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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订大清商律草案》议而未决的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3-23 共13500字
论文摘要

  晚清资政院设立与宣统二年、宣统三年常年会召开,是预备立宪进程中重要的政治举措。前者集中反映清廷试图规仿西方代议制度、构建全国性议事机构、解决日益棘手的内政外交问题的积极尝试。后者逐渐演变为清末各种政治力量博弈争衡的中心舞台。两年间,资政院常年会围绕“速开国会”“组织责任内阁”“弹劾军机大臣”“试办宣统三年预算”“大清新刑律”“颁布宪法信条”“改订资政院院章”等核心议案,清政府内部亲贵、权臣之间,钦定议员与民选议员之间,始终处于激烈冲突与反复调适的过程。

  从议案议决的角度观察,既往研究集中在速开国会案、组织责任内阁案、弹劾军机案、颁布宪法信条案等政治案展开论述,而对清政府提交、资政院核议的法律案———特别是《改订大清商律草案》的地位与意义,研究不足。在第一次常年会上,清政府各部院衙门、资政院议员提交、审查、会议、议决的法律案,主要包括:《地方学务章程》(学部提出)、《大清着作权律》(民政部提出)、《运送章程》(农工商部提出)、《新刑律总则》(宪政编查馆提出)、《统一国库章程》(议员提出)、《修正报律》(民政部提出);在第二次常年会上,经议员提出议决的法律案有《改订资政院院章》(资政院提出)。两次常年会期间,议而未决的法律案包括政府提出的“修正结社集会律”“修正承发吏职务章程”“广东禁赌条例”“改订大清商律总则编”“公司编”“出版条例”“义务教育章程”“国家补助实业教育章程”“保险规则”等法律案。①作为重要法律案之一的《改订大清商律草案》,两次常年会期间均议而未决。对于其中原因,相关研究或忽略不谈,或简单归结为武昌起义所致。本文以《资政院会议速记录(宣统二年第一次常年会)》《北京日报》《申报》《大公报》《盛京时报》《顺天时报》等资料,梳理农工商部编订改订商律草案、资政院常年会议案纷争、改订大清商律案议决等过程。通过对该案议而未决的分析,进一步理解清末政局对商律草案编订的制约性影响。

  一、第一次常年会前夕的议案之争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自宣统二年九月一日开幕至十二月十日闭会,历时三个月又十天,实际开会42次,列入议事日表的议案总计72件。① 其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四大议案分别为:《奏请速开国会案》②《弹劾军机案》③《新刑律案》和《试办宣统二年预算案》,最终得以议决具奏的法律案还有《地方学务章程》《着作权律》《运送章程》《新刑律》《统一国库章程》《修正报律》等。

  围绕各项议案间的冲突争执是造成《改订大清商律案》议而未决的主要原因。

  清廷内部派系的矛盾,最初表现为资政院议员、军机处王大臣、监国摄政王三方对于议案提交重点的不相一致。宣统二年四月初一日上谕明定,“本年九月初一日为第一次开院之期”。资政院总裁溥伦及协理各员随即会商开院之前一切应行事宜,“其所筹备诸大端,尤以钦交及公订两项议案为最关紧要,拟即早为筹订办法,免致临时有纷歧杂乱之虞”④。军机处大臣认为,“所有应行提出之议案允宜早为预备,惟试办之初不可漫无限制”,建议资政院将核定议案的重点放在地方公益、辅助宪政等事项,“若侵扰朝廷行政权及干预部内交涉事概行禁止提议,以免紊乱秩序”⑤。考虑到资政院筹办政事与政府提交议案密切相关,监国摄政王载沣提议将核定之“四大纲”——— “一为财政问题,二为刑律问题,三为捐税问题,四为蒙藏问题”归入议案。⑥为筹备召开第一次常年会,资政院总裁确定七、八月间每月逢五召开资政院研究会。每期议案划分为:

  “一、七月初五日,议监国亲临该院各员之欢迎式;二、七月十五日,议本院各员之位次;三、七月二十五日,议请添副总裁二员,或仍再设总裁一员;四、八月初五日,议宣布议案办法;五、八月十五日,议本院常年经费;六、八月二十五日,议紧要议案与普通议案解决限期。

  以上六项议案,拟于八月二十七日入奏。”⑦此外,资政院堂官核议厘定议案秩序,“分外交、财政、军政、地方政四大纲,再分紧要、最要、要件各差等,以便将来分别编列,依次提议”。⑧ 为限制各省代表第三次请愿速开国会活动,资政院明确“除钦交议案外,所有各部、各省送交之议案均须由本总裁认可者方能开议,否则无论何项均不得与议”。⑨资政院筹备会议同时,军机处逐渐明确钦交议案范围———分法律、军政、财政三项内容,此前一度引起全国轰动的国会请愿案、剪发易服案等并未在列。为进一步限制资政院议员提交议案权限,会议政务处特别规定:除奉有特旨交议事件及军机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交院会议事件外,资政院议决案入奏之章程,“凡经该院议决者,须先交会议政务处重议始能入奏”瑏瑠。

  不久,军机处方针再次调整,特别强调钦交议案以法律为主。曾有消息揭示,农工商部原预交资政院议决事件为实行破产律、借外债兴办实业等问题,嗣因宪政编查馆知照,“今年议案祗须关于法典事件,此外不必涉及”,遂拟将运输、保险章程提出。果不其然,《申报》九月初一日专电称,“枢府昨(八月廿九日)交资政院议案多件,农部所订保险规则、运输规则,宪政馆覆核报律,学部所订地方学务章程,民政部所订着作权律,均已列入”;《大公报》消息称,“各衙门已经入奏之提议案撮记如下:(学部)《地方学务章程》,(农工商部)《保险章程》、《运输章程》,(民政部)《着作权律》,(宪政馆)《报律》”。《盛京时报》专电也称,“农部所订保险规则、运输规则,宪政馆覆核报律,学部所订地方学务章程,民政部所订着作权律,均已列入”瑏琐。综合名单各项议案,主要是宪政编查馆所称法律案,其他诸如新刑律、军政、财政、外交等重要议案均未提交。

  资政院开会伊始,新刑律案未予提交。此中玄妙,汪荣宝日记有细致记述。瑏瑶 汪荣宝日记透露新刑律案未提交资政院的内情,在于宪政编查馆内新旧各派、新派之间的矛盾。新、旧派矛盾表现在,“赞成新刑律者,以吴廷燮、杨度为首,而少数有新知识者附焉;反对新刑律者,以劳乃宣为首,而沈林一等附焉。于是吴、杨为一派,劳、沈为一派,各是其是,各非其非,非龂龂焉锲而不舍”瑏瑥。新派之间的矛盾,反映在汪荣宝、章宗祥等人之间,主要围绕新刑律案是否提交资政院议决,或是自行奏请钦定。

  新、旧派馆员意见大相龃龉,经宪政编查馆、会议政务处王大臣核定,“仍须以吴(廷燮)、杨(度)、章(宗祥)、钱(承鋕)等员所主持者为准”。《大公报》、《盛京时报》阐述其中原委时称,“系为当前陆子兴(陆徵祥)星使在宪政王大臣前亟称,下期保和会开议,以新法律为最重。此次新法律之修订若仍因循瞻顾,不合世界普通法律之公例,断难冀其优胜,于国际上大有关系”。①因此,“政务处加班会议新刑律,其议决法系采折衷主义,不偏新、旧两派人之意见。闻此次议决后即将具奏实行,虽旧派人尚欲阴图破坏方将无效”。②在新、旧派的冲突中,赞成新刑律的新派获得宪政编查馆、会议政务处王大臣的支持。对于新派之间的分歧,汪荣宝的意见得以采纳———军机大臣同意将新刑律案交付资政院议决。“八月二十六日,旋到宪政馆覆核刑律草案一过。饭后月华贝勒(毓朗)、那相(那桐)到馆披阅文牍,并议决将刑律草案提出于资政院。”

  但是,新刑律案未在开会伊始提交资政院,直至军机处与资政院冲突不断加剧,宪政编查馆方于十月初四日奏请将核订新刑律交付资政院归入议案。③朝廷中枢对议案提交的顾虑不仅限在新刑律案,其他财政、外交、军政、借款等重要议案同样心存疑虑。

  以试办宣统三年预算案为例,度支部八月二十七日将所编订全国财政预算案出奏,先交会议政务处核议后再决定是否转交资政院。④ 因有数人不赞成将该案交付资政院,枢府态度游移,“纵不得已而提出,亦须抽出许多表册,惟示资政院以极简略之纲要”。资政院议员“以此事为全国死生问题大起惊扰。有多数议员正商议强硬要求提出之法,谓此事如太拂众意,决计联名不到议场,听政府开除其名,并已通告各省谘议局商议内外一致强硬要求之法”。⑤ 事经监国面谕调停,预算案始有争回院议的消息。⑥会议之初,因议案提交问题军机处因循敷衍、资政院议员言行激烈,资政院总裁溥伦、沈家本亟谋因应之策。依照资政院秘书长金邦平的建议,议长溥伦九月初二日前赴政务处会议,改由副议长沈家本主持资政院会务。九月初三、初四、初五日,资政院连续三次会议广西禁烟展限谘议局全体辞职事件与专任股员、专任股员长选举等事项。由于无案可议,议长溥伦在第三次会议散会时宣告“暂行休会”。⑦ 《盛京时报》透露休会缘由,“此事在表面上言之,似乎专为办理秘议各案,其实是日议长奉有政府秘交,大致为将来国会问题交该院公议,及该院收受国会代表之请愿书应如何解决,均须预行研究,以免临时仓猝”。⑧至九月十二日,资政院始行召开第四次议事会。

  是日议事日表,为政府提出的地方学务章程议案、着作权律议案、修正报律条文议案、振兴外藩实业并画一刑律议案等法律案。九月十三日资政院休会,由法典股召开第一次审查会。到会股员17人中分为二科:第一科9人审查地方学务章程、修正报律议案,第二科8人审查着作权律议案。⑨ 九月十五日第五次会议,审查振兴外藩实业并画一刑律议案、河南试行印花税议案时,资政院民选议员与政府特派员因议事细则大起冲突。

  九月十六日,资政院再次休会一日。开幕半月间,开议5次,休会竟逾9日。会议之时,议员关于资政院章程及议事细则的辩难占其多数,国家、国民休戚相关的重要议案均未与闻。因此,主席李文熙在九月十四日资政院议员研究会上提出,“政府现以无关紧要之议案敷衍我辈,恐转瞬三月洵实难得完满之结果。今须要求政府将紧要之议案提前交议”。

  政府敷衍塞责,资政院民选议员不得不寻求因应之道。有资政院议员对外国人士谈及资政院会议情形,“政府提交不紧急之议案,特紊乱议员之视听,妨害重要议案之进行”瑏瑡。外国人士提出两项策略:一、政府将不紧要之议案提交,则资政院初读之时,省略赞问若说明,直付审查,股员借审议之名,延宕时日,唯将重要紧切之议案迅速决议,则政府提案虽有十百,不足妨碍重大议案之进行也;二、如速开国会之案件,资政院已受陈请,付交陈请股员,故陈请股员当即开股员会,审查报告。议场由议员中提倡紧急动议,直变更当日之议事日表,讨论该问题为便捷。但陈请股员忌惮政府,或延宕审查,或否决该陈请不付议,本会则由议员中提出速开国会上奏案,以紧急动议,当即讨论,更为利便。

  紧急动议犹之奇兵,政府以不紧急之议案作为伏兵,以防制议事之进行,则议员用奇兵直冲敌之牙阵,是制胜之战术也。

  同时,资政院加强与直省谘议局联合会的联络,接受该会自行刷印提议各案。清单显示,直省谘议局联合会提议各项议案包括:“请速开国会案”“申明资政院立法范围提议案”“建议速定官制提前实行案”“建议速定公布法令条例案”“根据章程确定权限解释公呈案”

  “解决谘议局办理困难情形案”“更正谘议局文书体式案”“修改结社集会律案”“提议亟应变盐法就场征税破除引地案”“停止学堂奖励明定学位以正教育宗旨案”

  “提议全国禁烟应一律种运并绝议案”“提议照约速定裁厘加税案”“商办铁路非经国会协赞后不得收为官有建议案”等十三项之多。① 上述各案,或关系国家行政,或涉及国民利益,直接表现出直省谘议局联合会对资政院常年会希冀所在。

  在各界力量联合推动下,资政院议员调整策略,积极采用主动出击的方式,全力推动请愿速开国会案的议决。九月十七日第六次会议,议事日表原为“河南试行印花税核议案”、“湖南湘汉航业核议案”“地方学务章程议案”“着作权律议案”“各省谘议局关系事件案”。

  议员余清镜、赵炳麟及其他议员率先催提“各省谘议局速开国会议案”,并有某议员要求朗读请愿速开国会文件。② 九月二十日第七次议事,请愿速开国会议案正式刊入议事日表。同日,会议政务处奏请将度支部试办宣统三年预算案交资政院照章办理,奉旨依议;③九月二十四日,政府正式将预算案表册咨送资政院;九月二十四日、二十六日,资政院第八次、第九次会议围绕预算案、请愿速开国会案展开热烈讨论;九月二十七日,资政院集合全体议员意见具奏陈请速开国会;九月二十九日第十次会议,军机大臣毓朗、那桐、徐世昌亲临会场,接受议员质问。旬月之间,资政院常年会气象陡然一新。

  资政院取得一系列成果的同时,与军机处的矛盾迅速积聚。先有消息称,“资政院自解决国会问题后,政府即拟用摧残之手段对付该院。幸伦贝子极力维持,枢臣因此迁怒”。④ 又有消息称,“枢府决意解散资政院,经肃邸(善耆)、泽公(载泽)极力调停”,始赖以保存。⑤ 为抵制民气嚣张,会议政务处王大臣对资政院速开国会的奏请仅赞成宣统五年期限。十月初三日的上谕明确宣统五年之期,并下令民政部及各省督抚解散请愿国会代表。清廷如此措施,使得资政院唯一获得全体通过的议案顿失成效。议员失望之下,十月初三日至十一月三十日会议主题完全转向“设立责任内阁案”“弹劾军机大臣案”。

  为应对资政院尖锐质问,军机处施展种种权略。

  有消息称,“自资政院表决第二次弹劾军机后,某枢相主张议员如此胡闹,非严旨饬令解散,不足示朝廷之尊严。惟某邸不以为然,无论一劾再劾,我辈决不可主张解散,惟有请降谕旨,将资政院申斥,一面仍责令照常议事。盖彼意欲求解散以博美名,而我辈偏不令其解散。若论我辈自处,唯有付诸不闻不见,以示镇静而已”。⑥ 军机处一方面逐步采取强硬手段:十一月初五日,降旨宣示缩改开设议院年限;十一月十七日,军机大臣全体请求辞职;十一月二十三日,递解来京请愿人员回籍;⑦十一月二十六日,刘廷琛奏参资政院;⑧一方面继续采用敷衍手段,奏请“嗣后凡重要议案无须再交资政院会议,致生烦扰”。⑨ 十一月初二日,军机处暗中指使农工商部,奏请将改订大清商律总则、公司两编提交资政院会议。瑏瑠 该案提交之后,置于预算案、新刑律案同等位置。议员书铭为此不无忧虑,“顷闻会期有展限十日之说,但议题尚多,十日之光阴有限,仅能通过一刑律案,而商律恐不能通过。此案关系匪轻,若不通过即须待来年再议,故请多延数日”。

  政府种种权略手段,给资政院议员出了难题。尽管多数议员认为,“本年资政院为国会初步,应将诸案迅速议决,以便举办宪政而成完全之议会”。但在会议过程中,议员们目标并不一致:或修改筹备宪政清单案、或弹劾军机具奏案、或昭雪戊戌六君子案、或请赦国事犯具奏案、或陈请修改结社集会律提议案、或参江督张人骏侵权违法案、或剪发易服案,以致十月、十一月会议议题庞杂纷繁,意见横生,无法迅速议决。临届闭会之际,资政院才迅速着手调整会议顺序,决定“由初一日起会议预算。然该案颇费时日,故约定于初四日取决;后由初五日至初七日会议新刑律案;事毕,由初七日至初九日会议商法案;于初十日会议一切事项,完竣即行闭会”。尽管一度有消息对商律案议决怀有乐观态度,“闻各议员对于该案之意见,因关系全国商业多表赞成,故该案可望通过矣”,瑏琐但事态的发展呈现出一番迥然不同的景象。

  二、《改订大清商律草案》议决始末

  农工商部提交《改订大清商律案》之际,适值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进入军机处与资政院的矛盾冲突期。

  考察第一次常年会与《改订大清商律案》的关系,可从三个方面着手:(1)农工商部将该案提交资政院的时间;(2)资政院将该案列入议事日表的时间;(3)资政院会议该案的具体过程。经过综合分析,该案第一次常年会议而未决的关键在于军机处与资政院、资政院议员之间的矛盾所致。

  首先,从农工商部提交改订商律案的时间看。十一月二日,农工商部请旨将该案交资政院会议,距离闭会已不足一月。相比八月二十一日,农工商部请旨将《保险规则》、《运输规则》两案交资政院会议,前后相隔两个多月。因此,同《运输规则》议决具奏、《保险规则》未经议决相比,改订商律案提交太迟应是一个重要原因。

  其次,从资政院将该案列入议事日表的时间看。十一月二十日,资政院将改订商律案列入第二十六次会议议事日表。此时距农工商部提交已逾十八日,距离闭会已不足十日,推原其故,军机处连续抛出多项重要议案,资政院议员左旁右顾是造成该案议决窘迫局面的原因。① 十一月初六日,议员林炳章明确指出,“凡法律案议员有意见者,可至股员会中讨论。如《报律》、《着作权律》久未通过,将来《新刑律》有四百余条,若照现在情形,一月光阴尚不敷《新刑律》之讨论”。② 因此军机处敷衍手段与资政院因应失策,导致《改订商律案》未能早日列入议事日表。

  再次,从资政院延长会期及议决详情看。由于会期匆迫,资政院总裁溥伦以“议期已经过半,而审查待议之案尚多,恐难一律解决”,会商政府将议期奏请展缓半月,“以免各议案之久悬”;议员们认为,资政院开会系属草创,“而会议事项又多,恐届闭会时,所有提议各案不能议竣”,建议遵照院章第二十一条会期延长一个月。③ 对于资政院展期之请,军机处各王大臣均不以为然。某枢相谓,“议期展限系专指特别重要议案而言。本届第一次开议并无特别议案,且节近年关人皆休息,所有提出、交出各议案务须及今择要议决,无庸再行展期”。④ 十一月二十九日,资政院奏请延长会期时特别申明,十日会期专为议决“内阁、会议政务处暨宪政编查馆奏请交议试办宣统三年预算、大清新刑律、修改商律”,“俾得将前项预算、法典之案悉行议决,以裨宪政而慰舆情”⑤。闻有消息称,延长期内各案会议次序为:“由初一日起,会议预算。然该案颇费时日,故约定于初四日取决。后由初五日至初七日,会议新刑律案。事毕由初七日至初九日,会议商法案。于初十日,会议一切事项完竣即行闭会。”⑥在延长十日会期内,试办宣统三年预算案、大清新刑律两案相继议决,得以奏请颁行。相比之下,唯有改订商律草案议而未决。根据各报刊载的会议记录,可知该案会议详细过程。十一月二十日下午开议,资政院议事日表第二十六号第一项即为改订大清商律总则公司议案。⑦ 《盛京时报》记载该案初读情形。⑧经过初读程序后,改订商律草案遂交付法典股审查。⑨ 据宣统二年的汪荣宝日记,法典股审查改订商律草案的情况为:十二月初一日,法典股员会先将改订商律草案“总则编”(7章73条)逐条议决;十二月初八日,又审查“公司编”(6章249条)。据此推测,倘若会期稍加宽裕,法典股员会完全可能将公司编全部审查完毕。

  倘若提交大会会议,也极可能得到多数议员议决通过。

  但据汪荣宝日记显示,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最后三日的会议过程极不平静,彻底粉碎两种可能。瑏瑠 按照十二月初九日第38次会议议事日表,第二件即为《改订大清商律草案》,由股员长报告,续初读。由于部分赞成新刑律草案的议员(包括法典股副股员长汪荣宝)均未赴会,该案续初读程序遭致搁浅。尽管会议期间议员罗杰曾请变更议事日表,将商律提前讨论。由于赞成者寥寥,造成十二月初十日议事日表十七项议案中并无改订大清商律案。有消息称,十二月十一日闭会后资政院呈递封奏6件,分别为“报告闭院情形”、“昭雪戊戌六君子”、“请开党禁”、“核定结社集会规则”、“议决南漕改折”、“筹办蒙古教育”,据称“该院未决之议案,尚有16件”。

  仅从《改订商律案》议决的具体过程看,该案未经议决纯属意外之事。但与《试办宣统三年预算案》《大清新刑律案》的议决结果相比,该案境遇又是必然结果。事实上,《试办宣统三年预算案》议决耗费时日,也是间接导致《改订商律案》未经议决的重要原因之一。十一月二十五日讨论预算案,股员长刘泽熙报告审查要领,演说一时许;十一月二十七日开议宣统三年预算案,首论京外各官公费数目标准,议员颇有争辩;十一月二十九日开议预算,先将第三科所管提前讨论;十一月三十日,议员与陆军大臣、陆军部特派员舌战不休;十二月初三日,议员汪荣宝对大理院经费略有诘问;十二月初四日开议预算第四科时,围绕农工商部预算争议良久;十二月初五日,宣统三年预算案方得全部议决;十二月二十八日,资政院会奏议决试办宣统三年岁入岁出总豫算案请旨裁夺折,该案遂得以奉旨颁行。

  《大清新刑律案》所引发的新、旧派议员冲突,也是导致商律草案未经议决的又一因素。十月初四日,宪政编查馆奏请将核订新刑律交资政院议决;十一月初一日,该案列入议事日表,进入初读;十二月初七日、初八日,进入再读;十二月初九日,进入三读;初十日,刑律总则交付三读时,反对党哄然退场。在汪荣宝、籍忠寅、章宗祥、章宗元的提议下,省略三读即付表决,刑律总则得以通过,刑律分则未克议毕;十二月二十五日,资政院、宪政编查馆分别奏请将新刑律总则、分则并暂行章程先行颁行,以符合宣统二年筹办事宜清单。同日奉旨:“资政院议决之总则及分则及暂行章程先后颁布,俟资政院开会仍可提议修正,一面饬修律大臣按照新刑律编辑判决及施行细则,以资将来实行之预备。”①新刑律案总则、分则和暂行章程并未严格遵循资政院院章规定程序,《新刑律案总则》是在议员人数不足、省略三读即付表决的“特别手段”通过议决,《新刑律分则》、《暂行章程》则以“请旨办理”的特别途径奏请颁行。

  自宣统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改订商律案》列入议事日表,距离闭会仅剩二十余日。如此短暂会期,对该案议决已属不利;加之,《预算案》耗费时日,《新刑律案》引发新旧派议员冲突,该案议决情形无疑雪上加霜。资政院闭会之前,该案未能如预算案获得充足讨论,也未能如《新刑律案总则》采取特别手段迅即议决;闭会之后,又未能如《新刑律案分则》及《暂行章程》采取“请旨办理”颁行。资政院闭会后,总裁溥伦以“未决之案为数尚多”,再与政府磋商办法。政府以“展会期满,无论有无未决之件,应即依限闭会”。② 因此,《改订商律案》唯有按照《资政院议事细则》第147条规定“届期闭会时,所有议案尚未议决者均即止议,于次会期再行提出”,冀望于资政院第二次常年会的召开。

  三、第二次常年会与《改订大清商律草案》

  资政院第二次常年会于宣统三年八月二十日召集,九月一日开会。会议召集之时,恰值武昌起义震动全国,资政院会议面临晦暗莫测的政治形势。会议前夕,给事中高润生针对第一次常年会期间军机处与资政院议案纷争的问题,提出“请特饬内阁预编切要议案,提交该院妥议”③。但是,辛亥革命风潮涌起,内阁与资政院的关系发生转变,议案纷争不再是主要矛盾。

  面对天下危局,如何应对乱象成为各方政治势力的共同难题。

  九月初二日第一次开议,议事日表第一件选举专任股员、第二件提议请将改订资政院院章交院协赞具奏案(提议员牟琳),《改订大清商律草案》并未列入议事日表。④ 会议中议员黎尚雯提议,“去年本院具奏案留中者多至十六件,殊失议会议决之权。……今年仍须将去年留中案件再行具奏”。⑤ 第一次常年会闭会之时商律草案尚未议决,当不在留中的16件具奏案之列。

  九月初四日第二次会议,议事日表前三件为:“覆议《修正结社集会律法律案》(政府提出),会议”“《修正承发吏职务章程法律案》(政府提出),初议”“《广东禁赌条例法律案》(政府提出),初读”。李素、江辛、于邦华、王佐良等议员均认为政府提出之法律案“无关紧要,可先付审查”,遂由特派员简单说明主旨后交付法律股审查。⑥ 第四件《提议内忧外患恳请本标兼治以救危亡具奏案》,第五件《提议部臣侵权违法激生变乱并有跋扈不臣之迹恭恳惩治具奏案》,议员罗杰、牟琳登台演说主旨,后经众议员议决。议员王佐良提出“速开国会”“组织责任内阁”“协赞宪法”“将瑞澂、张彪速正典刑以儆效尤”,以及“速开党禁,以消革命之祸”等件,因时限未及讨论。⑦九月初六日第三次会议,议事表第一件为“改订大清商律总则、改编公司法律案(政府提出),初读”。⑧ 开议之初,议长李家驹提出先将钦奉特旨协赞改订资政院院章法律案列入议事日表第一件,改订大清商律总则编、公司编法律案遂改为第二件。议员对两案均无讨论,遂付法典股审查。第三《浙江岁出预算》及第四《河南岁入预算》两咨送案亦无讨论,归并付预算股审查。第五“时局危迫请顺人心以弭乱本具奏案”,由议员于邦华说明主旨,提出《急简贤能以组织完全内阁》《编定宪法使人民协赞》《速开党禁以示宽大》三案。经众议员多数赞成后,议长选定陈懋鼎、王季烈、劳乃宣、易宗夔、孟昭常、李文熙等六人负责起草三案具奏稿。

  第六《改用阳历议案》,经江谱说明主旨后,众议员赞成后举定特任股员审查。

  九月初九日第四次会议,到院议员89人。议长李家驹提出:人数尚少三人不过半数,不能开议议事日表前五项议案(前五项皆为地方巡抚咨送案),改为先议第六《急简贤能组织完全内阁案》、第七《人民协赞宪法案》、第八《速开党禁案》(后三项皆为议员提出)。经交付表决,后三案获得多数赞同通过。① 经资政院当日具奏,清廷连续颁布三道上谕准如所请。此外,清廷还以明谕形式颁布“罪己诏”。有消息称,“传闻此次资政院及驻奉陆军敢冒然而奏请改革政治者,多系为袁项城之所鼓动,故此次政变谓系袁之蓄谋已遂亦可”。②九月初十日第五次会议,议员到会者97人。③ 议长李家驹提出:议事日表第一件“钦奉特旨协赞改订资政院院章法律案”,由法律股股员汪荣宝(股员长请假)报告,该案通过初读程序。相继讨论议事日表第二件至第六件议案后,议长宣告议事中止。④ 在随即召开的秘密会议上,资政院讨论了第七件《提议部臣侵权违法民众惊扰京畿重地急宜另简贤能维持治安具奏案》(议员提出)。该案经资政院议决具奏,直接引发九月十一日清廷颁发上谕———庆亲王奕匡开去内阁总理大臣,大学士那桐、徐世昌开去协理大臣,袁世凯授为内阁总理大臣。⑤ 资政院秘密会议与核心人事调整的紧密契合,可知资政院议员倾力所在。

  由于政局持续动荡,袁世凯暗中操纵,部分民选议员私自离京,资政院第二次常年会预定议程完全打乱。

  九月十二日第六次会议,议长李家驹将“重大信条十九条”逐条付表决,均得多数赞成。资政院奏请“采用君主立宪主义并先拟具重大信条十九条,缮单呈览,恳请宣誓太庙,布告臣民,以固邦本而维皇室”;⑥九月十四日第七次会议后,资政院分别奏请“恳准此次革命党人按照法律改组政党并赐擢用”、“请速开国会以符立宪政体”、“恳准此次革命党人按照法律改组政党并赐擢用”等三折;⑦九月十八日第八次会议时,到会议员仅八十七人,资政院仍具奏“遵照宪法信条公举内阁总理”、“疆臣罔上殃民,违法激变,请明正国法,以遏乱源”等二折⑧;九月十九日,民选议员纷纷出京,民选议员人数不足二十人;⑨九月二十一日,到会议员仅六十五人,人数差十余人以至不能开会。议长李家驹致书议员,恳请各议员二十三日到院莅会;瑏瑠九月二十三日第九次会议上,议员曹元忠倡议,“现正在时局危迫,关于重大事件应早会议者甚多,本日议事日表所列法律议案,请从缓议”。又有陈请股股员提议先行讨论“速开国会,以消内忧而弭兵祸具奏案”。瑏瑡 以上事项说明,由于政情动荡,资政院议题主要集中在“惩治肇乱人员”,“罢斥皇族内阁”,“组织完全责任内阁”“解除党禁”“草拟宪法信条”“选举内阁总理”“速开国会”等系列政治要案上,对议决法律案、议决《改订大清商律草案》已无暇顾及。

  第二次常年会会议《改订大清商律草案》情形,集中在九月初六日资政院第三次会议。综合《经纬报》、《盛京时报》、《申报》相关报道,该案议决详情如下。《经纬报》九月初八日《资政院第三次会议记略》载:议长谓,按议事日表第二改定大清商律总则编、公司编法律案,请政府特派员说明主旨。特派员在本位声明,上年提出此案,业经说明主旨。

  议长询诸君有无疑义。众呼无疑义,遂付法律股审查。汪议员荣宝谓,所有法律案全付法律股审查,事务过繁,恐力不逮,请设特任股员。议长以汪议员说询诸议员有无异议。于邦华谓可交法律股。刘议员春霖谓,法律股可将重要者先行审查,不重要者缓案,不必另设。王议员季烈谓,协赞院章一案甚为重要,应另设特任股员。陈议员懋鼎谓,此案系法律性质,仍以交法律股为是。

  众呼赞成。议长谓此案审查,有主设特任股员者,有主付法律股者二说,当付表决。江议员辛亦谓应交法律股。议长以协赞院章应交法律股审查付表决,多数起立赞成。议长宣告,按照议事日表第二改定大清商律总则编、公司编法律案并交法律股审查。①《申报》九月十三日《资政院议事记》载:初六日午后二时开议,议员不足百人。行政大臣无主席者。先由议长登台,宣读昨日谕旨,众起立。议长又谓,协赞改订院章,系奉旨交议事件,今改作本日议事表之第一号。旋由秘书官报告文件。毕,众无讨论,即付法典股审查。第二号改订商律总则及公司律亦无讨论,付法典股审查。

  汪荣宝谓,凡法律若均交法典股,非但责任太重且精力亦不及,宜设特任股员。众反对此议,谓改举法典股即可信任该股员,无所谓责任轻重。若恐精力不及,可择要先为审查亦可。请表决,仍归法典股。②《盛京时报》九月十一日《资政院第三次议事详志》,内容与《经纬报》《申报》的报道大同小异。③ 法典股审查商律案详情,今已无从获悉。据宣统三年《汪荣宝日记》记载:九月初九日,“午后开股员会,审查法律案数件,事竣而回”。④ 文字十分简略,既未说明“法律案数件”是否包含商律案,也未交待该案审查完毕是否缮具审查报告。九月初十日至十七日,汪日记未涉及股员会审查法律案内容。九月十八日汪荣宝离京赴津,法律股审查商律案再次搁置,造成该案无法提交会议议决。⑤同样作为法律案的改订资政院院章法律案,出现与商律案截然不同的结果。九月初二日,议事日表第二“提议请将改订资政院院章交院协赞具奏案”,由提议员牟琳说明主旨,并经议员多数表决通过;九月初四日,资政院奏请将改订院章交院协赞折;九月初五日钦奉谕旨,“所有此次改订之资政院院章,着交该院协赞,再行奏请钦定”;⑥九月初十日第五次会议,续初读;九月十四日第七次议事,议事日表第一件为该案;九月二十三日第十次会议,再读;九月三十日第十一次会议议决,资政院具奏“议决改订资政院院章,缮单呈览,请旨颁行”。当日钦奉上谕“着依议”。在议员看来,资政院院章关乎资政院权限,即使议员人数不足亦得含糊开会议决。

  九月二十六日袁世凯顺利完成组织内阁后,资政院一度传出解散之耗。但因资政院为对待内阁机关,解散后会造成袁内阁专制形象,因而继续会议。十月初一日,资政院具奏“请剪发以昭大同折”和“议决改用阳历折”,均奉旨交内阁会议,成为资政院最后二件封奏。⑦ 同日,前署邮传部右参议陈毅奏请“资政院人数不足,有违院章,不能成议,应请将重要事件俟国会召集再行开议,以昭信法”。据该折称,自武昌告变,“议员纷避出京,民选一空。其不去者,大率别有职司之员。每遇开会日期,其人数多则百有七人,少则八九十人或五十余人,甚至有数省竟无一人到会者”。陈毅以资政院民选议员人数不足,进而质疑资政院议决重要事件的合法性。⑧根据《北京日报》《顺天时报》《经纬报》报道,资政院第二次常年会并未立即解散,直至十一月三十日会议到期后才闭会。其间会议议案情形,又可分为十月、十一月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十月间,资政院会议主要围绕袁世凯内阁募集公债、议借外债展开,间或议及部分法律案。十月初七日,原定第十二次会议,“因议员到者甚少,以致未能开议”⑨;初九日开秘密会议,审查政府议借外债案;瑏瑠十四日开第十三次会议,对《出版条例案》、《义务教育章程法律案》、《国家补助实业教育章程法律案》、《保险规则法律案》,诸议员均无讨论,议长遂宣告悉交审查。会上因资政院议决政府借债案,会后十名民选议员以资政院院违法、政府违宪提出联名辞职;十八日,资政院法律股开审查会,审查覆《覆议结社集会律》及《修正承发吏职务章程》;二十三日,部分资政院议员谒见袁世凯,询问南北战局、和议提款、国家政体以及皇室问题;瑏琐二十四日,内阁具奏“募集爱国公债办法,经资政院修正议决请旨施行,缮单呈览一折”,奉旨依议;瑏瑶十五日开谈话会,讨论民选议员因资政院承认借债连名辞职事件。
  
  第二阶段:民选议员相继辞职后,钦选议员继续会议。十一月十五日第十四次会议,到者73人,《集会结社章程案》《承发吏职务章程案》均未讨论即表决通过,《募集短期公债具奏案》表决通过;十九日,总裁李家驹往谒总理大臣,商请展期。二十一日,袁世凯内阁到院,与诸议员开秘密会议,讨论和议大局;二十六日开谈话会,到会者六十余人,议员议决函致内阁约求主战;二十七日,袁世凯谕交资政院,“照章闭会,勿庸展会”①。三十日,资政院特开谈话会,散会时约定各议员次日仍到院会议要事;十二月初一日,在京各议员到院者七十余人秘密会议,“佥以政体问题即将解决,资政院已无存在之余地,应行取消”。资政院将自成立后所有议案呈送内阁存核,以卸责任,旋宣告即日解散。②综观第二次常年会历次会议,《改订大清商律案》或遭议案冲击,或被搁置不议,长达3月会期内未有任何结果。宣统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清帝逊位,一代盛典的资政院成为历史陈迹。③结语资政院第一次、第二次常年会期间,在东南商界编订《商法调查案》基础上形成的《改订大清商律草案》都不是核心议题,这是均未议决的根本原因。分析该案原委,过程异常复杂。第一次常年会上,围绕重大议案是否提交资政院而引发的议案纷争,军机处、会议政务处与资政院议员的矛盾贯穿始终。资政院召集之初,军机处仅将农工商部所订《保险规则》《运输规则》,宪政馆所订《覆核报律》,学部所订《地方学务章程》,民政部所订《着作权律》,《新刑律案》及军政、财政、外交等重要议案均未提交。资政院多次陷入无案可议、暂行休会的境地。在资政院与各省谘议局联合施压下,军机处被迫将《请愿速开国会案》《试办宣统三年预算案》提交资政院。由于清廷在国会召集年限问题上的顽固立场,资政院与政府之间的冲突升级,议案之争随后转移到《设立责任内阁案》和《弹劾军机大臣案》,耗费了相当珍贵的会期。在拒绝资政院常年会展期请求后,军机处采取敷衍手段,迅速抛出《试办宣统三年预算案》《大清新刑律案》《改订大清商律案》等重要议案,迫使资政院议员穷于应对,视线游移。又因《新刑律案》加剧资政院议员分化,最终造成《改订大清商律案》议而未决。

  第二次常年会前后,武昌起义造成国内政局持续动荡,政情变动愈见波诡云谲。会议召开期间,革命派相继推进武昌起义、各省响应、东南独立、南北和谈、组织临时政府等不同发展阶段;④立宪派如愿通过“速开国会”“组织责任内阁”“协赞宪法”“速开党禁”、“重大信条十九条”等重大议案。⑤一代枭雄袁世凯顺利完成东山再起、湖北督师、组织内阁、南北议和、逼宫禅位等一系列政治权谋。⑥在这些事件中,资政院议员进一步组合分化,议案议决过程更加变幻莫测,甚至资政院都随着政情变动而趋向消亡。在革故鼎新的时局前,无论是议案纷争,还是政情变动,资政院常年会期间呈现的针锋相对、步步为营、连横合纵、弃舍有常,是各种政治势力博弈争衡的结果,《改订大清商律草案》议决与否无关大局。

  ①《资政院第十四次会议记略》,《经纬报》,1912年1月6日;《袁内阁出席资政院之述闻》,《经纬报》,1912年1月10日;《资政院议员之主战》,《经纬报》,1912年1月15日;《资政院展会之未准》,《经纬报》,1912年1月6日。
  ②《资政院之尾声》,《国民公报》,1912年1月21日。
  ③佚名:《清末实录》(外十一种),北京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47页。
  ④金冲及、胡绳武:《辛亥革命史稿·1911年的大起义》第3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11年。
  ⑤张朋园:《立宪派与辛亥革命》,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
  ⑥侯宜杰:《袁世凯传》,百花文艺出版社,2003年,第182-2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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