》中就明确提及 18 种卖曲税院。另外 《天盛律令》提及的踏曲库仅有 7个,设置地除富清县外均为行政等级较高的地区,并非 各州县都有设置.踏曲库与酒务不同,一所踏曲库所产曲量足够众多酒务使用,从西夏酒的消费需求来看,无须各州县广设踏曲库,同时西夏的这种设置也与宋仅在四京设曲院相仿。

  2. 曲务管理法
  夏宋曲务管理法呈现不同的特点,宋重监官责任法,相关法令众多; 而西夏则在官曲耗减运送方面的规定较为细致。在监官责任方面,《天盛律令》仅规定制曲者若粗制或延期,酒曲监官需承担责任: 踏曲库每年踏曲事中不好好踏,不细细磨,粗磨致曲劣,又不依时为之等时,管事者局分大小、小监、库监、出纳、局分人等一律徒二年。

  而《庆元条法事类》则更为详尽,除 酒曲损败少欠,计所亏功料之价,干系人均偿的规定外,还包括监官轮值的规定,诸造曲酒务官,日轮一员同专匠、曲院官监造,独员者,兼监官在务,正官赴,无监官者,止轮专副; 监官违律不宿的规定, 酒务监专应宿不宿者,杖一百.此外 《事类》还规定监官不许勒令强卖: 诸人户吉凶聚会、修造之类,州县及坊务辄抑勒令买酒及曲引者,徒一年,当职官不觉察与同罪,许被抑人经监司越诉。

  《天盛律令》的官曲耗减法则极为详备,如根据地域远近规定不同耗减量: 卖曲库百斤中耗减法: 京师畿城内一斤。地边一斤半。

  另外又根据不同曲种规定不同的耗减量,耗粗曲: 踏曲库: 曲百斤中可耗减三斤。曲本粮食一斛耗减二升。卖曲库百斤耗减法: 京师畿内各城一斤半,地边二斤。耗细曲: 踏曲库: 曲百斤中可耗减一斤半。曲本粮食一斛耗减二升。
  
  二、酒 务
  
  酒务是指官营酿卖酒的机构,又称官监酒务。西夏汉文本 《杂字》有 酒务的记载,李华瑞先生认为,至迟在康定元年西夏已有酒务.但 《天盛律令》却仅有几条禁酿酒的规定,没有酒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相关法令。而与之相较,宋代酒务数量多且遍及全国各地,据 《文献通考》和 《宋会要》的统计,熙宁年间北宋全国有酒务 1861 处.酒课也成为宋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如熙宁十年 ( 1076 年) ,政府的酒课收入就达到 1 310 万余贯。

  另外,宋酒务立法详备,如 《庆元条法事类》卷三十六 《库务门》、卷二十八 《榷禁门》中都有不少酒务的相关规定。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 《天盛律令》有详备的曲务法,而缺少酒务法呢? 笔者认为这与西夏酒的消费水平有关。酒务的设置主要依据市场需求,官营酒务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若需求不足,则极易亏空。

  因此酒务一般设在人口密集地区,如消费极为旺盛的南宋都城杭州,其 酒务每岁卖酒一百万瓶.相较于宋,西夏地广人稀,其人口上限也仅 200 万左右,远低于宋、金等国。这样的人口规模与广袤国土不存在广设酒务的条件。另外,西夏人均收入较低,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酒的消费。据史金波先生研究,西夏 每斗酒约合 250 钱-300 钱之间.而 《天盛律令》所反映出的人力工价为: 大男人七十缗,一日出价七十钱; 小男及大妇等五十缗,一日五十钱; 小妇三十缗,一日三十钱,算偿还。

  大男人需出工四日,小男人及大妇需五至六日,小妇需九至十日方可购一斗酒,可见其购买力水平并不高。由于人口及购买力等因素,西夏酒的消费能力并不高,并不能支撑全国各州县广设官营酒务。西夏酒务则极有可能由私人承办。南宋即是如此,有利可图的酒务由政府承办,而对于亏本的酒务,则采用私人承买的方式: 诸官监酒务亏本者,召人承买。

  私人承办的酒务无须设吏员进行管理,这可能是 《天盛律令》中缺乏酒务法令的原因所在。另一方面由于曲生产较为集中,产量又大,曲榷收益要远高于酒榷,垄断曲榷仍是有利可图,因此西夏在中兴府、大都督府等人口集中的地区设立踏曲库,垄断曲的生产,同时又在全国各地设卖曲税院,垄断曲的销售。可以说垄断曲务、放开酒务是符合西夏国情的合理政策。

  三、刑 罚
  
  夏宋酒曲法在刑罚适用原则上有相近之处,如品官犯罪 罪加一等的用刑原则,《天盛律令》规定,都案、承旨、臣僚、执事等局分官吏酿饮小曲酒的处罚要重于普通军民,国内诸人不许酿饮小曲酒。若违律酿饮时,先后所酿小曲酒几何,当总计其数,诸都案、案头、司吏、卖糟局分人、其余与平等之司大人、承旨、偏问者遣诸检校。又有位臣僚、种种执事等,因是执法者,一律酿五斗以内者无论小大,徒六年,五斗以上一律八年长期徒刑。以下至溜首领、种种待命、军民,一律酿五斗以内者获徒四年,五斗以上一律当获五年劳役。从犯及买者之罪: 从犯比酿者之罪减一等,买者减二等。饮者中有执律法者,承二年,其下军民承一年劳役。

  《庆元条法事类》也有类似的规定: 诸命官以钱物就公使库或场务酝造酒者,论如私酝酒法加一等。

  除此之外,两国酒曲刑罚还是有较大差别,主要如下。

  1. 南宋实行禁地法。
  南宋酒曲法实行禁地原则,即禁地内私造酒罪加一等, 诸禁地内……私造酒一升,笞四十,五升加一等,五斗徒一年,五斗加一等,五石不刺面配本城。禁地内私有,禁地外私造,各减一等。私有曲同样实行禁地法,诸私有曲……禁地内一两笞四十,一斤加一 等,十 斤 徒 一 年 …… 禁 地 外,减 一等.宋的禁地区域包括 去东京城二十五里、州二十里、县镇寨十里内,禁地内为人口密集、酒类消费市场旺盛的区域,禁地内私造酒曲对国家酒课的危害更大,因而用刑更重,而西夏酒曲法则无地域差别。

  此外宋朝为保护本地官酒的销路,禁止外来官酒入禁地或入别州,并禁止不同地界酒浸越沽卖,即将外来官酒入禁地,一升笞四十,二升加一等,一石五斗徒一年,一石五斗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禁地外及乡村酒自相侵越沽卖,减一等; 诸以所得官酒入 别 州 界 卖 者,依 外 来 官 酒 入 禁 地法。西夏未见此类规定,但有禁购敌国曲的法令,诸人买敌之曲自用时,当比造私曲罪减一等。曲当罚没纳入官.

  2. 西夏酒曲法用刑重于宋。
  《天盛律令》的酒曲法用刑较 《庆元条法事类》重。如私造曲罪,《事类》中最重刑为不刺面配本城
,属配刑中的轻刑,而西夏最重刑为 造意无期徒刑,从犯徒十二年,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刑罚,可见西夏酒曲法用刑之重。

  另外,私造曲罪在西夏属不适用同居相隐原则的重罪,是使军、奴仆可告举之罪。使军、奴仆可举头监之罪: 十恶中获死、长期徒刑及他罪中获不论官死罪。杂罪中: 亲手盗取官畜谷物、军人匿官马铠甲而卖之、铸钱敛钱等种种中获死罪,盗及变卖敕禁、私制曲等中获长期徒刑及死罪.值得一提的是,西夏官吏犯一般罪都可豁免苦役,留所属司内从事发放文书等工作以代替刑罚,而犯私造曲罪的官吏则不能豁免苦役。诸司都案、案头、司吏等者,犯条下一等已明之重罪时,依法为苦役中当遣送。……十恶、本罪获死获长期徒刑、卖敕禁、人马铠甲转院、杀牛骆驼马、私造曲、铸损钱、盗、种种诈骗、持取畜谷物。

  
  3. 量刑基准不同。
  宋夏酒曲法的量刑基准有所不同。《庆元条法事类》多以酒曲数量科刑,如诸人私有曲,禁地内一两笞四十,一斤加一等,十斤徒一 年,十 斤 加 一 等,百 斤 不 刺 面 配 本城法也同样如此, 诸禁地内……私造酒一升,笞四十,五升加一等,五斗徒一年, 五 斗 加 一 等, 五 石 不 刺 面 配 本城. 《天盛律令》则主要以价格量刑,如私造曲,诸人不许私造曲。若违律时,当量先后造曲若干斤。一缗以内,造意十三杖,从犯十杖。一缗以上至二缗,造意徒六个月,从犯徒三个月。二缗以上至四缗,造意徒一年,从犯徒六个月……二十缗以上一律造意无期徒刑,从犯徒十二年。

  西夏以酒曲价格作为量刑基准还适用于酒库官员的失职之罪 前述掌种种局分者,自持取食损失之罪另明,此外耗损失误、直接亡失者,已迁转后由磨勘司磨勘,耗减不减,一律依亡失种种官物数催促偿还。其中前后已催促使杖,所有食已交以外,所遗尾数实无力交者,当令寻只关担保者,原本总计所亡失之数当量钱偿,先所交及所遗尾数等一并衡量,百缗中不足之罪依所定判断。自一缗至十缗未交者勿治罪。十缗以上至二十缗十杖……九十缗以上一律八年长期。《天盛律令》也有以曲的数量作为量刑标准。国内诸人不许酿饮小曲酒。若违律酿饮时,先后所酿小曲酒几何,当总计其数……一律酿五斗以内者无论小大,徒六年,五斗以上一律八年长期徒刑。不过这针对的是特定的小曲酒。《天盛律令》的这种量刑基准还是较为合理的,因为不同种类的酒曲价格差异很大,获利程度也不尽相同,若均以数量科刑,显然有失公允。
  
  4. 西夏私造曲刑罚重于私造酒,宋则大致相当。
  西夏私造曲最高刑为造意犯无期徒刑,从犯徒12 年,而私酿酒最高刑为徒8 年。国内诸人不许酿饮小曲酒。若违律酿饮时,先后所酿小曲酒几何,当总计其数……一律酿五斗以内者无论小大,徒六年,五斗以上一律八年长期徒刑.而宋私造酒与私有曲的处罚则大致相当,最高刑均为不刺面配本城。诸禁地内……私造酒一升,笞四十,五升加一等,五斗徒一年,五斗加一等,五石不刺面配本城。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显然与西夏仅实行曲榷,而宋曲榷、酒榷并行的制度有关。

  5. 宋酒法除常规刑罚外,还包括罚款等经济处罚。
  宋酒曲刑罚经历由重至轻的过程。宋初酒法仍保有死刑,如建隆三年 ( 962 年) 诏令所示: 应私造曲者,州府县镇城郭内,一两以上,不满五斤,徒二年; 五斤以上,不满十斤,仍配役一年,告者赏钱十千; 十斤以上,不满十五斤,徒三年,配役二年,告者赏钱十五千; 十五斤以上,不满二十斤,加配役一年,告者赏钱二十千; 二十斤以上处死。

  宋真宗天禧三年 ( 1019 年) 改死刑为杖脊配刑。诏自今犯酒曲、铜鍮等有死刑者去之。中书参详,请令所在杖脊、黥面配五百里外牢城,诏可。

  南宋时酒曲犯罪不仅用刑减轻,且罚钱等经济制裁手段在酒曲法中也得以适用。诸酒户知情放酒入禁地贩卖者,计犯人应出赏钱数追罚 ( 应均备者,仍依本条) .即自将酒入禁地沽卖者,计一界买扑价钱追罚二分,并入官,隶转运司,虽遇恩亦理纳。有学者评论: 处罚部分经济违法,用罚钱来代替刑罚,这种做法也是有进步的含义的。而西夏酒曲法以徒刑为主要手段,并无罚钱等经济制裁措施。

  6. 宋酒榷律适用伍保连坐。
  宋代实行保甲制度,伍保连坐适用普遍,酒曲法中同样如此,诸私造酒、曲沽卖并舍邻人知而不纠,论如五保律.西夏伍保连坐不发达,在酒曲法中不适用伍保连坐。

  四、赏格法
  
  赏格法令众多是夏宋时期法律的重要特点,主要包括告赏法与官吏激赏法。,告赏是告发酒曲犯罪的奖赏,夏宋两国均普遍适用。官吏激赏法则只见于宋法,《天盛律令》中未有官吏激赏法。

  1. 告赏法
  夏宋酒曲犯罪均许人告诉,酒曲赏格属较高金额的告赏,西夏私造曲的告赏赏金最高可至百缗。( 私造曲) 他人告举时,举赏:自杖罪至徒六个月赏五缗,徒一年赏十缗,徒二年赏二十缗,徒三年赏三十缗,徒四年赏四十缗,徒五年赏五十缗,徒六年赏六十缗,徒八年赏七十缗,徒十年赏八十缗,徒十二年赏九十缗,无期徒刑赏一百缗。与西夏告赏法相较,宋告赏法最大的特点是适用禁地原则,且禁地内外赏金差别较大。诸色人告获禁地内私有酒曲及外来官酒者……笞罪,钱五贯; 杖六十,钱六贯,每等加一贯; 徒一年,钱二十贯,每等加十贯;流二千里,钱七十贯,每等加一十贯。告获禁地外私有酒曲者: 笞、杖罪,钱三贯; 徒一年,钱五贯,每等加五贯。

  另外,在告赏金来源上,夏宋均规定由犯罪者或干系人出。西夏 当由各犯罪者依罪情次第承当予之,( 私酿小曲酒之告赏)钱由酿者承担,酿者不能则由饮者承担,当予举者.宋法规定主要以犯人财产充,若无财产则买酒户、酒贩、邻人等干系人出。诸备赏应以犯人财产充而无或不足者,禁地内犯私有酒曲及外来官酒,责知情干系人及邻保、买 酒 户; 酒 曲 贩,责 知 情 酒 户 均备。值得注意的是,西夏伍保连坐不发达,在赏金来源上,并不包括邻人。

  2. 官吏激赏法
  酒榷收入是宋政府的重要财源,因此,酒课成为考核官员政绩的重要标准。宋政府为增加收入,采取各种激赏措施,如 收息增剩的激赏法: ( 酒课) 收息增剩,即从本所月增食钱三万贯以上三十贯,二万贯以上二十五贯,一万贯以上二十贯,一万贯以下十五贯。

  此外绍兴二十四年 ( 1154年) 四川地区还实行倍增减磨勘激励法。今后四万、三 ( 万) 贯以上场务增及一倍,减一年磨勘; 二倍,减二年磨勘; 三倍,减三年磨勘; 四倍,减四年磨勘。二万、一万贯以上场务增及一倍,减三季磨勘; 二倍,减一年半磨勘; 三倍,减二年磨勘; 四倍,减三年磨勘。七千贯以上场务增及一倍,升三季名次; 二倍,減一年磨勘; 三倍,减一年半磨勘; 四倍,减二年磨勘。七千贯以下场务增及一万贯,减一年磨勘; 二万贯,减二年磨勘; 三万贯,减三年磨勘; 四万贯,减四年磨勘。从 《天盛律令》中的酒曲法令来看,并无官吏激赏措施,局分官吏主要根据职务高低领取固定禄食。租院、踏卖曲院等种种库局分之禄食价钱次第,依以下所定施行: 中兴府、大都督府等租院、踏卖曲院所有数一样: 提举头监一律三百。出纳二百,掌钥匙一百。司吏、指挥、栏 头 等 七十。由此可见,西夏酒课显然不如宋酒课在国家财政中所占的比重大。

  如上所述,西夏曲务机构名称、统属机关、品官犯罪刑罚原则等多与宋同,可见其酒曲法充分借鉴了唐宋的酒榷制度。另外与宋繁荣的酒曲业相较,西夏人口较少,购买力水平不高,酒类消费市场有限,政府无法在全国广置官营酒务。因此西夏政府采取垄断曲务、放开酒务的政策。体现在立法上,就表现出多曲务法而少酒务法的特点,这与宋曲务法、酒务法并重的立法模式区别较大。

  此外在量刑基准上,西夏以酒曲价为标准,相较于宋以酒曲量为标准,立法更为合理严谨。但西夏酒曲法量刑承继了 《天盛律令》用刑较重的特点,且将私造曲罪归为与十恶罪相类的重罪,体现了西夏刑罚严酷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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