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国从奴隶社会时期进入父权社会以来,在漫长的几千年文明中,女性一直处于男性的附属地位,而人们对女性的要求也都是“三从四德”、“相夫教子”等传统思想,一些具有革命意义和自主力过强的女性常被视为异端,而能够坚守贞操的烈女则常被赞扬。从唐代的重要法律文献《唐律》中,我们也能看出这个特征,所不同的是,在这种大的历史与社会环境中,唐代法律对于女性的地位有了新的认知和要求,如要求人们尊重女性等。本文将以《唐律》为例,分析唐代法律对于女性社会地位、家庭地位等的规定,并结合具体的法律事实对此进行说明。
一、唐代法律对女性家庭地位的界定
1.女性对父母的家庭地位。在为人妻、为人母和为人女三个身份中,唯独为人女是不可选择的,因此,在作为子女这一身份中,女性的法律地位值得首先注意。我国从《诗经》时代开始,就有家里生小孩时男孩放床上,女孩放地上的叙述,这充分说明了女性在家里是不受重视的,而婚前“三从四德”之一就是“从父志”,这也说明了作为女儿,女性在家庭中并不具有独立地位。这一状况到唐代后有了许多改观,根据《唐律》户婚篇的规定,如果在外的子女未经家中长辈同意是可以成婚的,但如果发生不具有婚姻效益的男女关系,法律就要对其进行制裁,这充分说明了唐代女性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婚姻自主权。第二,唐代女性有了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不过根据《唐律》,这远不能达到男女平等的地步,女儿只有在家里没有男性时才具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这一规定虽远非男女平等,但却是那个时代所能做到的最高的水准。最后,与礼教中“长幼有序”的规定相符,唐代家庭中年长的女儿在触犯法律、继承财产等方面还有更多的权利,这也说明《唐律》中所体现的并不仅仅是“男尊女卑”。
2.女性对子女的家庭地位。为人母是女性入嫁到夫家生儿育女之后才出现的一个角色,但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此时夫家的丈夫及公婆在世,那么女性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并没有大的变化,虽然摆脱了父母的控制,但还是受到“既嫁从夫”原则的影响,一切受丈夫指挥。作为母亲与作为妻子的女性地位是交叉的,在子女面前可能贵为“尊者”,但在丈夫面前就会地位下降一层。所以作为母亲的女性地位只能在丈夫去世后才得以显现出来,本部分将说明的是唐代法律规定的寡母的家庭地位。丈夫死后,若家中没有公婆,那么作为寡母的女性自然成为家中的长者,对于子女已经成年的寡母来说,丈夫死后要“夫丧从子”。但是《唐律》对于子女依旧幼年的寡母身份有了重新规定,她就成为家里的家长,拥有对子女的家长权、经济管理权和主婚权,同时也要尽对于子女教育的义务。不过相比之下,女性家长权的行使比男性要受限许多[1]24。
二、唐代夫妻关系中女性的法律地位
作为妻子的女性地位是唐代女性最为重要的一种家庭地位,也是唐代法律对于女性地位说明最为透彻的一类身份。在夫妻关系上,唐代律法的主要规定包括两部分,首先是“夫尊妻卑”思想的继续蔓延,第二点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要求丈夫要“敬妻”。
1“.夫尊妻卑”。对于“夫尊妻卑”思想来说,唐代首先表现在法律层面上,把妻子、女性地位视为“卑幼”,而且如果妻子冒犯丈夫或者犯其他罪行,那么惩罚将会很严重,罪行要比丈夫触犯妻子更为大。比如《唐律》中就规定,如果丈夫殴打妻子致其受伤的,那么要“减凡人二等”,而妻子殴打丈夫使其受伤就要量刑一年,更为严重的要三年,殴打丈夫致其死亡则会被斩首。第二“,夫尊妻卑”的思想还表现在“妻从夫”上,这就意味着唐代的女性不具有独立地位,而是应该听从丈夫。对于妻子的法律规定也以丈夫为主,这就突出表现在对部分特权阶层的女性处罚时,量刑的轻重和等级完全取决于丈夫的官位高低。《唐律》中规定“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这就意味着如果丈夫犯罪,那么妻子要被“连坐”一起接受惩罚;反之,如果妻子触犯法律,丈夫则不必接受任何处分。最后“,夫尊妻卑”体现在“夫为妇天”,妻子在家庭中所承担的法律义务要比丈夫承担的多许多,并且妻子对丈夫的义务也比丈夫对妻子的义务要大。比如说,《唐律》规定,如果听到丈夫身亡的消息而“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徒三年;杂戏,徒一年;即遇乐而听及参预吉席者,各杖一百”。反之,如果妻子去世,对于男性则没有这样的规定。从这一点中,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唐代法律在家庭方面对于女性的要求多且严格,女性处于男性的附属地位。
2“.敬妻”。在坚持“夫尊妻卑”思想原则的同时,唐代法律还强调“敬妻”的思想,所谓“妻者,齐也”。在一定程度上,《唐律》承认女性在家庭中的位置,相关规定包括结婚、离婚、改嫁等问题。
对于结婚来说,唐代社会要求结婚必须谨慎与重视,如果“妄冒”而结成夫妻关系,《唐律》中对于男方的处罚要严于女方,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保护女孩子。同时,双方不能“违律结婚”,意思就是双方必须要在订婚后,根据婚约的具体内容,在特定时间、地点,举办特定规模的婚宴,如果违反了这一婚约,《唐律》对于男女的惩罚是一样的。与古代大部分朝代允许“一夫多妻”不同,《唐律》严禁男性重婚,如果男子“有妻更娶妻”则要受到一年的徒刑,以保护女性的权益,但是已经娶妻的男性是可以纳妾的。同时,婚姻中男性不能够随意把妻降为妾,而妾也不能随意升为妻。在离婚方面,如果妻子嫁后所作所为符合法律要求(尽管这种要求很烦琐),丈夫就不可以随意休妻,否则要受到一年半的量刑,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丈夫的行为,算是进步。改嫁方面,《唐律》中默许了丈夫死后妻子的改嫁行为,甚至唐初,政府还鼓励寡妇改嫁,并提供一些经济资助。当然,这是唐初为了恢复人口所做的政策,事实上大部分时间内,即使法律允许,社会对于改嫁的女子评价依旧很低[2]44。
“敬妻”是唐代法律对于女性家庭地位上升所作出的巨大贡献,但是它的每一条仍旧体现出来了封建时代惯有的对女性的限制。
三、唐代法律对女性社会地位的界定
1.女性的教育权与结社权。教育权是最基本的一项人权,唐代的教育十分发达,从官学到家学,从中央到地方,已经有了完整而庞大的教育体系,所以唐代的读书人很多。但是,在官学的招生简章和官学相关的律法规定中,男性才是招收对象,这就意味着女性进入官方学府学习是一件不可能的事。但是,相对的家学依旧提供了女性受教育的机会,唐代鼓励兴办私学,一些条件较好的大户,通常会办家学教育子女,让女性学会基本的读书认字。不过,仅就教育权来说,唐代女性的地位是极低的。
对于结社和集会权,这是西方资产阶级时代后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在唐代,我们确实在唐代的史料中看到了女性结社的案例。比如说唐末时期敦煌一带就有了“妇女社”的女性结社。
根据这种社团的契约文书来看,社团内部有着严密的组织与纪律,其基本原则也是一人有难大家帮,她们通常都是一个地区附近的居民,各自提供结社经费。虽然这种结社的目的较为朴素,社团也比较单一,但是她们已经有了结为团体抗争男性主宰权力的愿望和行动,这一点是具有进步意义的[3]18。
2.女性的入仕与升迁。从入官与升迁来说,唐代做官具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科举考试,另一种是家族恩荫。首先,参加科举考试的千军万马中,竟然没有一个女性,不论从乡试还是殿试,都是清一色的男性。其次,在特权阶层的家族恩荫中,也是获得官位的一个途径,不过唐代的继承权依然是嫡长子继承,这就意味着女性是不具有继承恩荫做官的权利的。这两条道路都共同表明,女性在唐代做官是一件极难的事。
当然,唐代也有例外。这便是武则天掌权的武周时期,由于女性皇帝掌权,所以朝廷中例外地出现了部分具有才干的女官,同时,在宫廷内部,也有了一些有实无名、掌握一部分权力的宫女。任用女官是武周时期的一个进步,不过,即使是女皇帝在位时期,男性做官依然是占有统治地位的。
本文分家庭地位与社会地位两大部分,具体分析了唐代法律对于唐代女性地位的规定,并解读了其中的部分具体条款,研究了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应享有的权利和遵循的义务。本文认为,虽然唐代法律对于女性的地位有着诸多的限制,但是其中的进步意义不会被严苛的条款所限制,总体来说,《唐律》中对于女性地位的界定体现出了唐代“礼法一致”的原则和人性的关怀。
参考文献:
[1]尚琤.简论《唐律疏议》中有关经济欺诈的立法[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7(4).
[2]方瑾毅.从《太平广记》中女仙与女鬼的爱情悲剧看《唐律》[J].西安社会科学,2010(3).
[3]刘小明《.文苑英华》判文中的唐代官吏经济犯罪和司法犯罪[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10(6).
《天圣令》及据此复原的唐令中包含了丰富的丁匠资料,其中在行宋令部分有10条令文、附录不行唐令部分有4条令文专门言及丁匠①.具体到李锦绣复原的《赋役令》50条令文中,含有丁匠字样的便有复原第31~39条及复原第42~46条,共14条,占《赋役令》全部条目的28%...
在中国的法制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会谈及古代礼制,可以说,中国社会的礼与法的相互渗透,构成了中国特有的礼制化法治社会的特征。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奠的宗教仪式,到了阶级社会出现后,逐步转化为相关的法律规范,一定意义上,中国的法...
劳资争议仲裁制在近代英国的兴起,是工业化时期劳资关系领域内政府角色转变的结果。...
自唐代起,历代封建王朝都建立了成体系的法律制度,经过近千年沉淀、发展和完善,至清代,封建法律制度已经比较成熟。清代婚姻制度反映了清代的专制主义与等级制度,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的重要方面,同时也折射出诸多被后世津津乐道的婚姻故事。一、择偶...
礼,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思想的一支,是中国法律文化的特征之一。学术界对礼的起源存在争议,“祭祀说”、“交换说”、“人情说”、“风俗说“等多种观点都有,其中尤以“祭祀说”影响最为深远,亦即“礼源于祭祀”。...
一、医患关系造成的原因分析(1)资源的不足及配置不合理,导致以药养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朱之鑫在十八大新闻记者招待会上指出:目前的医患矛盾,既有医疗服务质量的问题,也有医患双方的沟通和理解问题,主要是以药补医这种深层次矛...
唐代的离婚立法主要集中在《唐律疏议》中。根据《唐律疏议》所规定的离婚理由来看,唐代的离婚立法确立了七出、义绝、和离三大离婚制度。本文拟从法理学和历史学角度出发,对唐代的七出之制加以剖析,以求从一个侧面揭示出唐代社会生活中礼与律的复杂关...
汉代的徙刑承秦之迁刑,发展为北朝以后的流刑,虽非正刑却在文献中屡屡出现,甚至常与减死一等连用,在两汉的刑罚系统中占有特殊位置。早在20世纪50年代,日本学者久村因、大庭脩就陆续发表了相关文章.70年代以来秦汉法律简牍的发现,极大地推动了法...
社会关系的急剧变化,要求它的调整工具法律,无论在调整方式还是在调整范围上,都要作相应的变革[1]。清入关后,统治者为了维护新政权的良性运转,建立起有效的社会统治秩序,允许暂行明律。这在当时是非常可取的办法,对于避免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形起到了一定...
一、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现状及不足死刑复核权下放至省高院的这段时间,出现了诸如赵作海案,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等冤假错案,极大刺激社会公众原本就敏感的神经,公众甚至对我国司法制度产生了极大的怀疑与担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鉴于此,最高法决定从2007年1...
1.将微信二维码保存到相册
2.打开微信扫一扫从相册识别
1.点击下面按钮复制QQ号
3008635932
2.打开QQ→添加好友/群
粘贴QQ号,加我为好友